警察权行使与个人自由之间应有合理界限
2016-11-03张吕好
张吕好
最近一段时间,从北京雷洋案件到深圳女孩儿遭警察强制传唤风波,持续曝光的数起涉嫌滥用警察权事件,成为举国热议的焦点话题。
以雷洋案为导火索,对基本人身自由和安全感的普遍担忧,侵袭着不同社会阶层。伴随着民意的剧烈反弹,现实中的警察权行使模式遭遇诸多质疑和非议。不少人担忧,如果放纵警察权过度执法,将导致牺牲个人核心自由权的危险局面。要求规范警察权的社会舆论因此急剧升温。
围绕警察权模式的争议,首先涉及滥用强制手段和暴力,在极其普通的治安执法或交通执法个案中,动辄使用械具、控制人身自由甚至言语侮辱等方式,这与文明、规范执法的道德要求相去甚远。其次涉及警察权执法理念,例如夸大公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却缺乏对私权的基本尊重和敬畏,这就难免以过度牺牲个体权利的方式换取公共安全和利益。最后涉及体制机制的不合理安排,比如警察权管辖范围不合理、过宽过细,在很多方面过度介入了公民衣食住行等私人生活空间,而这又与立法授权不合理、条款弹性幅度过大有关,导致实践中被极端化运用。
警察权的确具有强制性、威慑力等特征,但权力并非社会的目的,权力的行使应当合乎多数人的期待,合乎人性。警察权也不例外,不应当以漠视多数人自由或武断执法的方式,来换取表面的公共安全与秩序。
更应看到,警察权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是运用最广泛、手段最严厉的国家权力。行使警察权的一大目标是,维护公民的个人安全感和基本自由权。然而,良好的初衷并不代表良好的结果,警察权一旦滥用,也可能走向公民正当权益的对立面,从根本上摧毁个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保障以及尊严。
要推动法治的实现和进步,规范警察权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警察权泛滥有多重危害后果,不仅破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会轻易逾越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合理边界,僭越合理的政治秩序和伦理,进而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警察权必须接受制约,首要方面是在宪法和法律中规范警察权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严格限制警察权介入某些核心的公民自由。其次还需要建立外部制约机制,例如,警察权限范围由立法明确授予,并接受司法的全面监督,等等,都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选项。
从历史的观点看,我国警察权模式寄生于特定的社会体制下,强调警察权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首要职能和作用,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和运行体制,警察权覆盖了诸多民事事务。这是与高度集权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体制,但当政治、经济体制进入转型期后,由于警察权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在强大的惯性驱使下,警察权的不恰当、不合理行使,很可能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比如阻碍市场的自发发展,或频繁干预个人和社会自治的空间。现实生活中,不时曝出的警方非法介入经济纠纷、过度或暴力执法等事件,折射的正是警察权错位、越位行使等弊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自媒体等新兴媒介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颠覆了警方话语权的强势地位,警察执法和警察权行使过程已遭遇全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挑战。由于公民表达日益便捷、信息渠道日益多元,不少警方习以为常的错误执法方式以及滥用警察权的典型个案,被公之于众,引发激烈批评,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加剧了警民关系的对立。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提高警察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以保障其执法能力、执法效果与社会转型发展和公民权利要求相同步。
总之,无论是依靠高层顶层设计、民众积极参与还是警察权自我革新,警察权体制已到了急需改革的历史时刻。而实现警察权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尤其是清晰划定警察权行使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合理平衡两者可能存在的冲突,应是改革的主要方向。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