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利己主义、理性与社会契约

2016-11-03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臣民霍布斯格特

伯纳德·格特在他最近的书中对托马斯·霍布斯的哲学进行了独特的解读。这些解读至少可以在三个方面被质疑:(1)即便霍布斯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者,他仍然像是欲望的利己主义者,对格特而言,这意味着人在每个行动中都至少是为自身的利益而行动;(2)虽然理性一词有多种解释,霍布斯对理性的理解似乎是以手段通达目的的计算,这些计算设置直接的目标,而理性自身则不设置最终的目的;(3)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最好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契约理论,因为臣民之间订立契约授权主权者保护他们,授权的结果是臣民将他们的一些权利授予主权者,但是权利的赠与不是市民国家产生的核心要素。

利己主义;理性;社会契约;霍布斯B56122A0124-07

四十年来,伯纳德·格特一直是研究霍布斯哲学最具创新性和广受尊敬的哲学家之一。总体上,他对于“(霍布斯)在多少问题上是对的”〔1〕印象十分深刻。(我对于霍布斯在多少问题上搞错了感到很失望)①格特争论到:1)霍布斯不是一个心理利己主义者;2)理性是对目标的设置而不仅仅是计算;3)霍布斯不是一个社会契约论者。对于格特新书《霍布斯》中的这些话题我将分三个部分与其进行讨论。虽然我们对以上三点有分歧,但我们还有很多一致的地方,有时这为分歧提供了基础。确实,对于你完全不同意的人,部分的不同意见是不可能的。

正如我在其他场合所论证的〔2〕,文本解读本身的性质使得对复杂文本的一致同意变得高度不可能。

我并不是说对于文本没有正确的解读。当然会有。Leslie对Al说“把纸和垃圾拿出来”的正确解读是Leslie想要Al把纸和垃圾拿出来。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复杂文本有正确的解读,不过对于何种解释是正确的人们可能难以达到哪怕是与普遍同意相接近的结论,即便在聪明的富有学识的解读者之间也是这样。

有着不同经历、不同衡量证据的方式甚至不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有不可调和的分歧。另外,解释通常有很高水平的一致性与和谐,改变其中一部分常常造成严重的不和谐。我的目标之一就是引起对于为什么我们会有分歧的注意。

一、心理利己主义

我将从一点共识开始讨论。依格特所见,霍布斯并不信奉心理利己主义,其定义是每个人总是依其自身利益而行动。我同意。但是霍布斯持有稍弱的“欲望利己主义”,即每个人总是因为某物对他来说是(或者,似乎是)好的而采取行动。这两种理论的区别大致相当于某人依据自身的利益而行动和某人被吸引他的事物而行动之间的区别。大多数人都会意识到吃健康食品是他们的利益并依此行动,不过有些人并不是这样。有些人被培根汉堡和大桶的软饮料所吸引,他们是依自己的欲望而行动。后者的口味是非理性的,霍布斯如此评价他们:“人们不能放下一些非理性的口味,他们贪婪地选择眼前(这些好处的严重后果就是附带不可预见的恶)而非将来的好处。”〔3〕在霍布斯口中这似乎是普遍的。在此之前,霍布斯曾写到对于主体而言某行为“看上去是好的,因为这是他所欲求的”。〔4〕我认为这里霍布斯把因果关系弄错了。一个人欲求某物因为它看起来对这个人有益处。在同一段落中,霍布斯暗示一个人总是认为其行为“对其自我保存有利”。〔5〕这在经验中是错的。诸如吃高热食品喝高糖饮料之类的事情,人们知道这些对于他们的自我保存没有好处却经常做。在这些情形中,他们是依据当时主导性的、最强烈的欲望而行动。霍布斯时常敏锐地知晓这个事实。我怀疑霍布斯混淆了人们自我保存的普遍欲望与偶然占据主导的不利自我保存的欲望。

当人们欲求长期利益,比如舒适满意的生活,他们组成了国家,因为他们知道依据自然法这是可能的。至少,这是关于人们会做什么的霍布斯式的理性重构。

欲望利己主义也可以被描述成这样的观点:每一个行为都是由主体的某种欲望引起的,这或许与格特的不言自明的利己主义(Tautological Egoism)是相同的。〔6〕

格特说不言自明的利己主义没有经验意义。我同意并且要加上这一点:它也没有任何有趣的非经验的意义。这样,为什么霍布斯要宣称此点?如果霍布斯是一个欲望利己主义者,那么他认为他的利己主义的确有经验的和哲学的意义就似乎是合理的。例如,它在霍布斯自然法的定义中就有重要作用。自然法决定了一个人如何保存他的生命,此欲望是最具主导性的,即便一个人偶尔也会依据与此主导性欲望不相容的某种欲望而行动。

格特认为霍布斯的不言自明的利己主义被“霍布斯对‘善的定义弄得更加复杂而含混不清”〔7〕,这是对的;“不论某人的口味或欲望的对象是什么,对他而言就称作‘善。”〔8〕在他的哲学之外,诸如所有人们欲望的对象从培根汉堡到海洛因都不是善的之类的说法都是对的。格特下结论说霍布斯关于善的观点“有时候把霍布斯自己都搞糊涂了”。〔9〕

我并不认为霍布斯把自己搞糊涂了,他本来就很困惑。他对“善”的定义是其反思的对象且有不止一种表达。在其早期著作《法律要义》中,他写道:“对每个人而言,把那些能使他自己愉悦和高兴的称作善。”〔10〕在晚期著作《论人》中,他写道:“作为欲望之对象的所有事物,既然它们为人们所欲求,其共同名称是善,因为所有人都欲求它们。”〔11〕所以他在《利维坦》中对善的定义就不是不假思索的标志。我的猜测是他的困惑是如下推理链条的结果:每个行为都是由欲望引起的,每个欲望都一定程度上使人不快,它带有某种刺激性;即是说,它不是善的。在霍布斯对“欲望”的定义中,他并没有说欲望是令人愉悦的,但“伴随着一些愉悦(Leviathan 611)”。

个人以行动减轻刺激性,也就是说个人试图满足自己的欲望。因此,既然人们总是以行动减轻其坏的刺激,人们就总是依自身的利益而行动。

即便格特认为霍布斯不持有强的心理利己主义是对的,他的如下论断还是走得太远,“若读过霍布斯所有出版著作且没有先入之见,没有人会得出结论说他为心理利己主义辩护。”〔12〕“每个人的自愿行动,其对象是一些‘自身之善,”对霍布斯这句话的直接解释是某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的表达。

Hobbes,Leviathan: 148; see also Leviathan 1516, and 254 and Elements of Law Part II. 54. 格特认为霍布斯对“善心”“善意”和“慈善”这类词下定义的事实是霍布斯相信出于善心和慈善之类行为存在的证据。这就像是这样的辩护:既然一个无神论者对“上帝”下了定义,他肯定是相信上帝存在。无疑,霍布斯认识到人们把一些行为称为善意和慈善的。但我认为他会否认这些是纯粹的利他行为。正如霍布斯给乞丐钱的案例所展示的,一个人可以行慈善,但对这一行为的适当分析包含利己主义因素。

这种解释受到约翰·奥伯雷的轶事的支持。一天霍布斯与杰斯伯·梅恩散步,霍布斯给了一个乞丐一些钱。梅恩问道:“如果不是基督的命令,你会这样做吗?”霍布斯回答:“是的,因为老人悲惨的处境让我难受,而我的救济减轻了他的苦难,也让我心安。”〔13〕霍布斯相信利他的行为必须要借助于自利行为。如霍布斯所见,一个明显利他的行为是在满足自身欲望的利己主义行为的调和下达成的。实际上霍布斯或许持有一种不合情理的观点,即“我想让你快乐”的本意是“我想让你为了我而快乐”。

格特可能会说我们不应该从字面上理解霍布斯的“对他是好的”或者“善”的定义。〔14〕对于希望与绝望的激情,格特说它们“不应被当作概念分析的认真尝试”。〔15〕我认为这是错误的。霍布斯认为自己在创造一种建基于定义之上的科学。如果他不能给出至少是看起来可信的定义,那么在他的观众看来,他的工作至少是失败的,如果不是错误的话。至于他的唯物主义,他至少需要给出关于认知与情感的状态及行为的可信定义。他必须给他的读者充分的理由放弃原有的观点,即认为要解释精神的和情感的现象就必须要有一个非物质的灵魂存在。所以,这种霍布斯的定义不应被认真对待的主张就削弱了霍布斯相对新颖的唯物主义世界观。

还有一个更一般的关于解释的话题要讨论。对哲学文本的默认解释应该是从字面出发。这并不是说文本从来都不能做隐喻式的、类比的、讽刺的或其他非字面的诠释。我反对的是这样一些哲学家,他们认为将字面解释当作默认解释不仅是错误的更是幼稚的。他们对一个哲学家立场的明确陈述大打折扣,包括定义、单句段落以及出现在重要位置的句子,比如段落的开头和结尾。

格特说当我引用霍布斯说自愿行为的对象总是“自身利益”的时候,我也是在做施特劳斯式的解释。

他们,尤其是施特劳斯派,在文本中最不显要的位置寻找关于某哲学家观点的最重要的陈述。他们喜欢在长段落的中间寻找看起来是不假思索的标记,甚至在行间的空白处寻找真实信念的最雄辩的陈述。他们这一方法的结果,就是我的一个同事争论说约翰·洛克对罗伯特·费尔默父权论的批评是对上帝的攻击,并说柏拉图是个唯名论者。

格特不是施特劳斯派,但是他将明显是错误的陈述从字面含义降格为无关紧要的策略是一种使霍布斯对各种错误免疫的方式。可能有人回应说霍布斯这样伟大的哲学家不会犯明显的错误,但是衡量一个哲学家之伟大程度的证据需要包含这些明显错误的陈述。将它们排除有诡辩术的嫌疑。不管霍布斯是多么伟大的一个哲学家,我们都要质疑他对绝对主权的辩护。这种观点认为所有的政治权力都应置于一个高度统一的实体之手,这一实体不回应其公民并对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拥有权威。在这些理论问题之外,即便霍布斯知道查尔斯一世是一个不诚实的、霸道而不务正业的君主他还是要为这样的立场辩护。他知道尼禄的专权、卡尼古拉的疯狂而仍然坚持在他们治下的生活要比重返自然状态并成立一个政府好。〔16〕敏锐如霍布斯者说一个臣民只要用心于自己的生计就是安全的。

二、理性

格特正确地观察到霍布斯在几种意义上使用“理性”一词。其中两种需要仔细甄别。一种是理性作为过程或者选取适当手段达到目的的产物。与此相联的另一种含义,霍布斯是如此定义的:“计算……公认为标示或表明思想的普通名词所构成的序列。”〔17〕就本文的目的而言,并不需要区分这两种含义。“理性”的另外一种含义被格特称之为“自然理性”,因为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将其列为人类的四种自然官能之一。

Hobbes,De Cive 11. 霍布斯在《法律要义》中对人类官能有更松散的陈述:“人的本性是他自然官能与力量的总和,比如吸收营养的官能、运动、生殖、感觉、理性等等。这些力量我都称之为自然的。”

格特认为作为计算(或者手段——目的推理)的理性不可能是“主宰自然法的自然理性”,因为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不是霍布斯早先罗列的人类自然官能。〔18〕〔19〕确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自然理性能为人们设置目标。一方面,理性没有必要做这个。目标是每个欲望之内在结构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欲望就可设置目标:欲望是朝向某个对象的努力,而此对象就是它的目标也是由相应欲望引发的每个行为的终极目标。〔20〕

那种认为霍布斯在演绎自然法体系时,只有作为对手段-目的之计算的理性在起作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以一种能抬高他的自然法演绎的方式来定义理性。我认为格特的论证是既然理性导向和平,如果不是全部的自然法的话,它必须设定和平为自己的目标;并且,如果它设定了一个目标,也就设定了目的,而目的不是手段。

在此意义上格特是对的。作为计算的理性可以被说成是设定一个目标以达到一个目的,因为它的职责是找到达成目的的手段;而且这些手段涉及间接的目的。如果某人欲求一个汉堡,而一家餐厅就在街角,那么理性可以指示此人作为手段去得到汉堡,而走到街角则是中间的目标。但是只有此人拥有如此做的欲望他才会走到街角,而理性从未设置一个终极的目标。“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的事情。”〔21〕对于如何理解此句中理性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一实质问题,在我看来霍布斯认为不得损毁自己生命的目标是给定的,而理性要找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以自我保存作为目标,理性说“缔造和平”“放下你对所有事物的权利”等等。当霍布斯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去保全其自身,“就是用他自己的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在我看来他在暗示理性提供某人自我保存的手段;作为目的的自我保存已经给定了。〔22〕对人类来说这些欲望是自然的,没有人需要理性的指导来把它们作为目的,理性要发现实现它们的最佳手段。

在以上两段中我只涉及了《利维坦》。在《论公民》中有对格特更有利的例子,如上文提到的,此例为三部分有力的证据所支撑:(a)理性是人类自然拥有的四种官能之一〔23〕 ;(b)“另外两条格言源于理性……它使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 〔24〕;(c) 自然法是“永世不变的”。 不过,“行为也许会随环境和民法而变,此时公正的事情在彼时可能是不公正的,此时理性的事在彼时可能是不理性的。但理性本身并不会改变其目标——和平和自我保存,也不会改变其手段。”〔25〕

即便格特关于《论公民》中的原则是对的,我们也要对此有所保留。(a)既然“自然理性”是四种官能之一,它在所有人中间大体上是平等的,因此它就不是那种允许某人建构一门政治的科学的理性

科学应用的是一种人工的理性,即依照特定原则对词汇进行正确计算的理性。通常,当霍布斯使用“自然理性”这一短语时,比如,在《论公民》第17章14段、17章28段,《法律要义》第18章1段,《利维坦》12章25段,他倾向于将其与某些超自然的信念做比较。“自然理性”实际上是“理性,当然是自然的而不是超自然”的缩写。《利维坦》中也有此含义,“在上述许多事物中人们诚然可以得到超自然的神启,但违反自然理性的事却一点也不能得到。”(《利维坦》第12章25段)

;(b)上述(b)中的段落可能有另外一种解释,既然有自我保存的欲望,理性就要避免非自然的死亡并以此作为满足这一欲望的手段:“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此行为源于自然的驱动,就如石头要向山下滚一样”〔26〕;(c)谈论手段(理性)改变其目标(自我保存)无疑是隐喻式的语言,有人或许会说为足球比赛(赢得胜利的手段)制定进攻计划(或防守计划)并不会改变其目标,但是计划却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比如天气和球员伤病而改变。

格特坚持认为将理性理解为对内在目标的设置是必要的,如此才能与霍布斯激情是引向灾难的心灵波动这一陈述相适应。目标设置的理性其职责是决定“真实的长期益处”〔27〕;它根本不去计算。

格特对一些人的批评是对的,这些人认为霍布斯的理念是要使“个人所有欲望的满足”最大化。〔28〕每个行为都是某种欲望的满足,但是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要满足所有的欲望。

三、政治哲学

正如我的同事大卫·布雷布鲁克〔29〕所争论的,格特认为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既不是社会契约论的也不是自然法理论的。他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因内战而将国家完全摧毁的状态,或是存在于国家形成之前的一种状态,这些国家足够大从而有可能为其公民提供保护以免于外来的侵袭。”〔30〕依据后一种描述,我认为格特将自然状态当作历史上存在的原始状况。我认为这歪曲了霍布斯的思想,因为他否认自然状态曾经在某个时刻存在于整个世界。不论霍布斯是否真的相信上帝从一开始就创造并统治亚当和夏娃,他的理论需要与此主张相一致;我认为他的理论是这样的。此处,霍布斯对科学,即他所理解的以几何学为形式的科学的执着是相关的。就如在几何学中点生成线、线生成平面图形一样,霍布斯认为他可以展示如何从对自然权利、自然法以及其他概念的定义生成个别自然法的条款并从这些条款进一步生成市民国家。这一逻辑进程有其经验的参照物,但是考虑对此主题的科学处理,这些概念中的任何一个,比如著名的自然状态,都不应首要地被看作经验中的状况。〔31〕我认为霍布斯的陈述,“让我们返回自然状态,把人们看作刚刚从地里冒出来的蘑菇,已完全成年,彼此互不关联”〔32〕,应该是强调这一事实,即自然状态首要的是一个思想实验。格特认为这一图景仅仅是“一个修辞装置”。〔33〕格特与我之间的分歧不是简单的强调重点的差异,这里格特强调霍布斯体系经验的、实践的方面,而我强调理论的方面。我认为对霍布斯思想的正确理解需要明白他要建构一门关于身体、人类与政治的普遍科学的渴望对他而言有多重要。他要求科学从具有普遍性的定义开始,这就排除了给出具体例子的可能。然而,这一要求有时会帮他的忙。他对愚人的回复引出这样的事实,即理性不能指导一个人此时应该做某事而彼时又不该做它。如果一个人被要求当另一个人履约的时候他也要遵守契约,在相同条件下他就必须永远遵守契约。理性所要求的有时会被审慎拒绝。

关于不同主权种类在哲学上的优先性我们也有分歧。格特认为以力取得的主权是首要的,因为它从“自然权力”开始,在此意义上它是以“自然”的方式形成的。〔34〕〔35〕这是现实中一个人加入市民国家的最常见的方式。但我认为按约建立的主权在霍布斯的政治科学中是首要的,因为它展示了其逻辑结构,这一结构在以力取得的主权中是没有的。

用一个类比:将按约建立的主权与以力取得的主权放在一起,对于逻辑原子主义者来说,就像将罗素式逻辑上完美的语言与日常语言放在一起一样。

这就是为什么霍布斯将它放在前面并用较长的篇幅来讨论的原因。〔36〕渴望逃离自然状态以达到和平,并希望他们可以做到这一点的人们运用他们的理性去发现自然法。这些自然法描述了与他人一起将权利转让给主权者如何会提供和平以及他们想要的东西。依我所见,当霍布斯在描述以力取得的主权时应该有类似的描述。不幸的是,他的描述是模糊、模棱两可或者是不充分的。然而,我认为对此清晰的描述是可能的,并与对按约建立的主权的描述是相对应的。当一个人或一群人被一个外来主权者征服,用粗略和不准确的话说,被征服者甲与此主权者缔约。更准确地说,甲与此征服主权者治下的个体臣民们缔约是通过一个中间人,这个中间人就是此主权者。既然主权者的行为被他的臣民们所有,当甲看上去与征服的主权者缔约,甲实际上是与主权者的臣民们缔约。依此契约,征服的主权者成为被征服者的主权者。

格特可能反对说,当霍布斯谈论征服的主权者与被征服的个人之间的契约时,他是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契约”一词以引出权利的放弃和赠予。他认为如下这段话将支撑他的观点:

一个人不论在哪一种方式下放弃或转让其权利之后,就谓之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碍接受他所放弃或承诺转让出的权利的人享受该益处……由于权利事先已经放弃或转让,所以这种妨碍便由于不具有权利而成为不公正或损害。

Hobbes,Leviathan: 147. (中文译本段落有所出入,在第14章10-11段——译者注)

然而,这一段仅是表明获取义务的两种方式,而不是在何种意义上这两种方式涉及契约。赠予,更不用提缔约,在自然状态中就可以发生并不需要涉及将成为公民的人们将权利赠予一个主权者。

依格特所见,不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还是以力取得的主权都不涉及契约。按约建立的主权产生于将成为臣民的人们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37〕而以力取得的主权产生于战败的臣民无偿赠予其自然权利。如格特对主权起源的描述,似乎没必要区别放弃与无偿赠予某物;而当格特后来提及主权者的创立,他只是简单说它产生于未来臣民的无偿赠予:“霍布斯主张所有形式的主权都基于未来公民对未来主权者的无偿赠予而不是基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任何契约,这足以支持其主权者永远不会不正义地行事的结论……”〔38〕

当我第一次读到他的词句,我以为格特的观点是按约建立的主权产生于每个未来的臣民都与其他所有臣民缔约,而以力取得的主权产生于战败者无偿赠予其自然权利。这是一个很好的特征,表明了对霍布斯两种权利转让方式的应用。按照通常的解释,赠予的概念之所以需要在第14章被提及,只是为了概念上的完整却在主权的起源中不扮演什么角色。

格特的观点有几个问题。第一,按约建立的主权不涉及未来臣民与未来主权者之间的契约这一事实与霍布斯的核心观点无关;霍布斯的核心观点认为每个人与其他所有人缔约从而放弃他管辖自身的权利给主权者或授权主权者来治理他。所以,从技术层面,按约建立的主权在霍布斯那里涉及一个契约。格特给我的印象是他认为契约要对所涉及的各方当即起效才能满足同意的条款。但这不是霍布斯的观点。如果甲与乙达成同意,甲立即履行条款而乙将来履行,那么乙有一个关涉甲的契约但甲却没有关涉乙的契约。〔39〕

格特解释的第二个问题是霍布斯在他对按约建立或以力取得的主权的描述中从未使用“赠予”一词。但是他确实使用了“缔约”一词。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格特的第一个说法是对的,那么市民国家中包括被征服者就有两种臣民,即简单放弃权利的和赠予权利的。赠予权利者与其他臣民没有政治关系,而缔约者则有。考虑缔约的概念在17世纪英国人中的重要性,我认为霍布斯想要臣民们以此种方式彼此相联系。霍布斯善意地提到古罗马将一些被征服者变为公民的方式,而他也没有暗示这些公民与其他公民有什么不同。另外,霍布斯乐见国王詹姆斯一世所渴望的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在此联合之下所有臣民都是平等的英国人。他对统一市民国家的渴望使得他不太可能承认两种公民的存在。〔40〕

另外,格特认为“授权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并非必不可少”,因为“建立于征服的主权不涉及授权”。〔41〕这种解释的代价在于使霍布斯在《利维坦》及拉丁文版本的《利维坦》中引入的授权与代表概念变得难以解释。我认为更好的解释是,不论主权者如何获得权威臣民都要向主权者授权,并且基于谁欲求目的也欲求其手段的原则,他们向主权者转让权利乃是必须的。(基于谁拥有达成目的的权利谁就拥有其手段之权利的原则,主权者有权利获得臣民们的各种权利)

我想以两点小的分歧结束本文。第一点是格特声称霍布斯给了克伦威尔(Cromwell)一本《利维坦》作为礼物。〔42〕

在我看来霍布斯在写作《利维坦》时曾试图奉承克伦威尔是无法证实的。在查尔斯一世死后,政府中唯一的权威就是尾闾议会(Rump Parliament)。它任命了一个国务委员会管理相关事务。尽管克伦威尔临时担任了一个月的主席,约翰·布拉德肖(John Bradshaw)于1649年2月接任并一直任职到1651年11月,而此时《利维坦》已出版数月。议会厌恶给予单个人过多权力。1649年2月15日,它否决了一项任命国务委员会主席的决议(Commons Journal vol. Vi:143)。他们与查尔斯一世打交道的经验使他们耻于一个人的统治。在1649年及1650年的部分时间,克伦威尔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托马斯·费尔法克斯(Thomas Fairfax)的部下。在《利维坦》的主要写作时间,即1649年至1651年春天,克伦威尔要么不在伦敦要么在准备军队入侵爱尔兰和苏格兰。所以他无法取得最高权威。他在1653年成为护国公,此时《利维坦》已经出版很久。霍布斯指明了这一点,当他写道他并不打算“奉承奥利弗(那个直到三四年之后才成为护国公的奥利弗)……当那本书出版的时候奥利弗是谁?那是1650年,霍布斯先生在1651年之前返回英国。那时的奥利弗不过是你们这些议会老爷们下面的一个将军,也还没有将他们所篡夺的权力骗到手:因为这直到两三年之后的1653年才完成,这是你们和他都无法预见到的。”(Considerations upon the Reputation, Loyalty, Manners, & Religion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1682, 8 and 18-19)那种认为霍布斯试图奉承克伦威尔的观点可能源于如下事实,《身体政治学》(De Corpore Politico)的一部分发表于马查蒙特·尼德海姆(Marchamont Nedham)的《水星政治家》(Mercurius Politicus, Jan. 2 and 9, 1651, Nos. 31 to 34, see F. Tonnies, Preface, in Hobbes, Elements of Law, xi),此刊物按说是处于克伦威尔的影响之下。但此时《利维坦》的写作已接近尾声,也没有证据表明霍布斯与尼德海姆有交往。最为可能的是,尼德海姆因其支持对运转良好之政府的遵从而出版了《法律要义》的部分篇章,而霍布斯以保皇派著称。我没有证据显示霍布斯要求尼德海姆发表他的作品。

我不知道此主张有什么证据。霍布斯确实曾给了查尔斯二世一本《利维坦》的手抄本。第二点是格特说,“美国内战并非是为奴隶制而战。”除非超越笛卡尔式的怀疑,否则这不可能是真的:格特不应从政。我的猜想是格特并不是要否认奴隶制是美国内战的起因之一,而是要肯定战争的初始目标是“阻止国家分裂”。〔43〕

四、结论

没有任何途径能够消除对复杂文本解释的分歧,因为每个解释者都有不同的信念、价值以及权衡证据的方式。几乎不可避免地,为了辩护一种解释就需要抬高某些文本的价值使之高于其他文本,与此相应的就会贬低其他文本。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理论灾难,这就是人性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明白为何这会发生,分歧不会伤害任何人。对我来说怒斥不可改变之事是毫无意义的。

这一评论应该是有趣的。当我在APA会议上读到此处时没有人笑。格特的陈述受到最近的史学成果支持,参见Gary W. Gallagher,The Union War(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参考文献〕

〔1〕〔6〕〔7〕〔9〕〔12〕〔14〕〔15〕〔18〕〔27〕〔28〕〔30〕〔31〕〔33〕〔34〕〔36〕〔37〕〔38〕〔41〕〔42〕〔43〕Gert Bernard.Hobbes〔M〕.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0: vii, 38, 38, 38, 38, 48, 57, 49, 49-50, 51, 111, 112-113, 113, 115, 172, 115, 126, 126, 142, 149.

〔2〕Martinich A. P.,International and Hobbess Political Philosophy〔J〕.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001(82):309-331;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venants in Leviathan, in Leviathan after 350 Years〔M〕. ed. Tom Sorell,Luke Foisneau.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4: 217-40; Hobbess Erastianism and Interpretation〔J〕.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2009(10):143-63.

〔3〕〔4〕〔5〕〔23〕〔25〕〔26〕〔32〕〔35〕Hobbes Thomas.De Cive: 332, 110, 110, 11, 329, 17, 81, 512. (此处为该书章与小节号码,如332为第3章第32节,此种引注方式在引用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名著时较为常用——译者注)Thomas Hobbes.Man and Citizen〔M〕. ed. B. Gert, tr. C. T. Wood .Garden City: Anchor Books, 1972.

〔8〕〔16〕〔17〕〔20〕〔21〕〔22〕〔39〕〔40〕Hobbes.Leviathan :67, 1820, 52, 62, 143, 141, 1411, 1923.Thomas Hobbes. Leviathan with Selected variants from the Latin Edition of 1668〔M〕. ed. with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Edwin Curley.Hackett: Indianapolis/Cambridge, 1994.

〔10〕Hobbes Thomas. 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 73〔M〕. ed. by F. Tonnies.Oxford James,Thornton,1888.

〔11〕Hobbes.De Homine: 114. 〔M〕//Hobbes.Man and Citizen.1972:47.

〔13〕Aubrey John.Brief Lives, Chiefly of Contemporaries Set down by John Aubrey, between Years 1669-1696, 2 vols.〔M〕. ed. by A. Clark.Oxford,1898:I, 352.

〔19〕Gert Bernard.Hobbes on Reason〔J〕.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2001(82):243-257.

〔24〕Hobbes,De Cive.To the Right Honourable William Earl of Devonshire〔M〕//Thomas Hobbes.Man and Citizen.ed. B. Gert, tr. C. T. Wood Garden City: Anchor Books, 1972: 93.

〔29〕Braybrooke D.Natural Law Modernized〔M〕.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1: 90-124.

(责任编辑:颜冲)

猜你喜欢

臣民霍布斯格特
赫费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思想评析
辛德勒名单(节选)
“利维坦”中臣民自由的实现
在兵马俑面前
合理抑或合乎情理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浅析
非洲首富丹格特:赌得大,赢得远
非洲首富丹格特:赌得大,赢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