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劳动争议中的时效是否不同
2016-11-02
人力资源 2016年9期
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被离职员工找后账的情况。请问,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其时效性是否也不同?具体又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类:工资、加班费、奖金。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单位具有保留考勤、加班、工资支付凭证等至少2年的义务,劳动者主张超过2年的相应报酬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即使要求8年、10年或者更多也是无用的。如果能够提供相应证明且仲裁或法院认可并在诉讼时效1年内的话,就需要支付劳动者要求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应报酬。
其中“2年以上”包含2年,明确了2年的下限,并未对上限做限制或要求。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这里也是规定的下限。
第二类: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一般年假不跨年,因单位原因确实需要跨年安排的,也只能跨1年。经劳动者同意的未能安排年休假的,需要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在员工主张3年、5年或者更多年的年假时,首先要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因单位原因未能休假且单位没有支付报酬,此时又会回到第一个问题保存2年考勤等记录的证据上,此时员工不能提供证据,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类:社保、公积金。社保、公积金缴费对象是国家部门(人社保局),政府收缴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不存在时效的问题,近期深圳有劳动者状告社保局补缴10年前的社保费用,得到法院的支持。实务中,因为补缴社保、公积金涉及当时的工资等数据,社保部门多数认为补缴最近两年的投诉。即,劳动者解除后,超过一年主张工资、加班工资、年假、奖金不会得到支持。但是投诉社保、公积金补缴事宜,获得人社部门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