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经营方向
2016-11-02马傲雪
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目前我国工商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有:公司和个人金融业务、资金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并提供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从下图可知:其主要利润来源于利息收入,包括客户贷款、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以及存放同业银行产生的存贷差,约占其总收入的84.4%。但是随着市场利率的放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的该部分利润额缩窄,必须加快金融创新的速度,改变其原有的经营方式,向综合经营转变。
二、我国银行混业经营面临的困难
无论从国际金融业还是国内金融业近些年发展的趋势来看,银行混业经营都是未来中国金融业理想的和必然的发展目标。但是我国目前银行业发展水平确实相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银行业的监管水平比较薄弱,银行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实现混业经营有较大的困难和风险。
1.我国目前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主要由银行、证券、保险三部分构成。2015年第三季度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为1927241亿,净利润(本年累计)为12925亿元,资产的利润率只有1.20%且不良资产量在逐步增加;截止到2015年9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为2800家,其股票的市价总值为419528.18亿;期末证券投资基金有2540只,交易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金额为2779.5亿;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大关,保险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934.2亿元,保险资金运用实现收益5358.8亿元。
而截至到2015年3月美国大型商业银行有1784家,国内总资产为12536544亿,证券市场总资产228130亿美元,债券市场总资产为1652930亿美元。
由此可见中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规模以及金融资产的质量上仍有很大的差距。没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进行金融创新将会难上加难;而且我国目前由于监管的不完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再不断增长,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2.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1)我国的银行业如果要进行混业经营,将会对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将会进一步要求我国金融业监管职能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主管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由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实行分业监管,各自负责自己的行业。其中证监会和保监会主要负责证券、期权、期货、基金以及保险的监督管理;银监会则负责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外银行、农村城镇信用社、投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适合我国发展状况的货币政策,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充分调动央行在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而言,如果加强金融业的监管专业化,就会有利于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加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确保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经营。但是如果我国银行业要进行混业经营,加强与证券、保险的合作,就会使得银行业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增加我国银行经营的风险。
(2)在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使得我国初步确定了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以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分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主体,以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和命令为辅助,以相关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现代意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从上述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格局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但是行政手段在银行业监管的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对不良行为约束力不强。并且我国银行的监管内容以及范围过于小,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的运营、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缺乏相应的监管。当银行进行混业经营后,导致其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将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探索混业经营的渠道和方式
1.推进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加强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的合作
目前银行业主要是以存贷差为主要利润来源,同时为了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限制银行业务进入资本市场。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不高、投机性严重。因此推进金融行业市场化进程,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让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此外,混业经营要大力推进银保、银证和保证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银行和证券之间的合作。在现有的制度下,探索推进我国的银证合作主要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市场、证券抵押融资、银证转账、银证通等业务。
2.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有利于增加监管有效性,但是分业监管在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监管空白等缺陷。因此要提高各个监管机构独立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此外各监管机构要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混业经营以后商业银行会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这时,由于单方面的监管过于薄弱,容易出现经济寻租、职能错位等问题,应加强银监会与证监会的有效合作,信息及时共享。
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单薄,因而首先我们需要完善法律体系,但是仅仅通过目前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约束是不够的,其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表现为低效率的;此外在银行管理层要改变立法的理念,要从重视如何“减少风险,管住金融机构,转向通过促进竞争、促进合作、促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的理念。
总之,我们应当在现阶段金融市场尚不发达、金融监管水平较薄弱、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的情况,需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同时探索混业经营的渠道和方式。
参考文献:
[1]冯科,何理.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J].南方金融,2009.
[2]赵虹.中间业务发展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4.
作者简介:马傲雪(1993- ),女,回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