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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天道观与人性论的法哲学解释分析

2016-11-02王奇玉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人性论王夫之

王奇玉

摘 要:在王夫之的天道观、人性观当中,包含的法哲学思想是十分丰富的。天道是基于阴阳气化规则条理形成的,对人的产生和本质进行规定,对人的社会生活和行为进行规范。人通过自身作为天道目的,实现天道之诚,将天道的价值转化为人的道德理想。在王夫之的法哲学理论当中,道的范畴是其逻辑起点,他认为从气化的意义上来说,性和道是同一的,所谓天人合一,在于人性就是天道。在天道理论的现实依据当中,就是人类的社会秩序和自然属性。所以,在王夫之法哲学当中,人性具有核心性的作用。

关键词:王夫之 天道观 人性论 法哲学解释

★基金项目:西藏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研究生课题资助(课题号:2016zgzx03)

一、前言

王夫之是明末清初时期的思想家,具有十分渊博的学识,在法律、经济、整治、文学、史学、哲学等领域当中,都有着深入的研究。对于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的魏晋玄学、佛老哲学等唯心主义,王夫之都进行了清算和批判,在对宋明理学唯心主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朴素唯物主义哲学体系进行了建立。例如在政治法律方面,王夫之对传统的政治模式提出了批判,对趋时更新、立法为公的理念进行了提出。对王夫之的天道观和人性论的法哲学解释进行分析,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特色法哲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二、王夫之的天道观

在我国传统的法哲学当中,天道观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而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基于不同的本体论、哲学宇宙观,在不同的法哲学思想家之间,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论构造和天道观内容。在传统法哲学天道观当中,其观念形态是从本体论、哲学宇宙观当中引申的一种秩序体系,对于传统社会的制度特色、法律思维趋向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1]。因此,在对王夫之法哲学天道观的研究当中,应当基于本体论和宇宙观进行。王夫之对于世界的观点,认为世界是物质的,而物质是第一性的,在物质的存在下,才能存在观念、意识、法则、法律等,是一种从属性的关系。在王夫之看来,宇宙就是古今、天地,在空间、时间上,都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自然也包括在其中。

在宇宙当中,并不是虚空的,而是充满了气,其中,阴阳二气的变化规律,影响着万事万物的消亡、运动、生长。在王夫之的物质性本体论当中,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他基于理势合一论、天人合一论,融合了天理和人情事势,在天理的内容当中,利用现实历史进行了充实。王夫之对于天地人物的本体、变化、发展、产生等原因和过程,有着十分充分的认识。气是人物的本源,气的阴阳、聚散、动静,影响着人物形象的显隐。在气的动静、聚散、阴阳党徽宗,道是根本的法则和规律[2]。外在因素并不能推动神化或气化的过程,而是由于气的阴阳矛盾性,才使得其具有了运动的动力。

气的本质规定性是阴阳,因此可称之为阴阳之气。在王夫之的宇宙观当中,对于阴阳、神化、气的理解,包含了阴阳运动发展观和气本体论。在王夫之对天道的理解当中,没有在天道决定论当中对人类社会进行融入。在天道当中,为阴阳二气化生万物、生化对象的属性动作提供了客观的法则,天道下贯形成人性,由于人而产生了道。在天道转化为人性的过程中,是必须聚气而存的。基于天道生人的观点,在人的物质性构成中,最基本的是阴阳二气,人的内部属性,由道来规定,人的外部行为,由道来规范。由此可见,王夫之的天道观在其法哲学当中,是一个重要的逻辑起点。

三、王夫之的人性论

王夫之的人性论是天道秩序的重要基础。在天道当中,人是重要的主体。天道的立法是为人,而人的立法则是对天道的反映。在人的社会属性、生物属性当中,都蕴含着人性,同时在人类的认识、行为当中,能够进行真实的反映。在人到理论的形成过程当中,包含了天道中的规定性内容,同时也能够通过人的行动,进行实现、表达、生成。而在生成这种道的过程中,人是必须发挥作用的。因此,在天道当中,人是具有主体性的。从理论上来说,道是先验的,而在实际情况下,却并不是如此[3]。需要人的行为,才能够对道的诚加以实现。由于人是天道所生,因此道固然是存在于人当中。

正是基于此,道原有的形而上的抽象范畴,转变为形而下的现实社会,形成了一种规范,能够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在人的立法当中,加以反映。人由于在立法中能够对天道进行参悟,因而体现出了主体性的地位。人是社会的主体,基于人的主体性对天道进行看待,则正是由于人,天道才能够体现出其诚。人在对天道之诚进行体现的过程中,道德性、真性情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天道的最终目标,就是人的目标,在于现实化人的道德理想生活。在王夫之的思想当中,认为是气化产生了人性,人们生来就具有人性。王夫之认为,人性具有两个终极源头,分别是阴阳生化五行之秀、太虚和气健顺之德。人性正是有二者相合和产生的。所以说,天道的之大德,产生了人性。

道之所以能够使人成为人,正是由于人性作为内在法则实现的。因此,人天生就具有声色臭味的需求和功能的自然属性,具有仁义礼智到的天性的社会属性,这就是天道的表现[4]。由此可见,人性是天道的特殊表现,这是一种经验性的认识,是从人的社会存在当中得出的结论。在人性的现实基础当中,包含了天人合一的认识论。在王夫之以前,人性观大都分离了人性在现实和天道当中的意义,因而产生了一种神秘、超验、形而上的人性论。而在王夫之的人性论当中,对其中的神秘成分进行了否定,并且在现实人类社会生活当中,建立了天道观。因此,对于法哲学范畴体系认识来说,王夫之人性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天道人性的法哲学解释

在王夫之天道观当中,对相应的秩序模式进行了构建,从而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进行了继承和发扬。基于传统的思维模式,对天道下贯涉及到的现实秩序、理想秩序等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正义理论基准也就得以形成。通过对比王夫之天道观和西方法哲学思想,能够对其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发现,从而对王夫之天道观的法哲学意义进行理解。在王夫之的天道观当中,基于已有纲领条文,对迷信、天命的部分进行了剔除,从而在天道、人性之间,形成了双重辩证的局面,进一步完善了其纲领。天道在人间的下贯,就是人性[5]。在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观念当中,王夫之的天人合一思想具有极高的代表性,对传统的和谐思想进行了充分的反映。

在王夫之的天道人性论证当中,很好的融合了天人、理想现实的社会秩序。在王夫之的法哲学理论当中,重要的基础就人是天人合一的结合点,而我国很多传统法哲学家也都是持有这一观点。而在西方的法哲学理论当中,认为人人各司其职就是秩序和争议的本质。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当中,对于人是十分重视的,将天道的意义融入到个人伦理道德性当中[6]。不过在法哲学当中,人作为利益冲突个体,并没有得到承认,这是基于传统天人合理理论逻辑所决定的。人的立法功能,实际上就是一种天道,在王夫之法哲学当中,人除了作为规则对象以外,在天人之间,也是一种重要的联系。

基于天人合一的思想,基于人而对秩序体系进行建立,能够与人情、天道相匹配,因而能够达到现实秩序和理想秩序的协调与平衡。在中国传统人性论的发展当中,是从先秦道宋明、从粗浅道精致的。在王夫之的人性论当中,融合了对传统伦理学、心理学、形而上学的认识,而在王夫之传统发价值、本体、起源当中,必须对这些内容进行结合[7]。利用现代法哲学语言对王夫之人性论进行概括,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天道和人性是一样的,都是由宇宙生化而成。知识在表达、顺序上存在不同。在天道秩序与现实生活之间,人性是最为重要的方式。基于中国传统法哲学,在国家统治法律方法论、礼乐政刑的运用等方面,人性都是十分重要的基础。

五、结论

从王夫之的法哲学思维方向上出发,能够看出,在中国传统社会法的理论体系当中,包含了礼乐政刑、善、德、人性、人道、天道等内容。而只有在天道观念和人性理论之下,才能够对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法律思维等进行解释。所以,在对中国传统法哲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除了对实证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法律文化等进行研究,还应当基于王夫之天道观与人性论的法哲学解释,从而对中国传统法哲学的个性进行体现。

参考文献

[1] 吴励生.新道统、新道学与人间秩序的终极关怀——读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并与魏敦友、孙国东二君谈辩新道论[J].社会科学论坛,2013(2):68-92.

[2] 李君.侯外庐对王夫之思想研究的杰出贡献——纪念侯外庐诞辰110周年[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61-65.

[3] 曹阳.荀子法哲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初探[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37-147.

[4] 胡珗.对我国哲学研究最有影响的历史文献与国内学术著作分析——基于CSSCI(2000-2007年度)数据[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1):145-155.

[5] 徐亚文,李华荣.宋明“天理观”的法理学释义——历史目的论的视角[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34-38,56.

[6] 吴根友.对当代中国哲学创新的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55-64.

[7] 陈安民.理同论殊:试论嵇文甫与侯外庐关于船山思想的两点分歧[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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