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识机能看辩证法的产生与演变——兼论海德格尔对辩证法的推进
2016-11-01丁宁
丁 宁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从认识机能看辩证法的产生与演变
——兼论海德格尔对辩证法的推进
丁宁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 吉林 长春130012)
从认识机能出发对辩证法内在结构的揭示应该是合乎事情本身的一条道路,因为它可以很清晰地解释现有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这些表现形式中,它们是以一个内在的引线逐步推进的。与哲学对最高真理的要求相一致:辩证法从形式与内容的错位产生的否定,到扬弃否定于同一之中,再至回复原先的否定落实于“差异”本身。我们把这一过程看作辩证法在真理建构过程中的一贯延伸和拓展,同时也能认识到海德格尔对辩证法的推进实际上乃是哲学自身的前进过程。
辩证法;否定;同一;差异
在传统哲学的视野中,辩证法对于哲学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对于真理建构之先行探寻,还是作为内在的组建要素而附属于真理本身,它都是一种本质性的运演形式。这种形式相对于单纯的思想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来说却使思想开辟出了另外一个维度,使思想变成有意识的辩证的了。*海德格尔:《同一与差异》,孙周兴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24页。这种辩证的思想不仅包含着自我反思,而且包含着必然性。它促成了思想在面对实事时总能适恰地合乎实事,以便使最高的真理以符合实事要求的方式确立起来。
然而,随着现代哲学对于超验真理的批判与消解,辩证法似乎也随之一起被埋葬掉了。我们除了能够感受到辩证唯物主义的些许激动之外,辩证法已随形而上学消逝而去了。取而代之是现象学的方法,一种直观的原则,即直接面向实事本身。现象学的这种直接性和辩证法的幽曲性能否并存呢?直接面向实事本身乃是原初真理的自身显现,但这并不妨碍真理的内在构成充满着张力。有张力就表明原初真理的构成要素是对峙着的,是一个差异性结构。现代哲学实际上就坐落于这种差异性的“裂隙”之上。这个结构相对于传统哲学的思辨结构是大异其趣了,但却是在现象学视野下对传统辩证法的一种推进,使辩证的结构成为了现代形而上学重建的内在条理和纹路。
海德格尔就处于这样一个视野之下,他以“作为差异的差异”重构本原之思,使哲学在辩证的差异性领域中把自身显现出来。现象学和辩证法达到了和解。应该说这是符合思想之实事本身的内在实情的。关于这一点,海德格尔是有充分自觉的。他对辩证法的探讨旨在解构其中的同一性关联,使传统形而上学的这一根基落实于一种差异性结构,从而为整个传统形而上学进行奠基。本文试图清理出辩证法的内在结构,并从这一角度出发审视辩证法的发展理路,以便进一步彰显出海德格尔对辩证法的推进。
一、形式与内容的错位:意见的辩证法与超验的辩证法
辩证法(dialectic)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意即谈话、对话,后引申为辩论、论证等,被称之为一种论辩的技艺。这种定位摆明了辩证法一开始就是不具有确定性的。而希腊人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确定性的东西才能称之为知识。所以,辩证法在其发端处就被保留在意见的世界,不被当作知识来看待。*这一点,柏拉图可以除外,他按照思想本身的内在本性把辩证法纳入到思想的确定性之中,使本原性的思想系统以自满自足的方式确立起来。这一点在后来的德国古典哲学中就完全体现出来了。我们知道,确定性的根基乃是一种自身同一性,辩证法既然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意味着它原初地就具有对峙、冲突。论辩作为往复的辩难实际上就是把这种冲突展示出来的过程。所以,辩证法一开始只具有否定的意思。但这种否定又是如何造成的呢?我们不妨从认识机制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虽然辩证法不能说就是一种认识论。
在认识活动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结构,即知识对象和把握对象的形式之间的二元关联。就对象这一极而言,凡意识之所及的东西皆可称之为对象。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它:第一,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具有感性形象的东西,可以把它们称之为直观的对象;第二,无法以直观的方式确立起来,只能通过想象或思想的方式构建起来的对象,可以称之为思想物。这两个层次是就对象而言表现出来的,是对对象世界所做的实质性区分。纵观传统哲学的发展,自从柏拉图开辟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之后,对象世界就处于这一模式的支配之下。对象的层次区分出来了,把握这些对象的形式又有哪些呢?按照康德的说法,我们把握事物的形式也有两种,即直观和思维。直观一般仅指感性的直观能力,比如我们观看一朵花、听一段旋律等,而思维则又分为知性的和理性的两种,以用来表示有限的和无限的思维能力。这样的话,在直观与思维的两重分类基础之上又进行了再分,使我们在思维这一层面的认识中拥有了有限和无限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这样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指明确定性的知识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的一致。因为知识既然以能否达至确定性为标志,而知识的具体产生又以形式与内容(或对象)的结合为目标,那么确定性的知识自然是二者的符合一致。一旦产生了两者的不相一致,它就偏离了知识的要求。这时就会发生形式与内容的错位,不确定性或否定性就出现了,辩证法也就随之产生了。
根据上文所揭示的认识的二元结构,形式与内容并非都是单一的层面,而是自身又包含着层次的。那么,这种错位到底产生于何种认识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联呢?这使我们对辩证法的探讨落到了实处。首先,就感性这种形式而言,它所把握到的总是处于时间与空间视野内的这一个、那一个的具体存在物。我们只能说,这些事物都是具有感性形象的、被时空形式所规定了的。相反,一旦用这种形式去把握超感性之物或思想物,感官的触角就无法触及到它们了。这就说明,感性这种机能有其认识上的限度。尽管如此,它终归不会产生形式与内容上的错位,只会出现能否把握到对象的问题。所以,辩证法不会在感性的认识机制下产生。如此来看的话,辩证法的操作平台只能立足于思想之上了。
其次,对于知性来说,需要弄明白的是:它虽然是一种思想形式,而非直观,但这种思想却是有限的思想形式。思想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它对对象的处理都是保持在有限制的普遍性规定之内,比如任何单纯共相的确立、一般的范畴规定等。这种思想既然使自身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实际上它仍然是特殊的东西。也就是说,思想本身并没有以机体的方式形成一个系统,仍然各自保持着自己的差别。这样的话,它们就是各个独立的。以这种形式去把握感性之物,由于感性之物都是鲜活多变、多项关联的,它就会用知性思想的固持和僵化去裁割感性之物的多变性,从而使各物之间产生对峙,造成差异。比如,在思想中,由于连续性和间断性可以是各个独立的,而在感性之物中它们却是内在统一的,一旦我们把思想中的这种规定等同于事物中的规定,就会造成具体之物中连续性和间断性的分裂,从而就会出现“飞矢不动”这种情况。由于这类辩证法实际实行的领域乃是现象界,是以知性思想归拢现象世界导致的结果,我们通常也称之为“意见的辩证法”或“意见的逻辑”。早期希腊哲学的一些论辩以及智者学派或苏格拉底的“诘难法”都属此列。
相反,如若我们以这种形式去把握超验之物,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超验之物就其作为无限完满之物而言,它是自身充盈、圆融丰沛的。如以知性的有限形式去把握它,同样会造成完满之物的自身分裂,也会导致辩证的结果。不过,由于这是知性针对着超验之物所实际造成的,它所实行的领域在超验世界,所以也被我们称之为“超验的辩证法”或“幻相的逻辑”。这是康德在认识批判中对知性作超越性运用所进行的限定,是以否定或辩证的方式对知识范围的一种区分。从知性的操作中,我们不难看出,它向下和向上的运用都会产生形式与内容的不相一致,进而造成辩证的结果。由此可以断言,传统辩证法的内在根基实是奠基于知性基础之上的。
在相同的视域下,我们再来看看理性。相对于知性来说,理性思维是无限的思想形式。说其无限,实际上是指它的具体性和现实性。也就是说,它突破了知性所设置的限制和界限,达到了能够包容其他规定性的思想形式。作为一,它并非与多产生着对峙,而是能够浸润于多之中,达到多中之一。这种思想也被黑格尔称之为“具体的共相”。由于思想自身的包容性使其超出了单纯物的规定,从而建立了各物之间的关联。那么,这种思想就既与感性之物又与完满之物产生着同构。这就使它在规定感性之物和完满之物时都不会产生对峙与否定,从而也不会达到辩证的结果。*关于这两方面可以分别参考柏拉图和黑格尔哲学。柏拉图在创世思想中对理念的思考,理念必须以系统的方式相互关联才能真正确立起现象世界来;另外,在黑格尔哲学中,他以理性的形式使神上升到了严格科学的高度。所以,单纯就理性而言,它是不会产生辩证法的。
通过对上述三重机制的逐次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直观与理性在与对象相关时都不会有辩证的结果产生,唯独知性这种机制才是辩证法的制造者。所以,第一,辩证法虽然是形式与内容的错位所导致,但它的操作平台是思想,而不是直观;第二,在思想范围内,只有知性的思想才足以导致辩证法的产生。由于知性作为有限的思想乃是天然依附于人的思想形式,那么辩证法先天地就是与人结缘的。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引起的对于主体的反思所导致的二元哲学模式就是人之有限性的一种体现。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是上述问题的一个衍生物。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对各认识机制的本质性置放就表明了这一机制的内在本性到底处于何种层次。通过他的哲学我们也可以看出,知性乃是一种反思和分裂的机制。在感性和理性之中则没有这种分裂。
但知识以确定性为目标,它必须消除(或扬弃)辩证法才能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按目前对认识机制的划分,辩证法的消除无非有两条道路可走:一是使认识机制下降,落实于感性以便与直观之物相一致;二是使认识机制上升,落实于理性以便与超验之物相一致。而哲学对确定性知识的追寻并非以获得感性之物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它志在形上对象,以获得超验知识为己任。这样的话,任何以直观对象为内容的知识形式就被取消掉了,相应地,第一条道路就被排除了。所以,在传统哲学的视野下,形而上学的建构就变成了理性形式与超验之物的直接关联。
二、由否定到肯定:思辨哲学的辩证法
理性形式与超验之物的关联是以客观普遍的方式确立起真理的唯一方式,它从形式与内容而言都属无限的领域。在符合真理之要求方面,这种形式与内容之间的符合一致自然是确定有效的。但这种确定并非像直观的明晰性那样是清晰明白的,而是经过论证了的。也就是说,理性所达到的确定性并非一种直接的确定性,而是有内容包含进去的、作为结果存在的确定性。这个内容和中间环节就是知性所确立的辩证环节。上文已言,哲学要想确立形而上学的知识必须采取从知性上升到理性的道路,但知性与理性并非截然不同的两套思维系统,而是在同一平台基础上对思维采取的不同态度。实际上,理性思维乃是同一个知性思维在辩证中复归于自身的思想形式,它是对知性思维的一种扬弃。所以,辩证法是被理性以内在包含的方式消解掉了的,而不是彻底的抛弃。这种包含着否定性的确定就是黑格尔哲学建构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在“意见的辩证法”与“超验的辩证法”之外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它使辩证法从单纯的否定状态上升到了肯定状态,也被我们称之为“思辨的辩证法”。
我们不禁要问:辩证法所走的这条道路仅是知识对确定性追求的一种体现吗?它有没有自己的内在驱迫力呢?也就是说,除了对否定性的消解这一层含义之外,就其自身而言理性就不需要辩证法了吗?说不定理性先天地就摆脱不了自身的辩证本性呢!我们接着思考这一问题:辩证法是否真正参与了真理的建构。它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仅把辩证法理解为为真理清除障碍的探寻性方法,而应该像柏拉图那样把其理解为真理的组建环节,是其本真的构成部分。这些乃是从更高奠基的角度对辩证法新型确立平台的思考,它促使辩证法向新的表现形式转变,即由原先的与真理对峙转变成了真理建构的内在构成环节。这是它以肯定性方式确立起来的生存境域。我们从两个层面来把握黑格尔的这种触及到最高真理的“思辨的辩证法”:一是指出真理的建构为何需要这个思辨的结构;二是在这一结构之中,辩证法由独立性或否定走向了对最高同一性的依赖。这是它在思辨的结构中所表现出的总体视域,也是辩证法在黑格尔这里的独特表现形式。
先看第一个问题。按认识机制进行划分,理性虽然是把握最高知识对象的唯一形式。但它对知识对象的把握是有其内在理路的,辩证法就与这一理路密切相关。我们可以从形式与内容两个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理性是有其天然的辩证本性的。也就是说,理性作为最高真理的澄明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来说都呈现为一个思辨的结构。
从形式上来说,理性对知识对象的把握并非直观式的,而是证明或论证的方式。因为超验对象并非看得见、摸得着的直观之物,相应地只有用完全脱离直观的机制才能把握住它。以这种方式确立知识的标准就与直观不同,它依赖于思维在自身运演的过程中对自身一贯性的保持。也就是说,仅靠思维自身的逻辑运演来确立起自身,而无需借助于任何直观的帮助。这个运演过程包含两重内涵:一是思维在这个过程之中有自身的扩展,它超出了自身;二是它又能够在扩展中维持住自己,不至于使其偏离了方向。显然,这是一个推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思维以三项关联的方式为真理搭建了一个平台。分裂或差异的环节被以更高综合的方式纳入到这一平台之中了。思维的机制由原来的“判断”过渡到了“推论”,内在的结构由“二元对立”过渡到了更高的“三位性综合”。我们知道,黑格尔哲学的整个操作平台乃是理性,理性的运演机制是推论,所以他的整个哲学就是由推论确立起来的,而推论即是思辨的结构;相反,康德的哲学则处于判断的笼罩之下。
另外,从内容上来说,超验对象又是无限完满的东西。完满东西的内在本性就决定了它必须是自持自立、自满自足的自洽存在者。这一存在者是不可能脱离辩证结构的。比如,我们思考上帝,必须在“三位一体”的结构中才能洞见它的完满本性。而柏拉图在“线的比喻”中也认为,对纯粹理念的把握必须用辩证法。这些皆表明,从内容而言,最高的知识对象是内在地包含着差别和对峙的。
这是从形式与内容的角度来思考辩证法与真理建构的关联。以这种方式,我们就把辩证法纳入到一个思辨的整体之中去了。这个整体实际上就是事物的最高根据和充足理由。它是由各环节以符合目的的方式确立的思辨结构。其中的环节是同一、差别和根据,运演的内在形式则是正反合。也就是说,当我们谈及最高真理时,切勿把它理解为一个单纯的实体,而要在思辨的结构中理解它。由此,辩证法真正成为了附属于真理的组建要素了。从这里可以看出:一是辩证法由原先的否定与对峙状态上升到了肯定的状态;二是它牺牲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最高真理的组建性环节。黑格尔也认为任何思想体都不是一个单一之物,而是包含着三个环节,即知性、辩证的理性和思辨的理性。*参见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2页。三个环节以正反合的形式结构组建的整体才是真东西。
这是思辨的结构与真理的内在关联,在这种关联之中,辩证法则只能栖身于真理建构的自身维持之下,以确保真理的内在要求。这就过渡到了第二个问题:也就是说,辩证法丧失了独立性,它依赖于真理的自身运演,它被同一性所支配了。如果思想之实事乃是最高的真理或神,那么辩证法则栖居于这一真理的展开过程。上文也说,真理的自身展开是依推论的方式呈现出来的,也曾言及,它是同一、差别与根据依正反合的模式所开辟出来的。那么,真理的具体展现就必须符合如下实情:先按同一性把真理作为实体之物确立起来,再依照同一之物的内在本性裂化为对峙着的差别性,而后再以差别性为平台实现同一之物的复归。也就是说,这一过程始终是有同一之物贯穿着的,分裂的过程不会偏离这一基础。其原因在于,真理的自身展现既然是推论或证明,而证明确立真理的标准就在于论证过程的前后一贯。要想保持这种一贯就要求论证的过程必须符合同一律,要有同一之物在过程之中贯穿着。辩证法在此与同一律产生了合流,这是黑格尔哲学中的独特体现。这种合流的结果乃是以“内在的超越性”对认识论哲学的突破。
辩证法以对知识论证的方式确立起自身的生存论平台,使其上升到根据和整体的高度,这是依照着推论对真理的要求表现出来的。但在这一视野之下,它的运演机制则是以同一性为根基的。这是它的总体基调。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对辩证法的综合和扬弃并非先有两个现成的对峙者,而后再以一种强制性力量把这两者硬性地结合到一起。它由否定状态到肯定状态的转入需要前提也发生改变,即依照着推论的形式先确立起自己的大前提,而后再从这里分化出辩证的环节。所以,同一之物在思辨的运演机制中已被率先设定了,它像滚滚源泉一样按照正反合的形式开出自己的道路来。辩证的环节并不是自身独立的,而是依赖于同一之物的,是被整体所裹挟着的。如果把辩证这一环节单独提取出来的话,它实际上就是原先的同一之物内在包含着的东西,而不是任何外在之物。既然我们必须在思辨的结构中才能洞见到最高的真理,那么超验之物作为同一之物必然是内在包含着差别的。这符合它的内在本性。第二,前文也言,要想形成超验之物的知识必须进行证明,而证明又是超验之物(或真理)的自身展开。展开的过程其实就是它把自身原有规定性发挥出来的过程。差别性环节或辩证的环节就属于这些规定。差别性环节实际上构成了同一之物自身运演的消解性平台或疏散性空地,使原先作为自身同一的东西在展开的过程中既凝聚又消散,从而达至建构与解构的一体化运作。这样才能使原先的同一之物真正地作为生命体或有机体确立起来。但通过这一过程,辩证法仍然是原先的同一之物所开辟出来的空地,它只是同一之物实现自身的场域,最后仍然要收拢于同一物之中的。
以黑格尔哲学的具体内容来看,绝对精神就是一个思辨的结构: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以正反合的方式构成了它的各环节。但环节中的差异性仍然被作为同一之物的绝对精神所笼罩。绝对精神始终是当下的,整个展开过程都是为这一当下之物所融通贯彻的。哲学的运转虽然是各个圆圈首尾相衔接,然而各圆圈毕竟是绝对精神的外化,同时它也要复归于精神本身。精神固然要浸润于历史之中,但对历史的扬弃最终获得的仍然是当下。辩证法的这种内在构成以及精神的当下在场使我们对同一之物的审视获得了一个视角:它在与差别性环节的关联中始终保有绝对的支配性地位,也就是说,差别性环节并不足以把这一实体在场的东西消散至无,处于本原性地位的仍是同一之物。
从这不难看出,原初的同一之物乃是在逻辑上先于差别的坚实之物,它固然可以有差别,但差别不足以吞噬掉它。它始终是在场的优先之物。如若差别本身就是那种原初性,同一之物就无法保持自己的无限性了。我们知道,从柏拉图哲学开始,本原之物就是属于超验世界的实体之物,比如理念、上帝或绝对精神等。它们过渡到差异(现象)只是因为它们需要扬弃差异,它们自身并非以差异为开端。相反,哲学如若以差异为开端则会呈现为何种景象呢?显然,立足于其中的并非坚实性,而是错落感和柔韧性。于是,随着现代哲学对本质之物的批判,对神圣形象的消解,哲学不可能再立足于原初的同一之物了,辩证法必须获得新的形态。它从一过渡到了多,出发点是多,而不是一。它一开始就是多元的、自身区分着的,原先的否定或差异被重新确立为哲学的基础了。
三、作为本原的差异:存在论哲学的辩证法
从形式与内容的错位所导致的否定状态到为消解这种状态而投身于最高真理的发生,辩证法实现了自身的飞跃。这种转变有其逻辑上的必然,它是真理自身实现的内在要求。然而,随着作为实在之物的形而上学的瓦解,辩证法要再次发生转变。这种转变有无其内在的必然性呢?实际上,它同样也是哲学运演之内在驱迫力导致的结果。一方面,作为传统哲学中真理世界之基础的实在之物被消解掉了,哲学的出发点重归现实世界,那么归拢和限制辩证法的同一性基础就没有了,辩证法重新获得了独立性;此外,真理世界被取消掉之后,哲学只能以实际性的有限世界为出发点,这一出发点原本就是差别着的东西。另一方面,如海德格尔所言,传统哲学过多地关注同一之物的实现,它的实现场域和可能性前提却没有被关注。这一前提“是一个区域,在此区域范围内,形而上学,即西方思想,能够在其本质之整体中成为其所是”*海德格尔:《同一与差异》,孙周兴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6页。。传统形而上学的同一之物就会从差异的深渊中开辟出来,就像沟垄开辟出田地、河流开辟出文明一样。正如现代诸多哲学家都普遍认可的,作为超验之物及其支撑平台的逻辑乃是从生活之中升腾出来的,生活才是它们得以产生的源头活水,而不是它们被逻辑所规定和限制。
如此来看,辩证法岂非返回到了它之前的状态?原先的作为形式与内容之错位的否定或对峙不就是自身独立的嘛!应该说,原先的否定仅具有否定的意义,现在的否定则自身就是肯定的了,而且它具有了原先所不具有的本原性意义。海德格尔一方面想用差异取代形而上学作为根据的同一性,认为同一之物已经把整个西方思想弄成了一个巨大的在场之物了;另一方面则想使差异作为通道通达他所设定的另一开端。以其哲学的具体体现来看,为了哲学的自身澄明,海德格尔提出了两个唯一的开端:作为形而上学之完成的第一开端与作为存在而本质性现身的另一开端。哲学的行进就在于经受并突破形而上学从而跳入另一开端的发生中去。第一开端是当下在场的,而且还有延续下去的趋势,另一开端则始终没有到来。为了避免任何的现成性与当下化,它可能永远也不会到来。当前时代所处的境遇就在第一开端的完结之际,而另一开端还远没有发生,它和另一开端就有一个“之间”。这个“之间”就是上文所提的作为本原的差异。我们从三个方面思考这一差异:一是指明这一差异在海德格尔哲学建构中的位置和作用;二是作为真理之最高根据的同一性如何坐落于差异之基础上,也就是它如何为传统哲学进行奠基;三是差异或“之间”作为原初的基础所呈现出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三个方面,我们能够看出本原的差异对传统的辩证法,尤其是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做出了何种推进,也能看到它的最终表现形式。
就第一点而言,差异或“之间”在海德格尔哲学中确实占据着核心位置,是其哲学建构的内在机制。如上文所言,海氏哲学力图寻找在形而上学完结之际通达其“另一开端”的新契机。而差异就是这样一个境域与时机之所,也是命运性的转折之点。在作为差异的“之间”,思想发现任何向另一开端的转投或跳跃都是一个在历史的时间-空间中的在-此。这一在-此或此-在通过自身的建基则为另一开端做好了准备,使存在作为“本有”而生发出来。所以,原初的差异或“之间”就是此-在,它起到了建基作用。这是后期的一般思路。即便前提的《存在与时间》也行进在这一差异之间,也是存在之开抛的一次尝试。结合着前期理路,我们知道,此-在或此在乃是以日常存在与本真存在为两端撑起来的,它包含着日常此在的生存以及隐逸之力量(良知)的召唤。自然地,它的实质性构成要素就包括人与神的对峙,而人与神的对峙则正是这一“之间”。那么,此在就必然蕴含这一“之间”,它使人的生存不至于架空。海德格尔有时也把原始的差异称之为“存在论差异”,即存在者与存在本身的差异,但这一差异在《存在与时间》的视角下显然是立足于此在的。这样一来,差异任何时候都构成海德格尔切入存在问题的根本立足点,是其哲学建构的内在基础。
但这一基础同样也为传统形而上学进行奠基。海德格尔有与黑格尔辩证法的直接对话,他对辩证法的思考并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针对性的,是通过对传统哲学中所谓同一律和根据律的解构确立起来的。同一性和根据则是传统形而上学的立论之最高基础,同时也是思辨辩证法的维护者。然而在海德格尔看来,传统哲学所谓的同一律实际上坐落于差异之基础上,形而上学及其奠基于其上的同一性实质上乃是一种差异。比如他就认为事物的自身等同是事物“与”其自身的等同。“在同一性中有一种‘与’(mit)的关系,也就是说有一种中介、一种关联、一种综合:进入一种统一性之中的统一过程。”*海德格尔:《同一与差异》,孙周兴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9页。这种统一是两者之间的相互转让与归属,即保持着差异化的统合与勾连。从这一差异化运作中,我们方可端出存在来。同样,在《论根据的本质》一文中,海德格尔把根据把握为超越着的自由,而“自由乃是此在之深渊”*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02页。。这一深渊就是存在与存在者的区分,它植根于此在之本质中。在对黑格尔的奠基性思考中,海德格尔则把黑格尔的形而上学建构把握为存在-逻辑学与神-逻辑学的统一。这个统一立足于一种“尚未被思的区分”。由此可见,思辨辩证法的根据或同一性基础被一种区分所取代了。这种取代是哲学自身转变的内在基础,同时也是辩证法自身的深层拓展。
我们从正反两方面对辩证法的新型表现形式——差异进行了探讨。一方面认为它构成了海德格尔哲学建构的内在构成机制,另一方面则认为它消解了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同一性基础,在一个新的平台上为传统哲学进行了奠基。进一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本原的差异是以何种形态显现出来的?我们从两个方面理解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是差异具有“内在的超越性”;二是它是分解着的,即以“-”字符把不同要素聚集在一种共属的关联之中。
差异所表现出的这种“内在的超越”也被海德格尔称之为分解(Austrag)。分解是海氏用来思考差异化运作的关键词,它意指着差异化运作的内在机制。按海德格尔,分解乃是分开(Aus)并在统一与共属之基础上承载(tragen),而统一与共属是敞亮的一个区间,可以用连字符“-”表示。它的内涵也就是在场域中使分开之两端以同时性发生的方式闪现出来,是一种分环勾连。两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峙,而是对峙之中的相互归属。它的构成环节是对峙、共属以及勾连的中介“-”。直观上而言,它与黑格尔的正反合结构相似,但旨趣却大相径庭了。黑格尔意在通过这一思辨的结构把神的实质性内涵彰显出来,同一性是各环节之空隙收拢的集合点,圆圈则是集合点的幻化。相反,“分解也是一种圆周运动,是存在与存在者相互环绕的圆周运动”*见海德格尔:《同一与差异》,孙周兴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3页。。那么,它达到的就不是当下在场之物的自身实现,而是在“-”中的圆舞,是去除掉中心物之后的环化或域化的自由游戏。
连字符“-”的使用首先使中心物被消解掉了,同时也使对峙的两端统摄到了一起,而且这些环节的组合乃是一个本原性的整体。这是辩证法在现象学视域下的内在结构。这一结构是在现象学视野下的彰显,是一种直观的原则,而非推论。这是在消除掉本质之物后哲学重建之新理路的内在要求。法国哲学的新走向就是沿着后期海德格尔的这条道路向下进展的。或许海德格尔并不认可自己的哲学是一种辩证法,正如他同样不认为自己的哲学是一种形而上学一样。但这种按照实事之内在理路对事物的推进使原先的形态发生了转变,这是新形态的辩证法的表现形式,是对辩证法的真正推进与改造。
(责任编辑:周文升)
2016-09-03
丁宁(1980—),男,安徽萧县人,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现象学研究。
B516
A
1003-4145[2016]10-0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