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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

2016-10-31栾盈菊

党史文苑 2016年20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

栾盈菊

[摘 要] 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创建初期,各级干部大力宣传婚姻自由政策,结果出现离婚潮,导致贫苦农民的不满。中共随调整政策,宣传婚姻自主,对妇女离婚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抑制,引导妇女发展生产,在妇女要求离婚与贫苦农民要求维持婚姻之间寻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关键词]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 华北抗日根据地 婚姻政策

在抗日战争爆发之前,华北农村地区的青年在婚姻问题上完全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妇女在婚姻上无自主权利,婚后虽不满意,除非男人提出离婚,妇女不得提出。寡妇地位更低,凡是其近本家成员均可将其出卖。农村有几句俗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还得拿着走。买下的马、娶下的妻,愿打就打、愿骑就骑。好马不披双鞍子,好女不嫁二男子。是猫即避鼠,是男子即做主。活着是人家的人,死了是人家的鬼。这几句俗语充分反映了广大妇女在三从四德封建礼教束缚下的不幸生活。“在山东莱芜县就曾发生过一年内有二百妇女逃婚的事实”[1]p2。造成妇女在婚姻上痛苦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买卖婚姻使妇女失去“人”的平等地位,包办婚姻使妇女失去选择终身幸福的自由。抗日战争爆发后,抗日根据地的劳动力出现严重不足,必须动员妇女参加抗战和生产。毛泽东指出:“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2]p150中共为了动员妇女参加抗日救国,使她们担负起后方的一切任务,就从解除妇女的切身痛苦入手开展妇女解放运动,其中一个切入点就是砸烂封建婚姻枷锁,解除妇女在婚姻上的痛苦。

一、婚姻自由政策的宣传与执行

194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颁布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提出:“男女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与一夫多妻制。”不过,许多干部在宣传时却使用“婚姻自由”的口号。1941年7月12日,《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男女婚姻,需要双方自由、自主、自愿,第三者不得干涉。”其实,此时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还有其现实意义,比如,某些地区妇女离婚后,村干部阻碍她们嫁出本村,说是“好女不出村”。这种忽视妇女独立人格的做法就应该用婚姻自由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还有的地区提出:“自由结婚即不能再结婚。”[3]p214这也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晋察冀日报》社论指出:“男女婚姻的自由、自主、自愿这三者是互相联系着的,其基本点是‘自主’;能自主,就能自由,也能自愿。”[4]但是,如此正确的解读并未在执行中得到贯彻。婚姻自由的提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似乎更为严重。

(一)曲解婚姻自由,鼓励妇女离婚。一些妇救会、基层政权和法院认为,婚姻自由就是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就应该准许,甚至有的干部把婚姻问题当做发动妇女的唯一手段,而婚姻问题中又把离婚当做唯一的内容,认为要满足妇女们的要求,便只有解决离婚问题,以致产生很多偏向。“某地有一妇女,因为丈夫对她不好,向妇联要求帮助她离婚,妇联同志没有详细调查,就帮助她离婚。当离婚手续办了,该女子和她丈夫抱头痛哭,舍不得分开。”[5]结果,妇女对妇联不满,说妇联挑拨人家夫妇,煽动人家离婚,使妇联威信大受影响。还有的地方将离婚看成是妇女的进步,把离婚件数当成工作成绩,甚至在某些村造成热潮。婚姻条例传达下来时,青年村妇救会主任传达后便在大会上号召:“我年龄大,男人小,岁数悬殊,感情不和,我起模范作用离婚。”有女青年也响应号召:“我够某某条件,我也离婚。”[1]p80这样,在婚姻条例颁布初期,各地形成了离婚潮。平山县10个月中有182人离婚,提出离婚以女方占多数[3]p212。晋冀豫根据地“据不完全材料统计,1941年6月至1942年5月,离婚案件有1694件”[6]p419。

(二)忽视农民感受,片面强调离婚。最早做妇女工作的女干部多来自城市,对农村妇女的要求了解甚少,强调妇女工作就是解除妇女的特殊束缚,于是,一味地发动离婚。妇女为求自己生活有保障,必然与贫苦农民离婚,这样,使贫苦农民对婚姻法不满,畏惧妇女离婚,设法阻碍妇女参加社会活动,阻碍婚姻法的推行。1939年冀中大水灾时,妇救会不首先解决群众的饥饿问题,而去宣传婚姻自由,仍强调婚姻不满给予妇女的痛苦,还强调年龄悬殊者可离婚,甚至在群众不自愿的情况下鼓动和强制人家离婚,给农民特别是贫雇农的家庭造成了不良后果,“形成社会秩序的紊乱”[7]p66。后来当农民实现减租减息,经济地位有所提高后,往往希望发财,把家境搞得充裕一些。这时农民要求妇女从事生产,增加家庭财富。而有的干部没有把握好发展生产与婚姻自由两者的关系,没有认识到婚姻自由不过仅仅代表部分青年妇女的要求,而生产致富却是绝大多数妇女与农民共同的愿望。所以又发生了偏差。

(三)偏离婚姻自由实质,机械处理买卖婚姻。当时提倡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婚姻自主自愿,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一部分干部将重点放在反对买卖婚姻上面了,于是就出现了这种情形,不论婚姻是否为双方自愿,只要以为没有花钱就可以,有的事情,虽然用了些钱,但属于自愿,也要将彩礼没收,甚至以买卖婚姻为由而解除婚约或离婚者不在少数,这样对于女方没有问题,但男方往往是贫农,则会大吃其亏,落个人财两空。如果请求退还彩礼的话,则会遭到斥责:“那是违法的,不能提它!”[7]p90这样就引起辛苦积蓄的贫农的不满,将婚姻条例解释成不通人情。

(四)滥用婚姻自由,随便离婚结婚。《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颁布后,基层干部广泛宣传婚姻自由,但有群众曲解滥用婚姻自由,朝秦暮楚,任意游荡。山西省左权县苏公村的刘闺女就是一例,她和韩信结婚不久就离婚,接着又和苏公村魏吉元结婚,结婚没几天,对魏吉元就满口怨言,说什么“我嫁给他后吃不上,穿不上,每天烧棘刺柴”。还挑拨邻家一妇女与丈夫离婚,说:“你汉和我汉那样难看,不如早些离了,再找一个好的吧。”[8]p626“平山县一个妇女三年中结而又离者五次;左权县一妇女结婚一月又离婚,有些离婚后又翻悔仍返回原夫家中。”[3]p214像这样的行为,在一些青年妇女中颇为流行,完全忽视了贞操观念,以为那是吃人的旧礼教,应该打倒,把婚姻看得像喝杯开水一样随便,自以为是冲破了旧礼教的束缚,得到了解放。

二、婚姻自主政策的提出与执行

对婚姻自由政策宣传和执行的结果,是大批妇女提出离婚,大量贫农失去老婆。这对于贫农的情绪无疑是一个打击,因此,婚姻条例招致贫农的反对。而贫农是八路军的主干,是党的各项政策的忠实拥护者,婚姻条例把贫农搞得没有老婆,无疑会影响贫农对共产党的忠诚度。时任中共中央妇委会主席的蔡畅对美国记者斯特朗坦言:“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女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结果引起了农民的反感。男女之间的矛盾削弱了反对日寇和地主的共同斗争。此外,用这种方法也达不到解放妇女和婚姻自由的目的。”[9]p164因此,中共高层不得不对婚姻条例进行调整,并努力平衡妇女解放与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修改法律制度,出台新的规定。1943年1月21日,修改后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婚姻须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将旧条例中婚姻自由的表述删去了。从此,越来越多的干部使用婚姻自主的口号进行宣传。1943年之后,婚姻自主成为主流话语。同时,在婚姻自主原则下,各根据地不断完善婚姻制度,例如,因为游击区村政权对结婚登记把关不严,岳北区规定:“在落后地区结婚登记,不能一般的全由村级负责。”[1]p41在冀南根据地,面对灾荒造成的婚姻纠纷,及时出台解决办法,规定因灾荒丈夫出卖妻子或妻子征得丈夫同意而自卖,并与买主成为夫妻关系者,其去留由妇女自择;因灾荒未经妇女本人及其丈夫同意,而被婆家或娘家卖出者,买卖关系无效,经妇女或其丈夫要求可恢复夫妇关系;妇女以灾荒为借口擅自离家与他人结婚者,准许其夫起诉,以妨碍婚姻论处;以买卖人口为业和将已出嫁之女又卖给伪军或伪组织人员作妻妾者,依法从重治罪。通过善后工作,失散的家庭又团聚了,许多人都感动得热泪盈眶,高呼共产党万岁[10]p209。

(二)提倡家庭和睦,限制离婚要求。《北局妇委关于目前妇女工作及纪念一九四三年“三八”节工作的指示》指出:“当农村工作初期,农民还未得到实际利益时,应以‘家庭和睦’作为中心的行动口号。”[11]p911942年夏到1943年秋,太行山根据地司法部门认识到,敌后根据地在困难时期出现的社会问题和复杂的政治斗争问题,单纯运用法律手段是解决不了的。所以要求“尽量维持贫苦农民的婚姻关系,保护军婚”[12]p239。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规定,一般不允离婚,只有感情真正恶劣到极点的,才可离婚。1945年2月18日,《冀热辽区党委关于婚姻问题的决定》指出:“婚前双方应持慎重态度,既婚事后,对方除有政治上问题者外,不得随便离婚。”[11]p126于是,在各组织处理离婚纠纷时,开始一方面照顾到给妇女解除痛苦,一方面也照顾到农民的利益。根据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2年,各地区不分时间、地点、条件,滥用婚姻条例第十六条判决离婚是很多的。1943年,这种不分时间、地点、条件的引用婚姻条例第十六条的判决大大减少了。很多干部已能把家庭和睦的方针与法令具体结合起来[7]p59。有学者说:“革命者放弃了与妇女的结盟,而恢复了与贫农的共同针对‘狡黠的媳妇’的联盟。”[13]p392这种说法不符合实际,中共并不是放弃与妇女的联盟,而是既不想放弃妇女,也不想农民离开统一战线。因为这时强调婚姻自主的原则,不仅表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纠正,而且还表示对只有女方同意离婚的案件开始抑制。

(三)动员发展生产,消除离婚原因。1942年2月,《中央关于纪念“三八”节给各级党的指示》指出:“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提高妇女参政能力,应成为今后的中心工作。”[14]p44194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指出:“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是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14]p185中央妇委认为:“在减租减息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建立抗日的和睦的人财两旺的家庭,提倡夫妇共同生产,建立家务,可以从根本上解除妇女一部分的婚姻痛苦;也只能在这样的基础上,破坏一部分极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解决婚姻问题。”[2]p709这说明中央领导人认识到,提出离婚者主要是贫农的妻子,仅仅靠解除婚姻并不能真正保护妇女的利益。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改变家庭经济状况,才能促进家庭团结和睦,有利于妇女的解放。“五台二区红石头村妇女××,因穷双方都愿离婚,后由政府发救济粮七十斤,动员男方刨地,女的播种,做鞋卖,渡过了春荒,夫妻感情和好了。”[15]p445由于各组织积极采取发展生产的措施,消除了女方提出离婚的原因,避免了大批农民失掉妻子而造成社会秩序出现大的紊乱。

(四)注重思想工作,引导维持婚姻。宣传工作者教育妇女与农民都要慎重处理,勿拿婚姻当儿戏。对老年人就讲,“儿大不由母”,如果包办婚姻,会“费力不讨好,将来受埋怨”。劝老人们决定子女婚姻大事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针对部分妇女嫌弃贫穷而提出离婚,干部教育她们转变“嫁汉是为了穿衣吃饭”的依赖观点。生活的好坏要靠男女共同努力,提出“二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的口号[3]p214。对抗属则着重救济。许多单位也注重妇女的思想工作,例如,山西省沁源县三区的李元村成立了纺织学校,有些女学员不满意家庭,经常和家里闹别扭。学校为了纠正这些缺点,就把村中妇女们的材料收集起来,编成其他地方的故事,有好的也有坏的,分别给她们讲,让她们去比较,同时进行自我检讨。在会上有很多人把自己看不起男人要离婚的错误认识都讲出来了,例如村妇救会常委樊仙翠检讨说:“我过去是嫌男人不顺眼,不愿和他闹人家,这样一来什么事也办不好,今后我一定要好好闹人家,如果做不到,让大家批评。”[16]这样,经过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确实挽救了许多摇摇欲坠的婚姻。

(五)处理违法婚姻,看重男女自愿。对于童养媳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因为娘家无法生活,才送婆家童养,或者贫苦农民无法娶妻,买幼女在家童养,这时教育婆家,不得虐待她,并限制结婚年龄,不准强迫童养媳回娘家或离异。如果童养媳受虐待,且其本人要求离婚,则予以批准。有的童养媳娘家借口新法令不得蓄养童养媳,就挑唆其女儿提出离婚,从而达到再卖女儿的目的。如果女儿自己愿意留在婆家,就不批准其离婚。对于早婚问题,由于连年灾荒及游击区敌寇奸淫,娘家多把女孩送到婆家,促早日完婚。干部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年龄相差不远,且已结婚者,不再强令回来,而是加强教育,巩固既定夫妇关系,若合乎离婚条件坚决要求离婚者,支持其离婚。

(六)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婚姻自主。一是争取男女见面了解机会。严格实行婚姻登记,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场,审查男女本人是否愿意。多让妇女参加政治经济斗争,使男女有接近机会。

二是基层干部为婚姻自主创造环境。有的地方要求党员、干部、妇救会成员带头,男女结婚,不要媒人,自己选择对象,在征求父母意见后,自己作主,自己定结婚日期和结婚方式。地方领导为结婚者举办新式结婚仪式,例如,“六区区委书记范清涛同志专程来当他们的主婚人,在会上讲话宣传婚姻自主及婚事新办的好处,群众受到很大教育。第二天新郎新娘就一同下地劳动去了”[11]p249。这件新事在群众中反映好,影响大,起了典型示范作用。

三是合作社推出“结婚入股”业务。在河北省阜平县皂火峪合作社,将股金作结婚专用,每次结账将红利作成股本,连年积蓄,到结婚时再支取,以解决家长不同意自主结婚没钱的问题。合作社还每年评出生产积极、入股最多的模范社员,在其结婚时,提公益金20%—80%给其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赠“光荣匾”一面[17]p380。这个办法得到了许多青年的拥护。

(七)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离婚矛盾。《晋冀鲁豫边区工作人员离婚程序》第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受理离婚事件,尤应尽量调解,夫妻双方有和谐之望者,并应酌定期限休止诉讼。”[11]p118在抗日战争后期,尤其经过1943年整风运动以后,干部的思想起了很大的变化,为群众服务的观念更明确了。妇救会、基层政权、法院,都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争取化解离婚矛盾。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公开宣称“注重调解民事纠纷”[7]p233。当然,调解不是无原则和解,不是折衷主义,不是打浆糊,而是明确是非以后进行调解。比如调解时是照顾穷苦农民呢,还是照顾妇女自主呢,一般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例如河北省磁县一个穷人老婆,在灾荒中因为无法生活另嫁了人,1945年男人又找到女人仍要成为夫妇。司法科干部在处理时,首先掌握照顾贫苦群众的原则,耐心说服动员女方回前夫家中,但女方坚决不同意,说服无效。然后对男方进行说服教育,“最后让女方再嫁的男人,给前夫赔偿一些东西,结果调解就成功了”[7]p124。根据地干部群众积极调解离婚纠纷,成绩显著,挽回了许多濒临破裂的家庭。黄宗智先生认为,塑造当代中国的法庭调解制度的历史进程之一,就是中国共产党试图在早期对离婚的激进允诺和农民强烈反对的现实之间找出一条中间道路[18]p288。此判断似乎有商榷之处,因为此时中共法律不再对离婚进行激进允诺,而是为了对妇女提出离婚造成的离婚潮进行一定程度的抑制,法院和其他基层组织开始大规模推行调解制度;说这是“中间道路”也有些牵强,因为调解不成法院还是要判决离婚的,准确一点说,应该是增加一个“教育期”“缓冲期”或“反悔期”。

三、对华北根据地婚姻政策的评述

(一)婚姻自由政策的提出有其现实意义。中共出台解放妇女的政策,一方面因为抗日战争需要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因为需要动员妇女一起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正如浦安修所说:“妇女是包含了无限潜在力量……我们若拒绝这批力量,那将等于拒绝了一大批能跟我们一道前进建设我们事业的群众,这是不允许的。”[3]p207而封建的婚姻制度将妇女打入了社会最底层,中共动员妇女的策略就是解除妇女所受的婚姻压迫与束缚。因此,婚姻自由原则的提出,有其现实的革命意义,也确实解除了许多妇女痛苦的婚姻,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

(二)出现离婚潮与中共法律实践经验不足有关。由于开始偏重宣传婚姻自由,甚至鼓励妇女离婚,认为对不合理的婚姻只有离婚才是解决之道,结果出现了大批妇女提出离婚,大量贫苦男子失去家庭的悲惨现状,导致许多贫苦男子对婚姻政策的不满。造成这种结果固然由于最先宣传婚姻自由的干部主要是来自城市的知识分子,对农村情况不太了解,以及基层干部对婚姻政策把握不准等原因,同时也与法律实践经验不足有关。

(三)制定婚姻政策应考虑各群体的利益。由于根据地的婚姻条例还是带来了离婚潮,这让中共高层领导人始料未及,于是中共开始进一步纠正婚姻政策,取消法律条文中婚姻自由字眼,宣传时使用婚姻自主口号,执行新婚姻条例重点放在订婚和结婚上,努力争取订婚结婚自主,实行双方自愿原则。对于离婚问题,开始慎重处理,除严重违反婚姻条例与卫生条件同意离婚外,其他情况注意从和睦家庭的角度进行调解,并研究其离婚的动机与条件,根据具体情形,加以适当解决,不再“专找离婚或一有不睦稍有口角即挑动离婚”[2]p506。法院也重视调解,积极引导发展生产,不轻易判决离婚,使妇女离婚与男子抵制离婚之间的冲突有所缓和。

(四)婚姻政策对巩固婚姻关系起了积极的作用。不管是提倡婚姻自由还是婚姻自主,总体上对根据地新成立的婚姻还是起到了巩固作用,因为“在巩固区的一般青年,获得了征求同意、订婚见面的权力。寡妇改嫁,在巩固区也铲除了障碍。”[1]p82同时,随着旧婚姻制度造成的男女不合而导致的离婚潮过后,以及婚姻自主口号提出后对离婚的干预,离婚案件越来越少了,从阜平抗战最初几年婚姻状况的变化可以看出其趋势,早婚在四区白家峪村,1940年还有10起,1941年就减少到3起,l942年就完全没有了。其他村子的情形也大致相同。童养媳在四区1937年全区共23起,1941年就减少到11起。四区的买卖婚姻1937年共93起,1941年就激减到5起,寡妇改嫁除了少数村庄,大部分地区已经成为一般的现象,群众认为是应该的了。[15]p666当然,这是根据地最巩固的地区出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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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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