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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

2016-10-29邓昕妍陈苏芳

2016年29期
关键词:司法权施暴者家暴

邓昕妍+陈苏芳

一、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以甘肃省农村地区为例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知

说起家庭暴力,直到现在依旧有许多人对它没有正确的认识。大部分人对家庭暴力的观念依旧停留在它只是对身体的伤害,并不包括精神上、性方面以及经济上的暴力。其实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其包括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和情感上的折磨。家庭暴力还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反复性等特点。

1、对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认知

通过对样本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共10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672份),笔者发现许多农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行为认知不足,还存在许多误区。详细调查情况如表1所示。

2、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知

如表2所示,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认知也存在着误区。传统思想的影响依旧很深,“家文化”使许多人将家庭暴力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从中也可以发现法制的不健全以及普法的不完善,导致人们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知无法准确的界定,认知模糊。

(二)当事人的处置

当普通的暴力发生时,司法权的介入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司法权的介入显得困难重重。从法学视角来看,家庭暴力的主体身份是家庭成员,这一点与普通暴力主体不同。当施暴者是身边的至亲时,受害者因伦理亲情,寄希望于施暴者的自身转变,不去寻求司法保护。相应地司法权的介入就会变得异常困难,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特性就会体现出来。

对于“当您家中发生家庭暴力时,通常如何处理”,从这一问题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多数人对于处理家庭暴力的行为是躲避或者是找熟人调解,对寻求法律和政府部门帮助的意识偏低。调查详情如表3所示。

(三)对于法律在家庭暴力中作用的认知

“您在遭受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后,24小时内会到有关部门做伤情鉴定吗”这一问题的调查中,超过半数的人选择“不会”,当事人认为这是家务事,没有必要;一起生活,自己家的事不需要外部介入;还有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进行鉴定等回答。更加从侧面反映大家对家庭暴力在法律上认知的不足,也反映大家根本无力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在问卷中关于家庭暴力和法律关系的三个问题,“您认为尝试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家暴问题后,会导致家庭暴力更严重吗”,超过半数的人认为会;“您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是否有用”(调查详情如表4所示),“您认为是否需要出台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调查详情如表5所示)。关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在农村地区普法力度不够,使得被调查者根本无法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更加无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甚至认为法律是可望不可即的。

二、难以解决家暴的原因分析——以甘肃省农村地区为例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在农村地区家暴之所以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不外乎以下原因:无论是施暴主体,还是受害者,其所受到的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另一方面我们的执法部门总是以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为由,不能够给予施暴者一定的处罚。

(一)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由观念习俗所主宰的乡村日常生活仍带有强烈的男权制色彩,而这种男权制体现在农村女性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作为女儿,她们在营养、教育、医疗、继承权等方面拥有的机会和资源较少。在走访中笔者发现,多数女性为初中学历,高中学历的女性占比较少,并且多数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与自身的年龄成反比。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农村妇女心中,对于法律根本毫无概念,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认识更是存在极大的偏差。加之平常所生活的地方本身就拥有着一套属于自己的稳定的结构,想要打破这种相对封闭以男性为中心的结构,让妇女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能够使用法律进行维权,难度不可谓不大。笔者在调查还发现,一些妇女因其固有的认知,对于法律持有一种抵触态度,认为法律无法帮她解决问题,还有可能会给她带来灾难——使家庭暴力变得更加严重。为了维系家庭的稳定,在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的认知以及法律意识的薄弱,妇女往往从开始遭受到家暴的震惊、反抗,到为了维系家庭默默忍受而变得麻木。

(二)执法难度大

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防治家庭暴力,无疑是给现实中的执法难度是雪上加霜。我国一些关于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在实际操作起来时,纸上谈兵的成分较大,可实际性操作差。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民事赔偿①对于广大的农村妇女来说是一个真空地带。随着女儿出嫁以后,他所占的承包地和财产尽数给家里其他人,夫家更不用多说了,即伴随着离婚的将会是一无所有。正因为如此,许多的农村妇女不敢提出离婚,更不用说将自己的离婚请求诉诸于法院。这也是司法权介入以后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其次是举证难,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必须自己举证,如许多家暴就是因为受害者缺少资金的支持而无法做伤情鉴定,从而加大了举证难的程度(在农村,多数妇女是没有经济话语权的)。最后,即使在对施暴者进行逮捕后,受害者或因为传统观念影响或受到施暴者的威胁而不愿意出庭作证,使法律在诉讼方面难以发挥作用,施暴者依旧逍遥法外。

三、司法权介入的可行性分析

(一)《反家暴法》的出台

1、司法权的介入成为现实

2016年出台了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督促全社会担当起反家暴的责任,并且给予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其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律责任、附则。通观这部法律,其中有利于司法权介入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方面:如第二章加强对相关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促使反家暴专业化,基层组织者做好自身的服务职能,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再者就是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自诉制度变成了公安的告诫制度,即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这相应的从根本上减少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

2、执法不难

第三章首次提出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法院应该在民事赔偿方面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一是公安在接到报警之后,必须立即出警,案发现场的一切记录均可以当作是以后的呈堂证供,让上文中提到的立案不及时、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等问题得到了解决;二是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同时如果受害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法院可以自行搜集。这为司法权的介入提供了可能,也为受害者提供了庇护所和短期生活帮助,并且给予有关部门经费支持。

第四章第二十条虽规定,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上文中,曾提到受害者或因为传统观念影响或受到施暴者的威胁而不愿意出庭,导致司法诉讼难以启动的情况常有发生,对于这一现象,或许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不放弃诉讼”制度。美国有许多州实施强制逮捕政策和不放弃追诉政策,这两个政策一方面限制了警察和检查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受害的自主决定权②。笔者认为,这两个政策极其有利于农村地区妇女的权益保障。在男权制色彩浓厚的农村地区,妇女受害者极有可能受到施暴者的威胁放弃诉讼或阻止执法人员逮捕施暴者,但如果有了这两个政策的保障,那么受害者将不会再惧怕威胁而放弃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让司法权的介入变得更加可行。

3、普法教育不可或缺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在一些较为富庶的乡镇,已经星星点点的建立起了自己的人民法庭。对于目不识丁的广大农村妇女来说,很多的法律术语虽未曾耳闻,但是这种法治文化是潜移默化的,能逐渐深入到人心。故而,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做的关键一点,就是基层组织要大面积的进行普法教育,让妇女们知法,懂法,然后更好的用法。教会妇女如何能够按照程序将相关证物提取以及提交至法院,让司法权的介入不再难于上青天。为其提供法律文化这块土壤,让其茁壮成长。因此,基层组织在普法的方式方法上值得商榷,如何能用最简单,最明了的语言和方式让妇女们理解相关法律,具有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笔者想这是一个难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从来都不是过时的,这种经常携案卷下乡的办案方式,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真正做到了送法下乡,让法律的能动发挥到了极致,切实做到了依据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四、结语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并破坏了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它虽然发生在家庭关系中,但却不能将其简单地当作家务事处理。家庭暴力难以靠家庭自身的力量解决时,必须需要司法权的介入。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已经出台,这一行为表明了国家对于完善家庭暴力立法的重视,从实体法上明确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使得司法权介入有法可依。再者,还需明确司法机关“执法必严”的义务。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在本次走访调查中,多数被调查者法律知识不足,因此,普及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指导各地方法制宣传,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也是司法权介入不可少的步骤。想要有效的防治家庭暴力,就必须事前普法预防,事中司法干预,事后司法治理,让司法权能够全面介入,保障受害者的权利。(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

注释:

① 刘晓霞,王丽丽主编.反家庭暴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

② 罗清.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三波浪潮及其可能走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参考文献:

[1] 张永来,解晖.甘肃省农村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

[2] 刘晓霞,王丽丽主编.反家庭暴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

[3] 陈苇主编.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情况实证调查研究:以我国六省市被抽样调查地区防治家庭暴力情况为对象.群众出版社,2014,5.

[4] 罗杰著.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群众出版社,2013,1.

[5] 罗清.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三波浪潮及其可能走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6] 佚名.论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

[7]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环球法律评论,2002,1:104.

[8] 周文馨.甘肃省将反家暴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法制日报,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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