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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晚期所立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2016-10-28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7期
关键词:亲笔立遗嘱法律效力

编辑同志:

我自幼父母离异,参加工作三年后我母亲与杨南结婚,杨南与其前妻有一个孩子杨磊。前不久,杨南因胃癌去世,去世前曾在病房亲笔写下遗嘱—份,将其房屋份额百分之百交由我母亲继承。当时只有我和母亲在场,我们稍后请来主治医生乔医生,他目睹了杨南神志正常,并在遗嘱下方亲笔书写了“病人扬南在意识清醒时立此遗嘱,证明人乔医生”。此外,我还为杨南录制了视频。视频中,杨南神志清醒并亲口宣读了遗嘱及日期。遗嘱所涉房屋登记在杨磊和其母马某名下。我母亲向马某主张实现遗嘱时,马某却认为,杨南胃癌晚期时常陷入昏迷,其病痛之中意识不清不能立下有效遗嘱,且我作为利害关系人所拍摄的视频不足为信。请问:这份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福建 曹晓川

曹晓川读者: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因此,匕述遗嘱只要是杨南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亲笔书写、签名且注明日期,即成为—份有效力的遗嘱。杨南在书写遗嘱时虽然已是胃癌晚期,身体疼痛难忍,甚至有时会陷入昏迷,但只要其立遗嘱时冲志清醒,表达自由,不存在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该自书遗嘱即有效。马某对自书遗嘱真实性表示怀疑,其可向鉴定机构申请笔迹鉴定,由其负责证明笔迹不属于杨南。乔医生作为杨南的主治医生,其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专业判断足以证明杨南当时意识清醒,其在遗嘱下方的证明文字虽不是自书遗嘱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可对立遗嘱人的意识状况进行证明。至于杨南宣读遗嘱的视频,不会因拍摄自利害关系人之手而无效,其拍摄内容足以证明杨南意识清醒目意思真实。因此,这份遗嘱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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