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个人二手房买卖税费的变化
2016-10-28汤容滨
文/汤容滨
“营改增”之后个人二手房买卖税费的变化
文/汤容滨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费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整体来看变化不大。在此次“营改增”以前的二手房交易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卖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营改增”以后上述税费中除了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外,其他没有太大的变化。
一、增值税
原来由卖方缴纳的营业税现在一律改为增值税,原来的营业税征收分三种情况: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现行的增值税征收改为: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对销售额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为:销售额=房屋卖出价÷(1+增值税率)。营业税销售额等于房屋卖出价。
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现行的普通住宅增值税征收方式为:2年以上(含2年)免征,不足2年为卖出价÷(1+5%)×5%。非普通住宅增值税征收方式为:2年以上(含2年)为(卖出价-买入价)÷(1+5%)×5%。以前的普通住宅营业税征收方式为:2年以上(含2年)免征,不足2年为卖出价×5%。非普通住宅营业税征收方式为:2年以上(含2年)为(卖出价-买入价)×5%;不足2年为卖出价×5%。
其他城市现行的普通住宅增值税征收方式为:2年以上(含2年)免征,不足2年为卖出价÷(1+5%)×5%。以前的普通住宅营业税征收方式为:2年以上(含2年)免征,不足2年为卖出价×5%。
二、契税
现行契税政策基本没有变化。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地区,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在除上述四个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如下表)。
表1 购房契税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没有变化,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成交价格 - 房屋原值 -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0%。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对于二手房交易大多是按核定税率征收的。一般直接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计算个人所得税,比如成交价为200万,则要交2万元个人所得税。
总体而言,这次“营改增”改革后,个人二手房买卖的税费比原来有所减少,切实体现了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只减不增”的要求。
(作者单位: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