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中国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
2016-10-26孙瑜
孙 瑜
(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哈尔滨 150025)
历史学研究
·牢记历史:九一八事变85周年专题·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中国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
孙瑜
(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哈尔滨 150025)
在晚清及民国时期,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有了很大发展。该时期,日本已开始染指中国东北的有色金属矿,其中包括向天宝山铜矿、马鹿沟铜矿和青城子矿等矿区渗透。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依靠伪满政权对东北有色金属矿业实行统制政策,并通过机构设置和资源调查等控制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这一时期,伪满政府还建立了“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满洲矿山株式会社”等特殊会社,日本借此大肆侵夺中国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此外,有色金属产品的流向和流量、有色金属矿业的人力资源和“金属强制回收”运动等都反映了日本对中国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总之,有色金属矿业为日本提供了重要的军用物资,是日本掠夺东北资源的重灾区,东北人民饱受其害。
中国东北;有色金属矿业;“满洲采金株式会社”;“金属强制回收”运动
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材料,航空、汽车、机械制造、电力、通讯、建筑、家电等绝大部分行业都以有色金属材料为生产基础。伪满洲国作为日本的兵站基地和物资仓库,其有色金属矿业自然成为日本掠夺的对象。目前,国内有关日本对华经济掠夺问题多关注于煤炭、钢铁及农产品等领域,对于日本对有色金属掠夺问题仅有少量成果涉及,且多为一带而过或浅尝辄止,这也为我们留下了研究空间。尽管如此,对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却是日本对华经济掠夺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为日本提供了大量军需产品,并给东北人民带来深重灾难。本文以此为选题,希望对于研究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经济掠夺能有所裨益。
一、晚清民国时期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及日本的觊觎与掠夺
清末民国时期,东北的工矿业相对落后,作为其中重要门类之一的有色金属矿业亦不例外。在清朝,有色金属开采主要以金、铜、铅矿为主。其中金矿包括砂金和山金。“据记载,距今大约1400年前就已经在松花江流域的扶余进行了砂金的开采。”[1]245清朝建立以后,对东北实行封禁政策,尤其对于陵寝附近,以“有碍龙脉”为名禁止开采金银矿。但从1820年左右起,吉林省开发了夹皮沟金矿。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由于国库空虚,“户部以国库支绌通令各省迂有金银矿物即行开采纳课,于是东北才开始有人试办金矿。同治年间采金日众,辽、海、铁岭等处有采金者”[2]206。另外,从1880年起,俄国人也越境进入黑河、漠河等地开采砂金。出于驱逐外患的需要,清朝政府在漠河设立了几处官营金矿局。后来又设立了官商合办的广信公司,在漠河和呼玛河附近开采。此后,在各地又出现商办金厂,主要有兴安金厂、辽源金厂等。
清朝时期的金矿比较著名的有夹皮沟金矿、漠河金矿和余庆沟金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发现于清道光五年(1825年),由当时的采金把头韩效忠经营。“该矿范围内之行政、司法、兵马、警察、租税等,均有其独自之组织,不受清廷支配,形成独立状态。”[3]2“该沟当光绪十九及二十年间,有矿工四五万人,曾设剧场二处,交易皆以金砂为通行货币。”[4]338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俄国武员曾率领俄工40余人开挖年余,亏赔差帖8万元后弃之而去,日本也多次派人前去查勘,但该矿在清朝始终由中国人开采。[5]376漠河产金的地区名为元宝山。光绪八年(1882年)春,有鄂伦春人在该地挖洞获得数块金粒,后通知俄国人。通晓矿学的俄国人列别吉那遂来到此地私自开采。“至光绪十年,招工四千余名,造屋七百余间,立窑五百余所,工商列居,俨同重镇;风声四播,遐迩恶闻。”[6]1069这引起清廷的重视,开始由国家直接经营。余庆沟金矿,“宣统三年开办,官商各出资本2万卢布,定名瑷黑矿务官商合办公司”[8]582。日俄战争后,因采金容易,矿夫达15 000人,1931年减至千余人。另外还有吉林三姓金矿,“光绪十六年三月,吉林长(顺)将军,始派员前往调查,遂查得东沟地方之桦皮、秋皮各沟,及南浅毛、杨木岗并黑背等处,均有私采旧迹”[7]583。此后该矿交替采取官办、商办、官督商办等多种形式经营,但盈少亏多。总体上清后期东北的金矿主要以砂金矿为主,虽然亦有部分山金矿,但规模小、产量低,影响不大。
清朝的有色金属矿还有天宝山银矿、马鹿沟铜矿、石嘴子铜矿、盘岭铜矿等。其中,天宝山银矿,“1889年由国人程光第首先开采,至1902年,共经营十四年,以收支不偿,资金困难而中止”[8]130。当时该矿开采之目的主要为取得矿银,铜矿则作废料矿。马鹿沟铜矿,在清末由土民开采。石嘴子铜矿,产量甚高,“从清朝光绪三年发现以来,连续开采的历史很悠久,是名符其实的满洲第一铜矿山”[1]240。盘岭铜矿,“于1850年,曾由土民开采,惟不久中止”[8]134。另“在长白山脉的骆驼砬子、临江的六道沟等处也曾办有铜矿”[5]393。此外,宣统元年(1909年),开源县杨木林子铅矿即已开采。至清末,在辽阳、本溪、宽甸、桓仁、开原、盖平等县均发现有铅矿,但当时并未开采。
据清末奉天省矿政调查总局统计,该省有金矿188处,其中线金不过数处,白金1处,银矿12处,铜矿26处,铅矿48处,锑矿1处,锡矿1处。“统稽全省,惟河金、煤矿为最多”[9]卷十一·实业,1596。另据吉林省矿政调查总局统计,1908年前后,该省有金矿45处,银矿5处,铜矿3处,铅矿3处,锑矿1处,铋矿1处。[9]卷十一·实业,1633黑龙江省“大抵五金矿、煤矿、水晶、翡翠、盐、碱五色土之属,无所不有,而金矿为尤多”[9]卷十一·实业,1644。主要有漠河金矿、都鲁河金厂、吉拉林金矿、呼玛河金矿等。可见,至清末,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已初具规模。
至民国时期,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发展更快,产量更高,规模更大。在金矿方面,发现了逢源、兴安砂金矿山,形成了以黑河为中心的产金地区。为了开发东北的金矿和森林资源,中华民国政府和日本政府还于1918年8月2日签订《吉黑两省金矿及森林借款合同》,从日本借款日金3 000万元,以吉黑两省的金矿和国有森林以及它们所产生之政府收入作为偿还借款本息之担保。[10]582-583此后,由于要求取消借款契约运动的兴起,该合同实际上成为了一纸空文。另据日本横滨商工会议所的统计,在九一八事变前,“北满”主要的金矿有17处,其中包括奇乾河金厂、三河流域金矿、吉拉林金矿、漠河金厂、开库康附近金矿、伊昔肯河流域金矿、宽河流域金矿、达因河流域金矿、逢源金厂、富拉汗金矿、呼玛金厂、余庆沟金矿、法别拉哈河北岸金矿、瑷珲附近金矿、观都金厂、梧桐河砂金场和赫金河流域金矿。[11]123另外,受利益的驱使,在黑龙江省还有一些人暗中私采金矿。“在距离居人地带数百俄里之山林内,尚有多数私行采金者,屯集其中。今年以来,因各金矿大半收束之故,该项林深箐密之地带,愈为此辈私采人物所充盈矣。”[12]在奉天省,郭松龄开办清原县裕民金矿,后改为陶伟铎承办。在建平县,民国元年(1912年)由当地矿务支局派员开采小长臬金矿。1915年,有50多人开采建平山口金矿。[2]208在辑安县,矿商江云章于民国元年(1912年)呈请开采实马川金矿,总面积约129亩。[7]1167在吉林省,开发了鹑鸽磊子、楸皮沟金厂等金矿。据统计,该省1921年以前领有采照者金矿6处,领有探照者金矿3处。[13]86尽管如此,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由于交通不便、经营方法不当、资金不足以及政府缺乏必要的扶植措施等,采金业开始衰落。
在铜矿方面,伴随着一战的爆发,铜的需求量骤增,导致东北出现铜矿开采的高潮。不仅将以前放弃的旧坑重新开采,并发现了一些新矿。但欧战以后,铜量日减,铜价日低,于是各铜矿纷纷中止,逐渐衰落。这一时期,主要的铜矿有复县华铜矿、石嘴子铜矿等。其中石嘴子铜矿为国人在吉林省开采之唯一铜矿,颇受重视。1913年,该矿被收归官办,“后由吉林官银号投以巨资,建筑精炼设备,精炼纯铜,以资铸造货币,然经营亦不得法,组织庞大,开支浩繁,故官银号中债务增加,终止停办”[8]133。在银、铅、锌矿方面,主要有烟筒山、杨家杖子、岫岩、桓仁、官马嘴子等矿区。其中杨家杖子矿,1915年作为张作相名下之矿山,“由郑某专掘铅矿,一九一七年改由徐文潮管理,一九二二年有德人技师参加,开凿东部旧坑,惟以资金短绌,纳税繁重,约一年而中止”[8]140。官马嘴子铅矿,位于磐石县正东80里,在清末已有开采。民国时其采矿权“辗转为吴玉琛所得。欧战期间,开采颇盛,嗣以无利可获,亦复停废。其矿区面积为五百五十亩”[14]1238。总体上,该时期东北矿业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很多为政府或军阀兴办。
从清末起,日本已逐步染指中国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庚子事变以后,外资投入更见踊跃,日人在吾国矿业之投资亦以此时为始。”[15]195此后,日俄战争爆发,日军所到之处,发现矿产,立刻强占。其中“大久保等于日俄战后,即至接梨树地方测勘矿苗,迫令会首姜文德私立合同,曾由我国向日军政署官商允查禁,至是复私行探采”[9]卷三·交涉,515。此矿中方虽多次查封,但大久保丰彦依然多次开采。在大连旅顺,日人还强挖复州化铜沟银铅矿。此后,日本向清政府施压,于1909年7月20日逼迫其签订《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其中规定:“安奉铁路沿线及南满洲铁路干线沿线矿务,除抚顺烟台外,即应按照光绪三十三年即明治四十年东省督抚与日本国总领事议定大纲,由中日两国人合办,所有细则届时仍由督抚与日本国总领事商定。”[16]第五卷,218-219日本据此以中日合办之名掠夺中国东北的矿权。
民国建立以后,日本更是加紧侵夺中国的矿权。1915年1月18日,日本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其中第二号第四款规定:“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16]第六卷,765月,袁世凯接受了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大部分条款。5月25日,双方签订“民四条约”,在换文中规定:“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下各矿,除业以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但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应仿照现行办法办理。”[16]第六卷,268另外还详细列举了中国政府允许日本开采的矿区,其中就包括夹皮沟(桦甸县)金矿。[16]第六卷,269在这一时期,日本即通过“中日合办”之名,行掠夺中国矿权之实,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全面掠夺东北的矿产资源,“满铁”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在金矿方面,“满铁”在民国时期调查了柴河堡金矿、五凤楼金矿、海城金矿、分水金矿、狗奶甸子金矿、黑河附近金矿、夹皮沟金矿等。不惟如此,日本在调查的基础上还侵占了一部分矿业。“至欧洲大战之时,内地出现了很多新矿山的开发及旧矿山的重新开采,其中中日合办的企业(矿权属于中国,日本代掘代买),一时颇为兴盛。”[17]6在天宝山铜矿,清末程光第曾与日商中野订约合办,后被督办边务陈昭常等封禁。此后日方多次向中方发出照会,并要求赔偿。对此,延吉、珲春、和龙、敦化四县议事会和额穆、汪清两县自治筹办公所联合呈请由民间集资开采自办。而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民意视而不见,对日本则妥协退让,其外交的软弱可见一斑。此外,对于该矿收回自办能否获利亦持怀疑态度。最终同意由中日合办。该矿兴盛之时,全体工作人员达3 000余人。在马鹿沟铜矿,1915至1916年间,日商大仓组出资,假中国人之名开采该矿,所采矿石都运往本溪湖。在盘岭铜矿区,1916年“国人刘金镛与日商森峰一合办中日矿业公司,着手开掘”[9]134。在接梨树铜矿,“一九一二年有日人内田镇一取得南满铁道公司之资助,着手开采”[9]136,后由久原矿业公司和清水矿业公司等经营。在青城子矿(生产银、铅、锌等),1917年国人刘鼎臣与日人赤峰一合办一中日公司,着手探矿。1921年开始营业。“至1926年时,矿山实权转让于久原矿业公司。”[9]139其中1926年产铅2 823吨,1927年产铅462吨,1928年产366吨,1929年产1 450吨[18]50,1929年此矿被政府封禁。在杨家杖子矿,由于经营不善,中止开采,“后由徐文潮转让于日人藤宫,复由藤宫让渡于日满矿业公司”[9]140。由此可知,这一时期,日本已经开始蚕食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并为其进一步侵略创造条件。
二、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畸形膨胀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日本关东军迅速占领整个东北,次年3月,伪满洲国成立。此后,日伪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加强对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控制。1933年3月1日,伪满政府公布《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阐明其经济建设的基本纲领。其中规定:“在有关国防之矿产资源,原则上使特殊会社得确保其矿业权,以戒滥采而便开采。”“在砂金矿及金矿,则区别国有与非国有,其非国有者开放之。”[19]在此对采金业还稍有放松。次年3月30日,日本内阁通过了《日满经济统制方案要纲》,其中将轻金属、铅、亚铅、镍、石棉等采矿业以及采金业等14种产业置于最重要地位,并要求由在“满洲”该种事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特殊会社经营。[20]594至此,东北的有色金属矿业被强行纳入特殊会社的经营及控制之下。此后,伪满政府又于1937年5月1日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进一步加强了日伪当局对有色金属矿业的控制和干涉。
在机构设置方面,伪满最初于实业部下设农矿司,管理矿业业务。1937年取消实业部,设立产业部,下设矿工业司。1940年又在经济部下设矿山司,次年,矿山司又分成金属司和燃料司,翌年又分成矿山司、钢铁司、化学司和兵器司共四个司。此外,伪满政府又通过一系列矿业会社和“满洲矿工技术员协会”加强对矿业的垄断和控制。其中,伪满政府为了确保对矿业技术员的统治,设立“满洲矿工技术员协会”。“盖伪国以矿业开发权委托于矿业开发会社,又有矿工技术员协会之组织,以吸收大量矿工技术人才,二者固相得益彰也。”[21]520通过这一系列机构,保证了日伪当局对有色金属矿业的全面控制。
为了全面掠夺东北的有色金属资源,日本还加紧对东北矿产资源的调查。1934年6月至10月间,日本组织了矿山班、作业班、写真版、庶务经理班、警备班等共计日本人122人,“满”、鲜人50—400人的大规模团组,对夹皮沟的金矿进行调查。此外还对板庙子、王八脖子、热闹沟、头道沟、大线、四道沟、五道沟、聚宝山、东山、八家子等10处山金矿床进行调查,获取了东北重要的经济情报。
这一时期,日本还建立一系列特殊会社以推进对东北有色金属资源的疯狂掠夺。“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成立于1934年5月,由伪满政府和“满铁”各出资500万元,东洋拓殖会社出资200万元,合计1 200万元,划定黑河、龙江、北安、滨江、三江、东安、牡丹江、间岛、吉林、兴安东北等地为其事业区域,后增资6 000万元。在该年5月3日伪满政府公布的《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法》中明确规定:“政府为开发及经营采金事业设立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满洲采金株式会社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经营另令所定之地域内金矿之采掘及制炼事业为目的。”[22]第12册,507其主要业务为采掘和精炼山金及砂金矿,对采金业者提供资金、指导和奖励,精金、砂金的买卖及其他附属事业。事业经营地域为除奉天省大部分及热河省的“全满”九省八十八县。至此,伪满前期的采金事业主要由该会社开展。“满业”成立以后,将生产区域的一部分移交给作为“满业”子公司的“满洲矿山”。1939年末,它和“大同制钢”联合出资设立了“满洲矿材”,确保了对采金事业所必须的采金船等资材的供应。1942年增资至8 000万元,1943年12月解散。
“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设立于1935年8月,由“满铁”和伪满洲国政府各出资250万元,理事长为山西恒郎。[23]463其设立纲要的方针为“在于防止国防上必需的满洲矿业资源的矿业权的散失,而当调查和开发之际,使在统制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24]431。实质是将该会社作为统制东北矿产资源的主要机关。同时该纲要规定:对下列矿物确保其矿业权和进行开发,即铁矿、锰矿、钼矿、重石矿、铝矿、菱镁矿、耐火黏土矿、煤矿、石油矿、油母页岩矿、铅矿、锌矿、镍矿、硫化铁矿、锑矿、钖矿、白金矿、水银矿、石墨矿、石棉矿、硝石矿、萤石矿、滑石及其他国防上必需的矿物。[24]431可见,当时东北主要矿产物的矿业权均被该会社垄断。该会社一直存在至伪满政权解体,是日本掠夺东北矿产资源的马前卒。
“满洲矿山株式会社”(简称“满洲矿山”)成立于1938年2月,为“满业”下属公司,地址在长春,除从事采金生产外,还进行铜、锌、钼、铁等矿产的生产和开发。其经营的矿山包括桓仁铅矿、庄河芙蓉矿、凤城青城子矿、岫岩矿山、安东五龙矿、复县华铜矿、杨家杖子矿、海城县分水矿等。“满洲铜铅业株式会社”创办于1939年7月,地址在奉天,主要经营的矿山为本溪马鹿沟矿(铜和钼)、本溪县盘岭铜矿、凤城县林家台硫化铁矿。“日满矿业株式会社”主要经营兴城夹山矿(金、银、铜)和杨家杖子矿,该矿1945年有工人1 800名,年采矿能力为8.6万吨,选矿能力为4.8万吨。[25]558富士矿业株式会社创办于1942年,社长为大矢,专门经营本溪县林家堡子砂金沟铜矿。该矿1942年有工人85人,采矿能力为5.8万吨,选矿能力为1.2万吨。[25]559“满洲铅矿株式会社”创立于1935年6月,创立资本为400万日元,由“满铁”和“日满矿业株式会社”各出资一半。其营业目的包括铅矿、锌矿的开采、冶炼、加工和销售以及以上附属的一切业务[24]474,主要经营杨家杖子矿。“大同殖产株式会社”创立之初有资本金300万元,主要进行调查和开采桦甸县夹皮沟金矿。夹皮沟金矿原为韩家经营,“自1926年(民国15年)4月起,韩家先后多次聘用‘满铁’中的日人技师到夹皮沟采验矿苗、机械排水,并向‘满铁’抵借日款”[26]233。九一八事变后,“大同殖产株式会社”作为“满铁”的外围组织以还款为名对韩家进行要挟,通过三次签约彻底吞并了夹皮沟金矿。1937年因资金枯竭,“大同殖产”正式将夹皮沟金矿转让给“满洲矿山株式会社”。
另外,伪满时期在岫岩开采钨矿的主要有大仓株式会社、大同株式会社和小林矿业株式会社。其中大仓株式会社经营岫岩龙眼沟钨矿,大同株式会社经营岫岩大山岭矿和岫岩二大山岭钨矿,小林矿业株式会社经营岫岩刘家堡子矿。
“热河开发株式会社”主要经营朝阳县五家子金矿,该矿安装有混泵氰化精炼设备。
“满洲轻金属株式会社”成立于1936年11月,公称资本为2 500万元,实缴资本625万元,最初确定年产铝4 000吨。1937年6月着手建厂,同年从“满洲矿山”租了小市28个矿区(包括腰堡、谢家崴子、宫原)、牛心台20个矿区,开始了对这两个地区的矾土、粘土进行大规模的开采。[25]563
以上所列只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会社,另外还有人见矿业所、昭德矿业、官屯矿业、延河矿业、同岛矿业、珲春砂金、天宝山矿业、“大满矿业”、金厂矿业、康德矿业、周杖子水银、大陆矿业等。由于篇幅所限,这些会社的具体情况在此不再详述。事实上,“满铁”和“满业”也积极参与有色金属矿业。另外,“满铁”还对部分有色金属矿开展试钻作业或坑道掘进,主要有夹皮沟金矿、杨家杖子矿、盘岭矿山、马鹿沟矿山、青城子矿山、大石桥菱镁矿山、分水金矿等。“满业”成立于1937年12月,主要从事钢铁业、轻金属工业、汽车、飞机等的生产制造,是统辖以煤炭为首的各种工矿业的机关。其中“满洲矿山株式会社”、东边道开发株式会社和“满洲轻金属制造株式会社”等均为“满业”下属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会社主要由日本资本独家垄断,即使个别会社由伪满洲国政府出资,但由于伪满政府是典型的傀儡政权,这和由日本出资并无本质区别,以此保证了东北的有色金属资源牢牢地掌握在日本手中。
三、日本对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大规模掠夺
日本对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虽然肇始于清末民初,但其大规模掠夺主要集中于九一八事变以后。对此,伪满时期的日本学者曾大声疾呼:现如今,以研究调查的结果和开始的经验为基础,真正实现矿业在“满洲”结出硕果,这是值得期待的。[27]571这表达了日本对东北矿产资源的觊觎。伪满时期,此种掠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产品流向和流量上看,这些有色金属资源多被供应给日本在华会社或直接运往日本。早在民国时期,日本就窃取了中国的一部分矿权。即使是中日合办的公司,其实权亦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在其合同中一般规定:其“出产物,只准运往日本,或转售于‘满铁’会社”[28]39。再如杨家杖子矿山,至1941年末,向昭和炼钢厂供应矿石5 000吨,向抚顺煤矿供应2 000吨。根据1939年的契约,又向本溪湖煤铁供应6 000吨矿石,向“满化”(“满洲化学工业会社”)供应3 800吨矿石。另根据1940年契约,对昭和炼钢厂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提供矿石,对本溪湖提供7 000吨,对“满化”提供10 000吨。[1]241
除供应给日本在华会社外,还有一部分矿产品被直接运至日本。虽然日本在东北大肆制造军用物资,本地有色金属资源消耗量极大,但仍有大量矿产品被运抵日本。据伪满洲国外贸统计年报统计:在1932年伪满对日输出品中,黄铜器为1担,价值96海关两;紫铜锭、块为2 378担,价值24 698海关两;旧紫铜、镕化紫铜为49 591担,价值299 154海关两; 金器、银器价值20海关两;旧铜铁、碎铜铁价值186 480海关两等。在1934年伪满对日输出品中,铅矿砂为385担,价值455海关两;黄铜及其制品价值169 263海关两;镕化旧紫铜为91 281担,价值774 071海关两;其他紫铜制品价值16 688海关两;旧铜铁、碎铜铁价值247 649海关两;铅及其制品价值3 528海关两;锌及其制品价值7 525海关两。在1935年伪满对日输出品中,铅矿砂为1担,价值9海关两;黄铜及其制品价值192 088海关两;紫铜锭、块为714担,价值17 920海关两;镕化旧紫铜为51 870担,价值511 694海关两;其他紫铜制品价值19 889海关两;旧铜铁、碎铜铁价值510 605海关两;铁、铜及其他制品价值809 744海关两;铅及其制品价值14 617海关两;锌及其制品价值10 345海关两;金器及银器价值188海关两。在1936年伪满对日输出品中,黄铜及其制品价值302 958海关两;紫铜锭、块为10 133担,价值249 172海关两;镕化旧紫铜为24 231担,价值347 680海关两;其他紫铜制品价值234 046海关两;旧铜铁、碎铜铁为400 638担,价值795 884海关两;铅及其制品价值37 640海关两;锌及其制品价值39 107海关两。
另据资料显示,在辽宁地区,菱镁矿的出口量很大,伪满初期占60%,1936年以后占30%—40%以上,其中主要出口至日本。[25]569东北的产铅业至1940年达到自给自足程度,从1941年开始对日少量出口。锌则作为精矿供给日本。甚至东北的稀有元素矿产物也被劫掠至日本。在太平洋战争中,按照日本的紧急要求,从1944年到1945年,曾用飞机运送过5吨左右的稀有元素矿石。此外,曾任伪满总务厅次长的古海忠之战后供认,杨家杖子矿1943年产钼约900吨,大部分都支援了日本。黄金方面,根据汇兑资金全部卖给日本银行的协定,黄金全部送到日本。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日输送的黄金激减,每年大约600万元,负责机关为“满洲中央银行”。白金方面,根据日本的紧急要求,1944年至1945年在国内开展了白金特别回收,并把收回的白金送交日本,负责机关为“满洲中央银行”。镁矿方面,出产地是大石桥,以原矿输出到日本。此外,“营口满洲镁公司”所生产的镁,年产量约100万吨,全部支援了日本。镁和铝都是由“满洲重工业会社”卖给日本轻金属统制会。[29]297可见,伪满时期日本根据侵略战争的需要,大肆采掘东北的有色金属资源,不仅本地大量“开发”使用,还将大量的矿产资源运回日本,以备战争之需。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伪满时期日本在东北的采矿活动多采用机械化作业,这保证了其产量和效率远胜于民国前期。这无疑加速了日本的对华掠夺。
第二,从人力资源上看,东北有色金属矿的矿工遭到日伪政府的无情盘剥和压榨。当时各有色金属矿区的情况略有不同,有的比较严重,如在乌拉嘎金矿,日本统治者在工棚区四周围上铁丝网,修建炮楼,设下卡子门。每处卡子门都有矿警和日本警备队带着狼狗看守。当时,采金所和矿井队驻扎在南山,警察驻扎在北山,南北山上都筑有炮楼四座,几十个枪眼对着沟塘里的工棚子,从而保证对工人们的控制。“白天,警察、稽查和矿警挎着洋刀、拎着榔头棒、带着狼狗,进入工棚子里打人、抓人。夜晚,探照灯从南北山炮楼上照着工棚子。”[30]382每天上工和收工都要检验号牌,一旦号牌丢失,轻则一顿毒打,重则丢掉性命。而且,当时伪满政府还确定了“金案犯”的罪名,“工人在碃上干活从地上捡东西,或到‘官水盆子’里涮涮手都是‘金案犯’,抓去就回不来。特务、警察、矿警、把头、稽查看谁不顺眼谁就得倒霉”[30]383。可见,中国工人不得不在朝不保夕的恐惧中度日。
在经济上,日伪当局对中国工人实行残酷的剥削和掠夺。在乌拉嘎金矿,统领工人们的“大柜”“二柜”等,采取各种名目压榨工人,“工人淘一两金,实际拿到手的钱,还不足市场金价的百分之二十”[30]385。在伪满大亚矿业株式会社锦西矿业所,经过大把头、二把头、小把头等的层层盘剥、处处卡油,实际到工人身上就寥寥无几了。[30]392为了进一步压榨中国工人,大柜还通过经营商业和垄断商品进行盘剥。“小乌拉岛的‘孙家大柜’除了开烟馆、妓院、戏院、宝局外,还开了客栈、烧锅、粮店、商号、饭馆,连磨坊、油坊、豆腐坊、煎饼铺、铁匠炉也都是大柜的买卖。工人打了份金,每一文钱都要花在大柜的店、馆里。”[30]385如此一来,工人们辛苦一年往往还是身无分文,有的还负债累累。不仅如此,工人们在生活上也饱受折磨。在乌拉嘎金矿,“多数工人没有被褥,枕的是木柈子,铺的是桦树皮,盖的是草袋子,穿的是麻袋片子,吃的是混合面(苞米面加豆饼渣子)窝窝头”[30]387。由于生活条件过于恶劣,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进了工棚往往熬不过一年身体就垮了。
从劳动灾害上看,中国工人的伤亡率很高。由于日伪政府只重视产量,不重视安全设施,因此中国工人受伤致死事故时常发生。在乌拉嘎金矿,“大柜从不在碃道里搞安全设施,冒顶砸坏的、塌方压死的、闷碃捂死的工人天天有,多数是新工人”[30]387。甚至出现在8个月内乌拉岛由3 000矿工减员至不到1000人的情况。[30]388可见乌拉嘎金矿的伤亡情况非常严重。在伪满大亚矿业株式会社锦西矿业所,1944年到1945年,由于日本战争失利,他们不按操作堆积采矿,进行疯狂掠夺。根本不顾矿工死活,造成矿井塌陷落磐事故两次,其景象实为可惨。[30]393在大石桥镁矿,也有大量矿工累死病死。这些死难的矿工都先后埋在虎石沟、马蹄沟、三道沟等地。“据不完全统计,这七八年间(大致为1938年至1945年,笔者注)在这里埋葬的死难同胞在1万8千人左右。”[31]421尤其是在伪满后期,日伪当局为了准备战争物资,疯狂掠夺东北资源,不惜采取人肉开采政策,造成矿山事故频仍,工人们苦不堪言。可以说,日伪当局当时所宣传的所谓高指标和高产量是以矿工们的滴滴血泪甚至是累累白骨为代价换来的。
第三,在伪满末期,日本还通过“金属强制回收”运动大肆掠夺东北的有色金属资源。1943年12月14日,日本政府通过了《关东州金属类回收令》,其中规定:伴随着大东亚战争的推进,强化对铁、铜、铅等金属类的回收以谋求增强战力,鉴于此在关东州推行《金属类回收令》以对此等金属类进行特别回收。[32]事实上,该政策此时已扩及到整个伪满全境。1943年8月23日,伪满政府发布《金属类回收法》,规定:“本法以积极的推进金属类之回收,而资时局下金属类供给源之确保为目的。”[22]第141册,209回收的物品主要指铜(包括黄铜、青铜等之铜合金)、铁及其他金属物资。对于阻碍其回收者,处3年以下之徒刑或1万元以下之罚款。[22]第141册,211当时在日本这种金属回收运动也在进行,日本的金属回收本部认为:“所有的物资、劳务、资金、输送都要集中于增强军力,重要的物资特别是金属类要增加供应。”[33]显然这一思想也在伪满推进。至伪满后期,各种物资极缺,但日伪当局为了继续进行对外战争,不得不采取各种办法获取资源,作为重要战略物资的有色金属当然不能例外。而且该法的公布,为日伪当局强取豪夺中国百姓手中的有色金属制品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四平市,金属回收运动在该法公布之前已经开展。从1943年4月末至5月末,回收情况见下表[29]399。曾任伪四平省长的曲秉善曾供认:“在四平市内各户都将门窗上的铜铁、箱柜上铜铁启下来献纳了,有的将佛像或牌匾都献纳了。四平市收了三十吨铜铁,这些铜铁都由日满商事运往日本去了。”[34]393
1943年4月末~5月末金属回收量
在东安市,1943年的该项运动回收铜屑123公斤,铜合金591公斤,非铁金属81公斤,钢铁类15公斤,共计15 794公斤。[28]400在奉天市回收了价值约为7 000万元的旧机器和废铁等,在哈尔滨市回收了价值约5 000万元的各种旧机器和旧铁,各大城市民间所有的铁器全部回收了。[28]403
此外,为回收铜器,甚至还拆毁了热河省承德避暑山庄在乾隆时期修建的铜亭子,抢走了黑河地区五大连池庙里的200多尊铜佛[34]149,严重破坏了中国文物。不惟如此,该运动竟迫使沈阳铜行胡同内的铜器制品店铺全部倒闭。至于普通家庭的铁门、防寒用的炉子、甚至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铜锅、铜盆等也必须上交。可见,该运动已经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干扰了东北人民的正常生活。
由以上可知,日本对中国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肇始于清末民国时期,该时期东北有色金属矿业有了初步的发展,其所开采的矿产以金、银、铅、铜等为主。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依托于伪满政权的支持,大肆掠夺东北的有色金属资源,该时期东北的有色金属产量更高,开采的种类更多,包括钼、钨、锑、钒、钛、汞、甚至放射性矿物等。这一方面是使用日本先进技术进行勘探和挖掘的结果,另一方面更多地是出于掠夺东北资源和储备战略物资的需要。伪满时期东北有色金属的开采大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与伪满政府为了保持产量不惜采取杀鸡取卵、涸泽而渔式的人肉开采政策密切相关。尽管如此,至伪满末期(1944年和1945年),伴随着东北物资的全面紧缺,工农业全面衰落,有色金属矿业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极度困境,这也给日本继续推行对外侵略战争带来严重困难。总之,日本对中国东北有色金属矿业的掠夺,造成东北环境的破坏和物资的极大损耗,严重干扰了东北人民的正常生活,并给东北人民带来巨大伤亡。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最终法西斯日本在伪满末期也伴随着军用物资的全面匮乏和战场上的全面失利而走向灭亡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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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金钟〕
2016-07-05
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伪满时期东北工业体系殖民地化研究”(14BZS043);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伪满劳工统制政策研究”(2014ZX21)
孙瑜(1978-),男,吉林通化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中日关系史、东北地方史研究。
K264.3
A
1000-8284(2016)09-0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