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术语的非对等性及其翻译补偿策略
2016-10-25牛百文陈建平
牛百文 陈建平
摘 要:受社会制度、法律体系、语言差异化等因素的影响,英汉法律领域存在着大量法律术语无对等词的现象;同时,翻译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妥协、缺省与损失现象,加剧了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性。本文运用翻译补偿相关理论,提出解决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性翻译的具体补偿策略与方法,以期促进英汉法律翻译的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英汉法律术语 非对等性 文化缺省 语义损失 翻译补偿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表达法律领域特有的概念或指称与法律相关的现象。英汉法律术语有法定的适用对象,要求特定的语境,具有专业性、文化性、单一性等特征,不允许存在概念含混、范畴不清楚的问题。在英汉法律翻译领域,很多英汉法律术语在实际翻译中没有对应词,有的尽管表面对应,但内涵却截然不同,导致英汉法律术语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为了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的非对等翻译问题,应综合分析造成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的诸多原因,结合翻译补偿相关理论探析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翻译的实用策略和方法,以减少翻译法律术语时出现的语义、文化、功能等损失,最大化地实现英汉法律术语翻译的语言功能对等与法律功能对等。
一、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性的产生原因
首先,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历史文化等传统因素是造成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的基本原因。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法官对法律拥有解释权,刑诉中采用对抗制,民诉中采用陪审团审判制。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渊源、案件审理、判定等方面与英美存在很大差异。例如:“hung jury”是英美陪审制中专门针对悬疑案件组成的陪审团,“discovery”是诉讼审理前提供给对方的辩论所需要的案情或证据发现,这些英美法律术语在中国法学界缺少概念一致的对等术语。同时,一种法律文化凝结的法律术语概念往往有别于另一种法律文化下的法律术语概念(杜金榜,2004:88),例如:“crown court,federal crime,indigent defendant”都是英美法系不成文法的历史痕迹。这些文化特色鲜明的英语法律术语,会对汉语言文化背景的读者造成语义真空,影响其对原法律术语含义的准确理解。
此外,经济发展、社团意识、译者水平等动态因素也是导致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一方面,东西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造成了证券法、金融法、商标专利法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性,例如:“share warrants(认股证书),foreclosure(中止回赎权),exemplary damages(惩戒性赔偿)”等术语在译入我国时都曾遭遇过对等术语“空缺”的问题。另一方面,译者的语言素养、法律知识、认知水平等因素,不仅制约着译者对原法律术语含义的理解,而且影响着目的术语的指称表达,容易导致英汉法律术语不对等的状况。
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不仅承载着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步进行的双重任务,而且涉及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观念与法律价值的转化。针对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性的产生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将有利于认清法律翻译中出现的法律概念空缺、文化缺省、翻译损失等问题,更加明确翻译补偿的对象与内容,提高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翻译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二、国内外翻译补偿概论
翻译补偿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以翻译损失为存在前提。它是“以目的语手段为主,根据文本类型和翻译目的,对翻译过程中潜在的或发生的损失进行修复或弥补”的理论(夏廷德,2006:68)。从此研究角度出发,翻译补偿理论可划分为三方面,即以“等值”为目标的翻译补偿研究、“语义和文化信息”层面的翻译补偿研究和“交际与功能”层面的翻译补偿研究。
实现“等值”是翻译补偿追求的基本目标。翻译补偿由Nida与Faber(1969)在合著的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一书中首次提出并探讨。Nida(1993)的翻译补偿观点建立在功能对等的基础上,提倡“内容第一,形式第二”,努力通过一系列调整措施使译文读者与原文读者获得相同的感受。王恩冕(1988)认为翻译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语义等值,为了更好地发挥其补偿功能,需在充分理解原文具体语义的前提下,通过分析并补足目的语境中原文语义的空缺,努力实现原文和译文语义的对等。区鉷(1992)将概念的不可译性原因归结为原文和译文之间的种种差异,主张从功能、语境、文化、历史背景等角度分析原文和译文差异,以克服概念的不可译现象并实现概念的等值补偿。
在“语义和文化信息”翻译补偿研究层面,柯平(1991)的翻译补偿理论建立在现代符号学与语言学基础上,认为源语符号和译语符号在指称、语用和言内三个层面的差异导致原文在翻译过程中难免出现意义损失。在特定的语境中,为了保证目的语优先传达出源语最重要的含义,可采用加注、增益、视点转换、具体化和概略化等手段实现译文和原文的最大等值。屠国元(1996)认为,各民族的生态、物质、社会等差异因素导致了翻译文化缺省与损失,为了再现源语文化信息,照顾到读者的感受并保证译语的可读性,应综合采用虚实互化、增译达意、加注补义等翻译补偿手段。
对于“交际与语境”层面的翻译补偿,Peter Newmark(2001)补偿思想的实质是以文本功能为基础,宏观上根据文本类型及主要功能采取不同的补偿手段,微观上通过判定翻译损失与语境关联程度来确定补偿的具体内容。Wolfram Wilss(2001)将翻译补偿研究建立在语言学框架上,强调补偿应该保证源语与目的语文本的交际性同步;同时认为翻译补偿策略不存在普遍适用性,应随着不同语对的变化而调整。夏廷德(2006)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翻译补偿研究,强调翻译补偿必须以契合原文内容和原作者意图为前提,结合翻译目的、功能、语境等因素,对翻译损失最严重的内容进行优先补偿。
在翻译补偿中,“补偿”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随意添加”,而是一种有目的性的“增补”或“损益”。这也就意味着译者在选择、评判和研究翻译对象时,需要理解英汉法律术语的原义,在翻译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对相关缺省与损失信息予以补偿,努力增强英汉法律术语的可译性和可读性,传达出英汉法律术语的特有内涵。
三、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性翻译补偿策略
翻译补偿实际上是翻译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运用实施有利于克服因常规的语言表层符号转换而产生的诸多沟通障碍,最大限度地恢由社会、语言、文化等差异因素带来的各种意义缺省与损失。结合翻译补偿相关学者的理论主张,可灵活采用如下翻译补偿策略与手段。
(一)功能对等补偿法
任何两个会话者对相同的词汇、语系和语篇特征都没有完全一致的所指意义与联想意义,在言语交际中总会有一些损失或扭曲(Nida,2001:87)。为减少源法律术语深层意义的损失,结合功能对等补偿理论,译者需要充分了解到原法律术语的含义,运用抽象或具体的方式寻找贴切的功能对等词,以实现英汉法律术语的功能对等。例如:在翻译“legal aid”时,国内一部分译者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没有进行区分而造成误译。事实上,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legal aid”义为“country-wide system administered locally by which legal services are rendered to these in financial need and who cannot afford private counsel”,也就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相关工作人员接受经济困难人的申请并为其提供免费诉讼代理及法律服务的制度,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援助”。而事实上,“司法救助”是审判机关的行为,指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法律制度。因此,考虑到词意具体内涵和功能对等两方面,原法律术语“legal aid”的对等法律术语应为“法律援助”,而“司法救助”的功能对等词则为“judicial aid”。(宋雷,2004:210)
(二)直译添注法
在翻译英语法律术语时,在目的语中如没有确切对等术语,采用直译的方法将英文术语含义表述出来,是解决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性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然而有时候完全采用直译的方式,不仅无法传达出原术语的内涵,还容易造成更大的翻译损失,给读者理解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就需要采用直译加注的方式补偿应有的信息,帮助读者领会英语法律术语的深层含义。例如,美国证券法中有个术语“Blue sky law”,刚译入中国时,很多译者将其直译为“蓝天法”,由于汉语中缺乏相应的背景知识,即使一些专业证券从业者看到“蓝天法”时也是一头雾水,仅从字面意思来看,误以为是环保方面的法律。事实上,“Blue sky law”是美国一部有关证券交易控制,保护证券投资者免遭欺诈的法律(张法连,2014:58)。如果译者将其直译为“蓝天法”,并添加相应的注释,不仅可以保留英语法律术语的表达特色,也利于汉语读者知悉其真正的内涵。
此外,英汉法律术语中存在概念内涵与外延不一致的问题,译者在对原法律术语进行直译时,需在译语前后添加相应的限定性成份,以最大化地增补或损益原法律术语的含义。例如:英美婚姻法中的法律术语“Alimony”表示“以配偶间为限,在夫妻分居或离婚后,一方提供给配偶的生活必需费用”。很多译者将其处理为“生活费、抚养费”或“赡养费”,这就导致了译语解释与原法律术语含义失去等值对应。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活费”和“抚养费”不以配偶为限定对象,而“赡养费”一般指“子女或晚辈为保障父母或长辈物质生活而支付的钱款”。因此为了更贴合源语含义,需要补偿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的信息,建议将“Alimony”翻译为“(别居或离婚过程中)配偶的抚养费;在大陆以外的华人社会作赡养费”(陈忠诚,2000:41)。这就将缺省的“夫妻分居或离婚”等相关文化和背景信息作了补偿,便于我国法律界借鉴英美婚姻法的相关内容,推进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完善进程。
(三)释义法
英美司法系统错综复杂,与我国的司法体系大相径庭,很多英语法律术语必须通过“解释”方可表达其意思。释义法即是用目的语言将源语术语的意图、含义表达出来,便于目的读者了解其内涵的方法。例如,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英国的宗教法中的“voluntary jurisdiction”一词义为:“In English law.A jurisdiction exercised by certain essential courts,in matters where there is no opposition.In Scotch law.One exercised in matters admitting of no opposition or question,and therefore cognizable by any judge,and in any place,or on any lawful day.”一般英汉词典把这个词译为“自愿管辖,任意管辖”。对于中国读者来说这一概念表述较为模糊,因为“自愿管辖”是国际法中常用的术语之一,义为“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自愿管辖”的概念表述,中国法院拥有的是“诉讼管辖”。在翻译术语时可将“voluntary jurisdiction”释为“(英宗教法)非讼管辖;(苏格兰法)对不容反对或提出的问题,法官可在开庭日期就地受理事项的管辖”(陈忠诚,2000:403)。通过相应的释义,便于读者清晰准确地掌握其含义。此外,英语法律中的术语“habit and repute”,原指苏格兰法律承认的一种不依正规手续的结婚,只要男女有同居事实并被公认为夫妇,婚姻关系便成立。我国婚姻法中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但“事实婚姻”与合法的“habit and repute”的含义无法划等号,因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当事人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为了使目的语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术语的准确含义,建议将“habit and repute”译为“(英国)周知与公认的合法习俗婚姻”(夏登峻,2012:219),从而提高该术语解释的可读性。
(四)使用中性词表述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英美国家法律中很多术语的指称与概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缺少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面对这种情况,译者在正确地理解英语法律术语后,可将其译为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同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用语发生混淆而导致误解。比如,“habeas corpus”是英美法系中有关人身保护方面的一条重要法令,该法令是向那些非法羁押他人者发出的命令,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被羁押者带到法官面前,以便法院对羁押或监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纠正违法羁押或监禁的行为。“habeas corpus”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对等术语表达,因为即使是由我国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由于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与此术语含义不尽相同。故此为了尽可能准确表达“habeas corpus”的特有内涵,译者需要结合该术语的相关法律背景,采用中性语将其阐述为“对被拘禁者的关押予以限制的人身保护令”,使汉语读者能够一目了然地明晰其原有含义。此外英美法系中的术语“grandfather clause”,原系指在旧有建制下已存在的事物可不受新条例约束的特例。译者在翻译该词语时,如果直译为“祖父条款”,相关背景文化知识的缺失会给汉语读者造成理解困难,因此建议同样采用中性词表述的译法,将其翻译为“保留条款或不追溯条款”,帮助目的语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含义。
(五)转借造词法
法律术语翻译是一个法律思想相互交流、移植和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金融、环境保护、商标专利、婚姻家庭等领域特别薄弱。中国法律术语的丰富与发展,离不开转借造词法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法律术语的译借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我国学界前辈或汉语言其他地区借鉴,如香港、澳门与台湾。例如:英国劳动法中的术语“beauty competition”,表面上看是“选美比赛”之义,但根据“Oxford Dictionary of Law”中的解释,意思为:“A method used by an employer contemplating entering a single union agreement,in which a number of unions are invited to present proposals for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 within an establishment.”截止目前,中国英汉法律词典还没有将其正式收录,陈忠诚(2000)将其创译为“遴选工会”。这个译法比较准确地表达了“资方与劳方进行集体谈判而采取的遴选工会”的含义。另一种是向邻国日本借鉴,日本近现代工业文明和英语法律术语的译介均早于我国,很多日语词汇和汉语表达的字面意思相同或相近。因此,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可借鉴日语法律术语,例如,英美专利法中的“literal infringement”一词,我国专利法在借鉴日语“文言侵害”的基础上,将其译借创造为“文义侵权”(仓内义朗,2015:18)。这些翻译行为极大地促进了英美法律术语在我国的译介与传播。需要指出的是,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使用转借造词法时,首先要遵循单义性原则,准确揭示所指称的法律事物(现象)的本质特点;其次要求译者在进行翻译时,应依据目的文本使用类型与目的读者水平进行补偿调整,以促进英语法律术语在我国的传播与应用。
四、结语
英汉法律术语的非对等性是由不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价值、社会文化、经济水平等综合因素差异造成的客观存在;英汉法律术语翻译涉及法学、语言学、翻译学、跨文化交际学等诸多学科,其翻译实践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面临一定的困难挑战。为了解决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性的问题,需要我们综合了解法律术语本身的特点与概念内涵,分析造成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性的原因,运用翻译补偿理论对翻译过程中潜在或发生的文化缺省与信息损失等现象进行补偿,以解决英汉法律术语非对等性翻译中存在的法律概念空缺、内涵差异、形式损失等问题,提高英汉法律术语翻译的可读性与可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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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百文 浙江宁波 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 315211;陈建平 宁波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3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