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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督查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执行情况

2016-10-22张士海汪彦

方圆 2016年17期
关键词:刘飞禁止令工商部门

张士海+汪彦

“喂,请问你是刘飞(化名)吗?我们是区检察院的干警,请立即到你原来经营的小吃店来……” 7月22日上午,在一家正在经营的小吃店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丁万林拨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刘飞的电话。

2015年12月,刘飞因在自己销售的包子里添加有毒添加剂,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2015年以来,法院判决同时宣告‘禁止令的有16例,但因种种原因,对实际执行情况却没人关注!”丁万林介绍,针对这个一直被忽视的监督“盲点”,该院近期拟对法院判决的各项“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察,而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领域,就成了此次专项督查的首个对象。随后,他们依照相关判决书上的店铺地址,逐一进行暗访。没想到暗访的第一家,就发现刘飞的店铺仍在经营。

离开刘飞店铺,丁万林与同事冒着高温继续暗访。通过一天的调查发现,淮安区被法院宣告食品领域“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共有6名,虽然本人均未直接参加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但在原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的情况下,原经营活动场所都在继续经营原有食品,只不过经营人换成了罪犯的直系亲属,且均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可能存在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变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情形。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淮安区检察院立即向淮安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区司法局定期派员调查走访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的情况,并与工商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发现苗头隐患及时消除解决,确保“禁止令”得到准确·有效执行。

接到建议后,淮安区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向工商部门进行情况通报,7月24日,该区工商部门立即展开行动,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仍由其近亲属继续经营食品活动的店铺,勒令立即停止营业。同时,该区司法局与工商部门建立了工作配合机制,就如何加强配合确保“禁止令”切实得到执行制定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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