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牺牲公众便利,监管和问责更重要
2016-10-22赵璧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38期
赵璧
电信诈骗案件频发,反映出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安全管理漏洞长期存在,其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和问责机制缺失。央行、工信部近年来一直强调落实发卡实名制,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电信运营商并未严格执行这一要求,银行在代办、买卖银行卡方面也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延迟到账1天的政策设计,在于以更广大民众的便利换取少部分“一时糊涂”的电信诈骗受害者的资金安全。但我觉得,更值得细化和设计的是,监管部门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履行发卡实名制的银行、通信运营商进行问责,对违规开通网络电话改号业务、不对境外网络改号电话进行拦截的运营商进行问责?
《美联储E条例》旨在对包括网上银行,ATM取款和借记卡付款在内的电子交易进行监管。E条例由一系列规定组成,但基本规则是:只要是未经用户许可的资金划拨,用户免责。具体来说,在发现借记卡、网银密码和PIN码(个人识别密码)被盗后,在2天以内联系银行,用户的责任限额为50美元;第3天联系银行,用户承担的责任限额则会上升到500美元,超过60天联系银行,用户才会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
而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有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或者损失是由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用户才可以免责。
一句“客户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就可以让中国用户获得银行赔偿的希望十分渺茫,银行自然也难有加强账户监管,减低用户风险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