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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当与盗版同样入罪

2016-10-22张伟君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38期
关键词:刑责著作权法维权

张伟君

学术造假中最多见的就是论文剽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剽窃”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少量引用还是大面积摘录,只要未注明出处就是剽窃,就是侵权。

首先,知识界许多人长期以来缺少严格的学术训练,没有“引用必须注明出处”的意识,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以至抄袭盛行而无人在意;对于一些被发现的抄袭行为,或碍于人情关系,或考虑维权成本,或为了“家丑不外扬”,也最终无人追究。

其次,由于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抄袭剽窃的民事侵权责任,没有规定承担刑责,所以,对抄袭剽窃往往只能进行私人维权,刑事司法部门不会介入,法律威慑明显不足。

再者,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和学术规范意义上的剽窃有所不同,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对已有论文(著作)中观点和思想的借鉴,因此有些作者就 “暗渡陈仓”,在借鉴已有论文观点和论述思路的基础上堆砌些新材料,形成自己的“新发现”“新结论”,其实质也是剽窃和抄袭,是缺乏诚信的学术造假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却难以受到追究。

要打击学术造假,法律不可缺位。

著作权法规定非法盗版等侵害著作权同时又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达到条件也需担负刑责。那么同样,剽窃既有损原作者的利益,也对公众产生误导,更是对社会诚信和道德底线的挑战,如果刑法只制裁盗版,却不制裁剽窃,显然与著作权保护的宗旨不符。

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如果有人全文抄袭、剽窃或购买他人论文,可以构成侵害著作权罪,应根据社会影响程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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