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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党内法治背景下的党内民主集中制

2016-10-22张海涛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民主党员

张海涛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论新时期党内法治背景下的党内民主集中制

张海涛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但在理论界分时易与党内民主发生概念混淆和制度外延难以廓清的抵牾,然而两者并非简单的隶属或包含关系,党内民主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融贯执行奠定思想基础和意识前提,党内民主集中制则对党内民主稳定和谐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在建构党内法治的重要语境下,应当根据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对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作出界分,从强化基层党委决策程序性规定、深化党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党员权利行使积极性等方面完善制度外延。

党内法治 党内民主集中制 党内民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新时期法治建设在国家和党内发展的重要地位。《决定》在重申依法治国的同时,对新时期如何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党内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开展工作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既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必要内容之一,又是决定党内治理现代化实现的重要因素。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的推动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党内治理的现代化的实现与跟进,因此党内民主集中制成为了其中重要的一环。所以,针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在党内法治建设的背景与语境下,对党内民主集中制进行准确的界定、及时的总结、科学的阐述,有利于为新时期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再发展厘清规划、指明方向。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涵义

提及民主集中的含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似乎成为其显著的代名词,诚然这在最大程度上通俗易懂地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但并不能从学理上完全解释透彻。事实上,在过去的理论研究中,学者大多以民主—集中的传统二分法为分析视角,解释民主集中制下“民主”与“集中”分别的内容,这无疑是人为地将民主集中制硬性拆分成民主与集中而割裂解读。《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第四项即为民主集中制,并认为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继而,分别提出要充分发扬的党内民主和必须实行正确的党内集中。而另外一份研究党内民主集中制最为全面、稳定、权威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集中,就要集中正确的意见,使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并坚决付诸实施。”很明显,《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是在整体把握党内民主集中制内涵的基础上,分别从何为民主、何为集中的角度去阐释党所倡导的民主集中制。但是,割裂开来理解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似乎并不能做到十分周延,正如刘少奇所言:“民主和集中——这是两个矛盾的概念。它反映出客观事实上的矛盾,反映着党的矛盾结构。党的民主集中制度是反映党员与党、下级对上级、上级对下级的矛盾统一关系的。”[1]所以,理解党内民主集中制应当将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地把握,去探讨民主集中制本质含义时应当分析是“民主多一些还是集中多一些”,或者是看做“有多民主有多集中”。有学者以联系的角度在探讨党内民主集中制时,创造性的提出了“连续型变量”分析方式,通过对民主程度、党内权力实际行使主体和权力运行制度化水平等变量的综合考量,将党内民主集中制分为了民主模式、委员会集中模式、个人集中模式[2],这种跳出传统的民主—集中的二元离散方式的研究进路,本身就是对党内民主集中制本质含义再理解的创新。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一项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工作的重要方式,是解决党作为统一的整体应当按照何种方式、何种原则组织起来的重要制度。可以说,民主集中制最本质、简单化的理解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只有贯彻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才能得以真正落实、才能获得实际的意义。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质又是一种“民主制”,比如在同一语境和场域下(同一次会议、同一个机构、同一个事件、同一人群中),一人一票制所运行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过程,指向的就是多数人的民主,代表着民主的过程,产生的结果就是民主的结果,这是不同阶级、不同政党的共识[3]。那何为集中?事实上,集中就是民主过程产生的民主结果的实施。比如,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形成最后的意见后,将意见以指导的形式让少数不同意见者接受就是集中,再如形成意见后以“坚定的贯彻落实”、不同意见者无条件接受就是集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于制度之内的,广泛的民主既是实现正确集中的前提,也是集中得以开展的合法性、权威性、正确性的保障,没有前期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民主规定就会产生对集中的正当性质疑,对集中后形成的决策、意见、规定也无法在党内获得承认、顺利通过并最终落实。此外,集中又是民主结果的实现和民主价值的肯定。作为拥有庞大体系的政党,效率和效果同样是追求的目标,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实质程序所形成的肯定意见应当赋予其科学性,此时“有限度的集中”则成为兼顾效率与效果的不二选择。党内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开展活动的重要组织制度,在保障党内活力、激发党内创造力、实现党内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阐述

在研究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问题时,经常出现的误区是将党内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等同视之,或者做含于与被含于、属于与从属于的法律解释,这无疑是对党内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关系的曲解,而不能释明党内民主与党内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更加不利于党内法治的实现①有学者整理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党内民主与党内民主集中制关系处理的内容,得出的结论是党内愈发重视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客观形势和主观自省的驱动下,中国共产党逐步在理念上对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有了深刻的科学认识”。参见王春英,隋斌斌.论改革开放以来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党内民主的视角[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32-36.,不符合科学治党、依法治党、从严治党的时代需求。

当前党内民主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关系认识上存在如下几种不恰当看法:

第一,将党内民主视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冲淡甚至替代了党内民主的重要作用和深刻影响。持该观点的学者,往往是以过程论的角度,将党内民主集中制视为“先委员民主,后书记集中”,机械的分为委员民主与书记集中的一前一后式的“民主+集中”,继而把政治语境下的党内民主囿于党内民主集中制范畴之中。但是,这种过程论的观点是狭隘的,即便以民主集中制的形成程序来看,也不仅仅是“民主+集中”,而是“民主—集中—民主”的良性善治,只有如此才能真实反映“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同时,先民主后集中的观点,事实上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作独立解读,这种拆分式的加减方式极易产生进一步的不当解读,即党内民主集中制下的民主服务于集中,民主只是手段,集中才是目的,继而滑入了党内个人集权制的危险关系之中。

第二,将党内民主凌驾于党内民主集中制之上,认为发展党内民主相比于党内民主集中制更为本位、更为根本。这样的观点不全面、未能正确把握两者的统一关系。持该观点的理由,认为党内民主属于政治范畴,是党内民主集中能否充分落实甚至能否存在的根本政治前提,强调如果政党本身在民主建设上是塌陷的,将无从谈起政党内部组织制度的建构和组织活动的开展。因而,将两者本质上看成了纵向的隶属位阶。

第三,将党内民主集中制视为党内民主实施和发展的阻碍,为政党内部的领导人提供了独断专制的契机。持该观点的学者,主要是着眼于历史上数次出现的由于民主集中制过于高度集中导致政党瓦解的现象,主张党内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正确的集中”,对如何“民主的集中”没有令人信服的回应,使得党内民主集中制为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推行个人专断提供了方便。诚然,历史的经验表明了党内民主集中制实施所潜在的“少数人暴政”的危险,但不能忽视的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政党领袖和个人才干对党内民主集中制运行所带来的重要作用,因而,不能简单的以偏概全,而应正确把握。

出现上述的认识误区,还是归因于对党内民主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以及两者之间的良性辩证关系没有深刻把握,那种把党内民主集中制凌驾于党内民主之上或之外,把两者对立起来,或者把党内民主简单归结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以致将两者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因而有必要重新解读党内民主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属性,进而论证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党内民主的涵义及其制度属性。1754年《大百科全书》对民主对定义是:任何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共和国都是民主制,如果主权只掌握在一部分人民那里,这便是贵族政治[4]。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概念,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这里提及的民主实际上是指人民民主的内涵,而从民主分层的角度来看,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另一种体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权利掌握主体的更替与限缩,由过去的主权在民转变为执政党内部党员的“话语权”,因为党员本身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民主体现的场域由全体人民限制在政党内部的全体党员,可以说,这是民主主体和民主享有的范围对应的变换。那么何为党内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的表述,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意味着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参与党的事务管理,能够充分行使对党的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等。从制度属性来看,民主无论从国体意义还是整体意义上都是一项政治原则,属于政治范畴,而党内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治制度、政治概念。

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属性。民主集中制,正如前文论述,有的观点认为是民主制,有的观点认为是集中制,还有的认为是民主与集中的相结合。但无论以何种观点审视,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本质都是为了实现党员、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以及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可以说党内民主集中制这一制度是为妥善安排意愿表达与意志集中、保证组织管理有序开展的过程。也就是说,党内需要民主。但民主如何在党内体现?通过何种形式来体现?党内需要集中执行民主意愿,那集中在党内又应该如何既不显得独断专行、又不让民主变得过度分散无章可循?党内民主集中制就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组织制度,解决政党在历史变迁中如何维持、运转、延续,所以它本质上是党内活动开展的组织原则,应当属于组织范畴。

党内民主与党内民主集中制关系之释明。党内民主是一项政治概念,属于政治范畴,而党内民主集中制是一种组织制度,属于组织范畴,因而党内民主与党内民主集中制两者并不在同一理论位阶之中,既不能认为党内民主包涵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也不能简单的将党内民主理解成是党内集中制强调民主的一部分,可以说两者是一种辩证统一的互动关系。政治原则要在组织上得到体现和保证,组织原则要为政治原则服务,受政治原则的决定和制约[5]。因而,一方面党内民主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党内民主集中制又深刻地影响着党内民主的运行。

党内民主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民主是一个政党生命力的表征,党内民主运行秩序的优良、开放程度的大小、自由张力的高低都将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政党内部的所有制度、体现在政党适用的各项原则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运转的重要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其原则的实现与否、制度的建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党内部民主的价值追求和现实实践。只有党组织在政治上民主的,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是平等和民主的,才有可能实现党内的民主集中制[6]。同时,党内民主的政治氛围愈浓厚,则党内民主权利运行的制度化越高、权利的合法化水平也将更加具有说服力,最终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实行的可能程度也将越大。因而,对政党组织来说,权利运行制度化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政党组织内治理合法性与治理权威性的高低,对赢得广大党员的信任和服从,减少治理成本,增加治理收益,实现高效治理和长效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所以,范畴间的影响逻辑就是“党内民主—权利运行制度化水平—政党组织内治理合法性与治理权威性—党内民主集中制”,而党内民主在逻辑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政治动力源作用,因而党内民主应当视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前提和重要基础。

党内民主集中制深刻影响着党内民主的运行。党内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的组织制度,服务于党内民主的建设,是党内民主在组织制度上的体现和彰显。应当说,这种深刻的影响包含四个方面。第一,通过党内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的“普遍民主与有限集中”相结合,有利于加强党员权利的民主保障,让党员对党内的重要信息享有了知情的机会、对党的政策制定获得了参与的渠道、对党的运转创造了监督的条件。第二,通过党内民主集中制,让党内决策的制定程序远离了个人崇拜主义下的独断专行,使得决策制定更加理性化、科学化、制度化,保证党内决策的正确实现与稳定高效,最终促进党内民主的有序运行。第三,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带来的政治多元化倾向,使得党对国家和人民的正确领导面临着新的不确定挑战,为了防止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和抵制党内的分散主义,加强党的领导的科学高效、保障党内民主的有条不紊,更加应当注重党内民主集中制在实现党内思想统一、提升党的领导权威方面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的通过党内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发展。第四,党内民主是实体性民主和程序性民主的有机统一,而党内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虽然也含有实体性的内容,但其主要是实现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制度的一种程序,本质上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主[8]。因而,实体性民主的价值追求和期望目标是宏大的、抽象的,在实体性民主探索与实现的道路上必不可少的需要程序性民主的“保驾护航”。所以说,民主的程序原则,是民主制度约束性、权威性和刚性的体现,也是民主制度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根本保证[9]。党内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党的组织制度中的一种程序性要求,民主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能否在程序上稳定结合和持续作用,是决定党内实质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

三、党内法治语境下的党内民主集中制考量

党内民主集中制作为新时期科学治党、依法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对党内法治建设的进程有着重要影响。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实际上是给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其中,《纲要》第七部分为“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加快构建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对党内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法治的大背景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作了新的制度展望,对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建构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立规要求。

(一)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

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变迁中,不同时期的领导人对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和制度侧重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时期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概念,但在早期思想中不断出现民主集中制的论断。马克思经过半个世纪所建构的民主集中制建党思想基本可以概括为:党内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批评和讨论的自由;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严格党内纪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反对党内的派别活动和宗派活动,维护党的团结;实行民主集中制要制度化和法规化[10]。列宁不仅提出了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更细化了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性内容:第一,实行党内民主的原则;第二,党内实行讨论批评自由和行动统一的原则;第三,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党的下级机关应当服从党的上级机关的原则;第四,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党内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的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央委员会,同时中央受全党监督。毛泽东在新中国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上作出了首要贡献,在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的同时,强调要扩大党内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和反对个人崇拜。邓小平在文革结束后的特殊时期,对民主集中制提出新的要求:要大胆改革与形式不相适应的制度,健全贯彻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的生活会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要将组织制度建设与思想教育、严格纪律相结合[11]。

那么应当以怎样的文件作为探讨党内新时期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呢?通过梳理《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可以将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制度内容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应当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能够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在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时,一般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调动和激发党内积极性,鼓励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

2.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完善保障是党内民主集中制能否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疏通和拓展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提倡决策民主化,保障各级党员能够通过行使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来完善决策的制定和促进决策的执行。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使党员能够预先了解、充分把握、正确建言。《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要制定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权利保护原则、落实权利保障措施、强化权利保护秩序。

3.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同时,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加强党内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禁止党内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确保党的领导人在党和监督之下,杜绝个人专断和防范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一言堂”行为。在监督的内容上,主要针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能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在监督的形式上,落实民主生活会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方式。

5.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方针政策性、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应当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党员个人无权任意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在实践行动中积极执行。党的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6.坚持群众路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在此,应当注重政治范畴上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范畴上的“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结合[12]。当然,在充分汲取群众提出的方针建议的同时,要保证与群众互动过程中的方向正确,注意去伪存真,避免群众路线可能带来的“过分注重”和“错误民意”的潜在风险,比如在政法工作中民意影响下酿成的冤假错案[13]。

(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展望

党内民主集中制发展至今,制度完善的诉求呼声日渐趋高。一是因为时代变迁、党的执政环境变化引发的制度跟进迟滞。十八大以来,党内反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从党内制度上提供反腐败的刚性规范已然是迫在眉睫,而党内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的党内组织制度,更首当其冲的应该因时而变,为改善党的执政环境、优化党的执政秩序、促进党的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实体和程序支持。二是文本修改呼唤制度变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依法治党和科学治党成为新的领导集体加强党建的根本原则,党内法规的建设被视为当前党内治理的重要指向,为新时期党的建设何去何从提供了文本规范的引导。《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从完善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党的民主集中制六大方面提出五年内需要完成的党内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而党的民主集中制被视为重要的一部分。因而,结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重新审视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十分必要的。

完善基层党委决策的程序性规定。民主集中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广泛的民主与高度正确的集中相结合”,因而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根基所在,是党内民主集中制能否逐步开展和成熟运转的决定性因素,有必要尽快研究制定地方党委决策的程序性规定。首先,明确民主协商的主体范围。在全党范围内组织党委民主决策存在范围过于宽泛,效率低下且浪费党内资源的问题,应当着重建构基层党委决策程序。如果基层党委决策程序涉及人数较少,则应当保证全体基层党员参与;如果涉及主体范围过多,则可以选择分组讨论或错时决策的方式。其次,优化民主协商的议题选择。过去党委民主决策的议题主要与党委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偏好相关,容易忽视党内的重要问题、忽略基层党员的个人诉求,因而应当紧紧围绕党委或党组织的中心工作任务,密切关注与党员群众利益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此外,建构民主协商的开放性过程。在议题选择、决策讨论和决策制定的不同决策形成阶段都要充分保障党员的积极参与,坚持制定过程不中断、建议提出自由有序、党员参与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决策制定高效民主。

深化党务公开制度。当前党务公开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公开的范围有限,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现象;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关键环节避重就轻,“表面文章”和随意性问题突出;公开的监督缺位,部分地区实际工作中缺少监督措施;公开的考核弱化,党务公开的成效论断仅凭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观评价,缺少全面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所以,应尽快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扩大党务公开范围,除特殊需要保密的党内事项外均应向党内公开。严格规范党务公开程序,落实党务公开的具体条件和制定党务公开的具体步骤。完善党务公开监督举措,针对“任意插手”和“个人专断”的党内领导进行问责追究。建构党务公开成效考核体系,根据公开记录、党员反馈等要素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价考量。

强化调动党员权利行使的积极性。党内民主集中制虽然明确规定了党员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选举权、监督权,但文本规范与民主实践存在的现实差距,还是导致党员权利行使出现了诸多问题:对党章党员权利规定的陌生茫然、未能全面认识和熟知党员权利内容、不具备党员权利行使的意识或权利行使积极性低,这必然会影响基层民主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权利的规定仅仅是提供了行使的根据,真正推动党内民主和党内法治建设的是权利的实践。应当尽快修改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细化保障措施,明确保障程序和权利行使原则。及时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下达公布,让党员充分认识了解,拓宽党内民主参与渠道,重要问题尽早公布。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强化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通过动员、激励、考核、奖惩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党员权利行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的主体作用。

在新时期全面提倡党内法治的战略背景下,应当正确解读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同时结合当下党的执政所面临的新挑战、新危机、新机遇,重新审视和丰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理论,重点解决党内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实践中忽视的突出问题,以避免党内权力非制度化运行,推动实现党的执政稳定性和国家治理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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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覃玉滨

D053

A

1009-4245(2016)02-0007-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党内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14zdc006)。

张海涛(1992—),男,山东淄博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博连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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