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会工作对提高特殊儿童教育质量的价值意义
2016-10-21马滢
马滢
【摘要】随着素质教育、新课改的实施和推进,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关注,学校社会工作的价值、原则与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为教师提供专业化的支持,营造更加包容的学校和社区环境,从而为随班就读教育提供更加全面的帮助与支持。
【关键词】学校社会工作 随班就读
社会工作与全纳教育都源于西方“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两者都致力于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其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并帮助其获得生存与生活的能力。面对当前我国随班就读所出现的某些问题与困境,学校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或许可以为学校与教师,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从而提高我国随班就读教育的质量。 “学校社会工作”一词译自英语“school social work”。卢谋华在《中国社会工作》一书中提出,“学校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性的服务,协助学生改善学习环境,解决教育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完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正常成长;帮助学生发掘潜在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帮助少数不良学生克服障碍和挖掘潜能。[1]”
首先,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对随班就读教育的意义。社会工作相信,所有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所有人,不论贫富与否,健康与否,不论肤色、种族、性别、年龄……都有价值和尊严,并且这价值和尊严不因为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社会地位的高低、权利的多少,而使其有所增减。融合教育教师和学校社会工作者,要确认每个学生都有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的权利,学校的各种设施与活动,应该以逐步形成学生社会化人格为目标。要认识到学生在学习和适应上有困难是个人行为发展过程中的自然现象,应相信每位学生都能在其天赋能力范围内充分发挥潜能。并且要重视学生的个别差异及其对团体的职责的表现。应认识到,学生在心理和行为方面适应不良是与其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外部环境密切相关的,学生除了在学校得到应有的服务外,还有赖于家庭和社区资源的充分整合。最后,應坚守学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原则[2。
其次,学校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对随班就读教育的意义,学校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建基于价值体系,它是价值观的具体化,是学校社会工作者行动的道德指引,可以为融合教育教师处理师生关系提供借鉴。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第一,个别化原则要求教师和社会工作者,运用不同的方法、采用不同的视角,来为千差万别的学生服务,必须理解学生、班级、社区以及班级和社区内各个成员的个别特性和个别需要,灵活地运用社会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技巧。
第二,“有目的地表达情绪”指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到,即使是特殊儿童,也有表达情绪和感受的需要,应该协助学生把感受表达出来。
第三,控制的情感投入原则,是指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同时把自己代入及抽离特殊儿童的经历、处境、思维、感知、价值观和情绪之中的过程。
第四,无条件的接纳,坚持接纳的原则,意味着教师和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位特殊需要学生,都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并且要以学生为中心,要相信学生有能力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第五,自决的原则,社会工作相信,每个人都有能力和动力去改善自己,而且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教师和社会工作者也要意识到,对于智力障碍类的学生来说,案主自决的原则并不适用,但即便如此,决定权也并非掌握在教师或社会工作者手中,而是应由学生家长代为决定。
第六,不批判的态度。特殊儿童的活动范围主要在学校和家庭,其人生观、价值观等很大程度上直接来源于父母和老师,很少有自己积极主动的探索[3。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要采取不批判的态度,不能一味指责学生,而应在理解其形成根源的基础上,帮助学生改变。
江秀娜认为,在特殊儿童融合教育中介入社会工作服务是可行的,能更好地帮助特殊儿童从融合教育中获益。实践证明,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帮助特殊儿童与社会环境实现良性互动,更需要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角色和任务,积极探索社会工作在特殊教育中的实务拓展[4。不仅如此,国家在制定教育政策、配置教育资源时,也应加大对特殊儿童教育的投入,对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学校给予倾斜性支持,减少由于社会结构、教育配置不公平所造成的排斥,切实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5
综上所述,学校社会工作本着人人平等、尊重的理念,遵循个别化、案主自决等原则,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等方法,能够在不同层面给予随班就读教师支持,完善随班就读教师支持系统,从而提高随班就读教育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范明林.学校社会工作[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35
[2]黄志成.全纳教育——国际教育新思潮[J].中国民族教育,2004(3)
[3]江秀娜.特殊儿童融合教育与社会工作的介入[J].社会工作(实务版),2011(12):41-42
[4]刘斌志.论特殊教育中社会工作支持服务的拓展[J].中国特殊教育,2010(6)
[5]杜景珍.个案社会工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7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