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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红罐之争为例,试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与商誉的归属

2016-10-21王姣明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

【摘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但通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研究,可以分析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并对商誉和“王老吉”商标的关系、商誉与红罐包装装潢的关系进行论述。最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本质,即公共利益的角度,论证红罐之争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公共利益

一、红罐之争简介

一直以绿盒示人的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回“王老吉”商标后,随即推出红罐王老吉,市场上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同时销售的局面,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双方的纠纷在于“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归属问题”,加多宝一方认为,红罐凉茶的装潢设计是加多宝开创的,加多宝特有的红罐,就代表了加多宝凉茶。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对红罐凉茶包装以及红罐凉茶的市场运营,以及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提升,都是在广药的授权之下进行,加多宝只是被许可人,而不是权利所有人。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双方引用的法律都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出发点不一样,加多宝认为红罐外包装由加多宝设计并投入多年心血打造,是“知名商标”的部分属性,即使此前“王老吉”商标已判属给广药,但外包装与商标可以分离,理应属于为之付出心血的加多宝,广药的行为损害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等权益。而广药却认为王老吉商标与外包装不可分离,王老吉商标既已花落广药,包装同样也随之归属广药,所谓知名商品指的仍是“王老吉”,而非现在的“加多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显示,法庭归纳了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1、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2、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3、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4、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1、知名商品

包装装潢权是知名商品特有的权益,只有知名商品才能享有对其包装、装潢保护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知名商品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具体作出解释性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院将知名商标界定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知名商品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只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粗略规定,应当从商品销售、宣传和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来确认。

本案首要的也是最为关键的争议问题是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的认定对本案的审理几乎具有绝对性作用。加多宝集团从1997年获得王老吉商标授权后,就开始精心经营红罐凉茶,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罐装凉茶在2003年就被裁定为在广东地区属于知名商品。反观广药,一开始就生产的是绿色盒装的“王老吉”产品,在收回“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红色罐装“王老吉”还让消费者发生误认。因此,笔者认为此案中的知名商品是加多宝集团根据王氏配方生产的红色罐装凉茶。

2、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权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争的是消费者都熟悉的原“王老吉”红罐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在我国,“包装装潢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只是对那些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提供特殊的保护。其中,“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不为相关商品所共同使用,而且这种“特有”的显著性非常明显。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有文字、图案、色彩等,它们共同组合成一种标志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相关的广告宣传品上,是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记。尽管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也可以起到区别作用,但其实质上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实用化与美化设计。因此二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互相独立,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当然的附属关系。

1995年红罐“罐贴”的包装装潢由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亲自设计并面世,1998年陈鸿道将该项专利许可给加多宝公司用于生产销售“王老吉”凉茶,“红罐”凉茶即由此而来。201年加多宝公司将“红罐”包装上原有“王老吉”字体改换为“加多宝”字体后,凉茶销量与之前相比,几乎没有太大变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消费者认准的是加多宝生产的凉茶,而不是王老吉凉茶,“红罐”脱离“王老吉”商标依然具有独立标识的作用,二者实际上并不具有附属关系。

3、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利益归属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利益归属问题都未做规定,司法解释也只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解释。《不正当竞争法律解释》规定对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在在后使用者与在先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时,在后使用者不能证明其善意使用时,其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时的权利归属于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者有权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是红罐包装的在先使用者,而广药集团则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红罐包装相类似的包装、装潢,毫無疑问其为在后使用者。根据上述解释,“红罐”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同时笔者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商誉的形成付出较多的经营者,基于公平原则也理应将其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联系,使其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合法权利主体。陈鸿道不仅设计了红罐包装,而且在经营中不断加大市场宣传力度, “红罐”的市场价值是由加多宝公司努力缔造的。而广药集团不仅对王老吉商标的推广没起到太大作用,对“红罐”包装的贡献可谓杯水车薪。按照“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加多宝集团凭借对“红罐”的付出理应成为该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主体,这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不是结果的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下午对该纠纷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对此,加多宝当庭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目前,由于加多宝方面提出上诉,红罐包装装潢案的一审判决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在法学界,红罐归属问题引发的热烈讨论还在持续。红罐之争到底谁能胜出,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秦凤来.加多宝与王老吉包装装潢权案分析[D].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 2014.

[2] 冯 靓. 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以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争夺战为例[D]. 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 2014.

[3] 向 波. “不劳而获”的现实与“公平正义”的神话?——原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利益归属法律分析[J]. 知识产权, 2012(12).

【作者简介】

王姣明(1991—),女,安徽安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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