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2016-10-21何坤
何坤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显现。污染源主要表现为生活和农业生产垃圾以及外源污染;针对农村环境问题表现为立法及公众关注少,环境执法难以及地方政府在污染防治等方面投入不足。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需要立法给予更多的关注,加强环境执法,增加在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以及提高公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F205;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42-01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转型,我国对环境问题关注显著增强,环境问题屡屡被公众提及,立法也给与了相当的回应,环境立法迅速、全面发展。其中,城市环境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城市环境污染话题经常为公众所谈及,在此背景下,城市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与此相对,公众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关注明显偏低,几乎处于被遗忘的边缘。而事实上农村环境问题却时有发生。本文拟以川北某区为探究对象,揭示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现状,分析原因,并尝试着提出解决对策。一、农村环境污染基本现状
根据笔者对该区调查,其污染主要有,生活垃圾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以及外源污染。分析如下:
其一是生活垃圾。近年来,农村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垃圾数量快速增长;长期以来对这些垃圾随意扔弃;其名目繁多,大部分难为环境所降解。该区的农村生活垃圾中塑料制品比例较大,多直接扔弃于低洼处,未做任何处理。除此之外,生活污水也是采直接排放的方式。这些生活垃圾对该地环境造成了较大的污染。
其二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广泛的使用农膜、农药、化肥等。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农膜、农药残留于田间、土壤。残留的农膜会危害土壤环境甚至农作物生长,农药残留则可能造成土壤、大气、水体等污染。收获期间对秸秆的直接焚烧也成为大气污染源。
其三是外源污染。即城镇污染物转移到农村,这一点在乡镇身上尤为明显,由于大多数乡镇并未建立完备的垃圾处理设施,多采用于农村荒处堆放。其中垃圾液体会渗入地下水系统中,而在该区农村的绝大部分地区,饮用水依靠自掘水井,饮用水质量堪忧。这些垃圾还会产生恶臭,滋生蚊虫等。外源污染在农村环境污染中有逐渐成为主要污染源的趋势,尤其应慎重对待。二、该镇农村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农村环境污染的造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如下:
其一是长期以来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关注较少。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关注的重心在城镇而对农村较少关注,这不仅表现在环境立法对农村环境污染关注少,无专门的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也表现为公众对农村环境的过少关注。正是因为如此,农村地区往往遭致外源污染:城镇环境为公众关注的重点不能随意堆放垃圾,而农村环境由于缺乏公众关注则成为不二之选。
其二是农村地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不健全。《环境保护法》明确規定了各级政府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方面的投入。但在笔者调查的该镇农村,对于固体垃圾处理兴建只有为数不多的垃圾池,由于数量少再加之农村地区住户分布呈分散状态,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
其三是农村自身条件限制以及农民环保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广大农村地区虽经济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人们主要关心的仍是如何增加收入,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自然较低。除此之外,由于农村居民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加之环保宣传多流于形式,造成了其环保意识以及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其四是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不力,环境执法难度大。这首先体现在环保部门人手不足,对于监管广大的农村地区环境则显得捉襟见肘;且农村远离城市,环境监管执法难度大。其次是对农村地区监管取证困难,环境污染追责困难。三、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对策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以及公众对其关注不够;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财政投入不足;农村居民环保法律意识不高以及环境监管、执法等存在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之法。
其一是要加大立法对农村环境污染的关注度,面对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要更新立法观念,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视。对此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包括乡村,体现了立法对农村环境的关注;其二是农村环保方面的基础设施不健全造成了农村地区难以消化内源污染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而健全基础设施则要依靠政府的行政给付义务的履行,新《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地方政府应当为改善农村环境而增加在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上的投入。其三是在执法层面应作到强化执法力度,对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要健全问责机制,增强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对此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除此之外,由于环境保护部门人力资源有限且对农村地区环境执法难度大,对于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防治要发挥好基层组织的辅助作用。其四是要培养公民积极关注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长期以来公众关注的重心在城市,农村环境问题很少进入公众视野。而那些进入公众视野的农村环境污染事件往往已是相当严重了,如“癌症村”。因此,要明确公民的环境权,注重提高公众环保法律意识,强调公众参与。[参考文献]
[1]高晓露.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9(02).
[2]彭小燕,贾欢.论环境公平视野下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3]胡敬.环境公平视野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J].商,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