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基本问题探析

2016-10-21操龙飞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问题

【摘 要】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对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专家辅助人制度采取简约式立法模式,规定缺乏操作性,导致诸如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诉讼地位问题、出庭程序问题以及意见的效力问题尚未明确,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①,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对于增强控辩双方质证鉴定意见的能力,促进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质化以及减轻法庭对鉴定意见过分偏信等具有重要意义。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并没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直接确立,而是称之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值得注意的是,综观整部《刑事诉讼法》,“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称谓分别在第126条、第144条、第192条出现过四次,但前两次所指代的分别是从事勘验或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而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探讨的“专家辅助人”仅指第192条所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早已引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意味着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已确立,意义深远。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并没有得以明确,其中包括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诉讼地位问题、出庭程序问题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问题等。这些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学者们对此各抒已见,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此,有必要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深入地探讨,以期对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二、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

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决定了什么样的人有权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这是整个制度的基础问题,故应当予以明确。《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专家辅助人需具有专门知识,但需具备专门知识的内容、程度、取得的途经以及法院对此如何审查等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并未提及。理论界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大体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能够以专家辅助人身份进入诉讼并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的主体应符合法律关于鉴定人的有关资格条件②;反对者则认为前述观点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要求过高,专家辅助人只需拥有能够对鉴定意见提出反驳、质疑的相关专业知识即可③;还有学者提出,应根据委托专家辅助人的主体的不同对其资格条件作出区别对待,对于公诉人所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应符合鉴定人的资格要求,而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则仅需具备专业知识即可④。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在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较于公诉人在掌握鉴定人资源方面具有天然的劣势,倘若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采取高标准,将导致大部分专家辅助人因资格问题而无法进入法庭,而这些无法进入法庭的专家辅助人绝大多数是当事人方所委托的。在这种情况下,严格限定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无疑阻碍了当事人获取专家辅助人帮助的路径,不当地限制了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进一步加剧了控辩失衡的态势。⑤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具有高级职称的行业专家、高校学者、医院医生等,因不从事专门的鉴定工作而未申请鉴定人的资格,但其长期从事相关专业性工作,具备相当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允许其参与刑事质证活动,对于强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防止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过分偏信具有积极作用。对当事人方委托的专家辅助人采取较为宽松的资格条件,同时要注意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专家辅助人需提供经所在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工作履历和专业胜任能力,防止部分恶意当事人通过将所谓的“专家”引入诉讼活动而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三、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定位,才能更好地理解并发挥制度的应有功能。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刑事诉讼法》亦未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6条⑥对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概念作出界定,并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而专家辅助人并不在其中。因此,学界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独立诉讼参与人说”、“附属性的诉讼参与人说”、“证人说”、“诉讼代理人说”、“双重地位说”⑦。笔者认为,准确定位专家辅助人,首先相应正确区分专家辅助人与相关诉讼参与人。

(一)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意见的人。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二者均具备与案件中专业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其次,二者均具备可替代性,即担任的专家并非唯一的,发生特定情形时,可被其他专家替代担任;再次,二者意见的内容既可以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也可以是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对专业事项所做的分析判断;第四,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出庭的决定权都由法庭掌握。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同样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首先,二者的诉讼地位不同,鉴定人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人,而专家輔助人的诉讼地位法律未明确规定;其次,二者发表意见的效力存在本质区别,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专家辅助人所作出的专家意见,只是针对鉴定意见作出的反驳、质疑,不具备证据属性,法官只能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二)专家辅助人与证人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专家辅助人与证人出庭的决定权都由法庭掌握。二者的区别较多:首先,了解案件情况的时间不同。证人在案件发生之时即了解案件情况,而专家辅助人是在案件开始之后因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才了解案件情况;其次,证人证言属于法定证据,而专家辅助人意见并不是;再次,证人陈述的内容只能是自己亲自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不能对案件情况作出自身的判断,而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则不受此限。最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了解案件情况就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专家辅助人则可以被替代。

(三)专家辅助人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专家辅助人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似之处较多,如他们作出的意见都不属于法定证据,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考虑亦可以不考虑;他们都具有可替代性,且参与诉讼的费用都有委托主体承担。不过,他们并非完全相同,专家辅助人需要具备某些专业知识,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无需具备这一条件;专家辅助人仅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参与所有证据的质证过程。

(四)专家辅助人具有诉讼参与人地位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专家辅助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中的任何一种。但法律规定其可以参与诉讼活动,就应当对其身份作出明确定位。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应具备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理由是:首先,从《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看,立法者更倾向于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比照鉴定人来规定;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来刑事诉讼证据中鉴定意见的比例将大幅提升,为了有效质证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必然会被大量使用,将专家辅助人定位为诉讼参与人有利于应对未来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需要明确的是,专家辅助人所享有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具有特殊性,特殊性表现为其存在具有天然的依附性,即專家辅助人出庭需要以鉴定意见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中不存在鉴定意见,则专家辅助人无法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可以说,专家辅助人属于较鉴定人及与鉴定人平行的证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低一层级的下位诉讼参与人。⑧

四、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问题

(一)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启动程序

首先,启动主体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不应享有启动程序的权利。其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应当达到足以使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产生疑虑即可。再次,申请的时间应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最后,申请人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这是为了避免申请提起的随意性,将那些试图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来拖延诉讼的当事人隔断在程序开始之初。需要指出的是,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应承担证明鉴定意见不真实的证明责任。申请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只需使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即可。

(二)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审查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公诉人、当事人等提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进行审查,但法院如何审查、审查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未给予答案,司法解释也只是用了“有必要”这样模糊不清的标准作出解释,这就赋予了法官把关专家辅助人进入诉讼的权利。由于缺乏对“有必要”的详细规定,会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差异性,不利于法院权威的树立。因此,应合理确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审查程序。

第一,应当对专家辅助人有无出庭必要进行审查。鉴于审查程序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允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质证过程,并不涉及实质性的实体问题,因此只需停留在形式审查即可。也就是说法官只需看到申请人已经提交了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初步材料并且书面说明了理由即可,至于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问题,需要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方可决定。第二,应当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事实上,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是否有能力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只有在法庭质证过程中才能够充分的体现,但为了防止恶意当事人利用所谓的“专家”恶意拖延诉讼,法院应在审查过程中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证明专家辅助人具备专业资格的各种材料是否提交。第三,应采取形式审查方式。法院审查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如是否有明确的申请理由,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证明材料是否提交,申请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申请人的救济权

当法院认为专家辅助人没有必要出庭而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时,申请人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未给出答案。笔者认为,应赋予当事人复议或重新选择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但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申请复议或重新选择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只允许使用一次。

五、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问题

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并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及时纠正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错误认识。为了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如何确定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则至关重要。而《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不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适用专家辅助人意见。

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具有证据属性,理由是:首先,从证据的定义来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发表意见的目的在于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作用对象是鉴定意见本身,而非案件中的某一具体事实;其次,《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而专家辅助人意见并不在其列,专家辅助人意见因不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而不属于证据范畴;再次,如前所述,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存在诸多差异,不能将专家辅助人意见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混为一谈。

否定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属性,并不意味着专家辅助人意见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于法官定罪量刑毫无作用。事实上,专家辅助人意见是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意见作出准确判断的重要材料。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是科学性,不为外行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所熟知,对其审查质证的手段和方法相对独特。⑨司法实践中,作为“门外汉”的当事人和法官往往在质证过程中面对鉴定意见而无从下手,在无法有效掌握和运用质证方式的情形下,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流于形式,使一些欠缺科学性、准确性的鉴定意见成为定案依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改善这一尴尬处境。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如同辩护人针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一样,为法官判断取舍鉴定意见提供一种思路、参考。倘若,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具有合理性,而鉴定人不能对此予以合理解释,法官结合其他证据仍不能认定该鉴定意见时,则将该鉴定意见从证据体系中剔除,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重新鉴定。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意见对于法官准确认定鉴定意见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操龙飞(1992.9-),男,安徽滁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政法论坛[J].2012(5).

[2]汪建成.司法鉴定模式与专家证人模式的融合——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2011(4).

[3]吴高庆,齐培君.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完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J].2012(3).

[4]王跃.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为切入点.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2014(2).

[5]卢建军.司法鉴定结论使用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兼论我国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证据科学[J].2010(6).

[6]陈瑞华.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中国司法鉴定[J].2005(4).

[7]樊崇义,郭华.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下).中国司法鉴定[J].2005(3).

[8]常林.司法鉴定与“案结事了”.证据科学[J].2008(2).

[9]左寧.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论略.法学杂志[J].2012(12).

[10]常林,李苏林.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关键问题探讨.中国司法鉴定[J].2013(4).

注释:

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②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政法论坛[J].2012(5).

③汪建成.司法鉴定模式与专家证人模式的融合——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2011(4).

④吴高庆,齐培君.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完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J].2012(3).

⑤王跃.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为切入点.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2014(2).

⑥《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⑦吴高庆,齐培君.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完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J].2012(3);卢建军.司法鉴定结论使用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兼论我国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证据科学[J].2010(6);陈瑞华.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中国司法鉴定[J].2005(4);樊崇义,郭华.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下).中国司法鉴定[J].2005(3);常林.司法鉴定与“案结事了”.证据科学[J].2008(2).

⑧左宁.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论略.法学杂志[J].2012(12).

⑨常林,李苏林.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关键问题探讨.中国司法鉴定[J].2013(4).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避开“问题”银行股
演员出“问题”,电影怎么办(聊天室)
韩媒称中俄冷对朝鲜“问题”货船
“问题”干部“回炉”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