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2016-10-21
政策吹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32号)
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41号)
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定位,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全国每年选拔招募2.5万名、五年共12.5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16号)
各市(州)在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18号)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原则上调整到0.5%以内。
授权发布:《四川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审核,现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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