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公司财务舞弊问题研究
2016-10-20王佩琪
王佩琪
【摘要】上市公司频频出现财务舞弊问题,欺诈上市也时有发生。本文主要对海联讯财务舞弊的手段以及动因进行了分析,对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海联讯 财务舞弊 动因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77),成立于2000年1月4日。从2002年开始,海联讯就有了IPO冲动,将上市的目的地选在了境外,但于2004年终止了境外上市计划。2008年,决定回归境内上市,由于核心竞争力不够突出以及之前的“红筹架构”模式牵扯到非常多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2009年上会被否。最终于2011年11月23日成功上市,登陆创业板。2013年3月21日,海联讯公司因2009—2011年期间,虚构应收账款收回,部分销售收入涉嫌造假,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10月21日,深交所认定了海联讯财务舞弊的事实,发布了《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作出了处分决定。201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一、海联讯舞弊手段或违规表现
(一)涉嫌欺诈上市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根据海联讯招股说明书和2011年的年报,海联讯的2010年、2011年的净利润分别为4846.28万元、6273.23万元。但是根据其2013年公布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及12年年报,调整之后的净利润则分别为:3956.52万元、3994.35万元,虚增净利润2278.88万元。根据其2014年公布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及13年报,调整之后的净利润则分别为:3597.45万元、1915.90万元。与之前2011年的年报相比,共计虚增利润4357.33万元。表明公司上市前近两年的利润并未持续增长,而且营业收入增长率也未达到30%。由此可见,海联讯既第一项指标,也不符合第二项指标,有通过财务舞弊欺诈上市之嫌。
(二)虚增净利润
2011年上市当年,净利润虚增2278.88万元,净利润从6273.23万元调减至3994.35万元,虚增部分为实际利润的57.05% 。2013年公布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1年年报的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2011年公司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司分别少计了117.97万元、182.58万元、455.96万元,并且多计營业收入1592万元。海联讯公司正是通过这种多计收入、少计成本及费用的伎俩,虚增净利润。
(1)虚假冲减应收账款。海联讯存在向股东、高管及非客户第三方融资冲减应收账款,并于下一会计期初转出资金、转回应收账款情况,这种行为就像是“开淘宝店冲钻”。天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海联讯调整2010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13亿元,2011年该指标为1.33亿元,两者合计高达2.46亿元,然而海联讯并未在财务报表中详细列出应收账款方的名称。并且2010年度和2011年度确认的部分营业收入分别计1099.20万元和1815.13万元,对应账挂应收账款合计3180.1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曾有收款记录。
(2)年终奖金推迟计入成本费用。正常情况下年终奖金应年末计提,而海联讯于次年发放时才确认成本费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年终奖金进行计提。调整2011年跨期确认的年终奖金,即应该调减2011年度销售费用14.55万元,调增管理费用182.58万元,调增应付职工薪酬488.72万元。
(3)外包成本推迟确认。外包成本的推迟计入确认,同样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影响了应付账款科目。根据12年年报需要调整2011年跨期确认的外包成本,即调减201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369.72万元,调增2011年度营业成本117.97万元,调增应付账款487.69万元。
二、海联讯舞弊动因分析
(一)达到资本市场要求
公司上市,可以使公司拥有直接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低成本资金,便于发展。从海联讯历经9年的上市之路可以看出,海联讯一直在IPO的道路上努力,然而这些创业板上市的门槛要求无疑给海联讯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成功上市,获得资本市场的资源,海联讯便打起了财务造假的主意,信息虚假披露,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欺诈上市。
(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大多数是由大股东担任,董事会并不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是各大股东利益的体现。公司的管理层、治理层基本受控于控股股东,从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无法有效运行。由于三大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就有了沆瀣一气的机会。
(三)违规成本低
现有监管机制对企业造假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以起到警醒作用。4位股东至2014年累计持有上市公司近8600万股股份,按其2014年6月9日停牌时的收盘价12.58元测算,其市值高达近11亿元。按照2014年9月26日的收盘价格18.21元,甚至达到了15.7亿元。如果没有上市,4位股东持股估值根本不会有这么高。
2014年11月6日,证监会决定对海联讯处以782万元的罚款,对信息披露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合计822万元。证监会对章锋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1203万元的罚款;对邢文飚、杨德广每人分别罚款60万元;对孔彪和苏红宇每人分别罚款50万元;对其他12名责任人罚款25—30万元不等。虽然造假成本巨大,但是用这些代价换取更为高额的市值,其违规成本是相对过低的。
(四)外部审计监督不力
外部审计包括了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审计的主体。而作为海联讯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连很明显的财务舞弊手段都没有发现,2008年—2011年间一直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外部审计监管的不力,使上市公司存在侥幸心理,甚至忽视外部审计,也更加肆意妄为,给实施会计舞弊创造了机会。
参考文献:
[1]李寿喜.世纪国内外上市公司重大舞弊案例研究—为什么一流的企业和人才会舞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