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理人的股票期权中会计确认问题分析
2016-10-20侯丹丹
侯丹丹
【摘要】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主要探讨三个问题,即:经理人股票期权是否应该确认;应确认为什么;何时确认?根据基本的会计理论和美国的财务会计的概念,可以确认,经理人股票期权应加以确认,并应确认为费用,而且在股权数和行权价格能够确定的第一日期确认经理人股票期权。
【关键词】股票期权 经理人股票期权 会计确认
经理人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又叫经理股票期权、经营者股票期权、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等,是一种将股票期权应用到激励制度中的“以未来收益激励现在奋斗、以长远发展约束短期行为”的产权制度安排和价值约定方式,被称为经理人的“金手铐”,它首先产生于美国。本文对经理人的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的研究也将借鉴此思路,主要探讨三个问题,即:经理人股票期权是否应该确认;经理人股票期权应确认为什么;经理人股票期权何时确认?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是否应该确认
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确认观点。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7 号会计准则“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观点为代表,认为股票期权使企业与经理人之间达成一种合约,股票期权行权以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收付,因此不能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也无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只要在备查簿中记录即可。第二类是确认观点。以美国的FASB 和APB25 号意见书为代表,主张将经理人股票期权进行正式的会计确认,引入会计报表。现在绝大多数人都赞成这个观点。本文认同以上观点,即应该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经理人股票期权,理由如下:
(1)从确认的基本含义来讲,应确认经理人股票期权具体的经济事项要进行确认的话,首先要符合某一报表要素的定义,而且必须达到实际确认的标准,方能进入有关的账簿和财务报表。
(2)从股票期权的性质来看,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虽然持有者行权的方式受到限制,但是,与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票期权一样,经理人股票期权也有价值。投资者用现金购买股票期权,而经理者通过提供劳务以获得现金、股票期权和其他福利;赠予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公司获得的是经理人提供的劳务。
二、经理人股票期权应确认为什么
关于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什么的问题,现在学术界有很多观点,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费用观点。这种观点以FASB 和APB25 号意见书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应该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补偿成本,进行费用化的处理。第二种观点:将股票期权确认为或有事项。有不少的会计学者认为,股票期权实际上是企业给与期权持有者的一种或有报酬,这种期权可以使企业产生或有认股权(属于或有资产),同时产生或有普通股项目(属于交付普通股的义务)。第三种观点:将经理人股票期权当作一种特殊的权益来处理。按照所有者应享有的权力划分,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属于权利,按照负债的性质划分经理人股票期权也不属于负债,所以它既不是负债也不是权益,而是兼两者的性质,在不改变现行会计模式的情况下,把经理人股票期权当作一种特殊的权益来处理比较恰当。本文认为应当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一项费用。
三、经理人股票期权何时确认
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确认时机是指何时将股票期权在会计上作为一项要素加以记录和列入会计报表,通俗的讲就是何时记账和呈报问题。与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确认的时点相关的日期主要有以下几个:赠与日(Grant Day),即雇员与雇主之间签订协议之日。根据协议,如果特定的条件符合,那么雇员有权利在未来某日收到若干的期权。服务日(Service Day),即雇员为获得期权而需要履行劳务的日期。授予日(Vesting Day),即雇员符合了所有必须的条件从而可以无条件地获得股票期权的日期。行权日(Exercise Day),期权被履行的日期。
按照美国的第25号意见书的规定,经理人股票期权的计量日是满足下列条件的第一个日期,即:第一,经理人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可以确定;第二,行权价格可以确定。这两个事项都已知,报酬才可以计量。在确定的股票期權计划下,计量日就是赠与日,因为赠与日是经理人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和行权价都可以确定的第一个日期;在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下,计量日通常就不是赠与日。本文赞成美国对计量日的确定的方法,理由如下:
(一)符合与确认时点有关的会计理论
SAFCNO.5的四项基本标准主要回答了“能否”确认的条件而没有回答“何时”确认的问题。权责发生制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补充规定:收入在实现时确定,费用在支付义务发生时确认,同时,应遵循配比原则。而初始确认(Initial Recognition)是指:当一项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并符合确认的标准时就应该予以纪录并记入财务报表。初始确认是任何一个项目的第一次确认。
(二)符合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特性
经理人股票期权是一种看涨期权,它的报酬与风险是不对称的。企业授予经理人一定的股票期权,对于它来说其风险是无限的,即:股票行情的变化不在它的掌握中,经理人可能努力工作也可能不;但他的报酬是有限的,即它只能获得经理人的相关服务。而对于经理人来说他的风险是有限的,而他的回报是不可预测的是无限的。
根据权者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当企业赠与经理人股票期权时,企业就已经没有对期权的决定权了。期权的执行或不执行,是由经理人的表现决定的,企业只能被动的受支配。因此,最理想的计量时间应该是赠与日(Grant Day)。然而,一项事项能否被确认还要符合确认的基本标准,否则也是不能确认的。所以,规定经理人股票期权的计量日是满足下列条件的第一个日期,即:第一,经理人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可以确定;第二,行权价格可以确定,这是很合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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