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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服务中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016-10-20王一竹

商情 2016年8期
关键词:医疗服务知情权保护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自身知情权保护问题逐步重视,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知情权更成为问题的焦点。本文拟对医疗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比较,分析目前我国医疗服务中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保护患者知情权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医疗服务;知情权;保护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在医疗服务中患者知情权被侵犯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医生精力和时间有限的原因。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匀导致人们相信大医院不相信小医院,都喜欢去大医院就医,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医院的医生们一天要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因此造成客观上没时间和精力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履行告知的义务,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第二,医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原因。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改革尚在进行当中,一些医院实行科室承包制,同时“以药养医”现象在我国各种医院普遍的存在,这就造成部分医生为了本人和本科室的经济利益,不顾职业良知,不愿意让患者知道太多,故意不尽充分告知义务,故意让患者多做检查、做费用高的检查,给患者多开药、开贵药,或者在本不具有相应治疗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虚假告知,强行挽留患者或不及时告知患者转院治疗,不仅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也耽误了患者的救治。

第三,医疗行业通行做法原因。大多数医生病历书写不工整,仿佛天书,患者虽拿到医生书写的病历,但却无法识别,想知道的东西根本无从知晓,实际上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另外还有的医生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诚心和耐心,对患者的询问极不耐烦,三言两语予以打发甚至冷言冷语,使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实现。

在我国,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目前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病理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而没有规定患者对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享有知情、复印或复制权,这不利于患者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和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

第二,患者知情的时间、方式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患者知情权,但对患者应当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对哪些内容享有知情权,以及知情所应达到的程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令患者和医方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

第三,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患者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却没有对医方侵犯患者知情权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

笔者认为在医疗行为中患者只有获知有关医疗信息,才能自主地对医疗者、医疗方案与手段进行比较、权衡与筛选,如若出现医疗纠纷,只有事先有效地保护了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醫疗行为中要落实的患者知情权应做的以下几方面。

第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治疗前,应当实事求是地给患者提供与其做出同意决定有关的信息,如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护理过程、治疗结果、具体医疗费用开支情况等。

第二,建立知情权的保障制度。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包括公示公开制度、告知制度等方面。

第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医务人员必须本着谨慎的态度,遵照医疗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常规开展医疗活动,才能创建出一个较低风险的医疗环境,从预防差错、暴露差错和减少差错的后果等全方位地提高病人的安全。倘若医务人员未能依照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诊疗常规而开展医疗活动,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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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一竹(1990-),男,辽宁营口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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