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6-10-20翟文静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业为核心运行和发展的,而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表明保险代理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违规代理现象十分严重,这不仅侵害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全面系统地探讨与研究保险代理制度,对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保护投保人、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行为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发展,保险产品需求骤增,保险业的运行与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的支持。保险代理制度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主要的运作模式,保险代理人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主力军。但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违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保险代理制度进行深层次探讨,为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对策。最后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政策建议,这是本文的最终目的。
1.保险代理制度的简介
保险代理制度是通过代理人展业的一种保险营销制度。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制度首先应当是一个经济概念,即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为适应保险产品的交易需求而产生的一种经营形式,这是其本质所在。保险代理制度的法律概念只是对其经济学层面的概括和解释而已。从经济层面上进行分析,可以更深入地揭示保险代理制度的内涵。从法律研究的角度出发,应结合保险代理制度的根源来进行分析,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促进对保险代理的约束和规范,推动保险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从经济主体的最大化行为、有限理性假定等理论可知,节约交易费用,增加利润是保险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所在。可见,代理制度的运行也是具有成本的。在该成本的分摊过程中,对于国家而言,它要为保险代理市场的规范化运行进行努力,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机关在建立、健全保险代理法律制度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工作需耗费的成本。应该指出,国家以及保险代理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需要共同努力,维护保险代理制度的有效运转。不可能把维护代理制度有效运行的成本全分摊给国家。法律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可見,所谓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人与代理人签定代理合同,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代理人支付手续费的行为。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它决定了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由保险人承担。
2.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2.1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历史
以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为线索,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分为三个时期。
前期:单一的兼业代理时期
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到1986年间保险市场为中国人保独家垄断时期,中国人保采取了兼业代理人的形式,其市场代理模式为多渠道、广代理,通过大力发展行业代理和农村代办来拓展业务。可见,兼业代理人自保险业恢复以来就存在,且是核心的代理力量。专业代理人与个人代理人则是在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代理形式。我国早期存在着与个人代理人相似的代理人,即中国人保在城市以招聘临时工为主进行代理,后来逐渐演化成职业代理人的代理形式。1986年后,平安保险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出现从形式上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局面,但保险代理模式并未发生变化,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仍处于初步建设时期。必须要提到的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展主要是通过农村代办所来实现的。
中期:以个人代理人蓬勃发展为代表的时期
1992年到2000年,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得到充分发展,进入了以寿险营销制为代表的个人代理人时期。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引入了寿险营销模式。严格来讲,当时尚没有法律认可的个人代理人形式,寿险营销模式中自然渗入了以劳动关系为管理特征的法律因素。1996年以后,国内各保险人纷纷采用了寿险营销制。1997年,寿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了产险的保费,达到630 亿元,同比增长85%,寿险市场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凸现出来。随着寿险市场的扩张,个人代理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后期:代理制度的全面发展时期
在二十世纪末的几年中,除了个人代理人迅速发展外,国民、国泰、合盟等专业代理人相继出现,保险代理人走入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轨道。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根据入世有关协议的要求,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更为全面、迅速,保险代理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至2002年下半年,我国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达到 86288家,虽然离中国保险市场的需求尚距离很远,但其发展速度是很快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有 120多万寿险营销员,个人营销业务已经达到所有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80%以上,实际从事保险产品推销的个人则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保险代理人出现多样化的趋势,保险代理制度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2.2 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现状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保险从业人员队伍规模已接近600万人,其中保险代理人队伍达到505万人,而2014年年末保险代理人的数量为325.29万人,即今年以来保险的代理人暴增近180万人。根据新华保险刚刚召开的2016年度工作会议,过去一年,新华保险仅个险渠道队伍规模接近26万人,同比增长48%,其中新增人力同比提升68%。其他渠道也保持较高增速,如续收渠道人力规模同比增长约43%,银代渠道同比增长约25%。在银代渠道中,一支致力于提供高端服务的财富渠道队伍也实现了快速组建,人数达到7000余人,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制约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3.我国保险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保险代理人无明确的法律地位
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与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导致我国保险代理人仅作为单独的个体开展保险业务,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只依靠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作为收入来源。在实践中,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含混不清,这是导致我国保险代理市场诸多问题的核心原因之一。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法律相关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保险代理制度有效运行主要是保险代理市场中各经济主体的任务。保险人与寿险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是代理法律关系。保险人授权寿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二者所签定的是委托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严格说来,双方签定委托合同,保险人发放展业证书与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尽管在目前一段时期内应承认这种特殊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日常管理中的半员工管理,但必须认定二者间为代理法律关系。
3.2 保险代理人监管体系问题
其一,行业组织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企业自律性的组织,应根据保险监督机构的授权,协助监督机关监管保险同业,并强化行业自律,协调保险同业间和同业外的关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其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无资金、无专用场地设施、无保证金”的“三无”状况,致使监管机关对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只能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实现监管意图,这使得相关的监管政策无法在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得以彻底贯彻。
3.3 保险代理人收入不稳定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产品推广的个体,独立于保险公司,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员工待遇,需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加入保险代理人行列,养老、医疗等问题只能个人解决,或在社保流动窗口缴纳,或购买商业保险,这不但增加了日后开支,还隐形降低收入水平;另外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源于从保险公司获取代理手续费,无法获取保单时,保险代理人将不再有经济收入,在没有最低收入保障的现状下,保险代理人的流动性较大,为保障保险公司业绩,各种素质水平的代理人将进一步拉低保险服务水平,后续服务不能满足现有的保险产品,形成素质低—服务差—整体获取保单难—低收入的恶性循环。
3.4 佣金激励机制存在缺陷
现行佣金制度导致保险营销人员行为短期化。2004年底我国初步放开保险市场后,民营资本和外资保险纷纷进入,各保险公司混业布局,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在委托—代理制度下,代理人的经济地位直接体现了委托人对其实行的激励和约束。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激励机制的一个很大弊端主要体现在佣金提取机制上。当前我国保险人一般都将首期保费的较大比例作为佣金支付给保险营销人员,其后各期的佣金比例逐年递减直至停止发放,佣金比例总体上呈“头重脚轻”的变化趋势。可见,保险公司的佣金制度具有“注重短期利益”诱导暗示性,这种佣金提取機制虽然有利于积极调动代理人拓展新业务,但极大地诱发了保险营销人员的道德风险,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代理人的报酬收入与其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合理的委托—代理契约应该让代理人承担一部分结果不确定的风险,但是现行的佣金提取机制只注重激励代理人收取保费,忽略了代理人理应承担的由其行为导致的退保、投诉等不确定风险。第二,约束机制长期缺位,代理人的违规成本太低。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缺乏有效的经济约束手段,保险代理人市场退出的机会成本很小,这在客观上也诱发了保险代理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并且频繁在保险公司间跳槽和随意进行职业转换的行为。
4.完善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对策
4.1 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需求,提高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面对参差不齐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单一的个人代理或者公司制的代理无法满足市场的变化与发展。开展多元化的保险代理制度成为我国今后发展的新趋势:对我国现行个人代理制度加以改革,根据管理能力和代理素质水平,注册个人保险代理人,并作为一家机构进行运营监管,与市场上的保险代理人差别化,提出精英代理,从良莠不齐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中脱离出来,直接从民众认可度上提高法律、社会地位。
4.2 改善保险代理人收入水平
加强保险代理人可持续收入水平,可降低当期佣金的发放比率,延长佣金的发放年限,提高后期佣金的额度,均衡代理手续费发放水平,通过可持续的收入保证保险代理人队伍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逐步提高代理人社会地位与素质水平。
4.3 建立考虑激励时限的佣金制度
保险营销人员销售保单的基本目的就是获得经济利益,保险公司与营销人员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佣金收入是保险营销人员经济收入中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保险营销人员都严格按业绩获得佣金。当前的保险代理激励机制有效促进了保险营销人员的展业积极性,但无法避免前期高佣金带来的保险营销人员的短期行为。从业务实践的角度来看延长约期从而抑制保险营销人员的短期行为是必要的,但延长约期后又不利激励营销人员。这就是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的激励冲突。
在设置首、续期佣金率时,应充分考虑激励系数对各期佣金的弹性系数随时间的推延而呈下降趋势,充分发挥首期佣金在鼓励代理人多展业上的激励作用,保证在首续期佣金率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为了更好地鼓励保险营销人员,风险佣金份额应当随着风险厌恶程度,市场波动方差和努力成本系数的增加而减少。因此应根据市场的情况予以调整,使得激励系数、各期佣金率反映市场风险的变化。
5.结论
综上所述,推行保险代理制度是保险制度改革和企业市场化的必然要求,保险代理作为保险市场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保险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只要我们把握时机,从严管理,规范经营,必将推进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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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文静(1989.08-),女,河南新乡人,硕士在读,陕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