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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放火,判刑不冤

2016-10-20

现代家长 2016年8期
关键词:邵某重大损失公私

问:今年清明节期间,我家后山发生了森林大火,受灾面积50多公顷。灾后勘查鉴定,火源是我家邻居邵某家的坟地。原来,邵某烧纸祭奠先辈后匆匆离开,灰烬没有熄灭,被风一吹,引燃了旁边的枯草,继而引发森林大火。邵某因失火罪被判刑3年。邵某的家人一直不服,认为引发森林大火实属意外。请问,邵某被判刑到底冤不冤?

赵鹏举(江西吉安)

律师意见: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做出了规定,因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邵某在祭奠时,因过失引发森林大火,造成50多公顷林地受损,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15条第2款中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他被判刑不但不冤,而且量刑较轻。

近年来,清明节期间因扫墓焚烧纸钱而引发火灾,甚至构成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种祭祀方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慎终追远是一种美好情感,但表达方式应逐步向更为现代和文明的方式过渡。希望广大群众能以此案为戒,安全、文明地开展祭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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