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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视角下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

2016-10-15赵越

财讯 2016年34期
关键词:民营化公民公众

赵越

善治理论 民营化 政府责任

善治理论与政府责任

善治作为创新性社会管理的过程,其实质是各种管理方式的有机统一,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和公民本位化,通过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协商,使公民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决定力量。善治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主要提倡“公共治理”和“协同治理”,即多元治理,积极探索政府与社区,与社会组织,与企业,甚至与个人等利益主体相互合作。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以一种更加积极的服务角色出现,承担自身的责任,建立起以公民为核心的多元社会治理结构,构建良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长期以来垄断市场,往往形成了许多公共产品价格高昂但却难以令公众满意的尴尬局面。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政府不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导致了政府规模的不断扩大,机构臃肿不堪,难以应对迅速变化的外在环境也难以对公众的需求及时作出回应。这些并不符合善治理论的要求,我们必须探索政府高效率高回应性运作的模式。

民营化与政府责任

在当今社会,政府行政体系与市场体系成为控制社会、影响社会的最大的两股力量。实践证明,政府与市场的控制都有一定的缺陷,不可避免的存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为了更好的创造社会价值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实现最大程度的“善治”。

正如奥斯本和盖布勒所言,政府应该转变自身的角色,由“划桨者”变为“掌舵者”,更多的关注决策层面的问题,而不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划桨”上。那由谁承担“划桨者”的角色呢?答案便是政府与私人企业与第三部门合作,简称民营化。正如民营化大师萨瓦斯所言,民营化改革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将市场机制引人公共服务的领域。民营化的过程体现了为了向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与私营企业相互合作,构建竞争的平台,为公众选择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民营化的出现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政府由服务的“提供者”变为服务的“选择者”,在诸多竞标的企业中选择最优质的企业,大大降低了成本并且有效地回应了公众的诸多需求。积极与社会组织,与企业互动大大提供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但我们必须注意的一点是,政府项目的外包不等同于责任的外包,任何时候政府都必须为公民服务,都必须承担外包中的风险和责任。过度的私人竞争会导致政府角色的迷失和责任的模糊,甚至會步入“私人垄断”的歧途。

善治视角下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

(1)奠定了理论基础

善治理论是在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日臻成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民营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各种问题渐渐暴露,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如何妥善处理好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责任与利益关系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善治的目标是始终不变的,那就是满足公众的需要,增进公众的利益,这与政府追求的目标不谋而合,民营化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政府将项目工程承包给私营企业,但并不意味着责任是私营企业的,也并不意味着承包出去的项目赢利完全市场化。协同治理下的善治理论更加强调风险共担,责任承担与权力协调,无论任何时候,政府服务的对象都是大众,任何形式的改变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更好的为大众服务。

(2)提供了价值导向

实践证明,善治理论已经渗入的政府与社会的各个角落,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具有“善治”的精神,更好的为公众服务。善治理论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它强调多元主体治理,强调回应性、公开、法治等精神,在“政府”和“市场”二元观点中加入了“社会”这一新的单元。它强调社会是整个过程的主体,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政府,民营化的目的都是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都应积极对公众的需求予以回应。因此,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公民应该以一种更为积极的角色出现,勇于表達自身的需求,转变以往的被动接受的观念,同时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起到监督的作用。

善治理论下如何完善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

(1)政府角色定位

善治理论的出现使政府更加理性的看待自身的角色。政府是社会活动的“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民营化亦是如此。政府应将自身定义为“管理者”、“监督者”,必须对承担民营化的企业认真考核,反复对比,做“精明的买主”。

善治理论更加强调政府的回应性,因此必须重视对民营化的监督与管理,对民营化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监管和问责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最集中的表现,单纯依靠市场是行不通的,无论任何时候,政府都必须是民营化的中心,都必须承担自身的责任。

(2)多元中心治理

善治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更加提倡社会多元治理,多中心治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社会问题纷繁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市场、政府、社会组织、公民都是其中的分子,要想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就必须明确各主体的角色,捋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政府与企业是民营化的两大主体,但并不是唯一的主体。公民、社会组织、社区单位等都是民营化的受益者与监督者。政府与企业承担自身的责任,力图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公民同样不能袖手旁观,要切实履行监督的义务,让民营化在阳光下进行。除此之外要努力构建公民与政府与企业间的信任机制,任何社会活动都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3)加强法制建设

我们提倡民营化,但同时必须加强对民营化过程的管理。善治理论为我们更好的完善对民营化中的政府与社会的责任承担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单纯依靠理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加强民营化过程中的法制建设,以此明确各主体的责任,规范民营化各个环节,让民营化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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