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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

2016-10-15王适竞倪维阳李俊卿

财讯 2016年34期
关键词:机制监管金融

王适竞 倪维阳 李俊卿

金融监管 合作机制 相关建议

引言

传统的国际法管辖原则存在的缺陷已对金融监管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国家对金融的单独监管是建立在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上,基本就是按照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具有充分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正确行使管辖权必须是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金融监管方面更是如此。

虽然世界和平是国际社会发展趋势,但是军事和经济威胁仍是目前妨碍国家管辖权的潜在原因。因此,国家管辖权具有的充分性以及不受别国干扰的性质都受到了限定,既然主权都受到了限制,则国家单独监管也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出现两个国家都主张金融监管的冲突或者两个国家都不监管的漏洞。由此看出,依据传统的国际法管辖原则很难区分金融监管的责任与权限,在当今的信息时代,急需新的监管模式来解决金融监管的跨地域冲突与矛盾。

国际金融交易发展的状况

(1)国际金融中心逐渐增多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在整个地球上形成了一个没有国家边界的市场,这让世界上的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有机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国际金融中心逐渐增多,金融国际化也势不可挡。

早期的金融中心比较少,也就只有伦敦、纽约、苏黎世、东京等几个国际金融中心,这些国际大都市的地理位置优越、金融服务完善、通信设施便利。20世纪60年代之后,由于新科技革命技术的进步,生产的国际化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国际资本流动史无前例,那些政局稳定,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发展迅速、金融机构及其设施完善的地区,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又发展成为新兴的国际金融中心,如新加坡、上海、中国香港、吉隆坡等。21世纪,国际金融中心的辐射网已经覆盖了全球,减少了地球上的金融盲区,有助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

(2)金融交易的形式繁杂

信息革命为国际金融交易准备的技术手段正发挥着巨大作用。当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缩短了各国市场之间和国际市场之间金融信息传递的时间,创造出了高效率处理大规模金融业务的技术手段。现在是电子商务时代,金融交易的平台变成了网络,许多业务活动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资金流动和业务清算不再需要时间等待,转瞬即可完成。

(3)创新也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交易载体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列国的金融业务机构纷纷想出了一些规避政府管制的方法,由此金融创新的形势一片大好,例如开拓海外市场等。新的金融市场、新的金融机构、新的金融工具屡见不鲜,比如离岸金融市场、跨国银行、金融产品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工具不绝地出现。金融交易的时效性与多样性都是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正是由于时效快、多样性,金融交易才会如此快速的发展。传统的国内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原来的金融监管机制,在种种庞杂的原因下,诸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制度和态度存在很大的不同,由此形成了很多金融监管技术上的缺陷和不足,无法满足金融全球化的需要,加深了国际金融业的风险性。就拿国际银行业来说吧,对它的银行监管措施也是有三点不足方面的。

(1)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原则和技术尺度都不统一。银行业的监管缺乏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准。例如,各国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就不完全统一,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国家根本就没有存款准备金制度。

(2)世界上还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它们的银行业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仍处于初级阶段,相对于日益迅速发展的国際银行业,他们的监管政策、工具和技术手段很难发挥作用,不能有效的监管和指导国际银行业。例如,我国当前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为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了一些法律根据,但是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差,而且监管内容简单,跟不上金融发展的步伐,同时还存在监管的空缺和不协调。科技地不断发展创新,信息产业的迅速腾飞,新型的金融业务开始接连不断地出现,如网上银行业务等,还有金融数据化,如网络虚拟资产,网上理财等,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困难,我国对这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3)各国的金融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差异较大,并不是每个的国家都有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且对被保险对象的确定原则和保护程度都不同。例如,各国对海外分支机构的保险制度就有三種,一是,本国单保;二是,他国单保;三是;两国共保。假若国际银行倒闭,则赔偿责任就不能轻易划清。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跨国银行进一步扩张以及它的海外资产不断膨胀,程度不一的金融监管技术是不能抵挡巨大的金融风险的。

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中存在

的问题

(1)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没有解决国家利益冲突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若想有效,就要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监管者应对监管标准达成共识;二是各国监管者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并尊重其他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当前的金融国际合作机制中并没有想象中的有效用。

虽说欧盟作为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表率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欧盟金融监管建立的基础是单一的欧洲市场,导致它的适用范围有缺陷,不能及于全球的金融监管。其次,欧盟的法制一体化必然使得一些国家付出代价,不能照顾到所有的成员国。不像巴塞尔委员会,“十国集团”都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相近,制定同步的金融监管政策相对较公平,而欧盟内的成员国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发展不同步,就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策略,而不能使用法制一体化的方式“一刀切”。

发达国家在金融衍生工具过渡阶段,决定是否要制定更直接的规章制度问题上,就有不同的观点看法;再如商业银行在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中呈现下降趋势,而新兴国家的商业银行依然是信贷、资金分配的主要渠道。商业银行的地位不同,也就要求采用不同的银行业监管策略,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处于成熟期,监管制度相对完整,也相对严厉,而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发展阶段,监管政策没有发达国家的监管程度严格。不管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偏向哪方,对另一方的金融发展都会产生影响,即使折衷处理,也会有不可避免的国家矛盾。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必须平衡国家利益冲突,发达国家也必须站在务实、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监管,并考虑发展中国家具体发展状况来建立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法律体系。

(2)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严重滞后

1.金融监管组织发布的决议不能保证实施

世界上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监管制度也有显著区别,要想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组织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世界上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国际组织,但是它们都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由其发布的决议,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难以在全球范围发挥有效功能,实现监管合作。例如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根据国际条约设立的,它的成立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它是一个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因此在巴塞尔体制中不存在国际法上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和协议。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成立虽有国际条约为依据,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但它的决议都以框架、指南、建议、原则等命名,不具有条约的性质,同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金融监管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应对各国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的监管制度,采取了满足各国需要的折衷性方案,这就不得不为成员国之间留有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使得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弱化。欧盟与之相比,这些缺陷都不存在,欧盟的决议在它的成员国内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欧盟是在欧洲市场建立的,它的适用前提是在欧洲区域内,不能及于全球。由此可见,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都不能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挥功效。

因此,建立世界协作性、监管组织势在必行,让每个国家都能参与进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并且,新的國际组织要有法律权威性,就像联合国所发布的决议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为了保证其决议真实有效地实施,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还需要具有相应的强制措施,保证其施行。

如前所述,当前比较系统规范化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统一规则是巴塞尔规则,然而,巴塞尔规则目前也远远不能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需求。金融衍生品是当今金融市场的主流,即创造了空前繁荣的市场和金融业务领域,也为投机倒把活动、金融诈骗活动埋下了祸根。近年来金融市场接连不断的危机都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有间接或直接的关系。

所以,要强化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则,重点是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规则制定,以确保国际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地有序发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趋向

(1)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范围变化

将来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主体包括各种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在范围上,将会涉猎所有的国际领域,在深度上将会波及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而提高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范围,把发展中国家也包含进来,这对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金融监管同样重要。发展中国家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将有助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还能加速金融监管的信息交流,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环境的形成。

(2)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式的变化

当今国际金融业的监管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一下四个方面:第一,风险监管代替了以前的合规性监管;第二,功能性监管发展成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变化方向;第三,市场规则和政府监管的理念逐渐树立起来;第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程度日益加强。

中国应对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议

(1)中国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状

中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在金融法律政策大都采取巴塞尔规则的建议,并且还参与了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在国际金融业交流中,我国一直表现的都很积极,同时也主动地以东道国的身份召开各种研讨会。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中国以前车之鉴,努力完善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在20世纪90年末,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虽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是就客观情况讲,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仍不完善,须亟待改进。中国应尽快提高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完善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早日与国际社会接轨。中国经济虽然在飞速发展,但是在金融监管方面却明显脱节。

首先,金融监管的政策法规不完备,有许多金融业务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加上中国社会固有的人情世故的外部环境,导致监管效力大打折扣。例如,电子商务,现在是我国当前的热点,而关于它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还有许多方面的监管处于漏洞状态。目前出现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淘宝刷单,也就是商家出本金和佣金,请网络用户到他的店里购物,然后提交好评,提升商家店铺的声誉。这样的行为明显就带有欺骗其他消费者的性质。而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却并没有出台相关制度规则,或许是正处于草拟的阶段,也或者是还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

其次,监管制度需要紧跟金融业务的发展步伐,不能滞后。而基层监督管理人员与监管目标所需要求相去甚远,他们所掌握的知识理论体系落后于当前的金融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也跟不上金融发展的速度,由此制定的监管策略也就不能满足金融事业的发展,甚至产生一定的负效应。

第三,监管方式手段不适应当前的金融发展,而且缺乏科学性。人员素质不高,是造成尽管方式手段不科学的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就是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成熟,很多监管方式都是直接借鉴国外的理论,并没有结合本国的实际发展情况,而从国外生搬硬套的方法就缺乏针对性,不能完全满足中国市场,联系中国实际情况制定的监管策略则更具有科学性。

(2)中国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的完善

面对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国应该勇敢面对,并积极投身其中,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大致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着手。第一,与国际金融组织保持友好交流,共享信息;第二,完善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

1.与国际金融组织保持友好交流,共享信息

加大与国外监管机构的合作,构建双边或多边信息交流平台。要想对国外的分支机构实行有效的现场检查并监管,需要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下与东道国当局密切合作。在21世纪初,我国已按照《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原则,与英国、香港、日本等地区建立了正式的双边磋商制度与联系制度,以此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金融合作监管。区域经济化和国际银行业的一体化发展趋向,迫使我国不能只着眼于双边协议的监管模式,应在多边的基础上建立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亚太经合组织、亚投行等国际合作组织就是很好的例子。同时,还需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保持联系,及时磋商,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对金融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多方交流监管技术经验,跟随世界潮流,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并维护国际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2.完善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

为了使我国能够更好的融入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只从外部加大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是不够的,还要加强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的接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随时腾飞式发展,但是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明显有滞后性,因此,我国需不断完善金融監管制度。首先,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实体效率。创新是引领发展的不懈动力,完善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机制,加速金融体制的改革,形成有利于发展投资、融资的市场经济体制。其次,坚持底线,实现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加强金融管理的宏观审慎制度,改革并完善现在的金融监管框架。

通过外部和内部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加强不仅可以提高本国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适应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还可以提高我国的金融发展,走向全球化。

结语

全球化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减少金融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好的使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发挥有效作用,建立规范完善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制度是推动金融国际化迅速发展的动力。中国金融业已融入国际金融大发展中,如何在发展趋势中规避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适者生存值得深思。中国应不断审视自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国际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从而使得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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