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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障性住房适老化建设的必要性

2016-10-14李雷立高子悦

建筑建材装饰 2016年6期
关键词:适老化保障性住房老龄化

李雷立 高子悦

摘要: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尚不完善,需要政府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来保证保障房建设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保障性住房绝不是一种临时性、低标准的过渡性工具。既然是为了解决特殊人群的居住问题,那么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设计师,就必须关注其居住主体的不同需求,这样才能建造出有实际意义的民生房。本文从当前保障房政策出发,提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缺少对居住主体的关注这一问题。然后从人口老龄化背景出发,发现在保障房居住者中老龄化问题最为突出,迫切需要对保障房进行适老化设计。最后通过分析国内外在这一领域的探索过程和成果,论证将“保障”与“适老化”结合的观点是可行的,并且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老龄化;适老化

中图分类号:TU24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24(2016)06-132-02

1.保障性住房政策分析

近年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经成为政府的重点民生政策。全国各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大幅增加。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健全发展将对未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力度和品质起到决定性作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展的根基是要有相关的政策作引导和支撑。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保障性住房政策,不应该是一种临时抱佛脚甚至是“亡羊补牢”的举措,而应该是兼具现实性和预见性的惠民政策,这就要求政策的制定者不仅要立足于当前我国发展的现状,关注到不同目标人群居住需求的差异性,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同时还要着眼长远,考虑到未来我国发展过程中将会面临的住房问题和困境并积极寻求策略以避之。

1.1保障对象

全国各地的保障房项目的保障对象的范围逐步扩大,对比来看:

长春市低收入阶层需要具备低收入和住房困难两种情况才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长春市保障性住房,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在保障房配租过程中特别指出:申请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者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集中安排在低层房源。

北京市《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536号)》中对于实物配租对象进行了重新界定。其中指出除符合原有的住房申请条件外,有老人或病残人员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55周岁(含)以上男性或50周岁(含)以上女性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上海市廉租住房政策中规定的可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特殊家庭,其中特别指出:无子女老年夫妇的家庭、有残疾人员或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

结合各地的保障对象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政策已经对老年人等弱势有所倾斜。但是,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环节中为老年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仅仅是实现困难老人的住房保障过程中的一个开端,想要切实满足老年人这一特殊人群的住房保障需求,更迫切的需要是从整个保障房建设链条的源头实现对老年群体的高度关注,在保障房建设和设计的标准制定上要明确相关规范并加以执行,才能与后续的配租环节相辅相成。

1.2现有的建设和设计标准

现阶段,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设计标准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只有少数省市试出台了保障房建设技术导则,包括长春市在内的而其他地区基本只是以小户型为理念。相关户型的配比和面积标准相对粗糙。尚未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区位、户型配比、面积配置标准对于居住者的家庭结构、使用人群的实际需求的关注度更是不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保障陛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但对于具体的建设标准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9年颁布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包括选址与规划,建筑设计。室内装修与设备配置三个部分。在规划中提出社区应该按5套\100套的标准配建老年住宅和无障碍住宅。在建筑设计中规定了廉租住房的套型标准和面积指标,提出“紧凑,精细化”设计原则,在卫生间的精细化设计中提出考虑为老年人设置安全扶手和报警器。

2011年初《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正式发布,主要内容有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装修,在套型分类上考虑了家庭结构、人数和代际关系,但是对老年群体的关注几乎没有。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中虽然规定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套型。

通过国内一些走在保障房建设前列的城市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中,对于老年人等残弱人群的特殊居住需要的关注严重欠缺。正是由于缺少政策上的规范,导致了目前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无规矩可循,与实际需求脱离。

2.老齡问题严峻,中低收入群体中的老年人尤其值得关注

2.1银发时代到来、长春老龄形式严峻

一个老龄化的时代已经悄然到来,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探讨热议的焦点。全国老龄委数据显示。从2015到2035年,我国将进入急速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将从2.12亿增加到4.18亿,占比提升到29%。目前,我国老年空巢家庭率已达半数,大中城市达70%,给老人的照护带来巨大压力。

由于流动人口的“稀释作用”,全国一线城市的老龄化程度相对较轻,相比之下,东三省的老龄问题则显得非常严峻。人口的净流出与低出生率已经使东北三省成为了全国老龄化的重灾区,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东北地区的人口净流出量达180万人,而出生率徘徊在10‰左右,已经低于日本和韩国。人口危机给东三省的经济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多种行业的运行和发展已经受到拖累。据悉,未来东三省会成为全国最严重的老龄化省份,寻求一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将是给东三省带来生机的可靠路径,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是应对养老问题的关键,

长春市早在2003年时就已迈人老龄社会,第六次人口普查时长春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12.62%,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8.05%。目前,长春市正处于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特征非常明显。

2.2保障性住房小区老龄问题尤为突出

在走访调研中笔者发现,在长春市的中低收入群体中,老年人数量非常可观,其实际的居住需求与居住现状之间的矛盾表现的也最为明显。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国家专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其保障的目标群体与老龄群体之间有很大的交叉。笔者选取了长春市一些已经配租人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针对中低收入群体中的老龄化情况,进行了走访调研,单就长春市西城家园一期工程来看,现已入住3792户,入住人口4983人,其中老年人达2932人之多,占到总入住人口的58.85%,相比于全市约19%的老龄率,人口老龄化问题在保障性住房小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空巢老人共2327人,占居住老人的79.36%,可见空巢化问题严峻。

2.3将“保障”与“适老”结合是一举多得

出于对保障性住房中老年人的居住需求与实际的居住现状之间所呈现出的突出矛盾的考虑,将保障性住房政策与应对人口老龄化相结合,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立足于社会现状、产生于实际住房需求、着力于解决现临的社会问题。

首先两者在目标人群上有很大的交集,中低收入群体中的老年人无论是在保障性住房的居住者还是在整体老年人群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其次,实现保障陛住房适老化设计的需求非常迫切,且不可忽视。这种“保障”与“适老”的结合不仅是解决了保障体系中缺少对居住实体关注度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龄化的问题:既是对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的具化和完善,也是一种应对老龄危机的积极探索与尝试。

3.“保障性”与”适老化”可以兼得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推行“适老化”并非无据可循。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的老龄化是在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中缓缓而来,这就留给国家一个摸索应对策略的时间和过程。而在中国,老龄浪潮是一个短期快速出现的过程,“老龄化”问题使我们措手不及,吸取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将有助于我们在探索过程中少走弯路。

3.1日本

20世紀70年代,日本在福利体系中发展“空巢者或独居”模式的分工格局;20世纪80年代,随着空巢、独居老人数量的不断增长,其居住需求不可忽视。1985年,公团住宅推出“高龄者家庭专用单元”,各建设省陆续颁布“地方区域长者住宅计划”;日本公共住宅于1991年全面实施通用设计,对所有的公共住宅进行适老化设计: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开始逐步颁布一些与老年人相关的建筑法规,从而提升老年人所使用的公共住宅的安全性、舒适性和适应性。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老年居住建筑与公共住宅呈现出一种互补发展的状态。

3.2香港

香港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老龄社会,其老年居住建筑始于其福利机构体系。20世纪六十年代的长者宿舍就是一种以收容救济性质为主的老年住宅形式,非家庭关系的老人合居一室,无合用公共和卫生设施。后来发展的安者院舍是一种增添了医疗服务设施的集体生活住宿形式,主要提供给能够自理及需要心理支持的老年人。到20世纪70年代。香港出台了四条政策:“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家有长者优先配屋计划”、“新市乐天伦优先配屋计划”以及“高龄单身长者优先配屋计划”,由此开始,香港政府推出了“长者住屋”,合用公共空间以及厨卫配套设施,多数可以1人/间,少数2人/间。后来,由于这种房屋的建设区位差、规模偏小、没有独立的卫生设施,并且合居的模式不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全面需求,导致长者住屋的空置率居高不下。随后又出现了主要面向高龄老人和残疾人士的小型单位大厦,每栋大厦有四分之一的单元设计成家庭式,百分之一的单元提供给轮椅人士。

综合来看,香港公共住宅中的老年住宅占据整个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其发展经历了从鼓励多代家庭赡养到关注独居高龄老人、从多人合居到每人每间、从设施合用到独立厨卫、从个人居住单元不完整到完整的过程。不难看出,在香港的公共住房的发展过程中,设计者很早就已经关注到了使用者的差异性。并结合老年人这一使用者中的特殊群体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和尝试,最终探索出了适合于当时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居住模式。

4.结束语

由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出发而做的“保障”才是真正地让保障落地。当前,我国的住房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对于居住主体的关注度非常欠缺。面对来势汹汹的老年危机,在保障性住房居住者中占据相当大比重的老年人不能再被忽视下去,因而在保障陛住房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适老化设计,日本和香港在公共住宅中的老年住宅的发展过程,一方面有力地证明,“保障性”与“适老化”并不是以一种矛盾的身份而存在,相反,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设计过程中考虑适老化是可行的,是更为人性化的:另一方面,国内外都在积极进行的探索和尝试也足以说明,保障性住房的适老化建设的确是人民所需,大势所趋。对保障性住房进行适老化建设非常必要并且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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