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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厘清与体系架构*

2016-10-13蒋永穆黄晓渝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内涵特色体系

蒋永穆 黄晓渝

(四川大学,成都 610064)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厘清与体系架构*

蒋永穆黄晓渝

(四川大学,成都 610064)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是以中国特殊的基本国情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理论为指导,涵盖了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多种第三部门组织,具有中国社会属性的一种组织形态。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是“第一要义、价值核心、根本目标、基本要求”四大内容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系,社会性是第一要义,以人为本是价值核心,实现社会和谐是根本目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是基本要求。厘清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内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厘清;体系架构;价值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1]。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方面的目标与方向。换句话说,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问题。但从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来看,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一直处于一种失衡状态之中。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我国已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政府的角色也已从微观市场的直接管理者向资源配置的引导者、协调配合的宏观调控者转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30多年的经济建设中已开始向一种明晰的关系迈进,但在社会治理方面,政府一方独大的局面短时间内还很难改变。在日益复杂的利益分化时代,要想走出政府独大的单一治理格局,从一元单向治理模式向多元交互式共治模式转变,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建构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治理的现代体系,就必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2]。但是由于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经历曲折,称谓混同、概念混淆,内涵混沌,发展严重滞后,其自身能力尚不足以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有力的一元。因此,如何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理论指导下,构建起有别于西方话语体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及其理论体系,是理顺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实现三者协同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理论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任务与挑战。

一、“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的含混及其原因

(一)“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的含混

1.世界“社会组织”内涵的含混

组织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根据研究领域不同,组织内涵差异较大。在经济学领域,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人类社会的组织形态有三种:纯粹的个人主义行为、私人共同组织的行动、集体行动或政府行动[3]。在管理学领域,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认为,“知识社会必然是由三大部门组成的,一为私人部门,即企业组织;另一个是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还有一个为社会部门”[4]。综合各领域研究结果,学术界普遍认同,现代社会在宏观层级存在三部门组织: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以及除以上两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组织。与前两部门组织不同,由于全球范围意识形态、语言、文化、习俗等的不同,第三部门组织的称谓也各不相同。非政府组织①(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②(nonprofit organization)、社会组织③(social organization)等均是第三部门组织的现实称谓。

2.我国“社会组织”内涵的含混

我国学术界关于第三部门组织的研究大致始于1988年,在1990年前后出现了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而后在1996年左右才出现了“非营利组织”一词。学术界不少学者认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等实为同一种组织,称谓可以混同使用。李红艳和马庆钰采用“非政府组织”一词来称谓我国的社会组织[5][6];而程昔武则采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来称谓我国的社会组织[7],其依据都是是否符合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中心指出的“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大特征”[8]。国内学者对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等的称谓含混使用已经成为理论界研究我国社会组织的一种常态。

我国“社会组织”至今也没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概念。刘永哲、高兴国创造出“新社会组织”的概念,并从时间上和形式上对新社会组织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他们认为“新”社会组织形式上与以往“老”的社会组织在产权归属、组织目标、内部结构、组织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新社会组织是指八大群众团体外的组织类别[9]。而盛世豪、王祖强等则提出“混合型社会组织”的概念,他们认为混合型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为了某一特殊设定的目标,政府与社会各界中的几种或多种联合组成并共同作用的一种社会性组织[10]。

(二)“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含混的原因

造成“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含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西方对社会组织话语体系的垄断、我国相关理论研究的薄弱、我国社会组织发育的缓慢等。

1.西方对社会组织话语体系的垄断

西方第三部门组织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话语体系。经过欧洲和北美学界的深入研究,全球第三部门组织研究领域形成了几种较为公认的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提出的合约失灵理论;美国公共政策学者、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莱斯特·萨拉蒙提出的第三方管理理论;吉德伦·克莱默和莱斯特·萨拉蒙等人提出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理论;罗伯特·伍思努提出的国家、市场和志愿部的相互依赖理论[11]。由此可见,在理论体系上,西方社会构建起了第三部门、市民社会、多元治理等有关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理论体系,很大程度上掌控了第三部门组织理论与指导思想的话语权。

2.我国相关理论研究的薄弱

从总体上看,我国学界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基本是围绕西方第三部门组织理论来展开,存在严重的“西方理论为基础,中国特色没体现”问题。理论研究中明显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简单植入西方社会组织理论,没有体现以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为指导;二是没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理论;三是没有认真理清社会组织的称谓与内涵,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体系框架。

3.我国社会组织发育的缓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组织从复苏到加快发展,数量急速增长。据国家民政部社会服务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一季度,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为66.48万个④。国内社会组织的数量在近几年虽有大幅度的增长,但与西方第三部门组织数量相比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而中国走出去的国际性社会组织,能在境外开展业务的社会组织则更是少之又少。目前能真正称得上走出去的中国社会组织基本只能锁定在中国扶贫基金会和爱德基金会两家,且国际化程度较低。

二、“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的厘清

要厘清“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内涵,必须实现三个方面的厘清:称谓的厘清、指导思想的厘清、逻辑起点的厘清。

(一)称谓的厘清

我国政府部门长期采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来称谓各类第三部门组织,给我国第三部门组织的规范和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因此急需用“社会组织”一词进行规范。“社会组织”这一称谓在党的十六大被正式提出,在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中被系统性确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和使用了“社会组织”的概念,提出要增强各类社会组织的“服务社会功能”;随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解析了社会组织的性质、功能、发展路径等,进一步凸显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必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12],以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前,“社会组织”这一称谓已在我国决策层和理论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二)指导思想的厘清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理论作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理论要以马克思共同体思想、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以及习近平现代治理理论等为基础进行构建。

1.马克思共同体思想

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包含了个体—社会—国家的多重结构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厘清、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首先,从个体来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价值的最高体现。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3],它包括人的全方位自由发展。其次,从制度来看,民主应该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导致人、劳动、社会、国家多层级、多方面的异化,自由人联合体是消除异化的最佳路径。消除异化就应该“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4]。最后,从权力方面看,公权力终将回归社会共同体。随着私有制的消灭,阶级形式与国家形式都终将消亡,权力回归于社会、回归于全社会人民,人民自己掌握权力,成为人与社会的结合体。

2.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指出:“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级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15]。“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马克思认为,经济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关系,经济利益是社会矛盾的根源所在,物质生产资料的总和是市民社会的本质核心。协调这些利益关系,必须要有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而“社会组织”正是社会治理、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组织包括: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当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获得充分发展之后,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公会等)及其构成的自主生活领域[17]。“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8]。社会组织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中间纽带,因为社会组织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因此,它具有协调各方矛盾、降低政府公共行政成本的天然优势。最后,马克思强调“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19]。“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20]。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共同构成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逻辑主线。

3.习近平现代治理理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22]。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通过改革创新使各种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更加科学、合理、协调、完善,适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现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3]形成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格局。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指治理方法的科学化、适时化和有效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24]。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现代化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和环境保证,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理体系、治理方式转变的目的。

(三)逻辑起点的厘清

我国特殊的基本国情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体系的逻辑起点。现阶段的“中国特殊基本国情”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特殊的双二元结构性矛盾、特殊的发展阶段和特殊的政治制度。这些特殊的基本国情为我国社会组织内涵厘清提供了前提条件。

1.特殊的双二元结构性矛盾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指引下,中央政府采取了人民公社、户籍制度以及统购统销等手段,不断攫取农业剩余,从而为工业发展提供原始积累[25]。当前,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改革和发展进入新阶段。受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制约,农业、农村、农民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优质的生产要素向城市单向流动和聚集,在“减少农民”的同时也边缘化了农村,弱化了农业[26]。在这一时期,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不仅没有消灭,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富裕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城市内部形成了新的二元结构。如何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解决双二元矛盾,解决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生活品质上存在的差别,调和两大社会群体间的矛盾,将是贯彻“四个全面”发展战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正确解决的重大难题。

2.特殊的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经济新常态,经济运行进入了“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特殊阶段。在发展社会组织过程中,必须思考,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如何在改善国民生活水平、生活环境的同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经济运行的良好环境。

3.特殊的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始终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制度的变迁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前提。我国社会组织构建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应当是“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在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厘清、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是,如何遵循与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相匹配的适应性调整的逻辑,转变政府职能,破解政府管得太多、管得太死、社会组织对政府依赖性过强、发展不健全等困境,如何激发和利用制度的内生性动力也是有待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的表述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厘清,我们所称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可以做如下表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是一种不同于西方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也不同于社会学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它是以中国特殊的基本国情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理论为指导、具有中国社会属性的一种组织形态。

三、“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的架构

(一)“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架构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深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趋重要,学界对社会组织的研究也越来越丰富。我国学界对社会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历程方面的研究,如谢菊、马庆钰等从社会组织在我国经历的三个阶段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做出了详细论述,并从社会组织的战略地位、目标取向和关键任务三个方面提出了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的思路[27][28]。二是对我国社会组织分类问题方面的研究,如玉苗等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分类进行了详细论述,她认为我国社会组织实质已经形成了以功能为核心的分类管理体系,完善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体系还必须从其潜在的功能性质出发,划分潜在功能的大小,根据潜在功能的“质”与“量”的组合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29]。三是对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如杨丽、赵小平等认为,现代社会治理是一个多元参与、理性协商、共同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仍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组织支持系统发展不成熟、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30]。上述研究成果表明,虽然对社会组织发展某个具体方面有不少深入的研究,但是缺乏从理论体系出发,系统分析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相关研究成果,理论体系架构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中。

(二)“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架构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体系是“第一要义、价值核心、根本目标、基本要求”四大内容有机结合的“四位一体”的理论体系。即以社会性为第一要义,以以人为本为价值核心,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标,以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为基本要求(见图1 )。

图1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理论体系架构

(三)“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架构的诠释

1.第一要义:社会性

社会性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第一要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类型组织的重要标志。社会性强调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须具有明确的社会使命与社会关怀。社会使命是社会组织存在的根本原因。社会使命的假设规定了社会组织把什么结果看作是有意义的,指明了社会组织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应做出什么样的贡献。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包括公益性和社会需求性两个方面。

第一,公益性。德国学者路索尔德认为一个相关空间内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 “公益”。而纽曼(Neumann)则根据人数多少来界定公益性,认为公益是一个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社会组织只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使命才能更加关爱社会,才能作为政府与市场失灵的弥补者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因此,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须是具有公益性的,为不确定的多数人服务的,使国家、社会、公众均受益的,具有社会使命和社会关怀的社会组织形态。

第二,社会需求性。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行政改革浪潮在世界范围内兴起,行政改革浪潮的核心目标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为此,各国政府陆续探索实现政府行政改革目标的多种途径,萨瓦斯认为:在公共部门的创新方案中,建立伙伴关系是核心要素之一[31]。因此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就要求改变政府一元主体供给状态,形成多元主体合作供给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模式随之得到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开始兴起。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发育同样基于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力又源于不断增长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群众对公共服务的大量需求,群众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审视,催生出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由此,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定是来源于社会、根植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发展于社会的具有社会需求性的组织形态。

2.价值核心: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价值核心。以人为本、天人合一、以德为用,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华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经数千年而不过时,且日益显现出其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保证我国社会系统正常运转、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基本精神依托,它在价值层面体现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它统摄和支配着其他社会主义价值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32]。传统文化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基础、理论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则是对传统文化价值体系的继承与发展,它们是一脉相承的。

我们必须在继承传统文化价值体系的同时,继往开来,大力发展中华民族核心价值体系,为我们这个伟大时代的发展,为中国的崛起和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中国人对人与自然之和谐性的认识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已经成为我们文化基因的一部分,而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中心理念就在于人类无私地帮助他人的愿望,其根本宗旨是维护人的尊严和生存权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存在目的和文化理念正是对我国悠久文化传统理念的继承与发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是在坚持并弘扬我国悠久文化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吸纳世界先进文化理念,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独具中国文化、中国灵魂和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

3.根本目标:促进社会和谐

促进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价值理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但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体制的重大变革,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出现多元分化,利益主体异质化、利益需求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33]。社会矛盾冲突不断加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势在必行。

社会组织正因其来源于社会、根植于社会,最为了解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向政府反映民众需求,是利益渠道畅通的突破口,也是政府与民众间进行对话、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社会组织一方面能够将群众诉求向政府反映,另一方面又能及时有效地将政府的方针政策向群众宣传,因此,社会组织可以促进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协调,是社会群体表达自身诉求、实现自身愿望、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渠道。换言之,社会组织既能够合法、有效地进行社会动员,又能够影响社会成员价值观念,还能够通过整合各方利益,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须以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自己的根本目标,发挥社会组织可降低群体间对立性和激进性的积极作用,搭建起协商对话的沟通平台,将散乱的民众情绪汇聚为具有不同中心指导的意见表达,将危险盲目的势能转化为积极明确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推动体制变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4.基本要求: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须以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为其基本要求。

第一,非政府性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组织的根本属性。非政府性从三个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内涵做出了要求。首先,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不隶属于政府,是政府失灵时的有效补充,与政府的关系是平等协作关系;其次,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上,非政府性要求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严密的层级式管理结构、权力控制和支配机制,要求其更多地采用扁平式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进行内部治理和运作;最后,在资金获取渠道上,非政府性要求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有别于政府机构通过征税手段获取资金进行运作的模式,强调其利用捐赠资金和购买服务资金开展业务和发展机构的运行模式。

第二,非营利性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属性。社会组织公共产权的属性要求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不是不营利,只是营利不用于分配,其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只能继续投入到体现其使命和愿景的公益服务中去。

第三,自治性。自治性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组织和大型财团的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独立的章程、规章、制度、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拥有独立的人事、财务方面的治理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机构的控制,与政府组织及营利性组织之间属于互补合作关系,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和个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志愿性。志愿性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先进性、社会性、人本性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必须本着自愿非强制的基本准则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参与者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这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基本条件。

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厘清与体系架构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组织”这一称谓的提出和内涵的厘清是对世界范围内第三部门——社会部门组织形态概念的重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既包含了“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这种具有较强区别于政府组织的概念,也包含了“非营利组织”“市民社会”这种具有较强区别于经济组织的概念,是综合考虑“非政府组织”针对第一部门进行的定义和“非营利组织”针对第二部门进行的定义,是高度契合第三部门职能的科学概念。因此,“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的界定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科学性和协调性,体现出其所表征的组织形态在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对第三部门——社会部门组织形态概念的重大发展。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组织这一科学内涵体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的指导下,在深化改革的历史时期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逐步深化的理论成果,是在探索我国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相较于其他一些称谓,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称谓和内涵更有利于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统一。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及其体系是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我们指明中国特色制度模式选择的根本方向,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及其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国特色制度模式的路径。概念的演化隐含着深刻的制度变迁历史背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及其体系的提出,正是在吸收和借鉴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最后,面对我国社会组织尚未发育成熟的现实,在社会组织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厘清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内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在明确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者各自权责边界的同时促进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结合,构建三者系统耦合关系框架,实现三者的跨界协同意义重大。厘清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内涵体系,一方面有利于清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各自的权责边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淡化政府控制战略,优化发展战略,形成市场机制中的政社合作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跨界协作与有机结合,以此促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根据社会的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和服务水平提高,培育适应社会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开展多领域、多形式的合作,建立合作、协调、互动的关系以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有效治理,最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注释:

①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主要强调这类组织与政府的区别,认为该类组织一般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具有较强的民间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主性、志愿性和专业性特征(陈华,2010;李红艳2011)。

②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主要强调其与企业的区别,认为该类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要开展各种自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具有公益性、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和免税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斯坦利.海曼,1985;托马斯.沃尔夫,1990;萨拉蒙,1999;王名,2002)。

③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就社会学概念而言,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等,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因此,普遍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是一个涵盖政府组织、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等各种组织形态,在人类社会层级,类组织概念的概念。

④数据来源:《2016年1季度全国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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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吕庆建.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文化健康发展的导向作用[J].山东省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2).

[33]蒋永穆、纪志耿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34-135.

Social Organizat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Framing the Connotation and System Architecture

Jiang Yongmu/Huang Xiaoyu

Social organizat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re the third 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s with logic root of Chines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d guided by Marxism,and cover NGOs and none profit organizations.They have Chinese social features.Social organizat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ve four fundamental components:first priority,core value,basic objectives,and basic requirements. Society is first priority,and people is the core value.The framing of the connotation is an important path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ocial Organizat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Framing of Connotation;System Architecture;Value

C916

A

1009-3176(2016)05-067-(9)

(责任编辑 矫海霞)

*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AZD029)、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史进程和基本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4BDJ029)的阶段性成果。

2016-6-20

蒋永穆 男(1968-)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黄晓渝 女(1977-)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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