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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期待更具体的监督

2016-10-12杨浩江苏省如皋市外国语学校226500

中国学校体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体质体育课监督

杨浩(江苏省如皋市外国语学校,226500)

一线心声

学校体育期待更具体的监督

杨浩
(江苏省如皋市外国语学校,226500)

一、关于课时

体育课时是课程开设的底线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好体育课程,严禁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中小学增加体育课时。”而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中小学要认真执行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事实上,早在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就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这句话,其实应该就涵盖了前面两个文件所说的“开足、开齐体育课”,笔者认为,保证体育课课时是办教育的一项最基本要求,即便是从2007年的中央7号文件开始,也已经过去了9年,但是,在一些地方每周规定的体育课时还是落实不了,如何监管,由谁监管,引人深思,更值得关注。

二、关于每天一小时

锻炼时间是提升学生体能,抑制学生体质持续下降,从量变到质变的保证。《意见》指出,“健全学生体育锻炼制度,学校要将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落到实处。”这里提出的“形成锻炼制度、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与中央7号文件中“确保每天锻炼一小时”条款中的关键词“课时、列入教学计划、大课间活动制度、集体体育活动”等比较,言辞在程度上有了进一步提升。实际上,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也早就规定了“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截至目前,挤占、削减大课间时间仍然较为常见;原本该有的体育活动课更是在部分学校消失;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在部分学校仅是纸上谈兵,如何促使口号真正落实为惠及每个学生的行动,仍然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关于一票否决

“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是《意见》中最为严厉的一句话,在中央7号文件中也有类似表述:“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遗憾的是,在青少年学生体质状况不断下滑,肥胖率、近视率居高不下的境地下,笔者并未见到哪个地区传出因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而有学校被“一票否决”,那么,是学生体质状况已经有所改善了吗?当然不是,《中国学校体育发展报告(2015)》披露:2014年教育部对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体质上报数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比例,小学为38.6%,初中为23%,高中为20.2%,大学更是低至14.1%,说明了数据上报存在严重问题,但是,谁来管理?又如何管理?抽测不一致的这些学校最后结果是什么?无独有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也指出,存在下列情况,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时至今日,笔者也并未听说有学校或者个人因为“未按规定开设体育课、未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竞赛弄虚作假”而被给予行政处分。当然,“一票否决”与“行政处分”并非处理的初衷,但是,有法不依的后果只能是让执行者更加忽视学校体育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年复一年,自然导致恶性循环。

四、思考与建议

历次颁布的学校体育文件都是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学校体育工作的行动准则。而文件要求的达成必须依赖于基层行政部门特别是学校的有效执行,我国近30年的实践之路证明行动准则是失效的,提出的诸多任务、要求远远未能达成,否则无需一次又一次的发文,究其原因,“应试教育”的指挥棒效应充分显现其强大的力量,学生体育活动与文化课学习的时间是一对矛盾,一些基层学校在执行过程中拖延推诿、大打“擦边球”,甚至就是对文件视而不见,而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则是出于种种考虑对其管理不严。所以,才有了文件一次次下发,但效果却不能显现的现状。

固然文件的要求因为基层部门的认识水平、价值观以及现实情况等造成了执行的不力,但是,客观而言,一些文件本身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给了基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机会与条件,这就是缺乏强有力的、具体的监督机制,文件中提出了“要怎么样做”、“做不到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是一票否决”等相关表述,看起来严厉,但由谁来督查,怎么督查,何时督查,怎么追究与认定,对于这些方面却并未见到,所以,也就造成了目前文件功能弱化,一些教育管理部门不愿监督、监督不力,甚至是无法监督学校的现状。

所幸,本次《意见》将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也要求各地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责任管理。这些,都是首次出现在学校体育文件中的,说明了国家对落实责任、考核评价等监督机制对促进学校体育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重视,但是这些在各地各校怎么落实仍然值得思考和关注。

故而,笔者立足一线,建议各地应建立强有力的、具体的监督机制,明确《意见》中的各种要求如何去督查。第一,落实学校体育各项工作的公示制度,增加执行活动的透明度与公开化程度,有效避免计划与实施“两张皮”的做法,这是有效监督的前提;第二,确定监督机构的具体责任单位与部门,层级分明,责、权落实,使之无可推卸,切实保障文件精神有效执行;第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不力的,按照文件要求,真正追究学校、领导的执行责任,同时,对监管不力的属地教育部门、政府也形成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个责任链,促进层层落实;第四,要落实和完善各项社会监督,发挥好新闻媒体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作用,培养家长监督的意识。

总而言之,文件的出台是国家对学校体育的忧心与关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目前实践中的真实写照,基层学校对于文件的执行力是推动学校体育的真正“生产力”,如何促使他们有效地落实文件精神是必须要思考的,也必须确定强有力的、更具体的监督机制,从而让文件真正成为实践的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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