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分配两难
2016-10-11彭春燕
【摘要】社会工作者常常置身于各种各样的矛盾关系之中,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伦理两难。源于平等和不平等原则的伦理问题常常会由于资源上的限制而加剧。当社工手中的资源有限,不可能做到平等分配时,就会出现有限资源分配两难的困境。追求社会正义是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社会工作两难的处理都应该出于正义的考量。本文以实例展现分析了社会工作实务中有限资源分配的两难案例,并从正义论的角度分析了该类伦理两难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老社会工作;正义论;有限资源;伦理两难
“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生活在这个世界,又有什么意义。”
一一罗尔斯
一、社会工作正义
“社会工作”自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实现社会正义、促使“社会正义”能够落实或实践的使命,社会工作因追求社会正义而存在。强调社会工作正义是指社会工作追求社会正义并致力于实现社会正义,以正义的名义对导致社会问题的社会因素进行深层解剖;关注那些被剥夺者、被欺辱者、被边缘化的人群的权益诉求;关注公民参与权、自决权、健康权、平等权、不受歧视权等基本权利的诉求;探求实现一个共融、合作、包容、开明、对话的社会。
社会工作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自由的物品再分配来达到社会平等,体现为分配正义;二是对受助群体的承认,承认受助群体个体的尊严,给予个体参与社会合作的机会,贡献自己的力量,融入社会来达到社会正义的目标。这既符合人作为精神与物质两重性存在的要求,又符合发展性社会福利的主旨,发展性社会福利要求社会集体对个人的生活物质保障承担道德责任,同时也强调个人在发展福利方面的积极能动作用。
在社会资源合理分配方面,社会工作正义主要是通过参与社会再分配来实现的。仅仅依靠弱势群体自身的力量很难解决自己的问题,摆脱自身的困境,这就需要通过社会再次分配来调节社会资源,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获取资源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社会工作实务中有限资源分配两难的案例分析
在现代社会理论中,社会工作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公正待遇、基本权利、基本需要,制定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以将各种社会资源公正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阶层、民族、穷人、富人、宗教、教育、文化等背景的差异。但是在社会工作实务操作中,会发现真正实现社会工作正义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社会工作者会经常处于伦理两难的境地,例如:保密与隐私权、案主自我决定与社工专业父权主义、专业界限问题、有限资源分配问题等。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重点讨论有限资源分配过程中所带来的伦理两难问题。
案例一
XX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为有药物滥用问题的人提供咨询和支持性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多年来该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由于机构申请政府下一年度经费时失利了,也就意味着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资金没有了,经费消减近30%。随着可利用经费的减少,该机构就不可能再服务于当前数量的案主。2015年该机构服务对象人数约有230人,在此之前机构并未出现过因服务饱和而让服务对象等待服务的情形,根据机构负责人预估,消减经费后机构的服务人数只能为维持在125人左右。现在就需要决定部分案主的去留问题,机构面临终止哪些案主的服务的两难问题。
案例二
某助残社会组织一次性获得了某爱心企业的捐款10万元,爱心企业的唯一要求是将所要爱心款用在社会组织所服务的残疾人身上。针对这笔爱心款如何分配问题,该社会组织召开了一次职员会议讨论分配这些资金的标准。该社会组织中以S为代表的一些职员认为:依照平等的原则,将这笔爱心款评价分配给每位残疾人。但是也有以B为代表的不少社工认为:有限的资源应当被用在带来最大利益的地方,现在这些爱心款就是一项有限资源,虽然机构的服务对象都是残疾人,但是每位残疾人所在的家庭生活条件是不一样的,有些残疾人所在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富足,而有些残疾人家庭贫困,还在面临温饱问题。因此,这笔爱心款应该按照残疾人的生活条件给予差别分配。每一个社工都相信,它的计划是最符合职业伦理的。现在他们就面临如何分配这笔有限爱心款的问题。
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涉及或影响到许多人的利益,诸如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自身、亲属、社区以及其他相关的人,协调与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工作者最重要的日常事务,在完成此项任务上的两难困境则是社会工作者最常经历的问题。而且,社会工作者所面对的案主往往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案主群”或案主系统,尤其是在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中这种情形更常见。他们的需要、要求和困难往往都是相同或相近的,他们每个人也都有享受社会福利的平等权利,而社会工作者能够掌握或运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在他们之间做合理的分配,这就是社会工作者常面临的资源分配的两难问题。像在这两个案例中主要出现了案主之间利益冲突的情形,而且是“案主群”的形式。第一个案例中机构只能为125个案主提供服务,但是需要这项服务的人数却是230人,机构所能提供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潜在服务对象的需求,这就导致了如何选择潜在服务对象使之享受机构有限服务的问题。而第二个案例则是主要涉及不同社会工作者对分配正义的理解问题。以S为代表的社工主要强调将有限资源平均分配的原则;而以B为代表的社会工作者则从社会工作的角度主张“按需要分配”,以此来保障每个人都维持作为人的最低生活水准。所以在有限的资源面前,他们面临的两难境地是以什么标准去分配资源。
三、正义论视角下有限资源分配两难的调试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开篇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不管它们(某些法律和制度)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而社会正义是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所以社会工作者处于两难境地、面临抉择时,“正义”应该是解决问题最重要、至高无上的价值观。本文中处理两个案例中的两难问题也不例外,社会工作者解决这个问题时一定是正义的,但是怎样做才是符合正义的?罗尔斯已经提供的答案。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一律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把这句话解释开来就是罗尔斯一直所推崇的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即: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简括为自由平等原则,是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1、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简括为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应向所有人开放,简括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问题。
罗尔斯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论证了如何安排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他所给出的解释也可为本文提到的案例提供参考答案,即为如何化解有限资源分配的两难提供启示和依据。无论在什么社会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只有通过改善最不利者的待遇和利益一次次满足他们的期望,就像第一个案例中125个机会不可能绝对平等的分配给230个需求者,而要想使本次分配是正义的,就需要改善230个需求者中最不利者的待遇和利益,即所谓“最大的最小值规则,也就是“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
达成上述资源分配原则之后,还存在着如何确定最不利者的问题。罗尔斯提倡尽可能地从平等公民的地位和收入与财富两个方面来评价,有时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地位,不过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社会中,通常只需要考虑较少者相关社会地位就足够了,因为两个正义原则正是作用于相关的社会地位而运用到社会基本结构之中,这样就能考虑到每个人的利益了。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前提是整个社会运转过程中已经遵循了两个正义原则,但是在实际现实中遵循两个正义原则的程度还存在争议。而且单凭社会地位一个因素可能并不能完全确定“最不利者”,所以结合收入与财富这一指标所确定出来的“最不利者”更接近真实。在第一个案例中可以通过此方法筛选出“最不利者”使其享受机构服务的机会;根据差别平等的原则,在第二个案例中筛选“最不利者”,使其获得相对一般人较多一点的资金,也即采纳以社会工作者B为代表的职员的主张,保障每个人都维持作为人的最低生活水准。
参考文献
[1]皮湘林.当代中国社会工作正义的维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易小明.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5,(03).
作者简介
彭春燕(1991-),女,汉族,山东临沂,硕士在读,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