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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EST分析的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研究

2016-10-11郭梦飞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2111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7期
关键词:众筹股权投资者

■ 郭梦飞 赵 敏(河海大学商学院 南京 211100)

基于PEST分析的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研究

■ 郭梦飞赵敏(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211100)

自2011年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以来,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吸引了许多投融资者的加入,但随着在行业内的高速发展,该融资模式也暴露出许多与生俱来的问题。本文采用PEST模型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指出了目前股权众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促进股权众筹在我国健康有序发展的可行性对策。

股权众筹PEST分析发展策略

引言

股权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互联网上的众筹平台将其准备创办的企业或项目信息向投资者展示,吸引投资者加入,并以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者的融资模式(杨东等,2014)。自2011年我国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以来,已经有众多的股权众筹平台接连上线,比如原始会、人人投、大家投等。到2015年,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快速发展,仅上半年平台兴起的数量就占总平台数的35.51%(宋国良等,2015)。一些行业背景雄厚、资金资源丰富的互联网巨头和专业投资机构也都纷纷加入到股权众筹的行列中。由此,股权众筹迎来真正的元年(罗明雄,2015)。然而在股权众筹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股权众筹行业尚缺乏制度保障、行业规范和经验积累。在各自为战的无序竞争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伪众筹平台乱象频发,退出机制匮乏,投资者专业投资能力不足,融资者知识产权被侵犯。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阻碍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因此本文对股权众筹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基于PEST模型的分析

不同的行业和企业为明确目前所处的状态、分析其所面临的宏观环境,会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但是都会将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考虑在内。PEST模型是从政治环境(Political)、经济环境(Economic)、社会环境(Social)和技术环境(Technology)这四个外部宏观环境分析行业或企业目前所处的状态及其外部环境,是调查组织外部因素的有效方法(王阿娜,2014)。图1是采用PEST模型对我国股权众筹现状进行分析的模型图。

(一)政治环境(P)

股权众筹行业之所以能够在2015年爆发,很大程度源于政策导向。虽然说股权众筹在我国起步较发达国家稍晚,但其在我国发展的政治、法律环境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2015年9月15日“股权众筹第一案”尘埃落定,飞度网络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胜诉。该案件体现了监管机构及司法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金融创新的鼓励态度(孟凡霞等,2015)。从表1中国内众筹相关政策的发展可看出政府对于股权众筹的大力支持态度。

在利好的政策环境下,国内股权众筹行业蓬勃发展,但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监管层面存在许多空白地带,从而造成众筹乱象频发。2015年12月e租宝跑路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e租宝的倒下拖累了一大批P2P平台,引发了P2P行业的市场恐慌,也将伪P2P风险带入大众的视线。作为比P2P具有更大风险的股权众筹行业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定会比这更恶劣。当前大量伪众筹的存在给社会大众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阻碍了整个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

(二)经济环境(E)

在我国,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时机非常重要。在经历了30多年的快速增长后,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回落、结构调整、动力转化、质量提升的新常态发展阶段,社会大众的投资消费需求和企业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都日益增长,促进了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

首先,由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我国私人财富市场的可投资总量和高净值人群数量持续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2015年我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12万亿元。调研中还发现,高净值人群最主要的投资理财方式仍是存款和不动产投资,有近98%的高净值人群使用这两种方式。相比较之下,仅有20%的人将钱投入VC/PE。然而随着国家一系列经济政策和“互联网+”的影响,众多有投资能力、有创业情怀的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消费观念也开始改变,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并有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参与早期的投资,通过股权投资来分享经济的增长,促进财富的保值增值。股权众筹打破了传统天使、VC、PE的投资路径,使小额、分散化、低风险投资成为可能,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了有效的投资渠道。

图1 股权众筹的PEST分析

其次,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经济力量,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过高的困境。根据私募通统计信息显示,2014年国内5家股权类众筹平台(天使汇、原始会、大家投、天使客、众投邦)发生融资事件3096起,预期募资规模35.63亿元人民币,实际募资金额11.06亿元人民币,实际市场资金供给规模仅占资金需求的31.04%。这一组数据不仅表明我国股权众筹领域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有限等问题。股权众筹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指明了新的方向。

虽然股权众筹为丰富社会大众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其退出渠道狭窄、退出周期长的缺点也成为股权众筹行业的一大难题。各平台目前采取的退出办法与线下私募机构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大部分股权众筹的退出方式主要是由领投人带领退出,具体集中在分红、回购、并购和IPO上市这四种常见的退出方式。然而由于股权众筹股东的持股比例往往非常低,可获得的分红相应就很少,再加上初创企业的利润一般相当微薄,或者长期不盈利、甚至亏损,所以分红退出并不现实。回购退出的方式无论是对项目公司还是下一轮投资者来说都有弊无利。因为公司回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那么这笔资金就需要来自下一轮融资的投资者,虽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的股份会因为总股本的减少而增加,但这种收益是非常不划算的。对于并购退出而言,经营信息的不公开导致众筹企业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评估,因此众筹投资者很难找到愿意接盘的人。又由于初创企业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往往需要5-7年的时间才可能有机会上市,绝大部分创业企业都会在5年内垮掉,能成功上市的是极少数,这又导致了获得回报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表1 2014-2016年国内众筹政策动态发展

(三)社会环境(S)

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普及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催化下,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如火如荼。

首先,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我国网民的数量早在2008年就已经跃居全球第一,并且每年都在不断增长。截至2015年6月,我国互联网使用人数达6.68亿人,其中移动互联网使用人数达5.94亿人。在网民数量增长的同时,人们使用互联网的技能也在不断提升,对各种互联网产业的接受程度也大大提高。2015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网民渗透率为68.1%。人们的投资热情被P2P借贷等互联网金融热潮激发起来,使得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接受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使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投资的热情也逐渐高涨。股权众筹的发展同样受益于互联网金融浪潮给予大众的宣传教育,受益于用户日益深化的网络使用习惯,因而有望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爆发点。

其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的高涨伴随着对企业早期发展资金的迫切需求,催化了股权众筹的发展。根据投融界数据中心截止到2015年10月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即使在资本寒冬下,互联网金融项目的主流融资方式仍是股权融资方式,其占比85.7%,而债权融资方式的仅为7.9%。在如今VC、PE渠道融资日趋困难的现实背景下,许多创业企业开始将股权众筹融资作为最后出路。据业内人士预计,未来几年内股权众筹融资将在世界范围内呈爆发式增长。

股权众筹使得投融资更加民主化、普遍化的特点是其最大的价值,然而问题也在于此。一般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融资的都是种子期、天使期的企业,它们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并不是一般的小投资者可以承担的,这就需要投资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股权众筹使得投资人普遍化,导致一些非专业、缺乏风险把控能力的投机者也参与到投资行为中来,这些投资者往往理性投资理念较弱、跟风炒作现象严重,他们不仅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企业或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而且一般也难以对所投企业进行正确的估值,这就导致不论所投企业是否成功,投资人都很可能得不到预想的投资回报。

(四)技术环境(T)

股权众筹是一个技术创新型的驱动,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为基础的新兴金融模式。

由于一直以来国内信用体系存在着信用文化缺失、信用制度落后的问题,从而加剧了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投资者掌握的信息有限并不能够正确评估项目的投资价值,这可能会导致项目发起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如今大数据、云技术、区块链充斥着人们的生活,成为连接虚拟时代和信息时代的桥梁。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资源,数据是一切行业决定胜负的根本因素。云计算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技术,它使得对大数据的高效分析成为可能。通过云计算、数据建模等方式,整合传统金融借贷信息、网络金融数据、电商数据、政府及公共机构数据、合作伙伴数据以及用户自主递交的信息等,可以对项目发起人和领头人进行画像,从而系统地了解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发起人和领头人的可靠性。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创新的分布式交易验证和数据共享技术。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股权众筹领域,一方面使得记录难以篡改、伪造和删除,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和真实可信,从而对投融资双方来说信息更加对称;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股权流通和资源共享,使股权转让和登记更加安全便捷,众筹平台之间投资人和项目可共享。因此,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步建立,使得信息沟通愈加便捷,企业信息更加透明,为破题我国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起到关键性作用,极大地促进了股权众筹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使得别有用心者更加容易获取项目的核心信息,给项目发起人带来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众所周知的一个案例就是小米手机的“米键”和360的“智键”这一手机智能按键的创意最早并不是由这两家提出的,而是由一个叫“Pressy”的产品在众筹网站上发起的众筹项目。该项目的发起人对该项目在众筹网站上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中包括产品原理和技术方面的全面描述,其详细的程度堪比专利申请书中的内容。这就使得别有用心的投机者只需浏览网页便可获得核心技术,从而导致该项目的产品在发布之前就已经有类似的产品率先上市,给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都带来巨大的损失,更严重的是打击了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信心,使他们对众筹失去兴趣,阻碍了众筹的发展。

我国股权众筹良性发展对策

(一)提高股权众筹认识规避伪众筹风险

为有效规避伪股权众筹的陷阱,防范不法分子借用股权众筹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笔者在此提出三种解决对策。一是政府应当大力完善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目前已有很多就不一一赘述,笔者在此要进行补充的是作为股权众筹的三方主体—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应该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在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有了深入的了解之后,才能制定出更加适合于股权众筹发展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教育宣传,让大众能够分辨真正的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伪众筹。真正的股权众筹项目是通过正规的、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的众筹,不能保证收益率;而伪众筹则是不通过第三方为发起企业进行的自筹,且通过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三是实现大数据征信与传统征信的联合来识别伪众筹。大数据征信的数据来源非常广泛,它并不局限于传统征信的信贷信息,还包括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和搜索行为等产生的大量数据,从而能够弥补传统征信覆盖面不足的缺陷。倘若实现大数据征信与传统征信联合,便能从更加全面地角度来综合的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使非法集资的伪众筹者失去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二)完善股权众筹退出机制

目前关于股权众筹退出方式的研究鲜见,成功的退出案例也寥寥无几,虽然天使客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积木旅行项目成功退出,但是它的成功并不具有可复制性,因为每个项目的情况不同,具体的退出方式需要领头人、跟投人、项目发起人和下一轮融资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协商。通过对现有股权众筹平台退出机制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36氪近期推出的“下轮氪退”对于解决股权众筹退出难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一退出机制规定股东可以在正式交割后两年内的融资中选择退出,且退出方式分为不出让股份、出让50%股份和出让全部股份三种(徐文擎,2015),不仅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退出机会和自主退出的权力。虽然36氪推出的这一退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退出机制匮乏的现状,但是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退出难题,因为若不解决早期公司股权缺乏流动性这一根本性问题,仅改变投资者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地位,无异于隔靴搔痒。

(三)强化投资者教育

股权众筹的关键点之一在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不能只靠监管,也应该从投资者自身出发,唯有投资者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对风险的分析和识别能力,才能有效抵御市场风险(顾海峰,2013)。首先,股权众筹平台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做好投资者股权众筹知识的普及;可以结合股权众筹的实际案例,帮助投资者理解“买者自负”的内在含义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投资者进行投资之前便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在知悉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再进行投资;提醒投资人在正规合法的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其次,证监会应当多加宣传股权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联合新闻媒体和出版社对股权众筹方面的知识以及非法集资进行宣传,教育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股权众筹市场特点和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理智的进行投资,对于单一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额度不宜过高,更不能将养老、看病、买房等生活所需的资金用于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最后,作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一些正规的投资理财知识讲座、理财交流会等了解什么是真正的股权众筹,提高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了解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项目和投资方式,不能仅看到高收益就盲目投资。

(四)加强对项目发起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为有效防止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笔者认为需要股权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一起发力。作为股权众筹平台,首先应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醒项目发起人对众筹的项目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其次,众筹平台应当设定只有注册申请为平台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才有权限查看项目的详细信息,避免没有真实投资意向的投机者浑水摸鱼,剽窃发起者的创意。最后,众筹平台应当允许项目发起人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在线上项目发起人只需对项目进行简要的介绍,尤其对于项目的核心技术信息无需做详细的描述,而是在线下对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详尽的介绍。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需要对参与众筹的项目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和布局,比如提前对商标、域名等各种商业标识申请保护,对产品的外观样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核心技术或实现方式做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保护;其次要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比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好保密措施,在众筹网站上对项目的描述要注意把握内容的详略程度,可以详细介绍项目的价值和优势,而对于具体的技术原理或实现方式进行简略的描述,并在线下对有意愿的投资者进行详细的描述,但是最好是要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个别恶意投资者假借投资的名义来窃取项目的商业机密。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股权众筹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总体的外部环境是非常有利的,政策的大力支持、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创新创业热情高涨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都助力了股权众筹的发展。相信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行业经验的积累以及大众对股权众筹的深入了解,我国股权众筹会在良性发展中不断给大众带来福利。

1.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2.宋国良,刘曦子.股权众筹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普惠金融本质[J].中国金融家,2015(10)

3.罗明雄.2015股权众筹元年[J].大众理财顾问,2015(9)

4.王阿娜.基于SWOT-PEST模型分析的众筹融资模式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5.孟凡霞,刘双霞.股权众筹第一案判决平台胜出[N].北京商报,2015-9-16

6.徐文擎.36氪首创私募股权融资退出机制[N].中国证券报,2015-12-24

7.顾海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非理性行为的治理路径研究—兼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构建[J].南方金融,2013(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2013B12714)

F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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