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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性侵受害者是个坏逻辑!

2016-10-11杨雪云

恋爱婚姻家庭 2016年25期
关键词:南方日报加害人受害人

■文/杨雪云

指责性侵受害者是个坏逻辑!

■文/杨雪云

事件概述

2016年6月27日下午19时,广州市公安局微博发消息称,一女生向天河警方报警,她被一名男子强奸。经调查,女生是暨南大学大三的一名学生,而案犯是南方日报记者成某。

6月28日下午,网友“喵喵小卉”在多个媒体平台爆料称,南方日报记者成某强行与曾带过的实习生、某大学一女生发生性关系,事后成某微信转账了2000元人民币,还让这名女生到厕所冲洗干净“证据”。

28日晚9点整,南方日报集团发布声明,“关于网传本集团一记者诱奸女实习生的帖文,集团高度重视,已经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之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监察审计部在对成某本人组织调查后,28日晚将其移交越秀区警方。集团表示将继续全力配合依法办案。

28日晚10点左右,广州市公安局通报称,27日19时许,一名女事主向天河警方报警,称被一名男子强奸。目前,越秀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在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后,将嫌疑人成某依法刑事拘留。日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日,南方日报记者成某性侵实习生事件,引发舆论喷涌。概而言之,观点可分两类,一类是谴责性侵者,这在情理之中;而另一类则将质疑、拷问的矛头指向了受害人——广州某大学在读女生小卉(化名)。质疑的理由是:难道你呆你傻意识不到危险?为什么要跟他(施暴人成某)去宾馆?为什么不大声呼救剧烈反抗?甚至有人认为受害人有勾引他人犯罪的嫌疑!这样的议论似在情理之外,但如若结合长久以来人们对于性搔扰事件受害女性的态度以及对于性搔扰问题的浅表化理解,这样的指责,却也在意料之中。

其实,对于受害女性的这种指责我们并不陌生,甚至可以说非常熟悉,几乎每一次类似事件发生总会伴有这样的批评——“谁让你那么容易相信别人?!”“谁让你衣着如此暴露,穿着那么性感?!”大有痛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以及“恨铁不成钢”的意味。“长得那么漂亮,是个男人都会动心!”则又有“红颜薄命”式的感怀与哀叹。这样的批评与议论虽然刺耳,但因貌似掺杂着对女性规劝、训诫以及感慨的复杂情愫,因而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很容易让人失去警惕而忽视它们对于女性的伤害。正因如此,虽然已有学者发文痛斥,直言“责备受害人是个坏逻辑”,但仍有必要进一步追问:这样的逻辑它究竟坏在哪里?

首先,它极易遮蔽人们的视线,诱使人们对事件作出错误的判断。就南方日报记者成某性侵实习生案件而言,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性搔扰演化升级导致的强奸案件。虽然目前“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立法惩治性骚扰的工作已经启动,学界对性搔扰概念的基本共识已经形成,即均将是否违背他人意愿作为辨识的要件。对于女性而言,无论是搂抱亲吻、抚摸触碰,还是黄色段子及性暗示信息,只要她不喜欢并明确表示“不”,你再实施这种行为就是性搔扰。

显然,在事件定性的关键点上,“责备受害人逻辑”偏离了问题的核心。对于一个遭遇不幸的女性,它总是在例行诸如“穿戴是否暴露?”“有无过于性感?”之类的检验之后,才谨慎地释放同情;在经过“有没有太过轻信?”“是否有剧烈反抗?”的问责之后,才“节制”地给予声援。这一逻辑背后的基本命题是:受害人的个人生活与性搔扰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对于一个有着穿着暴露、性感等“生活问题”的女性而言,男人对你的伤害纯属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如若这时你再胆小怯懦、不拼命抵抗,那非但不能获取同情,甚至要怀疑你是否有“勾引”男人的“主观故意”了!——将原本应当指向加害人的舆论利剑无情地刺向无辜受害人,显然是坏逻辑。

其次,它忽略了站在性搔扰背后的权力,因而无力触及事件本质。性,之于人类社会,从来不是单纯的男欢女爱,这一以肉身为介质形成的人际关系,私密、敏感,几乎蕴涵了人类所能具备的全部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生活的一切都和性有关,除了性本身,性关乎权力。”这句流传颇广的话,似乎帮助我们触碰到了性侵事件中受害人的无助被动、惶惑无奈以及没能做到“剧烈反抗”的原因。

综合《现代汉语言词典》、《辞海》以及学术界对于权力的界定,权力是“一个人依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是一种能够迫使他人去实施他原本不愿意去实施的行动的能力。

在此次性侵事件中,加害人成某作为一名在媒体圈小有名气、被实习生尊称为“老师”并且能够对实习生实习成绩进行评定的报社资深记者,相对于一个尚未走出大学校门、世事懵懂的年轻女孩而言,明显存在着基于年龄、阅历、身份地位等产生的影响和支配力,即权力。对事件的细节稍加关注便可看到,整个事件过程中,受害人鉴于加害人的“老师”身份,从一开始的“没多想”到后来的“震惊”、向同学求助“怎么办”,再到最后的“担心被报复”而不敢反抗,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弱者面对强者的正常反应。而加害人成某事前的处心积虑、肆无忌惮,事后的手段老道、淡定从容,则让我们尤为清晰地看到性搔扰背后游荡的权力身影。整个过程赤裸裸呈现的除了强者的恃强凌弱,还有弱者的忍气吞声。

此外,这一逻辑还设置了一个受害人有错在先的假象,淡化甚至消解了人们对于受害人的同情心,从而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隐形压力,使其不敢轻易声张。从这一层面来看,对受害人的责难,无疑等同于对施暴者的放纵。在我们的文化语境里,在与性有关的事件中,女性始终面临被动弱势的尴尬处境,虽有理直,气却难壮。除了承受搔扰带来的人格尊严损伤,还要忍受周遭茶余饭后的消遣臆测,以及意味深长的指指点点。这就是为什么性搔扰实际发生率不低,但真正揭发公开的却少之又少的重要原因。更何况,我们的市井文化中并不缺乏对男人“彩旗飘飘”兼以“红旗不倒”的宽纵与艳羡,所有这一切,混合营造出一种对于受害人十分不利的暧昧氛围,它令受害人怯于更耻于表达,而令加害人张狂恣意,色胆膨胀。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这一逻辑的推演者,既有男人也有女人,他们来自各个阶层,拥有各种社会身份,广泛分布于各类地域空间,至使这一逻辑呈弥散状分布于社会不同角落,深深嵌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挟裹着众多男男女女,悄然积聚起巨大负能量,模糊是非边界,误导人的判断,为恶行开脱,令弱者蒙羞又蒙冤。

(责编/朱茂星)

E-mail:zmx1999@163.com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性骚扰类案件李银河

“性骚扰”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律师麦金农提出的,在她的推动下,“性骚扰”最终在美国成立为犯罪。

“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成某与实习生处于权力不对等地位,实习证明需要由成某签字,实习生在这个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成某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显然构成了对实习生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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