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商会脱钩要吃透“五脱钩五规范”的核心政策
2016-10-10王强
王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印发后,国务院成立了联合工作组,统筹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2015年11月,联合工作组公布了参加第一批脱钩试点的148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目前,除了3家协会商会因业务主管关系结转至第二批脱钩试点外,其余145家协会商会均制定了试点方案,90家已完成各脱钩事项的部门审批,联合工作组已批复2家协会商会的试点方案,下一步办公室将集中力量做好第一批脱钩试点方案批复工作,并指导试点协会完成后续的方案实施,实现真正脱钩。总体来看,在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协会商会的共同努力和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开局良好,也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值得肯定。
今年5月6日,联合工作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6月,联合工作组公布了参加第二批脱钩试点的144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为落实联合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精神,我们与民政部一起召开这次会议,既是阶段性总结并加快推进第一批脱钩试点,也是动员部署第二批脱钩试点。
一、加强领导,把脱钩工作做细做实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是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协会商会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脱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谋划,责任到人,积极稳妥推进脱钩改革。结合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在推进第二批脱钩试点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提前谋划好党建关系调整工作,确保党组织各项工作不断档,管理体制调整无缝对接。加强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组织有党员无党组织、党建工作薄弱的问题具有普遍性,要引起高度重视,着眼于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把在这些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组织作为一个专项工作来抓,用一两年的时间,达到党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全覆盖。为落实总书记指示,在开展脱钩试点过程中,要把加强党建工作作为关键环节,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脱钩过程中党建工作的衔接。一方面,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归口接收的党建工作机构要提早准备,做好预案,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明确接收后协会商会党组织的党建工作领导关系,根据实际情况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确保脱钩后的协会商会党组织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完善的工作制度,能够按要求于移交后3个月内按新的管理体制正常开展党建工作。
二要提前谋划好协会商会资产摸底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过渡期内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资产财务脱钩是“五脱钩”中的重头戏,也是加快构建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政府依法行政新体制的关键条件。从第一批脱钩试点推进情况看,协会商会资产摸底清查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量很大,费时费力,还出现了一些业务主管单位不及时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资产清查报告,一些协会商会不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致使报送结果不实的情况。为此,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专门作了通报,强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流程。鉴于此,在开展第二批脱钩试点过程中,各业务主管单位务必周密安排,提前谋划,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程序》相关规定,对试点协会商会的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认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协助财政部做好资产核实工作和过渡期内协会商会资产使用方案的制定与报批备案。对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管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协助做好产权登记、使用面积核定、继续使用的租赁合同签订、腾退等相关工作。
三要提前谋划好涉改人员相关调整工作,确保思想统一,动员到位,队伍稳定。脱钩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及人员变动,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耐心细致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对在协会商会任职的公务员,逐个做好去留意见征询工作,安排好后续事项。二是对在协会商会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要配合相关部门逐一做好人员身份转换和编制核销工作。三是对协会商会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事业单位转制和保留单位划转的衔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相应做好涉改人员社会保险的衔接。四是对参加试点的协会商会,要做好政策解读、思想动员、工作安排、改革前后衔接、问题协调、风险预案,确保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稳定。五是对未纳入改革试点的协会商会延续原来的管理模式,做到机构、人员、管理等各项事务有序稳妥运行。
二、再接再厉,扎实做好第一、二批试点工作
(一)按时完成第一批试点,安排好后续工作
经联合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第一批脱钩试点完成时间顺延到11月10日,相关工作进度要求也相应作了调整,办公室于6月17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时限要求、报批程序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请第一批试点协会商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准确把握通知要求,抓紧进度,把工作做在前面,尚未完成“五脱钩”事项部门审核工作的,要加快审核;已完成部门审核的,要做好方案批复后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善始善终,落实领导责任,请各试点协会商会再接再厉,强化主体责任,共同做好第一批试点方案实施与后续扫尾工作,按要求开展试点总结和变更登记。办公室将继续做好跟踪督促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第一批试点任务。
(二)做好第二批试点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实施
定好第二批脱钩试点方案,在吸收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要吃透“五脱钩五规范”的核心政策。
一是机构脱钩,取消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实现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以此,规范行政管理和服务关系。
二是职能脱钩,剥离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对适合由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协会商会承担,同时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以此,规范政府与协会商会间职责分工关系。
三是资产财务脱钩,实行协会商会独立财务管理,逐步取消财政拨款,转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也要按规定规范使用或腾退,原则上实现办公场所独立。以此,规范和明晰财产关系。
四是人员管理脱钩,将协会商会用人权由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转为依章程实行用人独立和社会化管理,负责人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任命转为按相关规定程序产生和管理。脱钩后,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或退(离)休公务员到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特殊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以此,规范用人关系。
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脱钩,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脱钩后由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移交给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统一管理。外事及涉港澳台事项按属地化原则,由协会商会住所地人民政府外事及涉港澳台部门负责管理。以此,规范党建、外事等管理关系。
参加试点的协会商会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吃透“五脱钩”要求,领会“五规范”精髓,结合实际情况,审慎研究,定好试点方案,确保不走偏不走样,不折不扣落实脱钩总体方案和各个配套政策精神,按照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和规定时限,优质高效地做好第二批脱钩试点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实施工作。
三、多管齐下,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
为适应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按照脱钩总体方案规定,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联合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目前正在部门会签,近期即将出台。《办法》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围绕加强脱钩后协会商会的党建管理工作,将原来行政化准入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政府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协会商会内部自治自律相结合的新型综合监管模式。在培训会环节,我们将对《办法》作系统介绍,这里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是着力健全协会商会治理结构。脱钩改革前,协会商会很大程度上附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治理结构多数不够完善,“自主办会”的程度较为有限。脱钩后,协会商会要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亟待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办法》提出通过制度建设来完善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内部监事会(监事)制度、负责人人选审核制度、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建立协会商会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等,综合施策,促进协会商会依法自治,逐步形成新的内部治理机制。
二是着力规范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一些协会商会存在“乱收费”现象,广受社会诟病。对此,《办法》作了严格规范:一方面,协会内部收费必须依照章程进行,收取会费要开具收据,收取其他合理的服务费用,要遵循自愿原则,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标准。禁止各类强制收费、摊派收费等违法收费行为。《办法》专门列举了6类不得从事的违法收费行为:一是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四是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五是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六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另一方面,针对符合法律规定或经批准从事职业资格考试、鉴证类资格认定的行业协会,其对外的收费行为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通过严格管控对内、对外的收费行为,双管齐下,彻底扭转脱钩前少数协会商会“乱收费”的局面。
三是着力推进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记录和综合信用评价,积极开展协会商会信用的第三方评估。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将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时,健全协会商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对协会商会向会员、社会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作了规范,并由登记管理机关相应建立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确保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