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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民间、寺僧之间的博弈
——以民国宜都写经寺庙产纠纷案(1930年—1948年)为例

2016-10-08

华大史学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宜都寺庙湖北省

袁 泉

绪 论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在近代的庙产兴学运动中,利用寺庙[注]根据《监督寺庙条例》第三、四、八条规定可知,在政府看来,寺庙可分五种:一是由政府机关管理者;二是由地方公共团体管理者;三是由私人建立并管理者;四是由地方自治团体管理之荒废寺庙(所谓地方公共团体管理之寺庙,包括了各种戏会、神会、祭祀会等。在华北乡村,还有不少果供会、虫王会、药王会、龙王会等等,杜赞奇视之为乡村中的自愿性组织宗教组织,王福明先生也认为作为资源组织,会、社在村落中“正是围绕着倡建、维修庙宇以及组织祭祀活动而产生的”);五是教会所属之寺庙。见付海晏:《1940年代鄂东寺庙财产权初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7页。财产不仅仅是要兴建新式学堂,对于清廷以来的国家而言,庙产兴学还潜伏着构建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然而,目标的庞大性、中国宗教和社会的复杂性造成庙产兴学过程中的诸多纷争,这就导致近代以来庙产兴学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不断的庙产纷争。

为了解决这些庙产纷争,近代以来的中央政府曾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庙产的管理,然而地方政府却有自己的考虑:或为增加财税来源,或以维持原有既成现状而避免纷争为由而援引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对法律条文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民国庙产[注]这里所说的庙产是广义上的,包括佛道教的田产和香火收入,其他宗教和民间寺祠的田产和香火收入,以及用于民间赛神会等所花费等。管理法律的不完善同样给地方政府侵夺庙产以极大的便利,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庙产纷争的混乱局面。如湖北省府在抗日战争期间无视《监督寺庙条例》,而颁布了诸如《湖北省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湖北省各县公款公产管理章程》,实现了庙产的“化私为公”[注]付海晏:《1940年代鄂东寺庙财产权利初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7页。,并达到了弥补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在很多情况下庙产兴学是超越了兴学本身:它更是国家势力的扩张、控制力的加强,是国家制度安排强行契入农村自生秩序[注]刘伟:《自生秩序、国家权力与村落转型——基于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比较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导言。。以兴学旗号而被纳入国家控制管理的庙产,不仅被用来兴办教育,还被用来支付政府的各种亏空和开支,成为政府的一种手段和资源。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抗日战争,国家会动用一切资源来支援战争,一切都要服从战争需要。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却又调整了对寺庙管理的政策,力图将之回归到规范管理的轨道。

本文立足于湖北省档案馆所藏系统档案资料,力图再现宜都写经寺纠纷全景。从1930年到1948年,伴随着时代背景的急剧变化,写经寺庙产纷争一波三折。宜都庙产纠纷以具体的微观个案,生动地反映了宜都当时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僧俗关系、政教关系乃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其实,在建立以西方工业国家为标准的近代化国家之时,国民党激进派和中国知识分子都绝对相信“他们掌握着真理”[注]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6页。。他们用科学主义的大旗来打倒封建迷信,并非单纯为了实现建设知识和理性社会的理想。这个过程更包含着权力和利益的争夺:写经寺庙产纠纷中,清理庙产委员会实际上成为一个新的权力机构。在这个机构中,旧乡绅等凭借委员的身份,顺利地实现了身份的转变,从而以官方认可的、符合当时流行庙产兴学要求的形象重新获得了对乡村社会的掌控[注]梁勇曾研究了清末巴县庙产兴学中乡村公产管理由原来的庙首、会首转移到学董之手。梁勇:《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119页。。最后一次纠纷,则突显了地方政府与省政府的矛盾:抗战胜利后,社会须回到正轨,非常之法(实际违反《监督寺庙条例》)当然要纠正;而宜都县府或出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消极维护),或保证县府财政需要,拒不执行发回抗战期间所没收庙产的命令。

本文希冀探究每次纠纷背后的真实原因,每次较量背后参与其中的势力,寺僧、宜都政府在司法较量中进行了怎样的动员,诉讼双方在诉讼状以及庭审中如何表达自己的利益的,最终判决结果受哪些因素综合影响。通过厘清僧俗关系、官民矛盾、中央与地方矛盾,能还原一个特定多变的时代里的一个真实的地方社会。

写经寺庙产纠纷延续的时间很长,跨越了从1930年至1948年近二十年的时间,其间经历了国民政府多次庙产政策调整。中国宏观的政治经济环境也是急剧变化:从民国政府进行近十年大规模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剿匪”(1927年—1937年)到抗日战争,接着又逢国共内战。而宜都是个内陆县城,抗战时期又是半沦陷区,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三次纠纷连续性较强,能比较完整地反映该寺庙二十年的整体历史。“也只有在区域性的基层个案研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反映一般性的趋势和动向。”[注]徐跃:《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5期,第88页。本研究希望对正确评估近代庙产兴学的研究,深入探讨当今学术界研究中国国家、宗教与社会的诸种范式提供一点有益的帮助[注]有关近代中国宗教研究范式问题的讨论可参见高万桑:《近代中国的国家与宗教:宗教政策与学术典范》,黄郁琁译,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年12月第54期,第188、199-200页。。

二、研究现状

关于庙产兴学及其相关方面,相关研究不少。

(一)以庙产兴学与佛教关系角度来研究

牧田谛亮于1957年发表《中国近世佛教史研究》,讨论了张之洞的庙产兴学主张,并用民国七年刊的《上海县续志》,描述了光绪末年上海县的庙产兴学情形[注]牧田谛亮:《中国近世佛教史研究》(第二章),索文林译,见《世界佛学名著译丛》第46册,台湾:华宇出版社,1985年8月。。村田雄二郎的《孔教と淫祠——清末庙产兴学思想侧面》,讨论了清代庙产兴学运动及其毁废淫祠的主张、张之洞和康有为两位提议者思想的差异[注]村田雄二郎:《孔教と淫祠——清末庙产兴学思想侧面》,《中国——社会文化》第7号,1992年。。黄运喜的《清末民初庙产兴学运动对近代佛教的影响》以佛教史角度观察庙产兴学运动,该文指出张之洞的《劝学篇》提出取用民间寺观来兴建新式学堂,引发庙产兴学。这对佛教界造成很大伤害,同时也促使佛教界开始兴办僧学堂,培养了许多弘法人才,促使佛教向近代转化[注]黄运喜:《清末民初庙产兴学运动对近代佛教的影响》,《国际佛学研究》创刊号,1991年。。黄运喜的《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有专门一章讨论“清末庙产兴学运动”[注]黄运喜:《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年6月。。释东初的《中国佛教近代史》第五章指出“庙产兴学”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和影响[注]释东初:《中国佛教近代史》,台北:中国佛教文化馆,1974年9月,第197页。。王雷泉的《对中国近代两次庙产兴学风潮的反思》分析了庙产兴学之所以首先针对佛教是佛教自身原因和政府政策的结果,在给佛教造成重大打击的同时,亦促成了佛教界的联合以及佛教界的改革[注]王雷泉:《对中国近代两次庙产兴学风潮的反思》,《法音》1994年第12期。。刘成有、梅海子的《庙产兴学与佛教革新》同样指出庙产兴学对于佛教向现代化的转化有直接反推作用[注]刘有成、梅海子:《庙产兴学与佛教改革》,《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贺金林的《清末僧教育会与寺院兴学的兴起》指出面对官绅双方的提拔、庙产兴学的压力,佛教界在采取依靠信徒抵抗、借助日本僧人势力庇护失败等措施后,部分寺僧开始自办学堂和组织教育团体来推进佛教教育。晚清学部颁布教育会章程规范僧教育团体,为民国以后的佛教复兴奠定了一定基础[注]贺金林:《清末僧教育会与寺院兴学的兴起》,《安徽史学》2005年第6期。。耿敬的《“庙产兴学”运动及佛教界的回应》回顾了“庙产兴学”的源起到佛教回应的流变,指出“庙产兴学”与寄托着中华民族复兴希望的新式教育有着密切联系,同时也与佛教自身的衰微有着直接联系,最终得出“庙产兴学”从客观上对佛教改革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尤其促进了近代佛教教育的发展[注]耿敬:《“庙产兴学”运动及其佛教界的回应》,《五台山研究》2003年第2期。。蒋九愚、胡丽娜的《近代人间佛教兴起原因探析》,指出传统佛教基于自身出世厌世性格、鬼神化、僧尼素质低下等重大缺陷而背离时代机缘。庙产兴学的打击,促成佛教自身改革,使得近代人间佛教兴起[注]蒋九愚、胡丽娜:《近代人间佛教兴起原因探析》,《池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左松涛的《近代中国佛教兴学之源起》叙述了近代中国佛教兴学的历程及其或成或败的原因[注]左松涛:《近代中国佛教兴学之源起》,《法音》2008年第2期。。邓子美的《传统佛教与中国近代化》第四章也从佛教角度来论及庙产兴学[注]邓子美:《传统佛教与中国近代化》,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

(二)从庙产兴学与道教关系角度来研究

付海晏的《1930年代北平白云观的住持危机》研究了白云观衰败过程中内部复杂的矛盾冲突,同时揭示了在建立现代性国家的过程中,道教被打上了国家严格控制与管理不善的政治烙印[注]付海晏:《1930年代北平白云观的住持危机》,《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2期。。付海晏的《安世霖的悲剧:1946年北平白云观火烧住持研究》则从较长的时期,对1940年代白云观诉争做全面与深入的阐释,对近世时代变动下政治、道教与道士的角色与命题进行研究,指出白云观惨案实乃1940年以来白云观内部矛盾不断冲突的不幸结果。它牵涉道教派系冲突、庙产纠纷,亦与近代政治道士的社会角色等问题息息相关[注]付海晏:《安世霖的悲剧:1946年北平白云观火烧住持案研究》,原载台湾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8年第62期。。另有刘有成的《略论庙产兴学及其对道教的影响——从1928年的一段地方志资料统计说起》亦是从该角度来研究庙产兴学[注]刘有成:《略论庙产兴学及其对道教的影响》,《中国道教》2004年第1期。。

(三)从法律角度来研究

林达丰的《民初庙产立法检讨》指出庙产问题源于其法律地位模糊。20世纪初庙产在法律改革过程中开始逐步法人化,但是由于民初政治混乱导致大陆法系立法的结构性制约,从而使得庙产立法出现缺陷[注]林达丰:《民初庙产立法检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许效正的《试论〈临时约法〉对庙产问题的影响》指出由于《临时约法》的颁布使得庙产问题向法制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注]许效正:《试论〈临时约法〉对庙产问题的影响》,《贵州文史丛刊》2010年第1期。。赵艳铃的《试析民初庙产问题司法化的社会成因》亦是强调《临时约法》使得庙产问题司法化,利于社会秩序恢复和民国政权巩固[注]赵艳铃:《试析民初庙产问题司法化的社会成因》,《理论月刊》2009年第10期。。付海晏的《1940年代鄂东寺庙财产权初探》指出:国民党关于保护财产权的司法规定在实践中曾被遵守,但在维护新秩序或抗战的名义下,民法新秩序也公然被破坏[注]付海晏:《1940年代鄂东寺庙财产权初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四)从政教关系以及政府政策流变来研究

杜赞奇的《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指出:民国期间,以现代化的名义进行反对民间宗教的运动中,“政府和社会精英中的现代化的改革者把民间宗教与文化领域视做建立一个非迷信的、理性十足的世界的最主要障碍”,但是在倡导者以“新世界、新国家的形象来重新铸造国民”时,同样是国家权力扩展至农村的过程,掩盖了诸多的包括政府与激进者,农村原来乡绅与新势力者等之间的权力斗争[注]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2月。。陈金龙的《从庙产管理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教关系——以1927—1937年为中心的考察》通过南京国民政府实施庙产管理:两次庙产登记调查、《寺庙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废止、《监督寺庙条例》的颁布和解释来反映政教关系[注]陈金龙:《从庙产管理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教关系——以1927—1937年为中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许效正、张华腾的《袁世凯政府的庙产政策述评》分析了袁世凯当政期间庙产政策的流变,并总结分析了政策变化的原因和变化的实质[注]许效正、张华腾:《袁世凯政府的庙产政策述评》,《历史档案》2010年第1期。。法国高万桑的《近代中国国家与宗教:宗教政策与学术典范》中,先对近代中国宗教、政府及社会关系进行历史概括;再讨论政府宗教政策与学术界的宗教研究的相互作用;第三部分分析国内外学者对近代中国宗教、政府及社会关系之研究五种典范:世俗化典范、从清代到现在连续性典范,压制与反抗典范,二元(正/邪、正统/非正统、宗教/迷信等)典范、更新典范;最后部分是指出未来研究方向[注]高万桑:《近代中国国家与宗教:宗教政策与学术典范》,黄郁琁译,原载台湾历史研究所集刊2006年第54期。。

(五)对于庙产兴学总结性的研究

台湾学者林作嘉的硕士学位论文《清末民初庙产兴学之研究》是通过绅士、僧道和民众这三个角度来观察在清末民初这个发生巨大变迁的时代里,下层民众在面对巨变时的心态及现代化推动过程的困难,探知中国传统社会地方庙宇的经济行动及与民众的相互关系,尤其是清末民初的反迷信思潮在此的作用和影响,最终得出庙产兴学之所以引起反弹是基于宗教庙宇与教育的关系、中国宗教的复杂性和庙产兴学提倡者与下层民众思想上的冲突的结论[注]林作嘉:《清末民初庙产兴学之研究》,台湾东海大学历史学系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徐跃的《清末庙产兴学政策的缘起和演变》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做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总结[注]徐跃:《清末庙产兴学政策的缘起和演变》,《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4期。。同时吴林羽的《清末庙产兴学及其社会反应》也对庙产兴学运动略有介绍[注]吴林羽:《清末庙产兴学及其社会反应》,《济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许效正的博士学位论文《清末民初庙产问题研究(1895—1916)》从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入手,对清末民初的庙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指出清政府庙产征用政策出台的物质基础和时代原因,阐述了清末庙产征用政策的演变过程和实施情况,研究了清末庙产问题的发展概况以及民国初年庙产问题的复杂化,阐述了袁世凯政府围绕庙产问题与宗教社团的博弈过程以及袁世凯庙产政策的主要内容、特征和宗教人士对这些政策的态度,并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评价,从而得出清末民初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是庙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清末民初庙产政策的前后矛盾是庙产问题持续激化的直接原因;袁世凯政府的两难选择增加了解决庙产问题的难度,但是它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最终将庙产问题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使得庙产问题得到暂时的解决[注]许效正:《清末民初庙产问题研究(1895—1916)》,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六)以信仰角度来研究

里赞、王友根的《民国时期民间佛教信仰的失落——以新繁先周氏家族与僧法钲庙产纠纷案(1935—1939)》以1935年至1939年发生在四川新繁的庙产纠纷为例,分析了该时期普通信众、僧人及国家司法对佛教不尽相同的态度,展示社会变迁下的人民宗教信仰或宗教的生存样态[注]里赞、王有根:《民国时期民间佛教信仰的失落——以新繁先周氏家族与僧法钲庙产纠纷案(1935—1939)》,《佛教研究》2008年第4期。。江沛的《近代华北城乡民间信仰述评——以冀东诸县为例》以华北冀东诸县为实例,基于其民间信仰出现的新特征,而将之归结为近代华北城乡民间信仰变动的一个缩影[注]江沛:《近代华北城乡民间信仰述评——以冀东诸县为例》,《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沈洁的《现代化建制对信仰空间的征用——以20世纪初年的庙产兴学运动为例》指出庙产兴学运动是20世纪初年的反迷信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启蒙主题与实践的连接,现代国家将反对迷信的知识氛围转化为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在这中间,国家以“进步”的名义,抵御民众世界的反抗;一方面是被剥夺了信仰空间的民众;另一方面是对国家在社区场景中扩大保持戒心的地方权力精英。他们之间是错综复杂的关系,既有现代化政府为寻求自身合法性的理想化陈义,也包含了国家在建构和重组地方秩序方面的努力[注]沈洁:《现代化建制对信仰空间的征用——以二十世纪初年的庙产兴学运动为例》,《历史教学问题》2008年第2期。。

(七)以庙产与毁学的角度来研究

邵勇的《清末庙产兴学运动与毁学民变》指出由于庙产兴学破坏了农民的传统信仰系统而遭到民众的激烈反对,毁学民变不仅仅是阶级矛盾的简单凸显,还是新旧转型时期历史的特定反映。透过这可以观察晚清社会复杂的场景及现代化推行过程中的困境与阻力[注]邵勇:《清末庙产兴学运动与毁学民变》,《青海社会科学》2006第3期。。晏婷婷的《清末新政期间毁学风潮探讨》通过对清末新政期间各地毁学风潮的描述,分析各界的态度及其补救措施,揭示出新式教育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难以及新政策的不同步性[注]晏婷婷:《清末新政期间毁学风潮探析》,《求索》2006年第7期。。

(八)从地区和个案角度来研究

付海晏的《革命,法律与庙产——民国北平铁山寺研究》展示了铁山寺案全景,凸显近代庙产纷争的实态与复杂面向,从革命、政党和庙产角度探讨,为理解中国国家、宗教、政党,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启示[注]付海晏:《革命、法律与庙产——民国北平铁山寺案研究》,《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汪光华的《民国时期江西寺产嬗变的研究》以现代化角度剖析民国时期江西寺产逐步衰败的过程,作者认为新式教育的推行和江西政治社会的近代化改革是当地寺产衰败的主要原因,而佛教因循守旧也是其中原因[注]汪光华:《民国时期江西寺产嬗变的研究》,《江西科技师范学报》2003年第1期。。梁勇的《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通过对巴县庙产兴学的分析研究,得出政府主导的“庙产兴学”运动不仅仅是兴办了新式学堂,更是打破了乡村原有权力网络结构,地方权势向学董为代表的新势力转移[注]梁勇:《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徐跃的《清末四川庙产兴学进程中的砍伐庙树》研究了四川地区庙产兴学过程中的砍伐庙树行为[注]徐跃:《清末四川庙产兴学进程中的砍伐庙树》,《四川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徐跃的《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则对整个四川庙产兴学的政策变化、地方处置方式、利用寺产办学的具体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研究,同时通过具体案例对寺僧反抗方式过程做了深入分析[注]徐跃:《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5期。。许晓明的《宗教文化大失忆:清末民初广西“庙产兴学”运动》论述了发生在广西的“庙产兴学”运动在促进该地区基础教育发展同时,对寺观庙宇及民间信仰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作为汉文化特征的寺庙消失的同时,原有汉化的壮文化得到复苏和回归[注]许晓民:《宗教文化大失忆:清末民初广西“庙产兴学”运动》,《南方论刊》2007年第12期。。龚慧华的硕士学位论文《民国时期广州寺庙变迁(1918—1937年)》阐述和分析了1918至1937年间的广州地区的寺庙概况、寺庙变迁的表现和原因以及由寺庙变迁所引起的社会冲突。作者企图从城市建设角度,来强调要解决好多方矛盾[注]龚慧华:《民国时期广州寺庙变迁(1918—1937年)》,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王炜的《民国时期北京庙产兴学风潮——以北京铁山寺为例》也介绍了北京地区的庙产兴学的概况[注]王炜:《民国时期北京庙产兴学风潮——以铁山寺为例》,《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另外,王健的《明清以来苏松地区民间祠庙的收入、产权与僧俗关系》则是通过对苏松地区祠庙的收入来源构成,不同庙宇产权的管理方式来揭示僧俗的关系[注]王健:《明清以来苏松地区民间祠庙的收入,产权与僧俗关系》,《史林》2009年第5期。。

(九)从社会生活史和风俗改良角度来研究

张蕾蕾的博士学位论文《近代北京佛教社会生活史研究——以馆藏民国档案为中心的考察(1912—1949)》采取个案研究与总体把握相结合的方式,从僧团组织、经济、政治三大方面进行考察。该文以档案资料为基础,以北京法源寺为切入点,展现民国年间北京佛教的宗派法派,京城僧尼的生活制度、佛教寺院经济,京城的佛教和政府的博弈。通过以上的阐述得出:近代北京佛教较清时有了较大的衰退;寺院组织架构方面,北京地区的佛教虽然出现了佛教会的新发展,但仍然延续了明清以来固有的法门宗族格局;近代北京佛教的口碑差,传戒活动不如清代兴盛,但仍然延续比较严格的传统;经济生活上,北京佛教有了新变化,但仍保有浓郁的地域特色,并未有太大改观;与政府交往方面:民国后,政府将僧侣视作与普通百姓等同的存在,佛教不再享有政府的特权,但佛教对于政权的依附心理依然很强;社会生活上:佛教在时局下兴办各种慈善公益事业、建佛学院、发行报纸杂志,展现了新的社会风貌[注]张蕾蕾:《近代北京佛教社会生活史研究——以馆藏民国档案为中心的考察(1912—1949)》,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10月。。赵立霞的《清末庙产兴学与移风易俗》指出,通过庙产兴学政策的实施建立了众多新学堂,冲击了泛滥的民祠迷信,为移风易俗奠定了基础,这体现了国家政权对社会风俗的引导和强制转移作用[注]赵立霞:《清末庙产兴学与移风易俗》,《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严昌洪的《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述论》对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发起的风俗调查与陋俗改良活动进行研究和评价,从侧面探讨国家、地方、民众三者在社会风俗改良中的互动关系[注]严昌洪:《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述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十)专门谈论清末民国时期教育的论文

谈论清末民国时期教育的论文对庙产问题也有所涉及。如张小莉、胡红晓的《清末十年兴学的困顿与筹措探析》[注]张小莉,胡红晓:《清末十年兴学经费的困顿与筹措探析》,《学术研究》2008年第7期。,马自毅的《辛亥前十年的学堂、学生与学潮》[注]马自毅:《辛亥前十年的学堂、学生与学潮》,《史林》2002年第1期。,王海燕的《论晚清学堂筹款事宜及影响》[注]王海燕:《论晚清学堂筹款事宜及影响》,《江淮论坛》2003年第5期。。

综上所述,不少研究是围绕“庙产兴学”和佛教的关系以及佛教的复兴,个别提及庙产兴学与道教的关系。近年来,一些学者从庙产研究角度进行更新:有从政府政策流变、现代化与民间信仰,甚至革命、法律、政党角度来探讨庙产问题。同时,更加注重个案分析、地区分析。另外,在研究清末民初教育领域,一些文章对庙产问题有所提及。总体来说,对于庙产兴学简略性的总结类文章偏多,而深入研究个案的研究偏少,而且不少分析有待提升,不能仅仅停留于就事论事的层面。例如,庙产纠纷中僧人和佛教界的反应,何子文的《菩萨公民:近代中国佛教徒的身份重构》就给予学术界以新的视角,指出佛教僧人身份认同的变化体现了佛教强大的适应力,同时这也是佛教现代化、僧人现代化的写照[注]何子文:《菩萨公民:近代中国佛教徒的身份重构》,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93。。

地区性的个案研究有利于丰富学界对庙产纠纷的经验性认识,能更深入地理解庙产兴学过程中的各种现象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学界对于庙产的研究还是有很大空间的。

宜都写经寺庙产纠纷是长时段的精细个案研究。该案资料较为完整、案情复杂、审判的结果反复再三、参与其中的势力众多,且在不同时代下各种势力此消彼长。该案反映了急剧变化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政府、乡村和寺庙僧人之间复杂而纠结的关系:政府在保护僧人庙产同时又侵犯庙产;乡村是寺庙及僧人生存的土壤,但是部分乡绅又是侵夺庙产的急先锋;政府对于乡绅也是利用和限制并行。写经寺庙产纠纷对于研究该时段下,国民政府法律的过渡性、政府行为的权宜性和选择性(中央政府行为的选择性、地方政府的功利性、国家政策的摇摆性)有着一定意义。写经寺僧人为适应时代变化,不断自我调整:妥协同时不放弃维护自身利益的努力。这对于研究时代背景变化下佛教的现代化有裨益。写经寺纠纷主角之一的乡绅也是值得关注的群体,案件清晰地展现了这个时代背景下乡村社会的变与不变:乡绅通过组建政府认同的,现代组织形式的外衣重新实现了对乡村的控制。乡村寺庙的僧人借助民国的法律和新兴佛教团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处理着似静止但又变化着的村庙、僧官关系。

三、研究方法

1.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长时段研究的方法,通过个案分析,深入剖析三次诉讼纠纷,展现政府、乡绅、寺僧之间如何利用各种资源来进行利益的博弈。

2.尝试应用多学科的方法进行交叉研究,注重社会史与政治史的结合。

四、重难点

在诉讼过程中,寺僧、宜都县政府均进行最大范围的动员,利用一切资源来影响省府和中央,使之做出对己方有力的裁决。本论文的重难点在于如何把握政府和寺僧的行为背后的原因以及湖北省政府和中央的态度,特别是在局势变化迅速的情况下,没有更多的证据来呈现政府的态度,而且存在着政府态度前后矛盾的情形。

五、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本论文研究的个案有一定的独特性,跨越的时段较长,整个三次纠纷基本是连续的、前后相继的。纠纷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急剧变化:跨越国民政府建设时期、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时期。并且案件起伏三次,非常有戏剧性,值得玩味。不足之处,论文在研究视野、总体把握能力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第一章 写经寺概况

地理:写经寺地处湖北省宜都市东南约26公里的王家畈乡,坐落在晒经台山的山谷间,毗邻双井寺村,周围崇山峻岭,为隋唐高僧释智所创[注]《本会批宜都县写经寺住持僧祖参等为奉县府批示提寺产与兴学请设法制止由》,见黄夏年主编:《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辅编)第29卷,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91页。对写经寺庙产纠纷做记录最早的是《中国佛教报会》。1933年8月21日,《中国佛教报会》以“本会批宜都县写经寺住持僧祖参等为奉县府批示提寺产与兴学请设法制止由”为题,驳斥了宜都县府认定写经寺为荒废寺庙从而将庙产划归宜都县财政委员会处置的错误判决,要求湖北省民政厅督促宜都县府纠正错误判决,制止刘希伯等勒加佃庄,发还县财委会提去的产权申告表及契据。。《宜都县志》(1697年)的《志寺观》提及写经寺位于宜都“县东北七十里”[注]《宜都县志》(1697年),寺观,卷之二,第27页。。

《宜都县志》(1865年)对写经寺周边的地理状况进行了较详细的描述:

云台山在县东南七十五里,面东北背西南,高二百十六丈,周三十里。夫山路二皆险,东南从圹坡十里至顶,西北从乐家坡十二里至顶,望见荆沙彝陵、澧州等处。山上有云台观,晒经台山在县东南七十里,面东背西,高百四十四丈,周二十里。夫山路险,从东北紫谿河八里至顶,有大石高七丈,上平如砥,名晒经台,台下有洞,曰写经洞,洞后有寺,曰写经寺[注]《宜都县志》(1865年),地理山川,卷一下,第119-120页。。

现在的写经寺已经变成一块玉米地(拍摄时间:2010年6月25日)

写经寺旁边的房子,这是唯一遗留到现在的建筑(拍摄时间:2010年6月25日)

历史上的写经寺小学,已经变成了红薯地(拍摄时间:2010年6月25日)

现在的写经寺(卫星地图)

材料来自http://ditu.google.cn/maps?hl=zh-CN&tab=wl。

图片来源:图组号:L500 Edition 1-AMS(First Print,11-58),第一版(1958年9月初制)。图系1953年美国陆军制图局根据美国空军制图局1946年制二十五万分之一494-B-IV[注]此图是张旭彬同学提供的,在此表示衷心感谢。。此图系截取的一部分,虽然没有标注写经寺的地理位置,但是可以发现王家畈、松木坪两乡,基本可以估计出写经寺的大致方位。

起源:写经寺地处深山幽谷,是修行传道的理想地点。民间流传写经寺的开山僧人是智大师,但是关于写经寺起源的表述,湖北省佛教会、祖泰、绪善和福明等在几份诉愿书的表述,略有差异。

祖泰在1933年7月份的诉状中,如此描述:

窃属县写经寺昻古天台山,创自萧梁前代,经前僧挽草为业,历传寺山子孙无异[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先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在同年9月呈送湖北省政府的诉愿书中以及请湖北省佛教会出面解决庙产问题的呈文中,祖泰进一步详细介绍了写经寺的缘起:

福明等的表述:

窃查写经寺乃隋朝智者古道场,详载县志,屡朝皆僧人管理,所有寺产皆为寺庙所有[注]《为不服宜都县长刘汉清违法处分提起诉愿由》,1941年1月14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

宜都县政府的表述:

缘县属第二区王家畈乡与松木坪乡交界,地处之写经寺。建于隋朝以智者禅师亲笔抄写全藏法华经而命名[注]《湖北宜都县政府行政处分书》,1941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

第一节 写经寺的性质

马祖道一与他的得意门徒百丈怀海,系属禅宗大德。他俩为改变佛教东来僧侣的生活方式,使僧侣能自食其力,创立了丛林制度,故有“马祖创丛林,百丈立清规”的典故。丛林制度使僧侣有固定住所,改变了乞食制度,过着有纪律的集体生活,便于僧人专心修道[注]释东初:《中国佛教近代史》,台北:中国佛教文化馆,1974年9月,第197页。。近代以来,丛林便成为佛教寺院的代名词。根据其规模、大小、财产属性和住持的传承方式,分为“十方丛林”和“子孙丛林”。汉地寺院大约分四类:十方传贤寺院、十方选贤传法寺院、子孙传法寺院、子孙继承寺院[注]《丛林制度》,百度百科,方传贤寺院:由十方僧伽中公选戒德品学兼优的贤能僧伽充任住持。无法派,也不受法卷、虽名有先后而无世系。凡退居与住持,都是平等待遇。十方选贤传法寺院:由本法门于十方僧伽中选戒德品学兼优的贤能僧伽,先传法印或依法派更改法名,各按其本门习惯行之,按照世代次序传授法卷。子孙传法寺院:本寺子孙剃度,徒僧先向十方传法寺请法,接受法印。但于子孙剃度僧徒众中遴选贤能者嗣法,继续住持,未嗣法子孙不得争求。十方僧众也不得过问。子孙继承寺院:于本寺子孙择贤能者继承住持,或由徒辈中以长幼次序承袭,或于同宗近支中推选继充。但不能传法,亦无法卷。其世代次序,照本宗剃度宗派定之。http://baike.baidu.com/view/2995366.htm。。

写经寺属于何种性质,是十方丛林还是子孙寺庙?写经寺僧人和宜都县府之间有不同的看法。

在1933年7月的诉愿书中,祖泰称“写经寺昻古天台山,创自萧梁前代,经前僧挽草为业,历传寺山子孙无异。故环于寺之前后左右,四面皆齐山峰为界,面积十余里,计共百余庄佃,确无一俗人插针之地者,足为寺僧挽草为业之铁证。若为布施,何能如此方圆?”[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先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宜都县长认定写经寺的庙产“原为匡、刘、陈三姓所施,绝非住持积蓄所致。矧匡、刘、陈不悉施于何年,既无碑碣可考,亦无册籍记载,代远年湮,相传于斯,历来有冒充施主后裔以挟持住持”[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祖泰等人通过阐述写经寺周边为山峰环绕,无俗世之人来证明写经寺的庙产(庄佃)是该庙僧人开拓而来。宜都县长则语焉不详、前后矛盾,认定写经寺庙产为三姓氏所施,但又不能拿出确凿证据。宜都县府的目的在于否定写经寺庙产非住持积蓄而来,这就为县府处置写经寺庙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材料,基于写经寺住持继承是在本寺中选择贤者继承或者在同宗近支推选的请款(绪登、绪寅争住持之位造成绪登死、绪寅伏法的结局,进而导致寺庙无僧人管理,乡绅邀请祖泰等进庙住持,祖泰系祖祥的法兄[注]《为宜都前县长违法处分寺庙财产恳乞令饬撤销由》,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笔者认定写经寺属于“子孙丛林”中的子孙继承寺院[注]邹相:《浅谈中国佛教寺院的丛林制度》,http://hi.baidu.com/arong54007/blog/item/5fb74409be73963ce 9248896.html。。

第二节 写经寺的庙产及经营状况

根据已有的材料,笔者统计写经寺庙产及其经营状况的时间是从1930年至20世纪60至70年代。此时段写经寺的庙产情况如下:

拥有土地数量及品质:170亩[注]另有一说法是300亩。;土地系“山坡田,土质不厚,薄土下尽属碎石”[注]《为陈述清理写经寺庙产结束情形并缮具本年买稞石清册清备查由》,1941年12月3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

经营方式:由寺庙出租给佃户,每年收取租子,收租的方式主要是收取实物地租,少量货币地租,少量劳役地租(无偿为寺庙茶树提供一茶,二茶系佃户收益)。

收益:佃户上交食物地租大子[注]可能是高粱。,谷子[注]可能是水稻,也可能是玉米,玉米亦称苞谷。,黄豆,灯油,茶树[注]《为呈报清理写经寺庙产经过暨建议恳祈鉴核准予备案并采纳由》,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以及承租保证金,即“庄”。

第三节 写经寺人员构成

住持 在位年限区间 姓名籍贯生平起止年限备注?—1929年祖详?(?—1929年)住持绪寅?(?—1932年)祖详之徒绪登?(?—1932年)祖详之徒1930年3月—1932年4月?绪寅?(?—1932年)绪登?(?—1932年)1930年3月,绪寅任住持。绪寅任住持三年。1932年,绪登任住持

续表

注:绪善死后,定一又重新任住持,后福明接任住持。福明任住持期间,庙中有和尚定一、绪智、雇工2人、挂单和尚灵泉(蕲春人)。定一和尚来自云台观,云台观有和尚2名,其中一位是绪根(庚),枝江人。新中国成立后,祖泰圆寂,福明被审判枪毙,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写经寺和写经寺小学均被拆毁[注]说明:2010年6月22日,笔者赴宜都县写经寺现场调查,采访了熊发定和另一位乡民,获知:建国后,写经寺老和尚祖泰老死,住持福明被审判枪决,写经寺和写经寺小学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被拆除,寺庙的建筑材料被挪作他用。。另外,第二次写经寺庙产纠纷中,云台观和善绪根参与了诉讼,在1941年3月时其年龄是52。

第二章 写经寺第一次庙产纠纷(1930年至1934年)

第一节 写经寺住持之争

1930年,写经寺住持祖祥圆寂,其受戒在外游历十余年的两徒弟绪寅、绪敦返回写经寺接管寺庙。二人围绕住持职位而激烈争夺,关于双方争夺过程的表述有不同版本。

现寺二僧绪寅、绪登受戒后流外十余年,大犯戒,无行已急。回寺不久,师祖祥圆寂,辄管庙事,任意挥霍,嫖赌洋烟,特达极点。甫三年进款不计,另亏万金。原第六区团总长刘西伯,逐一查实,将撤退,窥敦樸实,令主庙事,殊党寅恶之徒,保寅留寺,书悔字交白(伯),代寅要求每年给大子五石零用,白(伯)同地方正绅等规定永不准私加庄稞,稞簿存根亦存白(伯)手。讵寅后孽愈盛,胆敢造猫子会,树党自强以便处置庙产,以济其恶,敦在庙碍事,前四月八日,竟与会党诸凶将敦制死,寅现在押,该寺香火同请云台观僧祖参(泰)供奉。[注]《呈为陈请批示祗尊严禁贪婪剥落仰符》,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上述材料摘自1933年7月,王家畈乡乡长杨申伯、朱杨桥乡乡长施继堂等递交湖北省民政厅的呈文。材料中,乡绅杨申伯等这样总结此次写经寺住持之争:1929年,写经寺住持祖详圆寂。1930年,绪寅担任住持。绪寅担任住持的三年期间因任意挥霍已极而被撤住持之职。1932年,刘西伯(原第六区团总长)以绪登代替绪寅而任写经寺住持。绪寅被撤职后不思悔改,反而树党以便处置庙产,因嫌绪登碍事而于1932年4月8日将其制死,绪寅不久就被判刑,写经寺处于无僧人管理状态,直到5月13日,地方士绅邀请祖泰(系祖祥法兄)入驻写经寺。

该乡乡长施继堂曾呈报前司法公署,称该寺二僧绪寅(即绪云)、绪登(即绪登)受戒于师祖祥,祥圆寂后,寅管庙事,任意挥霍,嫖赌洋烟,乃经当地乡绅逐出,庙事由敦管理,但寅因觊觎庙产,经其党徒代为邀请复留,该寺因之树党日众,孽恶益炽,竟将其住持敦伙同勒死,该庙香火遂由地方绅士招请云台观僧祖参(泰)供奉等语。[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该段材料摘自湖北省府民政厅于1933年9月,针对当年7月王家畈乡乡长杨申伯、朱杨桥乡乡长施继堂等递交省府的呈文,而向省府的汇报。材料中,据施继堂1933年7月份的呈报,宜都县府这样认定写经寺内部纠纷。绪寅在祖祥圆寂后一年,即1930年担任写经寺住持,因担任住持期间任意挥霍被乡绅逐出。绪登于1932年接任住持,但绪寅觊觎庙产,伙同其党徒于当年4月8日勒死绪登。

前代住持祖祥系祖参(泰)法弟,民十八年圆寂,徒绪登十九年进寺住持。同年,第九区区长刘希白受乡长闵春亭委托,藉筹团饷为名,以高压手段提去寺田七十石,二十一年,闵春亭因他案为地方人民控告,旋即撤职,上年三月绪寅(亦系祖祥之徒为绪登法兄)与绪登争写经寺住持位置,该闵春亭乘机向双方唆使,事遂激烈。写经寺纠纷从此而起,复串出第一区十八保保长陈雨田,向绪寅争寺产这一扩大写经寺之纠纷。未几,绪登死,绪寅因绪登案守法。写经寺由此无人住持,地方乡绅李玉山、李俊卿、杨文钦等前往云台山观(离写经寺约山路十余里)请祖泰率徒绪善回写经寺。上年五月十三日接住持之职。祖泰就职后以该寺从前住持不善致寺产侵占动摇即拟定维持办法,正进行间,该闵春亭先发制人,联合第九区副团长尤贞甫、联保主任施继堂等于上年八月间亲自纠领全副武装队士四排(每排十二人)蜂拥入寺,扬言捉拿祖泰、绪善等。来势凶恶异常,恐遭不测,只得暂避其锋,追想往景,令人不寒而栗,所有写经寺财产契据法物一并携走。[注]《为宜都前县长违法处分寺庙财产恳乞令饬撤销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上诉材料是祖泰、绪善在1930年9月22日呈给湖北省府的诉状内容节选。该段材料中,祖泰、绪善等人这样陈述写经寺内部纷争:王家畈乡前乡长闵春亭[注]闵春亭在任乡长参与绪登、绪寅住持之争,后王家畈乡乡长为杨申伯。在祖祥圆寂后一年即1930年就强夺写经寺寺田七十石。在绪寅、绪登争夺住持期间(1932年3月至4月8日),闵春亭乘机向双方唆使,加剧纷争,是为写经寺纠纷开端。保长陈雨田又与绪寅争夺寺产,进一步扩大写经寺纠纷。

综上所述,关于绪寅、绪敦的写经寺住持之争的时间和内容概况,王家畈乡乡长杨申伯、朱杨桥乡乡长施继堂和宜都县府的表述是相同的,即写经寺住持祖祥于1929年圆寂后,其徒弟绪寅于1930至1932年间任住持。绪寅因任住持期间“任意挥霍,嫖赌洋烟”[注]《呈为陈请批示祗尊严禁贪婪剥落仰符》,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被乡绅逐出写经寺,祖祥另一徒弟绪登在绪寅被逐出寺后接任了住持职位。绪寅表示悔改后,又回到写经寺,但因觊觎庙产而结党营私、并因绪敦妨碍其牟利而于1932年4月8日伙同党徒将其勒死。不久,绪寅就被湖北省高等法院判处死刑,写经寺即出现无僧人管理的局面。直到5月13日,乡绅李玉山、李俊卿、杨文钦等邀请祖泰等入驻写经寺。祖泰、绪善等人的表述则淡化了僧人之间的争夺,更突出地方豪绅对写经寺庙产的侵蚀与争夺。僧人一方强调是乡长闵氏以武力提取庙产在先,其后又挑拨绪寅争夺住持。据三方的表述,笔者发现不管是绪寅、绪敦的住持之争还是乡绅的干扰、插手寺庙事务,都是围绕庙产问题而展开,即争夺、控制、处置庙产。

写经寺庙宇规模不大,寺僧仅数人,而田产丰富。这导致该寺长久以来受到地方恶势力的骚扰:“清康熙后,历代有各宪严禁痞棍骚扰佛地示谕碑志共睹,近来亦多宵小滋事渔利,幸多正绅先后维持,李、罗、吴、陈等前县长亦陆续出示严禁捣乱滋扰,致有今日,有案可稽”[注]《呈为陈请批示祗尊严禁贪婪剥落仰符》,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绪登、绪寅争夺写经寺住持之时,多方势力卷入其中。其中,既有乡长的直接摊派、豪夺或者保长直接参与寺产的夺取,又有乡绅勾结挑拨绪登、绪寅而从中渔利。最终,写经寺住持之争演变成绪登死、绪寅服刑的结局。

庙产丰厚、僧人内讧、地方权势人物趁火打劫,使得本已被部分蚕食的庙产[注]“近代前住持僧祖祥系祖泰法弟,民十八年圆寂。徒绪登十九年进寺住持,同年第九区区长刘希白受乡长闵春亭委托藉筹团饷为名,以高压手段,提去寺田七十石。”见《为宜都前张县长违法处分寺庙财产恳乞令饬撤销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处于更危险的境地:在无人住持期间[注]已有的档案材料没有直接的记录,因此这段时间是通过不同当事人的文字材料比对、综合而得出的。无人住持期间最多不超过一个月(1932年4月8日—1932年5月13日)。根据1929年12月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和“司法院第423号咨”等司法解释,因有管理之僧道逃亡或其他事故,该寺庙陷于无人管理时,当地教会(即宗教协会)可以在不违反该寺庙历来管理权传授习例的情况下,征集当地各僧道意见遴选住持管理。如果当地僧道无教会之设立,又无较近同宗可传,应由该管官署依法选定以前,该管官署仅得根据其监督职权代管寺产,但不得越俎代庖,永久管理寺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时间段,寺庙管理只可能是两种:官署暂行代管理或乡绅代行管理。财产管理也可能是托管,鉴于空档期很短,应该不会影响写经寺正常的收入来源。也正是这段时间,乡绅在做邀请云台观的祖泰入驻写经寺的准备工作。,写经寺发生了庙树被盗伐的事件。根据“该欠该寺为职,属乡今既无主债务,一切无证无据,不敢负责,即令证据确鉴,须同陈宪,委令维持该寺诸绅妥为处置,似此有无事实,通不舆知,擅伐杉树如此之多,论卖当成巨款,人人效尤,庙产剥落立尽”[注]《呈为陈请批示祗尊严禁贪婪剥落仰符》,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可以推测这很可能由于绪登、绪寅因住持之争而发生的债务所引起的。因寺庙无人住持,债务无法追索,导致债权人强行伐庙树来作为补偿。当然,也不排除当时一些不法分子乘寺庙混乱无人管理之际盗取庙树谋私利的情形。

绪登死、绪寅被判死刑后,写经寺处于无僧人住持的空档期。两年后即1932年5月13日,王家畈乡和松木坪乡的乡绅共同邀请云台观的和尚祖泰等前往写经寺入驻该寺庙。

第二节 宜都县府介入写经寺纠纷

面临复杂局势,入驻写经寺的祖泰正力图整治寺庙,这时纷争又起。围绕着庙产,以施继堂、杨申伯为代表的乡绅与祖泰为首的写经寺和尚进行激烈斗争。为获得官方的支持和认同,争夺双方将目光转向宜都县府。这样宜都县府就顺理成章地介入写经寺庙产纠纷案。结果却是祖泰所始料不及的:以庙产兴学为指导思想和名义,宜都县府将写经寺庙产纳入县财政。祖泰等又将宜都县府告到湖北省政府。

一、状告乡绅逼提庙稞

1932年5月13日,云台观的祖参率徒绪善入驻写经寺。面对乡绅侵害写经寺庙产,祖泰于1933年7月17日向湖北省府提出控诉,要求宜都县府依法保护写经寺庙产、制止乡绅等的侵害[注]已有的档案没有祖泰等呈送宜都县府的诉状相关资料,但据祖泰等在1933年7月呈送省府的诉状中所言“前已历控宜都县府,蒙批并案查办”。按惯例,祖泰等人应该是先向县府呈诉状,然后再呈诉至省府。。综合9月22日的诉愿中对乡绅的指控,祖泰等指出乡绅等的违法侵害行为如下。

首先,武装恐吓寺僧,暴力掠夺寺产。祖泰就职后针对写经寺现状,拟定改进办法“正进行间,该闵春亭先发制人,联合第九区副团长尤贞甫、联保主任施继堂等于上年八月间,亲自纠领全副武装队士四排(每排十二人)蜂拥入寺,扬言捉拿祖泰、绪善。来势凶恶,恐遭不测,只得暂避其锋所有写经寺财产,契据、法物等一并携走”[注]《据宜都写经寺僧祖泰等电呈现乡绅施继堂等逼提庙稞等情批已行厅查核办理令仰查核办理具复》,1933年9月2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同时乡绅施继堂、闵春亭、尤贞甫等乘机将庙稞一百五十余石强迫提走,“并冒主勒迁彭文相,派苦庄佃”[注]《据宜都写经寺僧祖泰等电呈现乡绅施继堂等逼提庙稞等情批已行厅查核办理令仰查核办理具复》,1933年9月2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其中,“勒加各贫民庄钱,已抢逼到手者二千余串。取期条贻存者,七千有奇”[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其次,欺上瞒下、捏造借口、伺机侵吞庙产。施继堂、杨申伯等“联络一般最有手段之贪婪豪绅,上则朦禀县府,谗言时进,下则恐吓乡民,散布游说”[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对寺僧则“托言为代还僧债,抚恤阵亡种种”[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然阵亡士兵非本乡人,“纵为相当慈善,亦有当地殷富,决不得取诸贫民之命庄及僧稞”[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且“伏查所指之外乡即一区十五、十四乡之阵亡团士,确未得领分文,业经管绅董、梅、昆生,袁僧佛等,席容明布,足为该豪子虚乌有之证”[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二、乡绅以欺上瞒下应对僧人的起诉

乡绅的直接书面材料只有1933年7月向省府呈送的一份[注]《呈为陈请批示只遵严禁贪婪剥落仰符》,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第27页。,但综合祖泰提交的诉愿书和宜都县府的文书,我们可以了解到乡绅是如何采取行动应对写经寺僧人的起诉。

首先,协调好与宜都政府的关系,主动呈诉至县府。写经寺因住持之争造成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这其中就有乘时乱盗伐寺杉[注]《呈为陈请批示只遵严禁贪婪剥落仰符》,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第27页。的事件。据此,施继堂、杨申伯等就向宜都县府提起了“呈为陈情批示只遵严禁贪婪剥落仰符”的呈请。祖泰的诉愿中提到“僧民等前已历控宜都县政府,蒙批并按查办,无如该绅等有遮天蔽日手段以致事经半载,致县长搁置而不闻不问”[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这显示了乡绅的能量很大以及和县府的关系非同一般。

其次,对写经寺僧人和乡民实施欺诈。“托言为代还僧债,抚恤阵亡”[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以收抚恤金为名,向写经寺佃户加庄,抚恤金却是成为僧人的债务了,而“所指之外乡,即一区十五十四乡之阵亡团士,确未得领分文”[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最后,武装入庙、夺取财产契据法物。“该闵春亭先发制人联合第九区副团长尤贞甫联保主任施继堂等于上年八月间亲自纠领全副武装队士四排(每排十二人)蜂拥入寺,杨炎捉拿祖泰,绪善来势凶恶异常,恐遭不测,只得暂避其锋,追想往景令人不寒而栗,所有写经寺财产契据法物等一并携走。”[注]《为毁法夺吞朋奸冒诈请迅予令县依法保护庙产制止前后提稞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三、宜都县府裁决提取写经寺庙产兴学

僧人和乡绅各执一词,只能由县府出面来裁决。双方原本期望县府能“公正”判决,岂料县府有自己的打算:正好将庙产变无用为有用,增加县府财政实力。为此,县府于1933年7月15日,做出了将写经寺庙产收归县府的裁定。该裁定的依据可谓是滴水不漏。

首先,釜底抽薪,剥夺僧人庙产所有权资格。宜都县长在呈复湖北省政府民政厅的文书中,强调“该庙原为匡、刘、陈三姓所施,绝非住持继续所致”[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这样就从历史起源上否认了写经寺为寺僧所创产业,从而否定了祖泰争的诉讼资格。

其次,偷换概念,认定写经寺为“荒废”寺庙。宜都县长张祝南以“祖泰老耄龙钟,日薄西山,已属无人承继,虽为施于之庙产,即无主之产矣”[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来定性写经寺财产。同时宜都县长强调:土劣欲争写经寺庙产,乘该寺香火无继时,招年老昏庸祖泰至寺,以之为傀儡。而绪善“遍查争产杀人卷内,并无此名,惟查有控寅党杨开迁者,谓迁近又将子密拜祖泰为师,便于占据庙中物件等语,是绪善、绪庚等亦均不能证实为该庙原有之僧人”[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以此再次认定写经寺为荒废寺庙。恶意曲解写经寺为“荒废”寺庙,为宜都县府插手接管写经寺庙产提供了冠冕堂皇的法律依据。

最后,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依法提取写经寺庙产。依据“湖北省政府第五十一次会议有组织湖北省督促兴学委员会之决议,其章程第四条载以各县社团财产(庙产公产祠产等)督促兴办学校或劝导移作兴学基金”[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和《监督寺庙条例》的第四条,宜都县长将写经寺庙产“拨作财务委员会管理”[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拟提取一百三十六石兴学,余二十石则为住持生活”[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这实质上是个非常巧妙的转移方式:通过认定写经寺为“荒废”寺庙从而将写经寺庙产从该寺僧人的控制中剥离出去,接着又以地方自治团体的乡绅经理不力,最终将写经寺庙产纳入宜都县府直接管理。至于庙产的用途,除了兴学之外,县府另有打算:“该区以前剿匪用费及阵亡者抚恤金,尚欠六千串左右,曾经李、王两前县长批准有案,拟仍由财委会所提学稞内加庄偿还。”[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

基于以上依据,宜都县长张祝男于1933年5月18日向省财政厅呈送关于处理写经寺庙产的文书[注]《呈为据情转呈本县写经寺庙产来源暨处理办法仰祈鉴核示遵由》,1933年5月1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省财政厅于6月20日下达指令:“据称写经寺庙产,由该县财务委员会保管,提作办学经费,以免土劣把持,原无不可,惟该庙产田亩,究有多少,应即查明呈报,该庙香火资及僧人生活费应有该县财务委员会按月酌给,以示体恤。”[注]《令为写经寺庙产可提作办学校惟应呈报田数并按月给老僧生活费由》,1933年6月1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凭借省财政厅的指令,宜都县府于1933年7月15日,批示将庙产提作教育经费。1933年7月17日,张祝男县长去职,新任杨凤翔继续执行前任县长发布的命令。

四、状告县长违法处分庙产

面对宜都县府的公然侵夺,祖泰等人在向宜都新县长杨凤翔提出诉愿无果的情况下,于1933年9月22日向省民政厅和宜都县府提起诉愿,要求省府撤销宜都县府的将写经寺田产提作教育经费的违法处分,并称愿意按照《监督寺庙条例》兴办公益。

针对宜都县府处置写经寺的依据,祖泰等提出反驳理由。

首先,寺庙在法律上拥有独立人格,其所有之财产受法律保护。

依据内政部礼字第194号令:“查寺庙乃财团法人之一种,自有其独立之人格其所有财产与私人之财产受同一之保护,除应依监督寺庙条例第10条之规定兴办公益及慈善事业而外,任何人不能强其出款或提取财产,纵令住持有不轨行动只能依法惩办,亦不得径行处分其财产(参照司法院院字第357号之解释)。”[注]《为宜都前张县长违法处分寺庙财产恳乞令饬撤销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所以,写经寺财产适在法令保护之列。因此,宜都县府以永息争端为由将写经寺财产提作教育经费的行为和决议是违法的。故前张县长以因田产关系演成巨案和当地乡绅佃户亦复历年构讼为理由来提取写经寺庙产是违法的。

其次,写经寺住持虽年老,但后继有人,并非荒废寺庙。

根据内政部礼字第1号布告,监督寺庙条例第4条所谓的荒废是指经久无人管理,而若有僧人之寺庙偶因事故致未定管理的情况,只能称之为管理人暂缺,不得谓之荒废。写经寺有祖泰管理,虽然年事已高,但是徒弟绪善,绪根仍然年轻[注]《为宜都前张县长违法处分寺庙财产恳乞令饬撤销由》,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因此,张前县长认定为荒废寺庙,并依照《监督寺庙条例》来处置写经寺庙产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据也是不成立的。

宜都县府为应对写经寺僧人的上诉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未雨绸缪。早在1933年5月18日,宜都县府在裁决写经寺庙产时,就向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请示意见。因教育厅称该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案件管辖权就落到了财政厅。财政厅认可了宜都县府的处置,并要求该府核查寺庙的田产数目呈报到府[注]《令为写经寺庙产可提作办学校惟应呈报田数按月给老僧生活费用由》,1933年6月20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这就成为宜都县府裁决的依据。同时省财政厅的意见对后来民政厅接管处理该案件造成了困难,因省府内部必须政策一致。

其次,通过宜都县教育系统来声援县府。宜都县教育会干事李芳藻、宜都县的六所学校的校长教员等23人联名向湖北省民财教三厅申诉,要求宜都县府严惩兴讼的李惠伯、杨开千等,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的同意宜都县府提写经寺庙产兴学的裁决,以维护学产[注]《为公恳饬令县府严惩祸首李惠伯杨开千等,以保学产,而维教育由》,1933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6-5。。

最后,武装抢夺写经寺田契等。祖泰等在1933年11月的诉讼状中提到“上峰不顾国家法律,竟派武装队士多人,硬将小寺田契法物抄抢一空,并逼令换佃过庄勒收租稞”[注]《为宜都县府财委会以武力强夺庙产抄抢法物恳请先行电令宜都县府转令停止执行并恢复原状遵候民财两厅依法解决由》,1933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6-5。。宜都县长因保长李惠伯、佃户杨开谦“中途阻拦”其他佃户送租到县财政委员会保管,于1933年11月21日开传票,拘押李惠伯、杨开谦[注]《缕呈宜都张前县长谬词朦禀请更正事实由》,1933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

针对写经寺僧人的诉愿,湖北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财政厅分别核查回复[注]《据呈张前县长违法将庙财产提作教育经费恳令饬撤销,僧等愿遵规定兴办公益等情仰候再行财政厅迅予会办报夺由;据宜都写经寺呈云云等情仰遵照办理由》,1933年10月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2。。1933年9月,省民政厅给予答复,提出宜都县府的处置方法与《监督寺庙条例》第四条、最高法院解释寺庙条例第十条疑义等均不合,但是财政厅已经裁决,故而民政厅不便处理[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省府的具体介入细节,笔者在下一节具体论述。

祖泰等人的上诉书是完美的:叙述的案件过程明了,反驳的依据充分,同时顺应时代趋势,主动提出兴办公益事业。可以说,上诉书是有进有退,尺度把握非常到位。这可以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祖泰等人对于相关法律的研究是极其充分的。已有的档案不能显示当时是否有律师帮助写经寺僧人,但根据诉讼书内容,不难发现隐藏在僧人背后专业人士的身影。当然,这里的专业人士可能是律师,或是熟悉法律的一些人士。

其次,祖泰等人提出由寺庙来兴办公益事业的建议也是智慧的体现。

一方面,顺应“庙产兴学”时代趋势,显示写经寺主动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支持现代教育事业;另一方面,通过由寺庙兴办公益事业而掌握主动权,能自主处理办学事宜,真正掌握庙产,同时宜都县府就不能以兴办教育为借口来插手干涉写经寺庙产了。

不难看出,宜都县府是基于自身利益和考量来处理本案件,即着眼于利用庙产来兴办教育以及弥补政府的财政支出。至于寺僧和乡绅之间孰对孰错,已经不是县府所关注的。这与祖泰的愿望相悖,祖泰等只能求助于更高级别的权力机关来伸张正义。

第三节 省府的介入与纠纷的解决

祖泰等原本期望依靠宜都县府能主持公道,打击不法乡绅,拿回他们的财产契据,不料却是引狼入室。面对县府的侵夺,祖泰只得于1933年7月15日向湖北省政府民政厅提起诉愿。但是走省府这条路同样不平坦。

一、省府内部门间政策的不一致与案件的停顿

受理祖泰等人诉讼的省府部门主要是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由于两个部门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不同,造成两个部门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处置方式。

(一)省财政厅认同宜都县府对祖泰等人的裁决

1933年5月18日,宜都县府向湖北省政府教育厅和财政厅请示处理写经寺庙产纠纷的意见。该县长鉴于写经寺为荒废寺庙,依据省府1933年第51次会议督促兴学委员会的决议,并询地绅的请求,宜都县府拟提写经寺庙产办学校。县府认为此举可杜绝纠纷、兴办教育、解决抚恤的费用问题[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 001。。

省教育厅鉴于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就将该案的管辖权移交到省财政厅。1933年6月20日,省财政厅在批复中认可了宜都县府的处置,同时要求宜都县府核查上报该庙田产,并按月发给僧人生活费等[注]《令为写经寺庙产可提作办学校惟应呈报田数并按月给老僧生活费由》,1933年6月20日,《关于宜都县长为写经寺情形》,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

(二)宜都县府处置违法,因财政厅已裁决,民政厅暂停受理该案

针对祖泰的1933年7月15日诉状[注]说明:祖泰等1933年7月15日的诉讼状在本章第二节的末尾。,湖北省政府张主席于当月签发训令,令民政厅查核办理具复此令[注]《据宜都写经寺僧祖泰等电呈乡绅施继堂等逼提庙稞等请批已行厅查核办理,令仰查核办理具复》,193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 001。。民政厅于1933年8月18日,命令宜都县长依法查明呈报[注]《奉令以据宜都写经寺僧祖参呈诉施继堂等逼提庙稞一案令核办具报等因已令饬宜都县长併案办理具报请鉴核由》,1933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 001。。

1933年9月6日,省民政厅针对祖泰等人的诉愿予以答复,称宜都县府原拟处理方法,与监督寺庙条例第四、第六条抵触,也与省府护字第845号令,转最高法院解释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疑义不得径行强迫出款或提其财产的规定抵触。但“据称案经前任呈奉财政厅指令执行,本厅似未便再行处理”[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 001。。整个案件似乎停顿了,祖泰的诉求几近搁浅了。

(三)省府出面协调财、民两厅,令两厅联合办理该案

1933年10月2日,财政厅才对民政厅予以答复,赞同民政厅的观点并希望该厅主稿处理该案,同时令宜都县府暂缓提写经寺庙产[注]《宜都写经寺庙产请挈衔主稿会呈请示并令转饬缓办由》,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鉴于案件拖了两个多月,省府于1933年10月8日向财政厅发布训令,责问该厅数月无报告呈给省主席,要求该厅遵照前令,迅予办理[注]《据宜都写经寺僧呈张前县长违法将寺庙财产提作教育经费恳令饬撤销僧等愿遵规定兴办公益等情仰候再行财政厅迅予会办报夺由》,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1933年11月8日,省府再次向财政厅发布训令要求该厅“克日会同民政厅依法拟办”[注]《据宜都写经寺僧绪善呈请饬县长提先发给稞榖一案仰会同核拟办由》,1933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在省府的催促下,财政厅于1933年10月7日、10月30日、11月15日、11月28日、12月7日、12月8日,再三阐述了赞同民政厅关于宜都县府提取写经寺庙产违反相关法律的观点并希望民政厅主稿处理写经寺庙产纠纷案,以便来会呈省府。民政厅于1933年11月28日、12月22日对财政厅的建议予以回应,同意两厅联合办理该案,最终在1933年12月两厅联合向省府出具会呈稿。

省财政厅是首个对写经寺庙产纠纷出具裁决意见的省政府部门。这就决定了财政厅在整个庙产纠纷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政府政策一致性和连续性原则,财政厅就不能不在整个案件审理和裁决中起主导作用。财政厅的部门性质对于其处置写经寺庙产的影响不言而喻,而要求财政厅放弃扩大财政来源的任何决定都是困难的。正是多方的力量才能迫使财政厅放弃最初的裁决。

二、多方合力,出现转机

在1933年7月15日首次上诉至省民政厅后,祖泰不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多次向省府提交包含新内容的诉愿。9月28日,祖泰等在得到省府的已令民政厅核办的回复后再次提交诉状,表明“自应静候办理”后,再次重申了首次上诉书中所提的反驳理由[注]《据宜都写经寺僧呈张前县长违法将寺庙财产提作教育经费恳令饬撤销僧等愿遵规定兴办公益等情仰候再行财政厅迅予会办报夺由》,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10月8日,省府对祖泰的诉愿予以再次答复,要求财政厅遵照前令迅予办理[注]《据宜都写经寺僧呈张前县长违法将寺庙财产提作教育经费恳令饬撤销僧等愿遵规定兴办公益等情仰候再行财政厅迅予会办报夺由》,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获此批复后,写经寺住持绪善再次呈请省府两厅迅速办理此案。鉴于案件历时近一年之久而写经寺无其他经济来源,绪善于1933年10月,呈省府民财两厅请求宜都县长提前发稞石“以全学道人[注]这里的学道人意为学道之人,应理解为学习佛法的僧人,不是道教的法师、道士。生命”并再次请求省府迅速办理该案[注]《呈请俯念僧艰恩施格外恳提前发给稞石以维生命并乞迅予解决寺产以免淹留异地由》,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3。。

祖泰等僧人不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而且尽可能动用一切资源和能量。一方面,僧人呈文中国佛教会、湖北省佛教会出面帮助解决写经寺庙产问题;另外一方面,1933年9月祖泰等人上诉至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诉宜都张前县长违法处分写经寺财产恳令饬湖北省政府民政厅准予撤销处分,并令新任杨凤翔县长遵照政府规定办理以符法令[注]《据写经寺住持僧祖泰呈诉县府违法处分该寺财产恳令饬撤销等请令仰查办》,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2。。

(一)中国佛教会、湖北省佛教会给予写经寺的支持

1933年8月21日,中国佛教会委员圆瑛、王一亭等致函湖北省府民政厅,要求省府民政厅迅予饬令宜都县长转饬财政局将提去该寺产权申告表及契据等件如数交还并制止刘希伯、闵春亭等勒加佃庄[注]《本会批宜都县写经寺住持僧祖参等为奉县府批示提寺产与兴学请设法制止由》,见黄夏年主编:《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辅编)第29卷,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91页。。

除了中国佛教会出面外,1933年10月4日,以刘戒成、释先甫为代表的湖北省佛教会常务委员会亦向省民政厅上呈诉愿书,要求“钧府鉴核准予撤销所处分,发还该寺田产一面由属会督饬该寺举办公益及慈善事业”[注]《为据情转呈仰祈鉴核示遵照》,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2。。

1933年10月,省佛教会常委会刘戒乘等将祖泰的诉愿转至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

1933年11月6日,省佛教会常委会再次上书省民政厅。绪善等正等候省府的裁决,宜都县长却“率领学生数十人,武装护兵数名下乡逼稞,并言专要提写经寺稞毂,要折毁写经寺以作废庙”[注]《为请制止勒提寺庙稞石令县静候钧府核夺由》,1933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5。。对此,省佛教会常委会要求省府予以制止。

1933年12月3日,省佛教会常委会为绪善转呈,针对本案耗时数月而没有裁决,而宜都县长仍然在逼收庙产的情形,要求省府“迅予指令民政厅早日牌示藉解倒悬”[注]《为据写经寺住持僧绪善呈请转恳钧府讯予指令民政厅早日牌示藉解倒悬由》,1933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2。。

(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对本案的关注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对整个案件同样给予高度重视,先后向湖北省政府下达了以总司令蒋中正署名的五次训令和指令。

1933年9月30日,三省总司令部发布训令“令湖北省政府即便彻查事情并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妥慎办理”[注]《据写经寺住持祖泰呈诉县府违法处分该寺财产恳令饬撤销等情令仰查办》,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2。。

1933年10月5日,针对湖北省佛教会常委会的诉愿,三省司令部要求湖北省府“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妥慎办理”[注]《据湖北佛教会转呈宜都县违法处分天台山写经寺财产恳准予撤销等情,仰仍遵前令并案办理》,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2。。

1933年10月13日、16日,三省总司令部对于上述两份诉愿书作了呈悉拟存备查的指令。

1934年1月23日,三省总司令部向湖北省政府发布指令:对于湖北省财政、民政两厅拟定发还宜都写经寺稞石办法的呈件作了“呈悉”[注]《据转呈民财两厅会拟发还宜都写经寺稞石办法已悉》,1934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6。的批复。

三、财、民两厅联合办案与案件的解决

针对民政厅关于写经寺案的呈复,省府于1933年9月22日训令财、民两厅联合“核拟报夺为要”[注]《据民政厅呈复查办宜都写经寺僧祖泰控施继堂等逼提庙稞一案情形仰查案会同民政厅核拟报夺由》,1933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同时,应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在9月30日的指令,湖北省府于10月4日呈文回复,称已令财、民两厅遵照保护寺庙财产法令办理该案[注]《奉令以据宜都写经寺僧呈诉张前县长违法处分该寺财产恳饬撤销处分并遵照规定办理等情一案理合将经办情形呈复鉴核备查由》,1933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2。。11月8日,省府答复绪善提交的再诉愿,称已令并再令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迅予办理案件[注]《据宜都写经寺僧绪善呈请饬县长提先发给稞谷一案仰会同核拟办由》,1933年11月,《函以关于宜都写经寺财产纠纷一案请查核办理见复》,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

财政厅于1933年10月7日、10月30日、11月15日,三次致函民政厅,征求民政厅“应如何救济”,并要求民政厅主稿,令宜都县长缓提庙产[注]《宜都写经寺庙产请挈衔主稿会呈请示并令县转饬缓办由》1933年10月6日、《关于写经寺僧请撤销处分庙产案请主稿 呈复并令饬缓办由》1933年10月27日、《奉省府令据宜都写经寺僧绪善呈诉前县长违法处分庙产令厅会拟办法呈核转函迅予查案核办由》1933年11月17日,见《函以关于宜都写经寺财产纠纷一案请查核办理见复》,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11月28日,财政厅致函民政厅,并批复祖泰等人的诉愿,称财政厅已函请民政厅主稿处理该案,并令宜都县长暂缓提庙产[注]《据□请撤销原处分会同民政厅核议办法批示遵照由,函民政厅据该寺僧呈同前由函请迅予核办由》,1933年11月30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

民政厅在11月28日,回复财政厅公函,称宜都写经寺庙产纠纷案件的发生是该县县长的错误判断和呈请:前张祝南县长将写经寺视作荒废寺庙,并据此呈报省府。民政厅建议拟将所提稞石发还写经寺,令宜都县长暂缓提庙产[注]《关于宜都写经寺庙产被提充作学款一案拟具办法函请查核见复以便呈请核由》,1933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12月8日,财政厅以公函的形式认同了民政厅对于写经寺庙产纠纷的分析和建议[注]《准函复关于呈宜都县写经寺庙产办法极表赞同复请主稿呈复由,据呈请维持写经寺学产由案批饬遵照由》,1933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

在祖泰多次上诉、湖北省佛教委员会再三呈诉、三省司令部的过问下,最终在1933年12月,财政厅、民政厅会呈稿给省府,称写经寺庙产纠纷案“系该县长张祝南,将有住持寺庙,视同荒废,呈请处理所致。兹拟将所提稞石,发还该寺,以符法令”[注]《呈复会拟宜都写经寺庙产纠葛一案办法请核示由》,1933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1934年2月,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文,令宜都县长杨凤翔将拟提稞石发还写经寺[注]《奉省府令□会拟发还该县写经寺庙产纠办法一案指令照准并令转饬遵照等因仰即遵照办理具报由》,1934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宜都县长杨凤翔于3月6日,遵照省府命令发还所提稞石呈复省民财两厅[注]《呈为尊令转饬本县财务委员会会将所提写经寺庙稞发还该寺情形呈复鉴核由》,1934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37。。首次写经寺庙产纠纷最终以该寺僧人收回其庙产而胜利告终。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佛教在近代一方面危机重重,另一方面又有新生。

写经寺内部权力争夺是引发第一次庙产纠纷的内部因素,这是近代佛教内部堕落腐化的一个缩影。单就庙产管理而言,就存在很大问题。1931年,《威音》杂志社海珊法师在致大醒的信中指出:“现在这班当住持的,他们对于庙产方面,不仅管理而已,而且有实在的享受,无限的利赖。慈善事业,一点不作,佛教教育,半筹莫展他们终年所经营的结晶,就只买洋房,住高楼,着锦服,贪美味罢了。”[注]《海珊致大醒信》,《现代僧伽》第4卷第1期,1931年4月,第72页。

佛教亦有新生的表现。僧人的素质有所提高:能主动适应现代的司法形式维护自身利益,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相当娴熟,此次写经寺庙产纠纷充分显示了写经寺僧人对于法律条文的熟练,对法律解释了然于心。另外,此次纠纷过程中,中国佛教会、湖北省佛教会以最大的努力来声援写经寺僧人,不仅直接呈诉至省府,还直接诉至三省总司令部。这体现了佛教界联合的趋势:在应对多方侵害时,佛教界联合起来,通过组建宗教团体来凝聚力量。这一方面凝聚了松散的佛教界,同时为维护佛教寺庙的利益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其次,民国时期法律的过渡性特征以及司法管辖的过渡性特点。

第一次写经寺庙产纠纷最终是以祖泰等收回被提的庙稞而结束。祖泰等人的胜利是多方力量斗争妥协的结果。案件本身很简单,只是真正处理起来却是极其复杂。

法律过渡性体现在:

中央颁布的法律,特别是有关庙产领域的法律前后差别较大,新旧法律间隔时间短:1913年6月,内务部公布《寺庙管理暂行规则》。1915年,公布的《管理寺庙条令》,公然取消中华佛教总会,规定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不得抵押或处分,遇有公益事业之必要不在此限,并将寺庙住持的管理由当地长官主管,从而将寺庙财产置于地方官吏管理下。1928年,内政部公布《神祠存废标准》,地方政府彻底执行,但某些地区则将矛头针对佛教,北平地区甚至成立破除迷信会,勒令僧尼改业,不准举行诵经法会。在纷扰中又一次规模浩大的庙产兴学运动于1928年和1931年展开,事件的起因乃当时内政部由有“基督部长”之称的薛笃弼(1892—1973)主事,有改革佛教僧寺为学校之议,并制订管理寺庙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应组成委员会管理寺产,但寺中僧侣不得过委员半数,且应依一定比例将寺产提拨作为开办社会福利以及教育设施之用。1929年5月25日,立法院公布《监督寺庙条例》并废止《神祠存费标准》,但庙产纷争没有减少:国民党内部矛盾导致党、政在以破除迷信为旗号的整顿庙产运动的过程中行动、口径不一致,各地政府对该条例的理解不一致、执行上也是各有取舍导致庙产纠纷仍然不断。

正是由于中央政府颁布法律前后差别大,新旧法律间隔时间短,加上当时“庙产兴学”的大潮,政府不同部门对本案件采取不同政策,采用不同的法律和法规。湖北省财政厅和民政厅对于写经寺庙产纠纷一案的解读的迥然不同就是其中一例。

地方法规与中央颁布的法律公然相悖,《湖北省实行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法大纲》[注]见附录3。、《湖北省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湖北省各县公款公产管理章程》与《监督寺庙条例》相悖。1935年颁布的《湖北省实行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法大纲》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各区区长调查祠庙资产以十分之四作奉祀费,十分之六作扩充义教经费为原则,向各祠庙主管人劝导办理”[注]见附录3。。这与《监督寺庙条例》的司法院院字第724号(1932年5月18日)的解释“寺庙财产除得依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办理外不得径行由地方提为办学费用”[注]《为不服前宜都县长刘汉清违法处分提起诉愿由》,1940年2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2页。相抵触;1942年1月颁布的《湖北省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注]湖北省在省内颁布有《湖北各县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湖北各乡镇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为请求县长蓝季昌返还产权及背法侵占其所有权依法提起告诉以重法纪而维产权由》,1948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3页。第二条及“各县应行清理公学款产之范围如左:七,县府所在地之寺庙观坛同善社祀神会及其他迷信性质团体所有款产。八,又原第十条内容为第二条所指之公学款产,经清理后应即将其产权移转县有”[注]1942年10月2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17-18页。与“寺庙财产除得依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办理外不得径行由地方提为办学费用”[注]《为不服前宜都县长刘汉清违法处分提起诉愿由》,1940年1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2页。的《监督寺庙条例》司法解释同样相悖。这就给地方政府采信何种法律造成困惑,或者给予他们更多的选择机会。法律法规前后变动巨大、衔接不畅、使用混乱、矛盾的情况上是国民政府逐步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所必须要经历的。

司法管辖和裁决的过渡性。

不足的方面:司法管辖和裁决比较混乱,司法裁判没有独立性。多部门拥有司法管辖和裁决权力,这样会产生两个完全相反的极端后果:多个部门都介入造成部门间扯皮,或者相反各部门间推卸责任,造成案件无人过问。从本案可以看到,县政府、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都拥有司法裁判权,唯独没有发现法院的身影。

进步方面:本案显示了,省府内分工原则是首次裁决案件的部门原则上由该部门牵头或者负责到底。这样利于案件的处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推卸责任。对于福明的诉愿,省民政厅发现宜都县府的裁决违法但因财政厅先受理而暂停受理该案[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的处理方式就是一例。

司法的过渡性还表现在权力的介入对于司法裁决的结果影响上。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的地位相当于临时中央。虽然该机构对于写经寺庙产纠纷的公正解决起到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但是也说明了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

司法的过渡性还表现在司法裁决的功利性上。

宜都县府、县财委会出于权力扩张以及掌握更多资源而需要不断吞噬民间资源,这就包括最重要且相对容易获取的庙产。宜都县府提取写经寺庙稞除兴学之外,还用来支付阵亡军人的抚恤金[注]《据宜都县长呈复处理写经寺庙产详情乞示遵等情转请核示由》,1933年9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3-0123-001。。省府财政厅在批复宜都县府的呈文就显示了其同样扩大财源的目的,不过措辞更委婉,考虑稍显周全,且摆脱了县府的过度盘剥和急功近利的心态。而最终发还了写经寺庙产的结果不是说明当时政府的公正,恰恰说明国民政府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维护其统治而对于违反《监督寺庙条例》的违法行为不得不进行纠正。第二次的庙产纠纷案件的判决更能说明国民政府政策的功利性和权宜性。

再次,寺僧争讼与佛教处世原则相悖的尴尬处境。

寺僧对法律的准确娴熟运用似乎说明两个问题:寺僧能够适应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捍卫自己的权利(档案中没有能发现律师的身影,或者是获得了专业人士法律方面的帮助,或者僧人本身具备专业知识);然而,佛教的本质却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以道德来获取社会的认同、支持,僧人参与诉讼不管胜败与否,对于其道德教化的目的以及以道德立世的最初取向而言都是最大的失败。这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悖论:僧人不维护自身利益就会被剥夺饭碗,更无从谈起实现普度众生的使命;而与世相争,则虽胜犹耻,与佛教立世之道是相悖的。

第三章 写经寺第二次庙产纠纷(1940至1943年)

第一节 福明“不明”

首次庙产纠纷以写经寺胜利收回庙产而告终。时隔六年,写经寺庙产纷争再起,事情起因仍是写经寺内部纷争。1939年,写经寺住持绪善圆寂,留下三个和尚[注]福明取得住持之位后,福增离开写经寺,去往宝峰山,此时写经寺有三名僧人:定一、福明、绪智(黄州人,1940年时46岁)。:定一和绪善的两徒弟福明、福增。福明获得住持之位后,福增向当地乡绅和宜都县府诉福明种种“罪行”,是为此次纠纷的起因。

清理写经寺委员会[注]1940年10月25日宜都行政会议第七案筹提教案经费一案,决议将写经寺庙产划为教育经费,为具体实施该训令,10月25日在聂河水第二区署成立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主席:李亚英,成员:李亚英、李来之、周羡敏、姚亚英、卢光华。见《为本县行政会将写经寺划为教育经费,令仰恳办理县报由》,1940年10月29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认为写经寺内部纷争,缘于以排挤同门和贿赂乡绅获得住持之位的福明任意挥霍庙产。具体说来有:

第一,福明通过联络地方乡绅,排挤福增而取得住持职位。

绪善圆寂后,老和尚定一(祖泰)管理写经寺两月,因年老而管理不善,租稞难以收回,将寺庙交给绪善的两徒弟接管。福增最初是帮助绪善管理寺庙账目。福明归寺后,乘机联络乡绅获得住持之位,并排挤福增,迫使其出走宝峰山[注]《为呈报清理写经寺庙产经过暨建议恳祈鉴核准予备案并采纳由》,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

第二,为制止福明挥霍庙产,福增联合定一及乡绅等兴讼。

福明接管住持职位后,1939年的租稞处置无存,且向各佃户勒加庄稞。福增担心福明将写经寺庙产挥霍一空,于是在1940年2月23日,邀请地方士绅清算写经寺账目,被福明拒绝而对簿公堂,后双方和解。10月15日,宜都县行政会议通过提取写经寺庙产兴办学校的决议。福明获知信息后,急忙向各佃户催稞变卖以备诉讼之用。“福增乃将其师祖老和尚定一,接至佃户杨文卿家,告知福明肆意挥霍,若不干涉,终难保障庙产,老和尚定一遂决定兴讼,请福增代为拟呈自行盖章,福增并另用本人各义,具呈控诉福明,更奔走于松木坪、王家畈两乡乡绅之间,两乡乡绅久已不满福明之种种行为,对福增提稞兴办公益事业之主张,深表同情,故联名呈说兴办学校”[注]《为呈报清理写经寺庙产经过暨建议恳祈鉴核准予备案并采纳由》,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

此次纷争的当事人福增和福明通过书信为武器来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一、福增送密信表衷心

(一)福增告密

在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成立后,福增数次向该机构呈送告密书信。信中福增痛斥了福明的种种“罪状”。

第一,揭发福明通奸妇女,以寺产行贿。

在1940年11月2日的告密信中,福增指出,福明所通奸妇女当中,行迹明显的有徐清泉之妻王氏,陈宇祥之妻刘氏。福明做住持后行贿向悦轩等,当时福增管账目,福明任住持不到五天就有王家畈乡人刘家祥来寺随带牲口,驼去大子20石,福增问如何做账。“福明答‘此系送情给向悦轩的’,福增勉强在条账上写‘北上去大子20石’福增当时深觉不妥,恐致连累,即离寺住宝峰山,临走时复问福明‘究竟共要送情若干?(并说明系杨主任、□□□、李保董等三人)’。福明答‘共久(九)十石’请将去年账目细算即可核数”[注]《周科长、李书记暨清理会个委员均鉴,关于密告厅检举各点须补充说明证据者》,1940年11月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

第二,指出福明出身为匪,任住持后浪费寺产、不遵法令。

在1940年11月2日的告密信中,福增指出福明出家之前为匪,出家后又被逐出寺庙。福明任住持之后加庄、浪费庙产,不遵守法令,不兴办公益[注]《周科长、李书记暨清理会个委员均鉴,关于密告厅检举各点须补充说明证据者》,1940年11月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在个人道德方面,单就浪费而言“自去年九月达目前止两年共收稞300石,外又加庄勒索于佃户者总数达三千余元,正当开支不过十分之二,十分之八付诸贿赂与浪费不依法呈报收支清册,不依法兴办公益”[注]《呈为恳祈派员清理庙产撤查账目住持兴办公益事业由》,1940年10月1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福明自接住持后酒花一千余斤,烟亦有嗜好,其它关风化者,可以密呈”[注]《第二次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会议记录》,1940年11月3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

第三,指控福明欺骗恐吓定一,通过勾结乡绅取得住持之位。

1940年11月,福增在另一份告密信中如此陈述。定一投递诉状,状告福明挥霍庙产、放荡不检。9月29日,有警察来写经寺向定一询问情况并带走福明,据此定一认为福明已经被定罪。次日,福明和保长竟然一同回写经寺。福明回寺后,伙同保长欺骗定一将被治反坐之罪。鉴于县府周科长10月1日将至写经寺,福明乘机恐吓定一,诈称已同周科长接洽好,来寺捉拿定一。保长在旁劝和,嘱咐定一陷害福增偷盖私章、污蔑福增、否认状告福明之事。周科长抵达写经寺后,定一就按照福明和保长的要求来答复。“复经旁人说明,始知受福明及李保长之欺骗乃大悔悟,天良谴责疚,故为详告”[注]《呈为呈明写经寺彻查庙产案前次密告暨委员侦查经过真相由》,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50页。。1940年11月2日,福增在密呈给周科长、李书记等清理庙产委员会委员的信中,指出福明与向悦轩且有亲戚关系,且二者联合迫使定一移交住持之位给福明[注]《周科长、李书记暨清理会各委员均鉴》,1940年11月3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46页。。

(二)福增表衷心

在列举福明罪状同时,福增表明其写告密信,提议调整庙产兴办教育的初衷。

首先,师祖定一要求福增出面告发福明。

在1940年11月的告密信中,福增指出福明挥霍庙产、放荡不检。师祖定一为保护庙产,于农历八月初十日及十四日派写经寺佃户杨文卿等秘密召集福增,要求福增出面来告发福明[注]《呈为呈明写经寺彻查庙产案前次密告暨委员侦查经过真相由》,1940年10月1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50页。。

其次,福增为兴办公益,保护寺产而提议调整寺产,非为其一己之私。

在1940年11月2日的告密信中,福增阐述其提出提庙产扩充教育的动机“(一)即浪费办学校教育起见(二)寺中诚少收益,息(惜?)缺德僧人之饱暖淫欲,是为借以保存寺庙起见即告密文中检举:贿赂之黑暗,住持之罪恶上陈两点绝非福增个人利益亦绝非为福增个人意气”[注]《周科长、李书记暨清理会个委员均鉴,关于密告厅检举各点须补充说明证据者》,1940年11月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福增强调其与王家畈地方人士无私人恩怨,没有理由扩大写经寺庙产纠纷[注]提议将写经寺庙产用来兴学会损害一部分大佃户以及同情和帮助福明和尚乡绅的利益。大佃户很多是租了很多土地进行转租,此次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等就有更换稞字,严禁大佃户转租的规定和措施。,同时强调其揭发“直接间接与发扬民权,澄清政治风纪有深切关系,亦系我人天职”[注]《周科长、李书记暨清理会个委员均鉴,关于密告厅检举各点须补充说明证据者》,1940年11月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为避免争夺写经寺庙产的嫌疑,福增提出暂时出游两三月的建议,如需配合办案,会随时报到。

二、福明的反驳

针对福增等人所指控的“罪行”,福明进行了反驳。

第一,乡绅不甘心前次夺取庙产的失败而报复诬陷福明。

“不为本地封建武断乡曲之辈所原谅,之逞报复亡师绪善之旧仇(民国二十二年,地方乡绅提写经寺产,师□层峰,恢复原状,钧府有案),浅恨僧人尽围攻诬陷之能事”[注]《为补充口述并恳请准予开释限期交账》,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

第二,他人冒名盗用祖参的名号诬告福明。

对于以僧定一(祖参或祖泰)署名的诉状,祖参则表示这是地方乡绅利用其遗失私章而冒名进行的诬告。此外,祖参等已向周科长、李书记、教员熊云章和保长李惠伯详细报告遗失情况。而失落的私章被用于伪造借约“及其他文件甚多,正追究间,现在钧府发现已有途可寻,请依法严办伪造文书之罪”[注]《为盗取伪造文书恳查□严惩事》,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8页。。

与第一次庙产纠纷相比,这次写经寺僧人内部争夺有以下特点:

首先,首次庙产纠纷的开端是绪登和绪寅争夺住持之位。已有的档案资料只是他人转述,唯独没有当事人提供的第一手材料。此次僧人间纠纷的相关材料基本是由当事人直接呈现出来的,只有少量内容是第三者转述。通过当事人的诉状等资料,我们可以在字里行间来发掘更多信息。通过双方的对质,可以更直接了解双方的意图,甄别信息的真伪,从而能更完整地掌握纠纷的轮廓。

其次,结果不一样。第一次庙产纠纷的序曲是绪登和绪寅争夺住持之位,其结果是绪登死、绪寅伏法的两败俱伤的结局。此次僧人内部纠纷的结果却是宜都县府及其下派机构清理庙产委员会[注]1940年10月25日,宜都县政府召开行政会议,决定将写经寺庙产划提为教育经费,并令相关乡绅李亚英等七人组成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办理。《为本县行政会议将写经寺庙产划为教育经费,令仰遵恳办理具报由》,1940年10月29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获得胜利。

历史惊人的相似,如同第一次庙产纠纷一样,写经寺内部纷争,为外部势力入侵写经寺,觊觎写经寺财产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第二节 乡绅、县府对福明的联合打压

一、清理庙产委员会的设立和行动

1940年10月12日,一份以定一和尚署名的诉状呈现在宜都县长面前。该诉状列举了福明的罪行:挥霍庙产、不守法度。10月22日,王家畈乡和松木坪乡公民周瑞光、刘直山等15人和福增以王家畈、松木坪两乡教育水平低、经费匮乏,而写经寺住持福明则浪费庙产为由,向宜都县长提交呈状,请求县府派员整顿写经寺庙产、兴办教育[注]《为呈请派员调整庙产,兴办学校以宏教育而培国本祈鉴核示遵由》,1940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30页。。宜都县长批复将福明传府清算[注]《为呈请派员调整庙产,兴办学校以宏教育而培国本祈鉴核示遵由》,1940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30页。。10月25日,宜都县府召开行政会议决议提写经寺庙产兴学,并令杨申伯(王家畈乡联保主任),陈宪煊(松木坪乡连保主任),卢光华(县督学),周羡敏,姚亚英(字明卿,县参事),李来之(中心小学校长),李亚英(县宪部书记长兼教育会长)组成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注]这里清理庙产委员会的性质是:经宜都县府承认的,由王家畈和松木坪乡的乡绅组成,是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因具体执行宜都县府的清理写经寺庙产而成立的临时性组织。清理写经寺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召集会议、制定审议相关决议实施情况、向宜都县府报告清理庙产情形。其中,杨申伯为王家畈主任,被福增指控接受福明的贿赂;姚亚英是王家畈乡和松木坪乡联名要求县府提充写经寺庙产15人中的一个。。

清理庙产委员会以召开会议、制定决议等方式来开展工作。1940年10月25日,首次清理写经寺寺产委员会会议在聂河第二区署召开。会议通过的议题有:定于10月30日前往写经寺现场清查庙产更换稞字、提庙产10%作定一生活费用致其死亡[注]《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40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23页。。第二次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会议于11月3日在王家畈乡写经寺召开。会议听取了福增、陈月初、姚明卿的报告,通过的决议有由各保长责令各甲长率领本甲各花户于当月4日来写经寺向清理委员会更换稞字、并于更换稞字时询明已送稞石数目再核福明收账以便清理[注]《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签到》,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60页,见附录5。。

11月,以李亚英为首的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向宜都县府提供了一份详尽的报告[注]《为呈报清理写经寺庙产经过暨建议恳祈鉴核准予备案并采纳由》,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56页,见附录6。附会议记录,清理委员会工作日记一份[注]会议记录和工作日记见附录5。和已换佃户佃字95份[注]佃户佃字见附录1,1940年11月25日,换稞字完毕后,刘寅卿在写给姚亚英和周羡敏的信件中谈道:“关于此次没收庙产兴办一事,福明及其帮讼之某和尚,如果到聂家河,最好由县府一并缴充壮丁,最为痛快,否则须防其缠讼,因闻该僧于行政会议之际,立刻与某保长向庄户筹有千余元预备抗拒也,愚意委员呈复县长文中,并须将开会时,某若指该僧买账簿六册准备造帐及其指该僧赫杀其师‘定一’等:概系仿□,又闻‘福增’曾面告‘定一’和尚以福明之罪状,‘定一’约福增用函证明,即将开除‘福明’,僧籍此系□地方得来消息,□可利用,以上请酌裁”。

该报告内容可归结为以下部分。

庙产方面:统计了绪善病故后至1930年10月(福明被提审关押时为止)时的概况。记录了换庄情况、每年应收的租子(包括品种和数量)。

僧人方面:老和尚定一,老而不能管理庙务但又嗜酒;福明贿赂乡绅、排挤福增而取得住持之位、浪费庙产、造假账、加庄加稞、图谋抵抗县府庙产兴学之行动、讹骗老和尚、与妇女通奸;福增为保护庙产,说服定一联合两乡乡绅呈诉,建议审判福明,清理写经寺庙产兴办公益事业。

建议:清算租稞、追索不足部分;调整佃种方式,防止大租户转租田产;解散写经寺;请设立庙产保护委员会,管理写经寺庙产,推荐两乡乡绅任职;提高写经寺小学教员待遇,拟请扩大学校规模,设立完全小学。

二、宜都县府的行动

清理庙产委员会之所以能够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最重要的前提是宜都县府排除福明等写经寺僧人的“干扰”。宜都县府通过审理福明、灵泉等人,实施关押等一系列措施来排除僧人方面的阻力。

宜都县府对写经寺僧福明等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传唤、审讯并长期拘押福明、灵泉等人。

根据王家畈、松木坪两乡乡民的诉状,宜都县府于1940年10月25日召开县行政会议,通过决议将写经寺庙产全部提作教育公产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注]《照抄宜都县政府布告》,1940年10月29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并传唤、审问僧福明、杨学植、杨太金等十名佃户,调查其浪费庙产勒稞加租的情形[注]见附录4《询问笔录》,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7-22页。。10月29日,宜都县府发布公告,称写经寺住持福明自接任住持职位后,不守清规、挥霍无度。写经寺寺内僧众明争暗斗、年年缠讼、败坏风俗,县府为顺应民情,移风易俗与发展教育普及起见,指令清理委员会负责该寺庙产清理工作[注]《为没收写经寺庙产提作教育公产兴办学校布告周知由》,1940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28页。。为了进一步打击福明,县府于11月7日传讯并拘役了灵泉(当时在写经寺挂单,帮助福明打官司),直到灵泉病死(囚禁有一年一个月左右,其中中途被释放过一次[注]挂单僧灵泉于1940年11月7日被关押问讯,刘汉清县长交卸时开释,后又被拘押直到1941年8月10日,湖北宜都县政府下达处分书,革除灵泉僧籍,驱逐出境。1942年3月6日,灵泉病死在南郡地方法院看守所。),福明也被囚禁17个月[注]福明从1940年11月4日开始被宜都县府拘押,直到1942年3月11日,在湖北省府的训令要求宜都县府释放福明,宜都县府在福明提交“具切书”,在刘义发号的保释下于1942年3月22日被释放。后才被释放。

其次,武装逐僧、更换佃户租约、查封租稞、没收寺内存有的租稞。

刘县长在1940年10月29日传福明,11月4日关押福明。同时饬写经寺庙产委员会率领武装士兵逐僧,更换百余户租约,充作教育公产,“并将寺内水谷十五石及佃户孙承斌大子三石三斗,杨学华大子六石八斗皆查封尽净”[注]《为不服宜都县政府违法提写经寺产请发还并撤销原处分由》,1941年4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

再次,威逼恐吓、迫使福明等撤销诉。

1941年2月22日,宜都县府率武装士兵押解福明到写经寺,变卖没收的庙稞,勒索佃户欠寺庙之款。据福明等称县府官员以杖刑威逼迫使定一、福明自呈撤销诉状,宣称福明等撤销诉状即可释放,福明等被迫同意[注]《为写经寺僧定一等恳速决定否认逼诱撤消由》,1941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24页。。

三、福明、灵泉等人的反抗

针对清理庙产委员会和宜都县府的措施,定一、福明和灵泉等人采取相应办法来应对。

首先,上诉至县府,驳斥浪费庙产等系列指控。

1940年11月,定一向宜都县府提交诉状,要求县府依法严惩窃取其私章,冒名呈请县府提取写经寺庙产兴办学校的当事人[注]《为盗章伪造文书恳查□严惩事》,1940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8页。。11月5日,福明向宜都县府提交诉状,指出其乡绅在首次企图吞并写经寺庙产失败而报复福明,并列举了写经寺的开支(包括兴办公益支出),以证实其无浪费庙产的举动,同时请求开释取账本[注]《为补充口述供并恳准予开释限期交账》,1940年11月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11月14日,灵泉和福明被县府关押多日,声称所带钱财耗尽,请求县府提前裁决,以免饿死[注]《报告》,1940年11月14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53页。。宜都县府驳回了灵泉和福明的请求,将灵泉并案审讯[注]《批示》,1940年11月1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54页。。

挂单和尚灵泉在1940年11月26日,上诉至宜都县府,指出:①灵泉是按照枝江县府勒令疏散地点而挂单写经寺的,其住所非宜都,故管辖权不在宜都县府;②其为客僧,无权过问写经寺内部事务,故不会杠帮兴讼;③指控其诸种嫖、赌、吸鸦片、伙同浪费庙产等罪行无证据;④福明可能是通过其亲戚等告状到枝江法院的,与灵泉无关。

其次,上诉至南郡法院,企图摆脱宜都县府的控制。

1940年11月19日,湖北南郡地方法院向宜都县府发出公函,针对福明告刘左山妨害自由一案,要求将福明借提审理[注]《函请借提僧福明交警务处》,1940年11月1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24页。。宜都县府以本案正在侦查,为防止嫌疑人串通证人、毁灭证据为由拒绝南郡法院的要求[注]《为准函借提僧福明贵处侦讯等由函复查照由》,1940年11月2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23页。。11月,福明诉宜都县府廖科长滥用职权、违法拘禁、迫缴稞账契约,请求南郡地方法院提案侦查。据此,南郡地方法院再次向宜都县府发出公函,要求宜都县府详细通报该案情[注]《请将办理僧福明案经过详情见覆以凭核办由》,1940年11月30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26页。。宜都县府向南郡地方法院通报了案件的简要过程,强调福明确有浪费庙产情形,其勒租加庄之行为,应依照惩治土劣条例之阻挠政令治罪,且此案正在侦查中[注]《为准函□将办理福明经过详情见复等由函复查照由》,1940年12月2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28页。。

第三节 从上诉至省府到反诉省府直至失败

面对乡绅和宜都县府联合打压,福明等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但是在宜都地区,县府是强势一方,完全掌握着主动权,使得福明等人的应对措施几乎没有起到作用。在向宜都县府和南郡地方法院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定一(祖泰)、福明等向省府起诉宜都县府违法处分该寺庙产。

一、福明、绪根等递交省府的诉状

福明吸取经验教训,在向宜都县府上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诉至省府,同时联合同门的绪根来一起上诉,就算不能增加胜算概率也可以增加对宜都县府的压力。这或许能减轻县府的迫害和对写经寺庙产的侵害。

(一)福明的上诉

此次福明的上诉有这几个特点。

首先,上诉书使用法律精准,反驳有理有据。

1941年元月25日,福明在上诉至湖北省政府的起诉书中,指出县府违法的具体表现。

(1)行为违法:宜都县府和清理庙产委员会派武装士兵暴力驱逐寺僧,换佃户租约,没收存寺的庙稞。这违反了国民政府二十一年训令第400号以及内政部咨各省政府文、司法院院字第724号解释和《监督寺庙条例》的相关规定[注]1939年8月1日,国民政府训令第400号,规定以后无论军警以及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如有侵夺占用佛寺僧产者,依法办理;司法院院字第742号,寺庙财产除得依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办理外,不径由本地方提为办学费用。《监督寺庙条例》第11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十条之规定者该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职违反第七条或第八条之规定者得逐出寺庙或者送法院究办;第7条:住持于宣扬教义修持戒律及其他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产之收入;第8条: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

(2)程序违法:县长只出示换稞字并无合法处分书送达,请求许可无三十日提起诉愿实效约束。

(3)指控之罪行不成立:写经寺人丁众多,正当开支不足(这开支包括写经寺按照《监督寺庙条例》兴办公益的规定设立第二区立小学),福明无挥霍资本[注]《为不服前宜都县长刘汉清违法处分提起诉愿由》,1940年1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2页。。

其次,不断上诉,重申宜都县府的违法行为和对福明等的侵害。

1941年2月,福明再诉至省府,重申了首次诉书的内容,指出宜都县长利用教育经费支绌为借口,从中渔利,不利于团结宗教力量共同抗日,有悖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给敌人留下口实[注]《为宜都前县长刘汉清违法提写经寺产请发还由》,1941年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18页。。3月24日,福明再诉至省府,重申宜都县府行为违法,指控县府武力威逼福明等撤诉。4月11日,定一、被关押5个月的福明再诉并重申了前次诉书的内容。5月27日、6月1日,定一、福明上诉至省府,诉福明被关押7个月而始终没有判决,请求省府迅予判定。1942年2月,福明、定一再诉至省府,哭诉县府长期关押福明和灵泉,并指出他僧无资格提议动用写经寺庙产,作为写经寺住持的福明对于盗用定一名义处置写经寺庙产的行动概不承认[注]《为不服宜都县政府长期违法加厉续恳提前决定由》,1942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56页。。1942年5月6日,福明等上诉至省府,指出正处抗战时期,耗费巨大,请求省府迅作判决,发回庙产,僧人愿意贡献一半以上的庙产来兴办公益和捐献国家[注]《为对于宜都县政府处分本寺庙财产提起诉愿事件恳请讯赐决定,以资遵循由》,1942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71页。。

(二)绪根的上诉

鉴于写经寺非常紧密的渊源关系[注]写经寺师祖祖泰(定一)原是云台观的僧人。20世纪30年代写经寺因绪登、绪寅住持之争而造成无人支持的局面,1932年5月,由王家畈和松木坪两乡乡绅请到写经寺(见本文第一章第一节)。云台观僧绪根称该观与写经寺的庙田相连,宜都县府因提取写经寺庙产而将云台观寺产一起提取,据此该僧人而向省府提起诉讼。,云台观也向省府提交诉状,诉宜都县府在提取写经寺庙产过程中,越界提取云台观庙产。1941年3月25日、4月11日,绪根两次向省府投递诉状[注]《为不服宜都县府越界提拔枝江云台观管理田产提起诉愿请撤销由》,1941年4月1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28页。。其理由有:

(1)写经寺庙产毗连左墙基为李邦干田,右墙脚为岳昌定旱地,皆为枝江县挂龙乡乡民,两者均为云台观佃户,有军用地图和县志为证。

(2)1940年11月4日,宜都县府提写经寺庙产,将云台观管理的十一亩田也一起提取。

(3)国民政府第400号训令、行政院第3721号训令、司法院院字第724号均对保护寺庙有规定,云台观已按《监督寺庙条例》规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宜都县府无理由提取其庙产。

(4)僧人与平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同样受保护。

(5)宜都县府的行为程序违法,没有处分书送达云台观,无三十日期限[注]《为不服宜都县府越界提拔枝江云台观寺产违法处分提起诉愿请准撤销原处分由》,1941年3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28页。。

6月1日,绪根以该案经5月而无判决,而请求省府迅予判决,以解决该观粮食短缺的困难[注]《为不服宜都县政府全部没收云台观寺产越界提产□恳迅予决定由》,1941年5月27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46页。。

二、湖北省府的应对和处理

在判定提写经寺庙产兴办教育之前,宜都县长刘汉清于1940年11月,呈请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省教育厅认可宜都县府的裁决,并要求县府汇报清查情形[注]《据抄呈该县行政会议将写经寺庙产划提为教育经费决议案核饬遵照由》,1940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这成为宜都县府没收写经寺庙产,实施“庙产兴学”的尚方宝剑。

(一)省府的首次裁决

针对福明等对宜都县府程序违法的指控,宜都县府于1941年5月9日向湖北省府民政厅请示补发训令到县[注]《为本县写经寺僧定一等不服处分提起诉愿一案,未奉检发副本,呈请查案补发以便答辩》,1941年5月9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32页。,省民政厅于5月25日同意准予补发[注]《据呈请补发写经寺僧定一不服处分,诉愿副本准予补发仰速遵办由》,1941年5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31页。处分书。

对于福明的首次诉愿,民政厅在1941年1月14日予以批复,要求福明按照诉愿法要求上诉至省府[注]《为不服前宜都县长刘汉清违法处分提起诉愿由》,1941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针对福明1941年2月提起的诉愿,省民政厅于4月令宜都县府出具答辩书[注]《为宜都写经寺僧定一不服该县处分提起诉愿饬即答辩由》,1941年4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16页。。

针对1941年3月25日,绪根(庚)诉宜都县府违法处分云台观的诉状,省民政厅于3月29日答复要求绪根按照诉愿法要求上诉至省府[注]《据呈为不服宜都县府违法处分提起诉愿核示遵照由》,1941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4月11日,绪根再诉,省府于5月25日令宜都县府拟具答辩书并呈府核办[注]《核云台观僧绪根为不服该县越界提产处分提起诉愿仰速答辩由》,1941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39页。。

针对福明、绪根等同时在1941年5月27日分别诉宜都县府违法提取写经寺庙产,县府提取云台观庙产的诉状,省府于5月29日答复称已令宜都县长迅予答辩,要求福明、绪根等静候[注]《据呈为不服宜都县长提产处分仰候县长答辩到府再行核办由》,1941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43页。。这实际上将两纠纷并案处理了。6月,省府答复福明的诉愿,要求宜都县府“仰速遵照办理以免久悬为要”[注]《写经寺僧定一,云台观僧绪根等为不服该县提产处分提起诉愿一案,仰速答辩由》,1941年6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针对绪根6月的诉状,称已将此案并到定一案中,并催宜都县府速办理[注]《为不服宜都县政府越界提枝江云台寺产续恳速决定由》,1941年6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51页。。

在省府的催促下,宜都县府1941年8月7日,出具了答辩书。其内容如下:

1.关于押僧部分

(1)是奉命而执行。“湖北省教育厅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省教□□兼施第30261号文件指令核准在卷。”[注]《湖北宜都县政府诉愿答辩书》,1941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38页。

(2)宜都自江北沦陷以来教育经费锐减,写经寺年收入水旱租稞一百五十余石,仅供三僧人无谓浪费。

(3)以陈月初为首的十六人,呈请宜都县府调整写经寺庙产兴学。

(4)福明则积极反抗。即福明向各佃户催稞变卖以备诉讼之用并勒索佃加庄,意在反抗,欲使政府政令不能推行。而该寺挂单客僧灵泉则扛帮兴讼,共同挥霍庙产、阻挠政令故而将其一并传府收押。

据此,县府裁决将福明、灵泉革除僧籍,驱逐出境。

2.关于提产部分

写经寺僧定一年老昏庸而不能管理庙务,且徒孙福明年岁尚轻,寺庙管理不善,挥霍庙产,虽百食稞谷难填欲壑。提庙稞兴学在前清早有先例,民国法条也有规定,是为化无益为有益、变无用为有用的举措。在提取写经寺庙产的同时亦留了生活费用给寺僧[注]《湖北宜都县政府诉愿答辩书》,1941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38页。。

1941年8月10日,宜都县府出具了对福明、灵泉的处分书:革除福明、灵泉僧籍,驱逐出庙。其理由有:福明非法动用庙产,未呈报县府;反抗县府提稞兴学;灵泉为虎作伥,扛帮缠讼[注]《湖北宜都县政府行政处分书》,1941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66页。。

1941年8月15日,宜都县府向省府出具针对绪根诉愿的呈复,驳斥了绪根对宜都县府越界提取云台观庙产的指控,并称只要绪根提出相当证明文件“区十余石稞谷及香火之资,诀无予以提拔教费之理”[注]《为云台观庙产本府并未提充教费呈复□核□饬知照由》,1941年8月10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35页。。

综合宜都县府的答辩书、处分书,省府内部多部门进行商讨如何裁决写经寺庙产纠纷。经向省保安厅咨询,教育厅和民政厅以触犯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处罚福明的意见被否决[注]《省保安处便签,熊□□批复》,1941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65页。。教育厅的意见是建议采用强迫或羁押手段迫使福明等屈服[注]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1942年5月,第57页。,民政厅的周立□认同宜都县府以福明不守清规、浪费寺产的裁决[注]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1942年5月,第58页。。1942年5月9日,民政厅谈瀛出具的意见是认可宜都县府的处置,将福明、灵泉革除僧籍,驱逐出境(或服兵役),并根据湖北《本省各县清理公学产款暂行通则》清查写经寺庙产,同时为防止福明上诉至内政部而采取不置处决书的拖延战术,以免各县僧人效仿祖泰,针对清理庙产而提起诉讼,并强调省府拟采取置之不理的回避措施[注]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1942年5月,第58-1页。。

最终,省府在1943年5月出具了驳回福明请求的诉愿决定书,并于6月10日送达给福明、绪根[注]《通知》,1942年6月10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72页。。其理由如下:

福明浪费庙产,勒租加庄,历年账目款项未呈报,违反《监督寺庙条例》第七、八条,宜都县府的处置合理;福增及当地乡绅提议提写经寺庙产,并经过宜都县政府提会决议通过,并给予写经寺僧人生活费,提产行为符合湖北省各县清理公产公款暂行通则第二及第十条[注]《湖北省政府诉愿决定书》,1942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59页。。

福明于1941年3月11日,向宜都县府请求保外就医。同时鉴于灵泉病死,福明亦被关押近一年半的情形,在向省府请示获同意[注]《饬县将僧福明等开释听候核办由》,1942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60页。,宜都县府拟将福明取保暂行开释[注]《宜都王济亚县长对开释福明的批示》,1942年3月19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前提是刘义发号的担保[注]1942年3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76-1页。和福明的不动用庙产书面保证[注]1942年3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62页。。

(二)再诉至内政部

定一、福明被释放后,于1942年7月23日,再次上诉至省府,并将诉状呈至内政部。此次诉状福明提出反驳理由:

关于革除僧籍部分

(1)宜都县府没有寺庙收支款项的公告、命令,且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至二十八年(1939年)期间,写经寺是绪善任住持,故不能以收支账目未呈报县府为由治罪。

(2)福明经手开支为宣扬教义,浪费庙产的指控无确切证据。

(3)所谓加庄1700元的指控,也是无稽之谈,有宜都县府的审问笔录作证[注]见附录4,宜都县府的讯问笔录。。

关于提产部分

(1)依据《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于寺庙不动产处分变更,与官署相比,教会有优先处决权。

(2)《本省各县清理公学产款暂行通则》是地方法规,“寺庙产权移转县有”的规定与《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抵触,在地方法规与中央法律抵触时,应依照中央法律来执行。

针对福明等的诉状,湖北省政府内部各部门进行慎重的商讨。1942年9月,省民政厅对此回复为“事关教款,应请贵厅核签□还凭办”[注]《湖北省民政厅至省教育厅意见》,1941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61-1页。,并在10月8日催促宜都县府将相关案卷送交省府[注]《仰速将提充写经寺庙产原卷送厅由之〈代电〉》,1942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第78页。。10月,内政部至函湖北省府,针对福明等的诉状要求省府按照诉愿法相关规定拟具答辩书[注]《据湖北宜都县僧定一等呈为宜都县政府提充写经寺庙产事件不服湖北省政府厅为诉愿决定提起再诉愿一案函请查照办理并见复由》,1942年10月2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7页。。10月21日,省民政厅秘书马毓英提出意见:

查答辩书稿内所引之条文,一为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一为本省为县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第二条及第十条。详核此两种条文,均不足为强有力之法令依据,以保证此案到中央时,能立于必胜之地。(一)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原条内容为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本府前作诉愿决定书时,曾引用此条。但该僧定一、福明,认为过于牵强,于此次再诉愿书中各云“细查此条法意,凡处分庙产寺产,必须住持提经所属教会决议与官署许可之条件具备”,始可。然就“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一点,观之教会如欲有所处分,似可先行决议,呈请核准,而官署则非经教会决议,无从许可。其处分庙产,教会似较官署为重等语。是本府对于本条之引用,尚有商榷之余地。(二)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第二条及第十条,原第二条内容为“各县应行清理公学款产之范围如左:七,县府所在地之寺庙观壇同善社祀神会及其他迷信性质团体所有款产。八,又原第十条内容为第二条所指之公学款产,经清理后应即将其产权移转县有”,惟项暂行通则,系未经呈准备案之本省单行法规,自中央立场观之,其效力当较脆弱。

据此,马秘书认为本案关系重大,答辩失败势必会引发其他各县寺庙效仿,进而影响本省县乡财政,故建议由民政厅精通法律者集体研讨对策[注]1942年10月2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15-17页。。

马秘书分析了省府首次裁决,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条文研究有欠缺。对《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内容没有吃透,理解尚欠周全。

(2)使用法规不当。以《湖北省清理公学产款暂行通则》作为量裁标准,岂知该地方法规与中央法律《监督寺庙条例》抵触。

当月22日,民政厅厅长朱怀冰指令将该案送往财政厅征求意见[注]1942年10月2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16页。。23日,民政厅将该案原卷及有关法令计五宗送往财政厅[注]1942年10月23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14页。。24日,财政厅予以回复,建议民政厅根据财政厅借鉴省府关于各县寺庙财产清理归公一案的处理方式,即以省税字第04217、07709号回复内政部[注]1942年10月24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13页。。1943年元月26日,省府将该案由民政厅交由秘书处主管[注]1943年1月2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6页。。秘书处于2月3日咨询法制室,2月12日该案在湖北省政府第442次会议上,主席指示不必答辩的回复[注]1943年2月1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5页。。省民、财两厅以及秘书处以公文形式相互通报了该处理意见[注]1943年2月25-2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1、2、3页。,该案件就此沉寂了。直到1943年7月,内政部发给湖北省府公函,催促湖北省政府对福明的诉愿迅予提供决定意见,这是第二次写经寺庙产纠纷的最后文件,内政部在湖北省府“本案不必答辩”[注]《为僧定一为宜都县政府提充写经寺庙产再诉愿一案请迅速送答辩书及关系案卷以凭核办由》,1943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82页。的答复下,再没有追究,本案不了了之,福明等的上诉实质上是失败了。

与第一次庙产纠纷相比,此次福明等僧人之所以以失败告终,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政府特别是省府一级处于强势地位,有广泛的资源和多重优势,完全掌控着案件的结局。

福明等人对于《监督寺庙条例》的分析和理解不可谓不深刻精准,但是该案最终被湖北省府的“不予答辩”给活活拖死。原因就在于政府是游戏规则的设计者,又是游戏参与者,对于整个诉讼处理程序它明了于心。同时拥有人才资源优势、程序优势、手段优势等,这就决定了政府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处于掌控地位,特别是省府一级。写经寺僧人凭借几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和县府、特别是省府来较量。首次写经寺和尚之所以能胜诉,极其重要原因是省府在多重压力下,不得不按照相关法律来判决。第二次庙产纠纷,湖北省府在发觉裁定法律条款出现问题,并可能使得省府在再次的诉讼答辩中失败,就采取了行政上的不答辩的战术,当时的中央政府亦是没有再追究。

第二,抗日战争的大背景下,政府的重心转移。

首次的庙产纠纷案件是发生在国民政府的“十年建国”(1927—1937)时期。国民政府重视法律建设,故而为此次纠纷的解决创造了较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次庙产纠纷发生在全面抗战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战争时期,军事胜利的需要几乎主导一切。而战争很大程度是资源的比拼,财力的较量,扩大财源就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对于湖北省府出台的诸如《湖北省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等单行法规,当时的国民政府中央对这些行为实质上是默认的。宜都县府在提写经寺庙产的时候就强调,江北沦陷后,教育产款收入锐减[注]《为本县行政会议将写经寺庙产划为教育经费,令仰遵照办理具报由》,1940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1,第21页。。针对福明、灵泉请求开释,宜都县府开出的条件就是拿到写经寺的契据和申告表[注]《为悔过自新乞从宽准予由》1941年8月30日;《批示》1941年9月2、4日,第45-46页;《为奉批恳给命令解往写经寺及一三七保查寻申告表由》1941年9月13日,第48页;《报告》1942年6月20日,第73页,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同时,侵夺庙产对增加财政方面贡献不少:宜都县财政委员会1941年代管写经寺学稞(水旱)收支显示当年的盈余是洋八千八百八十二元一角[注]《宜都县财务委员会三十年代管写经寺学稞(水旱)收支清册》,1941年12月3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30-2,第65-67页。。整个抗日期间,宜都地区19座寺庙的庙产总共被没收了一半以上[注]见附录2。。这对抗战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却是以牺牲写经寺等寺庙的利益为代价。

第三,佛教等团体因支持抗战而默认庙产被侵夺。

以太虚为首的佛教改革派,主张佛界力量要积极投身抗战,不仅要捐献财物,更甚者直接投入前线[注]Yu Xue,“Buddhism,War,and Nationalism:Chinese Monks in the Struggle Against Japan 1931-1945”,爱荷华州州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同时,对于庙产纠纷问题,太虚呼吁佛界僧人放弃追诉各地对于寺庙财产的侵占,更是鼓励僧人捐献庙产来支持抗日。相对于前线舍命杀敌的战士而言,僧人牺牲庙产是微不足道的,这可以成为僧人不追诉政府没收庙产的一个理由。僧人的妥协应该是包含众多原因的结果,这些因素应该有爱国主义、政府的强迫、社会压力、佛教界领导人的影响。

第四,战时地方政府权力更大。

战争时期,地方政府的权力更加集中,为获取更多物资进行战争准备,必然不会放过任何机会。庙产兴学一直是地方政府将庙产纳入自己财政体系的最好借口,僧人的内讧加上乡绅的积极鼓动参与使得僧人一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第四章 抗战后请求发还庙产的努力(1946年至1948年)

第一节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庙产政策的转变

抗日战争胜利后,整个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国内。同样在庙产管理上也是逐渐回归到合理、有序、法制的轨道。但是这个管理政策的扭转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其牵涉多方切身利益。

一、湖北省府维持抗战期间没收庙产的既定政策

早在1926年,湖北省府就通过了《湖北省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法大纲》,要求“责成各区区长调查祠庙资产除佛教寺庙兴办教育事业应遵照中央规定办理外,其余祠庙资产收益以十分之四作奉祀十分之六做扩充义教经费为原则向各祠庙主管人劝导办理”[注]《二十三、本会令二九四号令湖北省各分会奉内政部通知湖北省实行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法大纲第十一条丙款条文业已修改仰支照由》,见黄夏年主编:《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补编),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8年1月。。这引起僧人们的反对。

1941年1月,湖北省颁布《湖北各县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和《湖北各乡镇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其中规定将寺庙所有之款产列入学款产收管。1943年,湖北省颁订单行法规将湖北省内的寺庙财产收归公有[注]《为本省收管寺庙财产一案通令遵照由》,1947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995。。1944年12月行政院颁行整理自治财政办法“以寺庙产应行清理”[注]《为本省收管寺庙财产一案通令遵照由》,1947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995。的规定,湖北省府以经过省府委员会第(72)次会议议决修正以寺庙产应遵中央规定办理,“惟过去业已照本省单行法规收管者仍予收管以免纠纷”[注]《为本省收管寺庙财产一案通令遵照由》,1947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995。为由予以抵制。同时,湖北省府在1944年10月以省税字第35960号通令[注]《为本省收管寺庙财产一案通令遵照由》,1947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995。的形式将上述决议以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湖北省府维持没收庙产现状态度的产生包含了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维持现有秩序,防止庙产产权变动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维持省府、县府的财政稳定。抗战期间以抗日的名义没收了大量的庙产,但就宜都地区而言,1930年至1947年间所提的庙产多达千余石[注]《为请求县长蓝季昌返还产权及背法侵占其所有权依法提起告诉以重法纪而维产权由》,1948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3页。。宣布放弃已提取的庙产,将对各县、省府财政不啻巨大打击,而凭借提取庙产获利的阶层和集团也会竭力阻止任何发回庙产的举动和动议。同时,政府政策也有一个惯性,其变动需要一个缓冲过程。

二、湖北省府最终转变政策,遵照《监督寺庙条例》来处理庙产问题

1946年5月,军事委员会及行政院京堂字第一零六八号训令禁止拆毁寺庙及侵占其寺庙产权[注]《为请求县长蓝季昌返还产权及背法侵占其所有权依法提起告诉以重法纪而维产权由》,1948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3页。。1947年6月,中国佛教会致函内政部要求湖北省府发还抗日战争期间没收的庙产。内政部于1947年7月以礼字第1548号文件下发给湖北省府,以湖北省单行条例(《湖北省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与《监督寺庙条例》抵触,要求湖北省府按中央法律来处理庙产问题。1947年10月,湖北省政府发布训令至省民政厅,令该厅按照中央规定将原经收管之寺庙财产一律发还,但是仍然强调“惟各县教育经费困难,仍应依照上项条例第十条‘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之’之规定商得各□寺庙住持僧之同意,将财产收益酌提一部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但住持不得无理拒绝”[注]《为本省收管寺庙财产一案通令遵照由》,1947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995。。在内政部的干预下,湖北省府的态度发生重大转变,实质上已经是放弃了抗日战争期间发布的《湖北省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等单行条例。这就为寺僧们争取收回庙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中央和中国佛教会不断申诉的压力下,湖北省府逐渐放弃了继续维持抗战期间提取庙产现状的政策,但是仍然要求各寺庙按照《监督寺庙条例》的要求兴办公益事业,并且在省财二字第30855号文中,更是强调寺庙住持应该据相关规定视庙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并且住持不得无礼拒绝[注]《为本省收管寺庙财产一案通令遵照由》,1947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995。。这个通令很有玄机:一方面要求省内各政府按照《监督寺庙条例》将抗战期间所提庙产一律发还,但是,又要求各寺庙住持必须贡献庙产一部分来兴办公益和慈善事业。这实际上是省府给自身预留的政策口子和退路,是一个应对外部压力的妥协政策。这使得省府在处置庙产纠纷问题的时候进退有余,掌握主动权。同时这也表明省府仍然不放弃提取寺产的想法和行动,宜都县府、参议会议也正是利用这点进行反驳的。

第二节 中国佛教会代表寺僧请求省府发还庙产

与前两次庙产纠纷有着很大的不同,此次庙产纠纷是宜都19座寺庙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形式来与宜都县府较量,没有出现以单个寺庙为诉讼主体的情况。宜都19个寺庙通过多种方式来诉讼:以中国佛教会湖北分会宜都支会名义诉讼、依靠中国佛教会湖北省分会声援、17座寺庙住持署名上诉。

一、中国佛教会湖北分会宜都支会出面进行诉讼

以中国佛教会湖北分会宜都支会的名义,宜都19座寺庙僧人分别于1948年4月20日、9月13日两次向省府起诉,要求宜都县府并转令下辖各乡镇发还业已提取之庙产。在这两份诉讼书中,宜都支会指出宜都县府的违法之处。

(1)抗战期间颁布的湖北省单行条例,如湖北各县清理公学款产及湖北各乡镇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没有呈请中央核准,并且与《监督寺庙条例》抵触,故而以此为依据而拒不发还庙产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注]《为请求县长蓝季昌返还产权及背法侵占其所有权依法提起告诉以重法纪而维产权由》,1948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3页。。

(2)1948年7月8日宜都县参议会一届九次大会通过提案,决议为该县所提寺庙财产均系抗战时遵守省府办理早经呈报有案,应请县府查案,如系1945年10月以前所提者不予发还。据此,宜都县府拒不发还所提庙产。这与1946年6月21日湖北省府的30855号中“查原已收管之寺庙财产应一律发还并令宜都县政府遵照监督寺庙条例第10条办理”的规定相违背[注]《为再恳饬宜都县政府转令各乡镇公所税捐处依法返还庙产以维持僧侣生活由》,1948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26页。。

针对宜都支会4月20日的诉状,省府于5月24日通过训令予以答复,称省府已令各县将所收管之庙产一律发还,并以省财二字第30855号通令的形式确定下来,据此省府要求宜都县府按照该通令执行。宜都县府没有理会省府的训令,而是在1948年7月8日,召开县参议会通过决议“本县所提寺庙财产均系在抗战时遵照省府办理早经呈报有案,应请县府查案,如系在1945年10月以前所提者不予发还等语”[注]《为再恳饬宜都县政府转令各乡镇公所税捐处依法返还庙产以维持僧侣生活由》,1948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26页。。其理由是清理寺庙田产是清理公学款产委员会遵照相关法规,在1943年前就将境内广济寺、佑圣宫、观音阁等大寺庙田产一部分提做教育经费,并转移产权且呈报有案。而剩下的庙产完全足够维持僧人生活。“现值戡乱建国之际,在需款若遽予发,不仅收管有年之田地界址纠纷业生,而且地方财政更形支绌。”[注]《为电复本县前提寺庙田产因种种困难经参议会会议决定不予发还一案祈鉴核备查示遵由》,1948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24页。

针对宜都支会9月13日的诉状,省府于当月24日回复宜都支会的诉状,强调“仍应遵照本府省财二字第30855号通令规定,分别查明在案”作为回复。

二、中国佛教会湖北分会声援宜都僧人

宜都19座寺庙僧人还通过中国佛教会湖北分会来声援其请求发还庙产的诉讼行动。

1948年8月,湖北省佛教分会接到宜都县佛教支会的呈文并向省府呈诉。要求宜都县府按照1947年10月省府财二字第30855号通令发还所提宜都庙产,对宜都县府以1942年省府省税字第35960号命令为借口而拒不发还庙产的行为进行了驳斥[注]《中国佛教会湖北省分会呈文》,1948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20页。。省府于8月17日回复称已令宜都县府遵照规定办理。

9月14日,根据宜都佛教支会的呈请,湖北省佛教会请求省府再饬宜都县府转令各乡镇公所及捐税处依法发还寺庙财产。在该诉状中,省佛教分会要求宜都按照省府5月24日训令来发还所提庙产,同时指出宜都县参议会的1945年之前所提之产不予发还的决议荒谬[注]《为呈转据宜都支会请求再饬宜都县府转令各乡镇公所及税捐处依法返还寺庙财产呈请,鉴核再予厅严严饬该县遵照前令发还由》,1948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9页。。省府于10月5日答复称已电饬宜都县府要求遵前令查明发还。

针对龙泉寺住持果云称该管乡长王泽民乘黑夜带兵、民抢收该庙租稞94市石,汉中乡乡长张继良令警长汤徊伯带兵羁押净心庵住持及佃户并强收租稞、勒令佃户书兑条的侵害行为,宜都县佛教支会一面电呈湖北省佛教分会,一面由该支会理事长圣观直接向省府呈诉。湖北省佛教分会于1948年9月上诉至省府,要求省府迅转饬宜都县府依法予以制止[注]《为电呈据宜都佛教支会转据县龙泉寺未回电以宜都县乡长王泽民及张继良等黑夜率枪兵强收该寺租稞逼押僧佃立兑条违法令各情理合电请鉴核迅饬宜都县政府速予制止依法予以保障由》,1948年9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16页。。省府民政厅于9月2日予以批复,称业已电饬宜都县长遵照前令发还。宜都县佛教支会理事长圣观于1948年10月上诉至省府,诉宜都县参议会议长“欺官藐法,把持庙产,仍(乃?)为反动份(分)子令各乡全动员,日夜随带枪兵强迫强收庙稞”[注]《为该县王议长把持庙产乞撤办由》,1948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省府答复称“业经电饬宜都傅县长遵照前令发还根据矣仰即遵照”[注]《为据僧圣观电请发还庙产一案仰遵照由》,1948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

三、宜都寺庙住持联合呈诉

以观音阁住持圣观为首的宜都17座寺庙的住持,于1948年8月8日呈诉至省府。在该诉状中,僧人等叙述了各寺庙历经变乱,但积极兴办公益慈善,为支持抗战而默认省府提取庙产之举动。抗战胜利后,宜都县府应将所提庙产发回。中央和省府对于发还抗战期间所提庙产已有相关规定:中央于1946年5月军事委员会、行政院发布的第1068号寻令规定寺庙财产为寺庙所有,任何机关不准夺产寺庙权利;1948年省财二字第40986号同样指出要求以各县各寺庙财产业经据情令饬宜都县政府查明遵照省府前令分别发还。同时驳斥了宜都县府的依据,即依据省府税字第35960号训令凡在1945年10月前清理者仍予收管以免纠纷,并称收管的田产系经前清理公产委员会于1942年度依法提归公有[注]《为恳饬宜都县政府将所提各寺庙财产迅予发还以维僧侣生活由》,1948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26页。。诉状中提供了宜都县各寺庙财产被提数目[注]见附录2。。省府于8月20日予以答复,称宜都县参议会决议将1945年10月以前所收管之庙产不予发还一案与规定不合,要求宜都县府按照1947年10月省财二字30855号通令发还所提庙产,并要求征得住持僧之同意,根据庙产情况兴办公益事业[注]《为据该县僧释圣观等请发还庙产一案批电仰知照由》,1948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22页。。

中国佛教会湖北分会及宜都支会的不断呈诉,省府多次批示要求宜都县府按照相关规定发还所提庙产。1948年7月26日,宜都县府电复省府称因困难经县参议会会议决定不予发还庙产的代电被否决。12月8日,宜都县参议会再次电请省府准免发还所提庙产。其理由如下:

其一,宜都县府的行为是依法行动,是依据《清理公学款产暂行通则》,且各寺庙住持从无否认表示,也符合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各该寺庙住持僧,亦不得无理拒绝之。

其二,留给寺僧的庙稞供其生活绰绰有余,僧人素质低下,或作奸犯科出身或庸碌无为,缺少理智,发还庙产滋长僧徒之恶行,扰乱社会秩序。

其三,本县学校众多,县立初级中学一所,共有中心小学27所,年需经费甚巨。

但是,鉴于省府压力,佛教会和僧人多次上诉,也是自知理亏,宜都县府最后在回复省府的公函中请求省府兼顾事实与法律作有效之措置,若一律发还庙产则依赖没收庙产的宜都县各县中小学则必受很大影响[注]《接宜都县参议会代电为该县原提之寺庙一部提充作教育经费系合法取得恳转请准免发还等由提经驻委员决议录案电请查办理由》,1948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35页。。

针对宜都县参议会12月8日的电请,湖北省府于12月18日进行回复:中央和省府对于发还庙产已有相关规定:按照司法院院字第72号解释(寺庙财产应予保护,除依照《监督寺庙条例》第10条办理外,不得经由本地提作办学费用)和1947年10月湖北省财30855号通令,将原经管之寺庙财产一律发还。据此对于宜都县参议会申述不予发还寺产各节核与中央颁布之监督寺庙条例之规定不合,碍难准行[注]《为宜都县参议会会议决不予发还寺产一案函复□查照由》,1948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第33页。。

全部的档案和其他史料全部完结,对于宜都县府是否最终发还包括写经寺在内的庙产,我们不得而知,鉴于国共内战正酣,估计这项工作实施起来一定有相当的难度。

从前述三次庙产纠纷中,我们可以发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所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寺庙的产权。然而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和扩大,湖北省处于财政考虑先后颁布诸多省内单行条例,将庙产收归县府控制(主要是县公所等)。尽管国民政府民法不仅在条文中做了关于保护财产权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曾被遵守。然而,与民法新秩序建立的同时,在维护新秩序或者抗战的名义下,民法新秩序也公然地被破坏[注]付海晏:《1940年代鄂东寺庙财产权初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6页。。

结 论

一、写经寺庙产纠纷发生的原因

通过梳理写经寺三次庙产纠纷的完整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导致写经寺庙产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表面上看这是写经寺内部争权夺利,实质上这却是佛教自身整体变化的显著标志。外部原因是社会环境重大变化的重大影响。国民政府积极推动中国的现代化,争取国家独立的努力,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其中就包含对于不断攫取民间资源来满足无限膨胀的官僚机构。这些处置民间财产的政策对于庙产纠纷的影响最大,直接决定着庙产纠纷的最终命运。

就佛教自身而言,佛教历经各朝各代,延至清末,其弊端丛生,衰败之势表露无遗。正果抨击一些寺庙:“当权者,企图享受懒惰成风,对于佛教的公共利益和存亡问题,一概置之不顾。他们甚至为了满足一己之私欲,将寺庙财产挥霍殆尽。”[注]正果:《重温虚大师“去私戒懒为公服务”的训示》,《内明》第180期。一方面是僧尼素质普遍低下。寺庙沦为官场失意者、逃避封建剥削者、逃避法律惩罚者的天堂。绝大多数僧尼毫无佛学修养,缺乏对佛法的正信。欧阳渐居士在《辨方便与僧制》一文中痛斥“中国内地僧侣约略总在百万之数,其能知大法,办悲智,堪住持,称比丘不愧者,诚寡若晨星;其大多数皆游手好闲,晨夕坐食,诚国家一大蠹虫,但有无穷之害,而无一毫之利者”[注]黄夏年:《欧阳竞无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58页。;另一方面,佛教已经鬼神化、迷信化。特别是到了近代,佛教为取得供养,无条件适应民间祈福禳灾、超度亡灵的需要,佛教更加走向迷信的深渊,佛教已成为鬼神之事[注]蒋九愚、胡丽娜:《近代人间佛教兴起原因探析》,《池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诸多寺庙同时供养和佛教无关的神像,僧尼等则从事诸多营生:看病、占卜、看风水。寺庙内部的争权夺利进一步加剧了佛教的堕落和腐败,寺僧完全背离了佛教的经典,更多的关注权力和利益,亦背离了佛教劝世、教化的角色。佛教自创立以来在面对社会实施的各种教化中,最重视的是从思想上进行教化,也就是净化人心,引导信众自我静心[注]杨曾文:《佛教的社会教化:以佛教哲理、道德净化人心》,http://www.xslh.org/shehuiguanhuai/daodejiaohua/200907217327.html。。寺庙内部的争权夺利,完全打碎了其实施道德教化的崇高地位和形象。这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于佛教的反感和厌恶。

“国家权力企图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的努力始于清末新政。这以不可逆转的过程与近代早期的欧洲相似,查尔斯(Charls Tilly)和其它学者称这一过程为‘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其相似之处包括: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bureaucratiz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以及国家为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注]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2月。民国时期,之所以出现不断侵占寺庙财产的问题,最根本原因还是建立新政权的需要,是“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是实现当时意义上的“现代化”的需要。

整个写经寺庙产纠纷实质上反映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轨迹:由发展建设的常态倒退到肆意被破坏的变态,到最终回归到正常发展的“V”字形的发展路径。

二、该庙产纠纷过程为什么这么曲折?即为什么僧人第一次成功地维护了自身的利益,第二次却不了了之?抗战胜利后的庙产纠纷为何出现转机

首次的庙产纠纷之所以是写经寺僧人取胜,重要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宜都县府的确是违法处置了写经寺庙产,并且违反了《监督寺庙条例》;另一个原因是当时的中央和省府为了在总体上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经过权衡最终是暂时放弃了财政优先的想法和做法,支持祖泰等发还写经寺庙产的主张。再有,祖泰等人的努力,这既包括僧人积极获取专业人士的法律支持,也有写经寺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包括依赖佛教团体的鼎力支持。

第二次的庙产纠纷之所以不了了之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后,湖北省府为了尽量多的搜刮物资,扩大财源就颁布了《清理公学产款暂行通则》等单行条例,而当时的重庆国民政府对此是默认的。这是以抗战的名义来实行的,因此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当然,这对于积聚力量抗战是有积极作用的。

其次,以太虚为首的佛教改革派,主张佛界力量要积极投身抗战,不仅仅要捐献财物,更甚者直接投入前线。同时,太虚对于庙产纠纷问题,呼吁佛界僧人放弃追诉各地对于寺庙财产的侵占,更是鼓励僧人捐献庙产来支持抗日。太虚等人的做法是基于这样的情况:佛教自身内部腐朽糜烂的现象在社会民众中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民族危亡时刻,一切都要让位于救亡图存,而佛教的腐败让社会对佛教嗤之以鼻,理所当然地认为佛教只是敛财惑众,于社会无多少贡献。“动荡的时刻,一方面佛教失去了原有的政府起码是表面的维护,一方面又没有在民众中维持住其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当两方面都认为佛教可有可无而又缺乏巨大的资金以解决社会危机时,佛教所积累的庞大财富成为人人觊觎的无主之财便不足为怪了。”[注]《真相:谁是庙产兴学运动的始作俑者》,http://www.jtly273.com/news.asp?id=342&Page=5,来源:庙产兴学中的太虚法师。与其与政府争夺庙产而落得不顾民族大义的骂名,还不如干脆默认政府侵夺的事实,也算是对抗战的贡献了。至于以后,一旦机会成熟还是要拿回庙产的。佛教界虽然没有直接提出上述的观点或者口号,但是实际上便是如此行动。抗战胜利后,宜都各寺庙要求发回被政府征收的庙产的行动中,就显示了僧人的如此思想。“在抗战期间国家限于财源拮据,暂助政教经费之不足,孰不乐而从指,今抗战获胜领土复原,对于产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必要在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请求除去之,又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寺庙财产及法物应由住持管理。”[注]《为请求县长蓝季昌返还产权及背法侵占其所有权依法提起告诉以重法纪而维持产权由》,1948年5月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19-4-5565。

三、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什么会存在分歧?

整个庙产纠纷当中,宜都地方政府从始至终都是以一个侵夺者的面孔出现。宜都历届县长和政府都是极力促成写经寺庙产收归宜都县府,将其纳入县财政规划。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扩大自己对于乡村的控制,完成政权官僚化的具体实践。这就需要不断地扩大财源来满足地方不断扩展的官僚机构和政府开支;另一方面,这也是湖北省府的要求。湖北省府在抗日战争期间就通过《清理公学产款暂行通则》,以教育厅牵头督促各县在期限内完成清理任务,实际上就是宜都县府能够公然侵夺写经寺庙产的谕旨[注]写经寺庙产纠纷中,“宜都县政府”的行为是县政府集体的意志和县长意愿的体现。民国对县长的考核包括教育水平、税收状况,并且这些考核指标是与升职紧密挂钩,这就使得县府和县长对于通过“庙产兴学”来提高教育水平、增加财政收入有着极大的兴趣和冲动。。

中央政府的视野更大,因其行为和态度的影响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因此,在处理庙产纠纷的时候,中央政府不能如同地方政府那样急功近利。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比较复杂,既有表面的冲突,也有暗地的合作;既有相互利用,也有利益排斥的地方。

四、写经寺僧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是佛教适应现代化的一个缩影

以太虚为首的中国佛教改革派积极主张改革,提倡“人间佛教”。其主张“甲、依三民主义文化建由人而菩萨而佛的人生佛教;乙、以人生佛教建中国僧寺制;丙、收新化旧成中国大乘人生的信众制;丁、以人生佛教成十善风化的国俗及人世”[注]黄夏年主编:《太虚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57页。。其主张实现人类和平、民主、平等、自由的政治目的的现代佛教思想[注]刘有成、梅海子:《庙产兴学与佛教改革》,《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同样为佛界争取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依据。写经寺庙产纠纷就显示了僧人如何依据现行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

三次庙产纠纷,写经寺僧人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适应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从福明等僧人的诉讼词和诉讼依据,我们可以看出,该寺庙的僧人法律素养较高。其中,寺僧灵泉自称“僧充枝江佛教会书记四年”并且从其提交的诉讼书来看,法律涵养是相当到位的。同时思维面较广阔,能把当时的时局和自身利益进行有效衔接,典型的就是第二次庙产纠纷中,福明等人的诉讼词“窃维民族平等,信教自由,夙为政纲所定,值兹国难当头,尤应宗教切实团结,最近敌人日以保护佛教为宣传,欲分化我蒙、青、藏”[注]《为不服前宜都写经寺僧定一不服该县处分提起诉愿饬即答辩由》,1941年2月1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政府档案LS3-1-1029。不仅如此,为了对付宜都县府的暴力侵夺,绪根以宜都县府侵夺隶属于枝江县云台观庙产为由起诉宜都县府,姑且不论这项指控是否属实,这项指控迫使宜都县府不得不作答辩,加重了宜都县府的负担,同时有可能减轻宜都县府侵害写经寺或者拖延其实施侵害。由此可以看出僧人的灵活、机智和运用法律的娴熟。对于写经寺僧人极高的适应性,能充分利用现代国家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和能力,我们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待。佛教于现代社会是不可能脱离接触的,其适应能力的大小决定了它的发展甚至生存,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佛教不得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并且该案件显示了佛教有着很强的适应力,这对于佛界维护自身利益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而作为佛教徒,也是一个从传统的“方外清净之人”到菩萨公民的转变。这结合了大乘佛教和公民身份的新的菩萨公民身份的产生,适应了应对当时身份危机的需要,成为近代中国佛教徒参与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注]何子文:《菩萨公民:近代中国佛教徒的身份重构》,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93。。另一方面,佛教本身作为一个道德教化的劝人行善者,它应该尽量避免各种纷争,特别内部纷争和世俗的利益之争。不管诉讼胜败与否,寺僧一方首先就是失去了其道德制高点,事后再弥补总只能是缺憾常在。所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附录1

佃户原庄数增加数原稞数大子水谷备考(当事人手写的信息)陈廷魁360串1石1斗符向光荣200串1石符彭文芹490串5斗1石4斗符向永泰300串6斗符彭运禄415串6元6角1石3斗1石5斗高祖衷432串1石1斗1石5斗符曹治孝160串2斗欠稞80(串?)向徒云600串300串1石5斗符晏学登210串5斗5斗符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1939—1941年写经寺庙产佃户姓名清册,民国档案LS3-1-1030湖北省档案馆。庄:佃户租种地主的押金;稞:地租,承租者交付给租种地主的代价;1石=423斤。

附录2

宜都县各寺庙财产被提清册(1948年8月1日):

庙名地址产名原有数目被提取数目现有数目备改佑圣宫县城稻田192亩132亩6亩佑圣宫正街房屋3栋3栋无自置广济寺三官笔稻田111亩27亩84亩龙泉寺宋山坑稻田95亩82亩13亩自置青林寺青岩乡稻田20亩17亩3亩观音阁聂河镇稻田70亩38亩32亩朝圣宫望水坪稻田22亩15亩7亩城隍庙汉阳坪稻田68亩34亩34亩东岳庙县城稻田25亩2亩23亩

附录3

奉交办理本省行政会议之决定,本厅提为拟具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理大纲一案经根据原决议修正通过意见,重加整理并拟具联保设立小学办法检同附件提请公决,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LS10-4-1163附件,第78页,湖北省实行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法大纲(修正案)。

一、各县暂以每一联保为教育单位,关于该管区内每保学龄儿童失学及失学成年数目之调查与计划设学事宜,应由该联保主任督同各保长负责办理。

二、各区署或区公所对于该管区内各联保教育应负责督促实施派员实施实地考察。

三、各县县长对于全县教育,应调查明晰,通盘筹划,颁订普及教育办法大纲,督促各区联保主任负责人员,遵照详拟分期推行计划,切实举办。

四、县府及各区联保遇必要时,得组织教育委员会,延揽当地声望素著热心教育人士征求意见,纤细规划,但督促推进仍由各该管长官负责?(因各县已有县教育委员会,此条删除。)

五、各级行政人员应以推进教育为推进一切行政之枢纽,所有新颁政令应交由学校主管人在公民训练中说明原因及办法,俾得家喻户晓,各学校关于招生筹款及举行社会运动,应即通知该管行政机关尽量予以协助。

六、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应督饬所辖各县规划并实施以前各项之规定,并应就□县区示范。

七、地方各级行政人员对于教育努力,以及各地方劣绅把持阻难教育者,应由督察专员及县长分别查明奖惩。

八、各县情形不同,对于一切教育法令,如感觉困难,必须变通办理者,得随时呈请省府核准施行。

九、本省训练地方行政人员机关,应增设教育学科,对于教育理论,教育法令详为讲授,并规定参观时间,至省立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参观讨论。

十、地方各级行政人员资格、学识除县政府职员已有规定外,联保主任及保长、甲长须识字明理者充任,现有联保主任及保甲长不识者,应责令受民众教育,毕业后正式委任。

十一、各行政机关至少应附设民众学校一所,应需书籍文具灯油等费用由该机关办公费项下列支,教学训练事宜,由各该机关职员担任。

十二、各行政机关职员,除担任本机关民校训练事物外,应于可能范围内担任流动教学工作。

十三、各县对于教育经费,应照左列各规定严加整理,妥筹增加。

(甲)切实清理县有学产学款厉行预算制度,维持区学乡学村学族学固有经费。

(乙)责成各区区长清理该区学产学款,并将地方公款尽量移做办理教育之用。

(丙)责成各区区长调查祠庙资产以十分之四作奉祀费,十分之六作扩充义教经费为原则,向各祠庙主管人劝导办理。

(丁)各县县政府如有盈余,应拨一部作教育经费。

(戊)各县教育经费已挪作别用者,应悉数归还,以后无论如何不准挪移,违者责令该主管人赔偿。

(己)各县就本县实在情形,拟具抵补并增加教育经费办法,限二十四年四月底呈由专员公署,汇呈省府核示。

十四、各县扩充学校所需师资应由县预为统计呈报,由教育厅就曾受师范训练者首先尽量分发任用,不足时再就曾受中学以上教育者分区就近施以相当训练分发各县服务。

十五、各县区经费师资不足,应尽量试行导生制,实施传递传留教学。

十六、各学校应充分利用固有校舍、校具、师资及高级学生,增设短期简易二部制各项小学或民众夜校。

十七、各级学校应会同主管行政机关,按照地方需要选定自卫、卫生、生产一项或数项为中心,推广事业。

十八、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推广事业,应以利用民力,引导民众自动不取民财不违农时为原则。

十九、全省每年增加在学儿童数量应以二十万名为标准,自二十四年度起逐年增加,期于五年之内,全省二百万学龄儿童,皆享受教育之机会。

二十、各县区设学校最低限度,自二十四年度照左列规定:

(甲)第一年,每县必须增设县立小学一所,每区必须创设小学一所,每一联保(须设立初小一所,小学)照部定办法办理,联保初小办法由教育厅另订之。

至少须择设初级小学,简易小学,短期小学或民众学校一种。

(乙)第二年,每一联保必须就联保内人口密集地点,增设初小一所或二所。

(丙)第三年,每一区必须增设小学一所。

(丁)第四年,每保必须设立初小一所。

(戊)第五年,每一联保必须增设小学一所。

(己)第六年,每县须设立县立初中一所,以办理职业中学为限。

(庚)以后各县仍应按照地方情形按年增设学校。

二十一、各县区文盲者之扫除:除由当地主管行政机关邀□学校教职员详拟规划,所有全省文盲,限五年内悉数扫除。

附录4

宜都写经寺庙产纠纷(之二)LS3-1-1030-2

第7页

讯问笔录 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点呼福明

问:姓名住址等?

答:福明34岁,写经寺住持。

问:加了好多庄呢?

答:杨学坤是加1470吊庄。

问:为什么要加庄呢?

答:去年为在法院打官司用的。

问:彭运禄加了6元6角吗?

答:彭运禄加了6元6角没有的。

问:向从云你加了他300吊吗?

答:向从云300吊也是没有的。

问:高德金加了13元8角吗?

答:高德金借的13元8角没有加庄。

问:孙仁惠你加了他232串庄吗?

答:孙仁惠232串没有的。

问:杨学华你加了他544串吗?

答:杨学华544串也没有的。

问:杨学聪加了232串吗?

答:杨学聪232串是借款有条子。

问:刘家琪你加了他10元吗?

答:刘家琪10元是借款不是加庄。

问:杨学刚你加了他5元8角吗?

答:杨学刚5元8角是没有。

问:澎文相加了200串吗?

答:澎文相是今年加200串。

问:张良祯加了5元8角吗?

答:张良祯5元8角是没有的。

问:施万洪加了5元8角吗?

答:施万洪5元8角是没有的。

问:晏成明你加了他15元8角吗?

答:晏成明15元8角是没有。

问:孙永福你加了他445串吗?

答:孙永福445串是没有的。

问:谢成兴280串吗?

答:谢成兴280串是没有的。

问:刘治建你加他370串吗?

答:刘治建370串是没有的。

问:刘家昌你加他5元8角吗?

答:刘家昌5元8角是没有的。

问:杨隆焕你加了他400串吗?

答:杨隆焕400串是没有的。

问:杨国坤/珍你加他400串吗?

答:杨国坤/珍400串是没有的。

问:王月耀你加他5元8角吗?

答:王月耀5元8角是没有的。

问:刘才俊加他200串吗?

答:刘才俊200串是没有的。

问:杨龙昭10元吗?

答:杨龙昭10元也是没有的。

问:刘治禄15元8角是加他的吗?

答:刘治禄15元8角没有的,是师父欠他的款,有手续的。

问:马师相你加他100串的吗?

答:马师相100串是没有的。

问:谢成祖你加他5元8角的吗?

答:谢成祖5元8角是没有的。

问:王国才10元还有464串是你加的吗?

答:王国才10元还有464串是没有的。

问:陈建科156串是你加的吗?

答:陈建科156串是没有的。

问:杨太和加了10块钱吗?

答:杨太和借他10块钱还了没有加庄。

问:刘治松15元8角你加了没有?

答:刘治松15元8角没有。

问:高秀仁564串你加了没有?

答:高秀仁564串是没有的。

问:徐邦典5元8角你加的吗?

答:徐邦典5元8角是没有的。

问:向从美你加他20元吗?

答:向从美20元是没有的。

问:杨太林216串是加了他吗?

答:杨太林216串是没有的。

问:杨国明896串你加的吗?

答:杨国明896串也是没有的。

问:徐邦信你加他庄吗?

答:徐邦信754串及15元8角是师父欠他的钱,他没有还稞,这笔钱抵了现在他欠我们的。

问:黎光本呢?你是加他5元的庄。

答:黎光本没有的这5元不知道。

问:杨学直你加他好多呢?

答:杨学直本来是1500串的庄并没有加庄。

问:施万愿加了好多庄呢?

答:施万愿原本来庄1000串。

问:李镜卿加了没有呢?施万愿本来庄1000串。

答:李镜卿800串是□杨的稞抵换,李镜卿是500串。

问:徐邦芹你加6元6角吗?

答:徐邦芹6元6角是没有的。

问:现在查明你共加了1700□元的庄你为什么不知道呢?

答:这笔钱是师父及福增加庄经手的,我实在没有加。

问:本年收入好多稞呢?

答:本年收的还没有结果。

问:你用耗□(耗?)如何这样大呢?

答:我是8月间接手,师父亏欠的很多。

第16页

点单

福明还押杨学坤等饬回比□

计开杨学坤,杨学植,刘玉和,杨太金,马师相,王国才,陈建科(未到),福明

民国29年11月

第17页

点呼杨学坤

问:姓名,年籍住址等。

答:杨学坤40岁,住王家畈137保3甲2户农。

问:你种写经寺好多田呢?还他多少稞?

答:种他山田二亩,还他一斗大子五斗水谷。

问:好多钱庄呢?

答:老庄370串。

问:以后,加没有加呢?

答:加了1430串。

问:那一个加的呢?

答:福明加的。

问:他为什么要你加庄呢?

答:今年要我搬家,我没有办法才加的。

点呼杨学植

问:姓名,年籍住址等。

答:杨学植41岁,王家畈137保三甲三户农。

问:你种写经寺好多田呢,还好多稞?

答:种他有两田,一年还他6斗大子稞五斗水谷。

问:有好多钱的老庄吗?

答:老庄331串。

问:去年加了好多庄?

答:去年重写了1500串。

问:那个人来加的呢?

答:福明加的,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加的。

问:他为什么要加呢?

答:他要钱没有别的事。

点呼刘玉和

问:姓名,年籍住址等。

答:刘玉和33岁,王家畈137保442户农。

问:你种写经寺好多田呢?

答:种他二斗谷子四斗大子。

问:好多庄钱呢?

答:老庄154串,福明加了146串。

问:什么时候加的?

答:本年八月初四日加的。

点呼杨太金

问:姓名,年籍住址等。

答:杨太金33岁,王家畈137保四甲10户农。

问:你种写经寺多少田呢?

答:三斗水谷五斗大子。

问:老庄好多呢?

答:500串钱。

问:福明加了好多呢?

答:福明又加了500串。

问:什么时候加的?

答:今年七月二十八日加的。

问:为什么要加庄呢?

答:要钱用。

点呼马师相

问:姓名,年籍住址等。

答:马师相45岁,王家畈137保三甲3户农。

问:你种写经寺好多田呢?

答:还他水谷五斗大子三斗。

问:老庄1000串吗?

答:老庄是1000串。

问:有没有加庄呢?

答:福明于本年十月间加了700串,但是出了100串,还有600串没有出。

点呼王国才

问:姓名,年籍住址等。

答:王国才39岁,王家畈137保七甲6户农。

问:你种写经寺好多田呢?

答:还他一担水谷,二斗大子。

问:老庄好多呢?

答:420串。

问:加庄没有呢?

答:借了50元。

问:那个人借的呢?

答:福明于去年九月十二借的李保长一路来的。

点呼福明

问:姓名年籍。

答:福明34岁,住写经寺。

问:你究竟加了好多佃户的庄呢?

答:只有杨学坤。

问:杨学坤加了好多呢?

答:是加了1430串。

问:杨学植加庄了没有呢?

答:杨学□杨学祖两人的田在法院里退的佃庄田是我们退,现在这两份田多是杨学植一个人种所以庄变了1500串。

问(杨学植):这杨学□杨学祖两个人的田是你一个人种吗?

答:是的。

问(福明):刘玉和你加庄了没有?

答:他一个人种两份田加了146串。

问(刘玉和):是不你种两份田呢?

答:种两份是实在的。

问(福明):你加庄了吗?

答:杨太金先前是佃户,现在不是,这田是庙里写经寺李俊卿,由李俊卿把他种(稞?)的代写李俊卿800串,李俊卿写他不□多□。

问(杨太岁):现在你的稞纸上是什么人名字呢?

答:稞纸上是李俊卿的名字。

问:马师相加庄没有呢?

答:是加700串,还有600串票据存□□。

问(福明):王国才借5元是吗?

答:是的,师父有5块□借了45元,合成50元。

签名确认:杨学坤,杨学植,刘玉和,杨太金,马师相,王国才,福明

有笔录颂读无讹 纪录 周耕渔

附录5

宜都写经寺庙产纠纷(之二)LS3-1-1030-1 第60页

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签到

开会时间:11月3日下午1时

开会地点:王家畈乡写经寺

出席委员:卢光华,姚英亚,周羡敏,李亚英,李来之(亚英代),陈光煜

出席士绅:刘寅卿,陈月初,陈云谱,陈孝□,熊云章,熊丙南,刘家椿,陈仲权,陈敬伯,陈子序,陈建章

出席保甲长:李惠伯,孙成邠,袁策思,杨子元,杨学华,刘治廷,陈宇心,杨太林,刘新伯,徐祯卿,袁心田,向光云,澎从先

出席寺僧:福增

开会如义:

主席:李亚英 记录:周羡敏

报告事项

(一)主席报告(词长从略):

(二)福增报告:

1.福明自去年9月1日接长住持到腊月底即将收稞浪费一空强迫佃户加庄(原文如此)——编者注,有杨学柱不愿加庄致被福明驱逐。

2.今年正月16日,老和尚席接地绅到庙里请求清算福明帐目被福明拒绝致成诉讼。

3.被加庄佃户有二甲马士相加700串,三甲杨学坤约1000串,二甲胡从林200串,十三甲杨国坤加900串,十甲孙文福加约四五百串,八甲刘治廷加370串,六甲杨学华加600串,谢兴□200串,四甲刘玉和156串,加八斗水谷。

4.福明自接住持后,酒花1000余斤,烟亦有嗜好,其他关风化者可以密呈。

(三)士绅陈月初先生报告:本年9月间写经寺一老者至陈家河吉庆购条帐6本,总帐一本并询问地方有关清算写经寺庙帐之争,福明似有造帐之嫌,特报告籍供参考。(原文如此——编者注)

(四)姚明卿先生报告:不久以前,有一熊姓老者送信至王家畈,闻系写经寺佃户据云福明凶暴不堪,请求住持。(疑有讹漏——编者注)

(五)刘左山先生报告:详另纸记录

(六)陈月初先生报告:详另纸记录

讨论事项

(一)佃户如何更换案

决议:由保长责令甲长率领本甲各花户于本月4日来写经寺向清理会更换稞字。

(二)本年稞收如何清理案

决议:于更换稞字时向各佃户询明已送稞石数目再核福明收帐以明变卖确数从事清理。

散会

主席:李亚英

记录:周羡敏

第62页 工作日记

10月31日上午9时,自聂家河出发当晚到达王家畈。

11月1日发召集该乡士绅开会通知,正午到达写经寺会见福明定一,灵泉三和尚,巡视该庙内之区立小学并分途询问各佃户垂询该庙情形晚宿松木坪。

11月2日,分访松木坪士绅垂询对写经寺意见并发召集该乡士绅开会通知。

11月3日,清晨自松木坪出发10时抵陈家河,邀陈月初等士绅赴会,午刻抵写经寺,松木坪两乡士绅纷纷莅庙,该庙和尚逃跑一空,下午2时开会宣布政府处置该庙办法,并张贴布告,深为两乡士绅所赞同,即决议由保甲长传知各佃户更换佃字,晚宿写经寺。

11月4日更换佃户颇为忙碌,至晚换竣88户。

11月5日清晨续换佃户7户查封庙藏水谷15石,查封寄存保甲长处之包谷共15石零3斗,午刻事毕下山途中遇雨夜宿朱杨桥。

11月6日自朱杨桥出发下午4时返聂家河。

附录6

清理写经寺庙产委员会的李亚英等于10月31日集合各委员自聂家河出发于11月6日完成任务返抵聂家河,除逐日工作情形另有日记附呈外,谨将本会查得该庙产概况暨建议分条缕呈如次:

一,查该庙财产前经没收经僧绪善进行诉讼发还因诉讼需用浩繁遂负相当债款,至去夏绪善病故,该庙结算账目共负外债□□□元均系向各佃户挪借有兑条纸每张兑条例本息5元8角。

二,自绪善病故后该庙掌管无人,由老和尚定一自行经管约二月因年老精神不继,租稞拖欠难以收还而绪善有徒二人一即福增,一为福明。福增为绪善经管账目,福明自外归来当该庙无人负责之际,福明以免席接地方人士取得住持地位,一面畏惧福增夺取住持权,多方设法排挤终致福增出走宝峰山。

三,福明接管住持后,28年之租稞全部处置无存且向各佃户勒加庄稞,加庄加稞者有之,加庄减稞者亦有之,福增在外目击福明之挥霍,深恐乃师善活动回复之庙产毁于一旦,遂于本年阴历正月十六日,邀请地方绅耆清算账目,被福明拒绝又方因起争执而兴讼旋经和解。

四,本年十月十五日,县行政会议清理写经寺财产提稞兴学事为福明所闻,即日夜向各佃户催稞变卖集备诉讼之用,福增乃将其师祖老和尚定一接至佃户杨文卿家,告知福明肆意挥霍,若不干涉,终难保障庙产,老和尚定一遂决定兴讼之用,请福增代为拟呈自行盖章。福增并另用本人个义具呈控福明,更奔走于松木坪汪家畈两乡乡绅之间,两乡乡绅久不满意福明之种种行为,对福增提稞兴办公益事业之主张深表同情,故联名呈说兴办学校。

五,福明自去年8月接充住持至没收该庙财产之日止,为时不过年余,共收28、29两年加庄不下1700余元,闻县府有清理之议,即派人至陈家河向□庆商店购买总账一本6本,企图造账,陈家河乡绅均于本月3日召集之会议出席证明。

六,写经寺虽系隋朝古庙而寺内荒废导出尘污僧人不司香火,不理经忏,善男信女无一人至庙拜佛者,老和尚定一与住持福明均嗜酒成癖,舆论责难到处可闻。福明因受酒力麻醉神情兴奋致对各佃户言语粗暴,举止凶恶,各佃户稍有不遂其意,必加庄加稞,甚或加以驱逐。一般传闻福明与徐某之妻有染,亚英等详加访查蛛丝马迹不无可寻,惟一般人士之心理,均以妇女与和尚通奸为最可耻,其通奸对方又皆系有夫之妇,若加以彻底追究事关妇女名节,诚恐变生意外甚或酿成人命,当非处理本案之本旨,故尔未便深究,然福明之不守法规是可断言也。

七,均府派政警李南山往传福明,熟料钱能通神,仅由该保保长出一□状带转,本会各委员闻讯深恐阻碍工作进行,力阻政警李南山返聂,旋经探听李南山初次实与福明会面并同至汪家畈,究系因何故不将福明带回,实不得而知。福明于政警去后即回庙向老师祖定一大加恐吓,谓案子已了,现在县府欲惩办告诉人,马上要派人来提你。定一年老无知,既见福明自汪家畈安然归来,又闻县府有拿办告诉人之事,内心惶恐不知所措,遂听从福明主张,以不承认告状为是。本会各委员召集地方绅耆至庙开会,老和尚竟闻风潜逃无迹,足见对福明恐惧之深也。

八,该庙财产根据此次所换稞字统计正庄佃户共95户,每年应共收水谷63石9斗,大子83石9斗,黄豆数石,灯油百余斤,全山茶树头茶均归该庙收用。二茶始系各佃户收益但积弊甚深,凡强有力者多收所佃之田,转佃于人,从中所取庄钱稞石较庙中所收者数倍。该保保长李惠伯所种之田庄钱1450串,每年认完水谷2石,大子1石,而转佃于人耕种所收庄钱较庙庄数倍,而稞石除完庙者外,尚坐享10余石之收益,此不过一例也。

九,本会之建议:

1.福明接充住持后所收稞将近300石加庄约□元,本会谨查封水谷15石,大子11石7斗,应请 均府勒令福明将账簿交出彻底清算,勒追饱入私囊之巨款,并依寺庙管理规则第4条,第20条之规定处以侵占罪;

2.该庙庄稞两轻且多拨庄,从中坐享利益者闻拨庄不下三四十户,拟请加以整顿,凡拨庄者均改成正庄,直接取稞,凡佃户全部佃拨佃于人耕种而坐享厚利者,一律取消佃种资格,俾裕收入;

3.该庙僧人破坏清规妨害良善风俗拟请管理寺庙规则第4条之规则呈请内政部解散;

4.该庙僧财产众多,拟请依同前规则第9条第2款之规定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

5.该庙现设有区立小学一所,现有学生61人,教员待遇每年150元,本年仅领导得41元,几至不能维持现状,拟请增加该员待遇至每月20元,全年240元至本学期终结为止,本会并已查封庙稞内拟给包谷1石4斗(按每石25元作价)余拟请提前拨给俾维教育。

6.拟请30年起在写经寺创办完全小学一所,收容该处附近松木坪王家畈两乡儿童先办四班,再逐渐扩充并即委员会筹备编制概算附呈。

7.如能成立庙产保管委员会,王家畈之刘寅卿,姚明卿,刘左山,松木坪之陈月初,熊丙南,刘家椿等乡绅均系公正热心而关切写经寺者,用敢冒昧 上闻籍供择聘(原文如此——编者注)。以上所呈各缘由是否有当理合呈请 鉴核示遵!谨呈宜都县县长刘

注:宜都写经寺庙产纠纷(之二),LS3-1-1030-2,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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