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研究
2016-09-23蔡志忠
蔡志忠
(福州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州 350116)
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研究
蔡志忠
(福州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州350116)
基于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描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财务重述的动因,并针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制度提出了规范措施与建议,希望能促使上市公司愿意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自觉加强财务信息质量管理,保证资本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利益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财务重述;创业板;重述动因;治理对策
一、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业务的普及,企业所发生的部分业务朝着多元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随之而来所产生的虚假财务信息与舞弊丑闻也层出不穷。虚假的财务信息会误导企业决策者和广大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造成经济损失,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更为严重的是会扰乱我国正常的资本市场运行秩序,破坏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财务重述是指企业对已经发布的定期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虚假性、误导性或遗漏的信息,以及对前期财务报表中的错误进行自愿或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修正的一种事后补充更正和披露行为。财务重述制度的产生原本是为更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然而近几年来财务重述现象给资本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问题的研究,以期为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进而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稳定的交易秩序。
二、财务重述相关理论基础
1.财务重述相关理论分析
(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是委托代理关系,该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将经营权利让渡给其他的管理者。在当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环境下大部分代理人并不能从公司的剩余收益中获得利益,因此代理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时尤其是关系到收益的信息时,进行选择性地披露或者干脆粉饰信息,制造公司良好发展的假象,以获得高额报酬[1]。这时,财务重述就成为了最容易利用的方法。
(2)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的双方所拥有的信息并不是完全相同,这就意味着其中一方拥有更充分的信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更有优势的地位,而另一方则拥有相对贫乏的信息,处于劣势地位。在所有的市场活动中,只要存在交易,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绝对的信息对称是并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市场的正常有序的运行将产生不利影响,而财务重述则往往是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创造不法利益的手段。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投资者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置,也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才有利于上市公司人为地进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和盈余操纵,而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可靠性,从而产生会计差错,最终使得财务重述现象屡屡发生。
(3)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并不仅仅追求某些主体的利益,而要综合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利益相关理论从契约理论角度出发,认为企业并不局限于向股东、债权人、管理层这些直接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会计信息有需求,包括供应商、顾客、企业职工等间接利益相关者[2]。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必然都要求能够获取及时、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而那些可以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利益相关者,可能会有动机通过对会计信息的操纵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进一步讲,财务重述严重扰乱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信任机制。因此,为了防止另一部分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就需要建立一个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监督与制衡的体制。
2.我国财务重述制度历史沿革
我国财务重述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1) 财务重述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是以财政部1998年6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出台为标志。该准则首次提出了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概念,并要求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尽管该准则对企业出现的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规定了处理方法,但是对会计差错的披露却要求较低,仅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即可,这导致了差错信息披露的随意性,无法使会计差错信息得到完整、突出的披露[3]。这一政策上的漏洞给上市公司操纵盈余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由于准则对会计差错的责任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证监会相关监管制度没有配套跟进,导致这一阶段会计差错更正出现了大幅激增。
(2) 财务重述制度的发展阶段为了使企业的会计差错更正信息得到更好的监管和更合理地披露,证监会于2003年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下简称《19号规定》)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对于发生的前期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继《19号规定》之后,2004年1月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如果公司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这一阶段对财务重述的披露方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差错更正信息的披露质量,但财务重述的制度还没有上升到准则的高度,强制性不够。
(3)财务重述制度的成熟阶段该阶段以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为标志。该准则提出了“前期差错”的概念,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这是我国在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追溯重述法”的概念。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2010年1月11日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又进行了修订,规定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2012年9月19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指出,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证监会出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与财政部第28号新准则相互呼应,形成财务重述相关会计准则与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益互补,显示了会计准则与监管部门法规的配套,表明了我国正在逐步建立财务重述制度的框架。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状和动因分析
1.财务重述现状
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条件所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较为混乱,无法对会计造假形成有效监督。在其成立之初往往会通过虚减收入、虚增成本来降低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而此后企业为了上市,又需要将自己塑造为具有高赢利、高回报的成长型企业,二者之间的反差就直接体现在企业财务业绩的变化中。这些企业通常会利用会计准则缺陷或通过财务造假手段来达到上市的目的,而在上市后其真实业绩却无法达到财务报告中描述的水平,因而需要进行财务重述[4]。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呈现出财务重述公司数量多、公告发布频率高、重述内容涉及定期报告所有方面等特点。
本文选取自2009年10月深市创业板市场创立以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上市公司发布的财务报告重述公告为研究样本,样本数据全部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具体是从巨潮资讯网的“深市创业板”栏目下的“公告查询”项目中搜索“补充及更正”整理获得。经过检索,共获取967个初始样本,其中发生财务重述的样本数据415个,未发生财务重述的样本数据552个,在手工筛选数据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对补充更正公告的内容筛选以其是否对相关财务信息作出修正为依据,对于仅针对相关名称做出更正或者是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做出更正的公告则未将其作为发生财务重述的样本数据。
第二,发生财务重述所属年度期间统一以更正补充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如联创节能(股票代码:300343)于2014年8月6日发布《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及修正公告》,对2013年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和补充,在数据筛选中则将其作为2014年所发生的财务重述样本数据。
第三,同一年度中存在同一家公司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财务重述,则视为两个样本进行处理,如中青宝(股票代码:300052)在2014年5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在2014年6月17日又发布《关于2013年年报的补充公告》,将其视为2014年度的两个发生财务重述样本数据进行处理。
第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过程中,为了增大同类数据的对比力度,使得研究结果更为准确、有效,在对发布年报财务重述公告的公司进行具体研究时,对半年报或者季度报进行了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也作为样本数据计入总样本。
表1 创业板财务重述情况年度分析表(2009-2014年)
续表
从上页表1中可以看出财务重述占创业版上市公司中补充更正的比例比较高,因此有必要分析其财务重述的动因。
笔者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次数进行了统计分析后发现,2009至2014年间共涉及152家不同的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之后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进行财务重述。其中对报表进行一次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多达117家,六年中对年报重述过两次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有35家,说明发生财务重述的频率还是比较高。
将财务重述公告形式按照名称分为补充、更正、补充更正三类后,表2显示更正公告所占比例最高,除2009年占38%外,2010-2014年间更正公告所占比例都高达50%以上。更正意味着之前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或存在错误披露的情况,高比例的更正公告也从侧面反映出上市公司低质量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表2 财务重述公告形式(年报)
财务重述内容按照与财务报告信息的关系可分为财务报表内、财务报表外与财务报表内外三类,上表3显示对财务报表表内内容进行重述最多,在这六年中最低是2009年为29%,而2011年高达55%。从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分析,涉及核心财务数据内容的补充更正所带来的信息量是巨大的,财务数据的变更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对上市公司来说,更正前的会计信息不能正确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上市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将偏离预定轨道,使决策失去了可靠性。这会削弱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
表3 财务重述内容(年报)
2.财务重述动因分析
(1) 来自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压力,资本市场利益驱使 公司为了有更多的渠道进行融资发展,在资本市场成功上市成为首要选择。公司成功上市后不仅能够取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权利,而且也在享有政策扶持的同时降低公司运转的经营成本。但成功上市也意味着在公司需要面对来自多方的关注与监管的压力。
首先,为了能够在资本市场获得融资资格,而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某些上市公司出于融资目的会选择对盈余管理进行人为操控与调整。其次,在公司运营过程出现资金匮乏问题而代理人又期望经营业绩能够满足所有者和自身的最大利益时,为了获得更高的股价或以更优惠的利率取得贷款,解决资金缺口问题,满足再融资的需求,公司高管可能会选择对企业财务信息对外进行虚假披露。最后,为了避免在成功上市后因为公司的经营业绩连续三年内都处于亏损状态而面临被退市的可能性,出于迎合利益相关者和自保的目的,上市公司在盈利不佳的状况下采用激进手段操控盈利持续高增长,消除对资本市场上公司发展不利的负面消息,维护公司声誉赢得投资者对公司盈利的信心,以此种受资本市场利益驱使的激进失真行为为日后公司进行财务重述埋下了伏笔。
(2)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缺陷明显 首先,创业板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具有家族式企业特征的公司,这使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表露明显。创业者家族“一股独大”的情况使创业板隐含着更多的市场风险,创业者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现象非常突出,“一股独大”使得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监事会不能很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权力过度集中和职位重叠使其相互制衡的作用大为减弱,更容易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决策出现失误。其次,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多数为技术员工,他们对公司治理并不精通,很难设计出完全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而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普遍欠缺合理,没有形成高度统一的严控管理,难以对财务信息披露实施真实、有效的监管。最后,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以处在成长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管理层出于自利考虑,采用激进的会计手段完成目标利润的驱动也是频繁财务重述的动因。管理层可以利用信息掌控优势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便利性,随时对相关重要财务信息进行操纵调整,加之公司所有者对管理层的业绩表现多以盈利指标衡量,并将公司股权、红利等作为筹码对管理层的进行激励,普遍的股权激励制度使管理层和所有者的利益趋近一致。股权激励制度的出发点本是为了消除委托代理理论阐述的矛盾关系,却诱发了管理层通过内幕交易利用会计差错或财务重述来操纵企业的盈余的问题,盈余管理的失控最终导致在以后会计期间财务重述的发生。
(3)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力创业板市场因本身成立发展时间短且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也处于成长阶段,《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强调创业板市场应比主板市场在公开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面投入更过的人力物力掌控监管。规则制定的出发点是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多属于高新技术行业的具有高成长风险性特点,只有严格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真实的运营成果和发展趋势[5]。但现阶段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规范涉及强制性披露较多,涉及自愿性披露的规定较少。尽管很多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做了规定,但由于所针对的目标不同,因此单就某个体系来讲,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不详尽,内容也不尽相同。以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和关联关系等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为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仅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和关联关系等,但披露的标准格式、定价原则的使用环境及是否披露交易价格与市价的可比性等,该准则并未就此做出要求。此外,根据最新发布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这就意味着,如果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对公司是有利的,公司会选择披露;反之,则公司会做出不披露的决定。由此上述两种方式都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逃避监管留下了违规操作的空间。
第二,外部监管机制有待完善、信息披露违规的惩罚机制不合理。集中表现为本应严格监管信息披露质量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多个外部监管机构未能发挥职能协同效应,过多的依靠证监会单方面的监管力量。目前尚未出台对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和执行准则,从而导致监管工作的低效率。我国创业板推出至今八年间退市制度也不尽完善,对于出现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处罚没有执行机制的管制和约束,主要处罚方式为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公开谴责,惩罚方式的震慑力度低,无法达到强化信息规范披露的目的。
四、规范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若干建议
1.制定严格统一的财务重述机制
与国外相比,我国财务重述制度的确立时间比较晚,且尚未形成规范的重述制度。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普遍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没有统一的制度机制对其进行严格规范。所以,创业板上市公司有必要建立规范统一的财务重述标准,制定严格的财务重述机制。内容包括: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标准及时披露较为详细的财务重述信息,同时设立与财务重述相对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条例,以此来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信息披露行为;对财务重述具体操作,出台相应的工作指引,在公告时间、公告格式、公告内容等问题上制定统一标准,使公司发布临时公告有据可依;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机制以及退出机制,从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资本市场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加强完善上市公司的重组机制,制定严格且有利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的退出标准及流程,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资本市场的浪潮中能进能退,减少财务重述,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制度。
2.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1)合理配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权责划分和互相制衡的机制。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环节,它的合理与否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有着直接的影响。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其权利的滥用。我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障,并对控股股东权利的具体实施明确相应的规范。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而致使财务重述的发生率增高的现象,要积极引导规范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介入,实现持股主体的多元化。鼓励有效的投资,加大股票的流通性,这样公司由多个可以相互制衡的股东来控制,有效降低管理者自利行为的可能性,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挥股权分散优势,形成股东之间的合理制衡,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要防止控股股东为了其私人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要让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权利落到实处[6]。规范其他大股东对控制性股东的制衡行为,鼓励其他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衡和监督,并关注其他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倾向和自利行为,从而有效解决受托责任问题,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功能,加强各专门委员会建设第一,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水平。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和责任,完善的董事会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抑制财务重述的发生。继续完善股东选举董事会制度,防止大股东或关键人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增强少数股东在董事选聘过程中的权力,降低少数股东的行权条件。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从务实的角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削弱内部人控制。我国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也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具有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不明确,目前执行董事过多,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应加大独立董事比例并加强对独立董事的专业技能培训,确保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中,监事会是平行于董事会具有监督职能的一个部门。在监事会的职能当中,重要的一项便是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监督。而当前频繁的财务重述说明,监事会在财务信息的检查方面执行力不足。在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应当适当允许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的外部人员介入,以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划分清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各自应承担的职责,以免在对财务重述的内部监督过程中出现权力交叉和职能重叠,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监督效率。
第三,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专门委员会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设立专门委员会是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能进一步细分的结果,专门委员会一方面代表董事会行使某些具体的职能,另一方面也对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建设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设立的条件进行详尽的规范,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真正被引入而不是形式上被引入,这样上市公司才会正视并且重视专门委员会,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供咨询,还应强调保持自身独立性,使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3)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备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需要对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行为构建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如果能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在财务重述后变更高管人员,通过这样的惩罚给高管人员一定的警示和激励,以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这种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激励机制可以减少经理人自利行为,大大降低财务重述发生的频率。在激励措施实行之前,应该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利益各方的权、责、利相制衡以降低管理者自利行为的可能性。强化职业经理人机制,采取股权激励机制等方式使职业经理人的薪酬与公司的市场价值联系起来,逐步推进高管薪酬制度改革,设立多个考察标准,而非单一的利润目标,从而有效降低高管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实施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抑制其自利机会主义行为,以此来制约高管滥用职权的现象,约束职业经理人行为将委托-代理关系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程度。
(4)改善内部控制环境,完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抑制财务重述行为的有效措施,能够有效地减少财务重述的发生。一方面,注重内部控制中的关键控制点,建立一支有效的内部控制机构,使单位内部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及各岗位间形成一套相互验证、相互制约的纵横交错的网络关系。另一方面,将内部控制措施进行具体化,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发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评估和改进作用。
3.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民事赔偿追责机制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上市公司把财务重述当成是其盈余操纵的有效手段之一。监管部门应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故意隐瞒、延迟披露以及歪曲、操纵财务信息的财务重述行为应当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机制,追究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被监管者形成较强的威慑作用,严禁滥用财务重述来进行利润操控。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制订出具体的处罚实施细则,并落实在实际的法规操作行为中。此外,建议在目前相关法律中增加具体的民事赔偿条款,以补偿投资者因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所造成的损失,完善小股东民事诉讼制度,加大财务重述公司的赔偿力度。
(2)提高审计质量,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能创业板公司家族企业色彩浓重,实际控制人往往决定审计的选择,这些情况都导致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差。要提高审计质量,首先应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审计要求谨慎地从事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审计工作,依据获取的客观审计证据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做出公允的审计意见。对不按审计程序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得出的审计结果应给予考证。其次,审计师的独立性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要保持审计师应有的独立性,尽量避免审计师对客户形成经济依赖,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7]。最后,证券市场要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资格的审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督,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
(3) 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提高政府机构监管效力首先,为使创业板从根本上消除一股独大,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加强在创业板公司上市首发、增发和配股过程中的股权制衡指引,使创业板上市企业有一个好的治理基础,避免一股独大带来的内幕交易和高抛低吸。其次,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合二为一的状况,还应积极推行强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回购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再次,鼓励证券市场上的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建立证券市场上的自律性监督机构,监管部门应加大审查力度,建立并及时通报黑名单,旨在统计频繁更正财务信息的上市公司,并对更正频率较高的上市公司展开彻查,责令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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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姗.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和建议[J].现代商业,2012,(30):42-44.
[5]吴清.财务重述的制度环境[J].会计之友,2012,(4):98-99.
[6]王毅.财务重述公告市场效应的实证分析——来自沪市A股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财会通讯,2012,(4):70-72.
[7]马德芳.创业板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0,(12):105-106.
(责任编辑谢媛媛)
Study of Financial Restat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on GEM
CAI Zhi-zho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16, China)
Based on the principal-agent,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stakeholder theories, and in view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financial restat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on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 in 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otivation of financial restatement, and proposes some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financial restatement system of listed companies on GEM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may be helpful for prompting the listed companies' willingness to consci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ational economic man, and guaranteeing the fair and open capital market competi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stakeholders, and promote the stable, health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capital market.
financial restatement;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 restatement motivation; governance measure
2015-11-23
蔡志忠(1972-),男,福建仙游人,副教授。
F275
A
1008-3634(2016)03-0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