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合作背景下政府间协议的一个分析框架:集体行动中的博弈
2016-09-23王友云赵圣文
王友云,赵圣文
(铜仁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
区域合作背景下政府间协议的一个分析框架:集体行动中的博弈
王友云,赵圣文
(铜仁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
基于博弈思维,构建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分析框架,将区域政府间协议引入合作博弈框架进行分析。区域政府间签订和执行协议的过程,就是集体行动合作博弈的过程,在对合作博弈参与者的人性假设、博弈效用、策略选择等要素构建的框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区域政府间协议是集体行动合作博弈的结果,并从博弈视角分析区域政府间协议运行中各地方政府的动机、激励、博弈效用和机制设计等问题。分析结果表明:区域各政府间通过协议推动合作已成为区域行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即契约行政方式,基于协议的区域契约行政方式实现了区域内各参与主体的重复动态博弈,累积了各地方政府间的互信与共识,帮助形成信任基础,从而实现共赢的博弈均衡和区域公共治理现代化。
区域合作;政府间协议;集体行动;博弈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不断增强,区域合作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断加强,从政治、经济、文化、公共事务治理等方方面面展开。中国的区域合作正呈现方兴未艾之势,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区域合作方式大都通过签订区域政府间协议的方式进行,自2001年上海、江西两省市签订中国首份政府间协议《上海市江西省加强全面合作协议》之后,区域合作背景下签订的政府协议越来越多,区域政府间协议成为推动如泛珠三角、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加强合作的主要方式,区域合作协议成为中国区域合作实践的重要范式,有力地主导了中国区域合作的发展。
在区域合作实践不断推进,区域合作协议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的研究也不断增多,研究的视角大都从法学视角进行探究,在法学视角里,又从公法合同与私法合同的角度分离出行政法学视角和民法学视角。从行政法学视角展开研究,主要是将区域合作协议看成是一种公法合同,当作一种重要的行政契约,从公法领域和更多强调行政权力的角度去研究区域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和效力等问题;而民法学视角,更多的是从主要规制私人合同的合同法角度,借鉴合同法上的私法合同理论,将区域合作协议看成是与民事领域的私法合同相近的合约行为,对其执行、效力、责任等问题展开研究。近年来,随着区域合作协议的增多,有学者从区域公共管理的角度,将区域合作协议看成是一种区域公共管理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从区域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角度展开研究,如从制度分析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契约理论等方面展开,都取得了一些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但是,对区域政府间协议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在实践中,很多区域合作协议成为一种摆设,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变得没有意义,而为什么区域政府间协议会在实践中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展开深入研究,这启示我们构建区域合作协议新的分析框架。本文从集体行动的博弈思维分析中国区域合作协议,试图构建一个分析框架去分析中国区域合作行为。
二、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分析框架
人类其实生活在集体中,像文学作品中鲁滨逊一样的孤岛生活其实在现实中很难发生,集体行动成为人类的主要活动方式,但因为人类的理性、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如何实现好的集体行动又成为人类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其实,人类诸多的公共活动,就是人类一次次如何实现好的集体行动的合作博弈,人类集体行动中合作的博弈作为一个分析集体行为的框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为什么可以运用集体行动中合作的博弈这个分析视角。合作博弈有学者又称为协调博弈,是指当参与人选择相同的策略时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的一种博弈,它建立在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作用,也即策略互补的基础之上[1]。人类为什么需要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在这里,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公地悲剧”理论。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最多只关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相关的事物[2]。”也正如哈丁(1968)那段著名的话:“在一个信奉公共地自由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追逐自己个人利益最大化,于是毁灭是所有人奔向的目的地。公共地的自由将毁掉一切[3]。”由此可见,如果从文化的视角去解释,因为人性有自私的一面,受自私性影响,导致公共性不足,公共价值缺失,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文化的缺失。正因为受到人的自私性的影响,人类面对公共问题的解决,难以达成集体行动,难以真正合作,集体行为往往演变为“负和博弈”或“零和博弈”,公共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公地悲剧”由此产生。这是人类一直致力于解决,伴随人类发展的一个几乎是永恒的难题,人类发展到今天,随着各个领域一体化的发展,人类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如何更有效地治理公共事务成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命题,人类真正进入公共治理时代,需要更有效地解决集体行动难题,以增进人类福祉,由此,实现人类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实现“共赢”和“正和博弈”便成为公共治理时代诸多问题的分析视角。
2.在集体行动博弈中的人性假设问题。这个问题是集体行动博弈中的关键和核心问题,人类的集体行动为什么如此复杂和艰难?主要就是在于各参与主体具有不同的动机、诱因,人性的复杂导致了集体行动的艰难,人性的假设不是那么容易的,极具复杂性。中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对人性进行了假设,这里我们不妨从文化的视角对“公地悲剧”给予阐释,回答在公地悲剧问题上如 何限制人的自私,发展利他精神。哈丁认为,单纯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都是不存在的,伦理学研究就是如何平衡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在公共地悲剧的解决办法上,哈丁认为,“公地悲剧”没有技术解,为了避免悲剧,人类必须放弃依靠技术手段的解决办法,寻求道德和制度的解决办法。哈丁以公共问题灌浇自己的心灵,把道德看作决定人类行为系统的一个重要函数,呼吁道德的限制作用、良心的自我净化,呼唤人类跳出技术的藩篱,发挥道德、伦理、文化的作用解决“公共地悲剧”。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分析人类集体行动、合作行为和公共事务治理的哲学基础,哈丁教授转向社会道德和制度解决“公共地悲剧”的办法,启示我们从哲学与人文方面去回答人类治理公共事务和解决公共问题的困境,而不是单纯去寻求技术解。奥尔森(1995)对集体行动的动因和逻辑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符合集体利益的集体行动很难发生,特别是由于搭便车行为,理性、自利的个人往往不会为集体做贡献,除非集体成员的不对称和选择性激励存在,并且在集体中利他主义者一般不多。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打破了传统的只要个人是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集体行动就会发生,集团利益和目标就会实现的认识,这是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在集体行动中的否定。奥尔森认为,有理性、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奥尔森的理论揭示了现实生活中集体行动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即“个体的理性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成为人类探求合作的一个重要命题。
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治理公共事务的合作研究,其哲学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罗尔斯提出新契约论,给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注入了新鲜血液,罗尔斯假设了缔约情景的 “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在这种状态中,会达成正义的契约,在“原初状态”这个理想的缔约情景中,人们具有进行社会合作和缔结契约的愿望,并会达成公平的契约,实现正义。哈贝马斯提出交往理性和交往行为理论,提出人类应从工具理性走向交往理性,人类应修正过于强调自我的主体性哲学,从主客关系转向建设主体间性关系。高塞尔(1976)提出“协定道德论”,指出合作性的活动都容易限于囚徒困境,个人在合作中要获得合作剩余(cooperative surplus),个体就必须进行道德约束,按照协定道德去行动,互相之间才能产生信任并成功合作,产生集体行动,避免公地悲剧。高塞尔“或许是第一位致力于发展在道德和利益之间看似悖论联系的哲学家”[5],他认为人类在没有强力权威的情况下,借助道德的力量能实现正和博弈,他通过契约路径去解决博弈困境,认为集体行动中的理性参与者,能够通过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自愿协定,即达成协定的公平的道德原则,实现合作。
由此可见,研究人类集体行动的诸多学者还是多少假设了人的自私性,具有“经济人”理性,但自私和利己的本性又绝不是人的全部,人类同样具有利他精神,并且能够通过制度设计和发扬道德的力量抑制人的自私和放大利他,也即不论基于怎样的人性假设,人类合作博弈的集体行动都是能够实现的。
3.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如何达成。人类最终达成合作博弈,实现真正的合作共赢,必须解决诸如合作中的策略选择问题,哪些因素影响参与者的选择?博弈的效用如何?信任如何构建?如何设计好的机制实现合作博弈?等等。美国政治学博士阿克塞尔罗德(2007)设计了“一报还一报”的博弈模型来考察人类集体行动的价值,他指出,“很多例子说明长期的相互关系对人们选择合作的稳定性的重要性[6]。”说明经过多次关系能建立互惠的规范,通过多次持续接触,使合作趋于稳定,并且指出合作一定要基于回报,通过增大未来的影响,促成合作的集体行动。他的“一报还一报”对策模型主要说明了通过启发对方合作,避免两败俱伤,实现双赢。阿克塞尔罗德的结论启示我们,人们相互作用越频繁,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公共地悲剧”解决必须靠人类达成共识,培育达成共识的道德和文化基础,构建能增进各方利益的制度。今天,我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信息日益透明,人们重复交易机会大大增加,这使得基于回报的作用在增强,人类有望通过重复博弈实现累积性互信,因此,人类的合作性会逐步加强,人们的竞争行为必然从盲目走向理性。
奥斯特罗姆提出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也为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他在市场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自主治理理论,研究消除个人理性带来集体非理性的方法、理论和实践,设法寻找实现理性个人能互惠合作、合理博弈的方法与理论。根据他提出的自主治理理论来治理公共资源被认为是人类找到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可行方法,这一理论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能实现人类的集体行动,解决公共问题。自主治理理论指出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4个内部变量包括收益、成本、共有规范、机会,当合作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通过长期稳定的合作形成了合作各方的共有规范,影响这些变量的环境有利于合作,那么这4个变量就会发生作用,促进合作。同时,奥斯特罗姆提出自主治理必须解决3个难题,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互相监督。制度供给指合作各方合作时设计的解决公共问题的好的制度,但是好的制度达成以后关键是得到执行和实施,于是柔性的承诺和刚性的约束监督就变得非常重要。制度的运行需要各方建立信任关系,需要培育制度运行的社会资本,合作各方才能达成可信的承诺,这是制度运行的催化剂。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自主治理的实现。奥斯特罗姆理论的最大特征是注重制度建设,提出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多中心治理和适应性治理理论,尤其强调通过发展社会资本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即在各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通过稳定的长期的反复博弈、协调、对话、容忍与尊重形成可信任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是内生、存在和镶嵌于社会生活之中的,通过社会资本把人作为文化人、社会人的一面积极发展起来,发展人的强互惠性,从而使得合作能实现,集体行动的困境得以解决。
从阿克塞尔罗德对合作中共识和信任的强调,到奥斯特罗姆发展出第二代集体行动理论,特别是奥斯特罗姆从产生条件、策略选择、内生变量、制度建设等诸方面对如何达成集体行动中的合作进行了完整的建构,可以说,这为我们提供了集体行动中合作博弈的一个较完整的分析框架。
上述诸问题就构成了一个“为什么需要在集体行动中进行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中的人性如何假设—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如何达成”的分析集体行动中合作博弈的分析框架(见表1)。这个分析框架通过对诸多学者关于集体行动研究的理论进行梳理,厘清了集体行动合作博弈理论的发展历史,通过梳理发现,集体行动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形成了一个能支撑实践的理论架构与体系,为我们分析诸多集体行动的合作博弈提供了较好的分析思路和理论来源。下面我们就用这个框架分析区域合作中签订和执行区域政府间协议这一集体行为,因为区域合作行为完全可以看成是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
三、基于集体行动中合作博弈框架的区域政府间协议分析
在区域合作中,区域合作的协议如何达成?为什么会达成?什么实质性的内容为区域合作协议所青睐?区域合作协议的实施又会遇到哪些问题?凡此等等,与区域合作协议有关的问题,我们都可以尝试通过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分析框架解释。在区域合作中,区域合作协议的达成可以看成是一个合作的结果,协议实施的过程也可以看成是区域合作的发展历程,从区域公共治理的角度来看,区域合作政府间协议完全可以看成是区域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作为区域治理的新方式有效加以推进和研究。
(一)区域政府间协议是集体行动合作博弈的结果
在区域合作中,区域合作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博弈达成一致性行动,解决区域公共问题,实现区域一体化发展,最后往往各方经过博弈,选择合作策略,博弈的结果体现为达成区域政府间协议的方式。区域合作行为完全可以看成是集体行动中的博弈,尤其是在中国各省区市间因行政区划形成的省际交界地带,随着交往的增多,跨界问题日益增多,如区域公共资源的无限制利用、区域环境的治理、流域综合治理等等大量区域公共问题随之产生,但因行政区划造成的区域分治,区域内各地方政府没有从区域整体利益考虑,只顾自身利益,而将公共危机设法转嫁,区域公共治理在实践中演变为各地方政府无休止的“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因此,理论上亟需我们运用集体行动中合作的博弈进行分析,达成稳定均衡的合作博弈结果,实现共赢局面。
我们可以借鉴著名的囚徒博弈模型分析一下中国区域政府间合作过程中的博弈情况,中国区域合作地方政府间协议的签订过程就是一场通过博弈走出囚徒困境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区域政府间协议是集体行动合作博弈的结果。我们从地方政府的合作态度出发进行博弈考察,一般来说,地方政府的经济人假设是存在的,如果是完全的地方政府“经济人”假设,地方政府在区域治理中就表现为“利己”本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被认为是完全理性的,这样在博弈中就会产生恶性竞争,要么出现“负和博弈”,要么出现“零和博弈”,即所谓的“囚徒困境”。但正如我们在前述理论部分分析时所指出的那样,地方政府不一定全是利己的,也具有利他的一面,同时,可以通过制度抑制利己弘扬利他精神,这样就会出现相互合作,实现共赢,达到“正和博弈”,如表2所示。
表1 集体行动中合作的博弈分析框架
表2 A、B两个地方政府的静态博弈
从上面由A、B两个政府组成的简单的静态博弈所呈现出来的结果可知,只有当A、B两个政府都怀有合作的利他思想时,才会出现双赢的局面。问题是在现实实践中,地方政府都具有利己性,不一定都是双赢的局面。如何使地方政府更多具有利他与合作共赢的思想?如何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采取何种策略选择能保证各方共享博弈的效用,并使整体博弈效用最大化?如何设计利益补偿机制、信任机制、道德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一系列好的机制?等等,只有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区域合作的地方政府才能走出“囚徒困境”,实现合作共赢,而这些问题很多时候可以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解决,其结果也以区域政府间协议的方式得以呈现。
(二)区域政府间协议运行中的激励及动机分析
合作的激励问题是产生集体行动的一个关键问题,需做认真分析。根据奥尔森的理论,要促使集体行动发生,其条件就是集体成员不对称和产生选择性激励,这很能说明为什么在同一区域有的地方政府很乐意合作,就是因为合作对其自身能产生更大的利益,而选择性激励有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说到底,也是给予参加集体行动的成员以利益可获。因此,在区域合作中,建立可以让参与区域合作的主体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机会,就可以增强其参加合作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整体利益。自身利益的维护是产生合作的重要条件,这是基于地方政府是自私的“经济人”的假设而做出的有一定合理性的判断。但在区域合作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各地方政府的动机是非常复杂的,并且,区域合作环境的变化会使地方政府的动机发生改变,环境成为一个重要变量,因此,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也变得复杂。中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注重经济发展,这与中国经济基础差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中国也一直注重以GDP为政府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政府的主要行为都围绕GDP展开,区域政府间合作行为也不例外。一般来说,如果是正常的经济竞争,或者是在区域内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GDP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合作会产生正和博弈,各方都能获得“合作收益”[7]117。但问题是随着区域均衡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生态环境等日益受到重视,唯GDP的发展理念受到质疑时,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集体行动的动机就多元化了,其中区域发展的公平正义和官员的政治晋升会对区域合作的地方政府的动机和激励产生重要影响。有学者研究指出,当地区公平和官员政治晋升纳入地方政府行为动机函数后,区域合作的空间比单纯以GDP最大化为目标的合作空间要小[7]116。这就能解释为什么很多关于区域公平分配、经济合作、环境治理的政府间协议很难达成,即使已经签订了协议,也很难执行下去,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基于社会和政治晋升激励所带来的对地方政府合作的激励动机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公共物品的“搭便车”现象,甚至一味追求升迁的地方官员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诸多已签订的区域地方政府间合作协议就此流产。而要改变这种现象,就需要我们改变激励动机,通过改变地方政府官员的选拔机制、政绩考核机制和建立规范的利益博弈机制等等。
(三)区域政府间协议运行中的博弈效用分析
博弈效用是同各参与者的激励动机和策略选择紧密相关的,是各参与者在激励动机作用下所选择的策略带来的效用函数。分析博弈的效用很有意义,能使我们明白在多主体参与的集体行动博弈中,最后产生的是正效用还是负效用,参与者的态度和策略行为决定了博弈效用,反过来,博弈效用对参与者的行为也有很大影响,正的博弈效用会促进参与者积极行为,产生合作博弈,实现博弈效用的最大化。在今天的区域政府合作博弈中,政府不再是以单纯“经济人”行为目标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函数为唯一追求,而是被多元目标效用函数所取代,地方政府有了多维度的效用需求,我们必须在这样的变迁下来揭示区域各地方政府集体行动下的合作问题。
动机决定了行动者的行为,激励能够作为外在变量改变行动者的动机,从而改变行为,我们前面分析了动机和激励问题,但行动者的行为和策略选择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的博弈效用函数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是激励、动机、区域内其他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以及外界环境变化综合影响的结果。这也是区域政府间协议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常常受到的影响因素,区域政府间协议的运行绩效是受多个自变量影响的效用函数,如:地方政府的政绩取向和偏好影响能否达成合约和合约的实质内容,各地的资源禀赋影响协议的履行,国家的政策环境也会使各地方政府做收益成本分析而选择是否合作,等等。不论怎样调整效用函数,地方政府的合作博弈都是一种以地方利益为主要目标、收益占优的协调博弈[8],但通过外部力量对影响效用函数的变量进行调整与控制,合作共赢的博弈均衡是能够实现的。这种运用博弈思维的分析与以往分析区域政府间协议的约束与影响因素有所不同,以往分析影响政府间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因素,主要从协议执行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方面、府际协议作为一种契约所具有的契约不完全性以及法律思维的法律执行意义等方面去分析,而将区域政府间协议进行博弈效用分析,分析影响这个博弈效用函数的多元变量,对我们有了新的启迪。
(四)区域政府间协议运行中的具体机制设计
中国区域政府间协议在签订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导致协议难以达成和执行流产现象:一是在合作中信息不对称。合作各方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各地方政府领导一味追求自身政绩,公共性不足,没有积极增进公共利益,保留信息甚至误导对方。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利己动机诱使“经济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向对方说谎和欺骗对方。信息不对称是达成和执行协议的最大障碍,亟需建立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利益难以实现协调。利益问题是合作中的核心问题,合作中最好的结果就是能达到利益共享状态,但因为区域公共产品具有的消费性非排他特征,如果某方无限使用而未加保护,并且享受他方保护而带来的收益,就会带来公共产品的危机,也无法进行真正的合作。因此,在消费区域公共产品或者共同治理公共事务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只有当参与人的预期合作收益大于竞争收益,并且能够公平地分享合作收益时,合作策略才能成功。此类现象在流域治理协议签约和执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中国很多大江大河大湖流域的污染治理中,经常会存在上游发展工业排污,下游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造成上下游从民间到政府关系紧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说到底,就是利益没有协调好,省际间没有建立起利益补偿机制,阻碍了区域合作;三是缺乏有力的实质意义的监督与激励机制。霍布斯曾说:“契约没有刀剑就只有言词[9]。”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要达成集体行动,必须解决新制度的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在中国区域合作中出现集体行动困境,合作各方没有受到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没有一套很好的监督机制和激励安排,就可能出现合作中的道德风险。纵观中国省际间合作协议,最缺乏的条款就是监督和激励条款,即使存在这些条款,也缺乏执行力,没有达到约束作用,横向合作如何监督和激励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从纵向来看,区域合作中的契约行为本来就缺乏法律依据,更难以对地方政府横向层面的合作给予法律保障。
区域政府间达成协议及协议执行的过程应该上升到区域行政的重要行政方式来看待,即契约行政方式,这种行政方式通过协议或者说契约,把承诺、履行、责任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加以约定,形成合作的契约规制,通过契约确定集体行动的框架和规则,制约个人的自私行为给集体带来损害。通过在契约中明确设定信息共享、利益补偿、监督和激励等机制,以消除各合作方因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确定性预期,从而实现合作。最重要的是,契约下的地方政府合作能实现共赢的博弈均衡,主要是因为契约是非均衡路径上形成信念一致性的依据,并且能强化一致性信念和约束[10]。区域间通过签订和执行协议的契约行政方式实质上是各地方政府重复动态博弈达成合作的博弈均衡过程,这种契约下的动态博弈强化了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合作意识,通过多次重复的签约谈判和契约执行过程中的主体间互动,累积了各地方政府间的互信、互惠和共识,帮助形成信任基础,尤其是在上级政府以政策保证或宏观指导的情况下使区域各地方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地方政府之间的互信将快速形成,因此,具有好的机制保障运行的契约将极大推动区域政府间的合作。
四、合作博弈框架下的区域政府间协议分析的实践启示
区域政府间的合作及政府间协议的签订,可以运用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作为分析框架,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利用合作博弈框架分析区域政府间协议,使协议的签约和执行的许多问题有了新的解释和启示。在区域合作的有限次重复博弈中,每个地方政府都根据各自的收益成本做出理性的最佳选择,但从集体的角度来看,却出现了区域之间不合作的“囚徒困境”。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通过设计合理的机制去改变区域合作过程中的激励、动机、偏好、策略选择等因素,使各地方政府作为博弈的参与者满足预期和行为的一致性,从而实现合作的博弈均衡,达到共赢。区域内各地方政府签订和执行协议的过程,也是一个实现一致的集体行动的合作博弈过程,是各地方政府之间产生互信、相互间的策略互动及一致性行为达成的过程。基于签订协议的区域契约行政方式实现了区域内各参与主体的重复动态博弈,这种长期重复的动态博弈是形成合作信任的重要基础,契约在这里看似有形的制度,却形成了区域合作的一种无声的信仰,正是因为发展了这种信任才能使区域内各参与者走出“孤独、贫穷、肮脏、野蛮和浅薄”的“霍布斯丛林法则”,这种信任使各参与者能够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并互相妥协,产生合意与合作。因此,我们应通过区域政府间协议的积极实践,区域政府间通过以协议为基础的合作博弈过程,积极发展契约型信任关系,使中国区域各主体间经过契约型信任模式的历练,让契约和信任精神真正内化于心,使信任成为区域合作的共识和行为自觉,这是人类在合作行为中期望达到的目标,这个目标是激励人们走出公地悲剧的力量,但人类在集体行动中离这个目标还很遥远。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中,我们应积极发展以协议为基础的契约治理模式,通过契约治理在区域合作的集体行动中积极发展契约精神、信任、平等、自由和诚信等价值理念,真正实现区域公共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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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宏]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gional Cooperation:the Game in the Collective Action
WANG Youyun,ZHAO Shengwen
(Tongren University,Tongren Guizhou 554300,China)
Based on the game thinking,this study built a cooperative game analysis framework of collective action to analyze the regional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under the cooperative game framework.The process to sign and carry out the regional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is also the process of collective action cooperative game.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framework of these elements building,for example,human nature assumption of cooperative game participants,utility of the game,and strategy selection,this study pointed out that the regional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is the result of collective action cooperative game.It also analyzed problems,such as the motivat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incentive,game utility and mechanism design in the process of regional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pe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promotion of cooperation through the agreement between regional government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on,namely the contractual administrative way.The regional contractual administrative way based on agreement realizes the repetitive dynamic game of each participant,accumulates mutual trust and consensus between the local governments,and helps form trust foundation,thus to realize a win-win game equilibrium and regional public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regional cooperation;the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collective action;game
D035.5
A
1009-3370(2016)03-0068-07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6.0309
2015-09-10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资助“省际边界地带公共事务府际契约治理研究”(15GZYB09);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区域公共治理与合作背景下政府间协议实施研究”(2015ZC013)
王友云(1975—),男,副教授,厦门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生,E-mail:wangyouyun16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