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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的博弈分析

2016-09-22姚海鑫

金融与经济 2016年7期
关键词:持有人保单监管部门

■裴 雷,薄 澜,姚海鑫

保险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的博弈分析

■裴雷,薄澜,姚海鑫

本文在充分考虑保险行业特殊性的前提下,构建了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的盈余问题收益函数,用博弈论方法分析了与保险公司盈余管理有关的各方行动策略,最后,提出了盈余管理治理的政策建议。

保险公司;盈余管理;治理;博弈分析

裴雷(1979-),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保险公司财务问题;薄澜(1979-),辽宁本溪人,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司财务研究、国际会计;姚海鑫(1962-),辽宁北镇人,辽宁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博弈论及其应用。(辽宁沈阳110136)

一、问题的提出

盈余管理对于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热门话题。迄今为止,虽然盈余管理的定义在学术界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其包含三种内涵:有价值的盈余管理会提高会计报告的透明度(Beneish,2001),有害的盈余管理是完全的误导和舞弊(Healy、Wahlen,l999),中性的盈余管理是指不违反明确的会计准则前提下对会计报告进行操控,而不论其动机如何(Scott,2000)。

进行盈余管理方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选择会计方法:Neil(1995)研究发现企业通过选择存货计量方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后进先出法进行盈余管理;Aharony、Lee、Wong(2000)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为了成功实现IPO的目的,常常利用应收账款来进行盈余管理,主要手段是在IPO年度加速进行信用销售,应收账款显著增加;赵春光(2006)的实证研究认为,为了避免亏损和实现对盈余的大清洗,亏损的企业会选择转回和计提资产减值的盈余管理行为;Petroni(1992)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索赔准备金变化进行盈余管理。另一类是操控真实交易:孟焰、张秀梅(2006)认为,关联交易是一种盈余管理手段,实现从上市公司转移利益的目的;魏涛、陆正飞、单宏伟(2007)发现无论是亏损公司还是盈利公司的盈余管理相当倚重于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扭亏乃至后续年度是否继续亏损起到的作用远大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操控性应计利润;Adiel(1996)发现1.5%的样本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以避免监管干预。

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盈余管理的行为及其治理是多个行为主体参加的博弈过程,已有学者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研究盈余管理问题:邓春华(2003)根据博弈论基本原理,提出只要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就一定会发生盈余管理。蔡吉甫(2008)构建了博弈模型,量化分析了盈余管理的效用和动机。这些研究得到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但假设较为严格,与现实情况有一定的距离。

通过已有研究可以发现,盈余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手段是有意识地选择性行为,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在IPO、再融资和亏损等时点的盈余管理行为,对于特定行业的盈余管理问题少有涉及。事实上,不同行业、不同治理结构的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区别很大,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其自身经营特点、治理结构和监管环境与一般上市公司和一般行业截然不同,本文在分析保险公司特殊性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构建了博弈模型,对保险公司的盈余管理及其治理进行博弈分析。

二、保险公司特殊性分析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2015年全国保费规模达到2.4万亿元,总资产超过12.4万亿元①数据来源于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保险企业经营具有很多特殊之处。

一是经营特殊性。(1)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一般企业经营活动的对象是实实在在的物质产品,从材料采购到制造加工再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都是围绕实物产品展开的。与之不同的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是无形的“风险”,保险是通过风险转移将少数人的损失在整个群体中分摊,并运用大数法则降低风险。(2)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一般企业是先支出成本,生产产品,将产品售出,最后取得销售收入。而保险公司是先将保单销售给投保人,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支付各项赔偿或给付(即产品成本),其顺序刚好与一般企业相反。(3)经营成本的不确定性。经济学中关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探讨就是从保险市场开始的,投保人投保时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投保后的行为都会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其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二是公司治理特殊性。(1)资本结构高负债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属性决定了其天然的高负债特征,我国《保险法》就规定,经营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负债来自于保单持有人,是保单持有人的履约准备,这与绝大部分一般上市公司(非金融机构)有着巨大的差异。高负债率提升了公司的财务杠杆,使得相同的资产收益率情况下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净资产收益率,保险公司的股东有着极大的动机,通过更大的经营冒进来获得超额回报,这无形中加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2)债权人分散性。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保单持有人的分布必然是较为分散的。由于单一保单持保人的监督成本和收益无法匹配,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再加上绝大部分保单持有人无保险专业知识,这就使得保单持有人作为债权人难以从债权治理角度发挥作用。

三是会计信息的特殊性。由于保险经营顺序与正常生产相反,其定价、收入确认和成本确定方法都是在统计基础上通过预测得到的,其财务报告中具体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例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种责任准备金数额是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和历史经验,再根据一定的精算方法确定的;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依赖于相关准备金的确定金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多个报表项目需要精算方法进行预测估计,这也使得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相比一般行业的企业会计信息更加难以理解,需要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士才能读懂。

四是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基于保险公司经验的特殊性,一方面保险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通过信息披露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和增加企业透明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先行收取保费再履行保险合约总的义务,其经营稳定性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也需要加强信息披露来公告自身经营状况。因此,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非上市的保险公司也要求其进行信息披露,2010年4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其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包括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等信息,从信息披露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具有准公众公司的特征。

综上分析,保险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有存在的基础,一是具备盈余管理的条件,保险公司报表项目列报专业,会计政策复杂,一般公众无法识别;二是具备盈余管理的动机,稳定、较好的报表数据有助于向潜在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传递公司经营良好的信息,满足管理层的需要。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单位进行盈余管理的危害也是严重的,由于负债率高和债权人分散,过度的盈余管理会过度积累经营风险,如果发生破产,将在金融行业间传递风险,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盈余管理的分析应该突出保单持有人(即主要债权人)的主体地位,参与博弈过程,对于参与各方的收益函数的假设也要充分考虑行业经营的特殊性。

三、博弈模型与分析

(一)基本假设

为了更直观地说明问题,本文简化了模型设计,假设盈余管理是过度的盈余管理,短期内可以提升公司价值和保单持有人效用,但长期会损害公司价值,在一定概率下会导致公司破产。假设保险公司盈余信息提供者是公司管理层,使用者是保单持有人和监管当局。

本文首先构建两个博弈模型,一个模型博弈双方为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管理层,另一个模型博弈双方为监管当局和保险公司管理层,并做如下具体假设:

第一,博弈参与方都是理性经济人,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参与方都了解博弈的结构和自己的收益或支付。在未进行盈余管理时,保险公司管理层的收益函数为:

U1=Y1;

保单持有人的收益函数为:

U2=Y2;

监管部门工作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者权益和维持行业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其收益应包括保险公司管理层的收益的函数f(U1)和保单持有者收益的函数g(U2),监管部门分别赋予两者不同的系数α 和β,收益表达式为:

第二,保险公司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可以带来额外收益(Y1′),包括更大的业务规模和资本市场的更好表现等,也可以带来负收益,包括被监管当局发现后进行处罚的罚金和处罚衍生的负面影响(F)和除此之外的负效应(C1),不进行盈余管理时有正常收益为Y1。公司管理层纯战略是选择盈余管理或不盈余管理。存在盈余管理时,公司管理层收益函数为:

第三,保单持有人可以对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识别,但要额外付出成本(C2,如获取知识、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等),公司管理层的盈余行为可以给保单持有人带来正负两方面收益,正收益是公司履约能力的增强和投资收益的增加①有的保险产品如投资型分红险和投连险等,是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给予保单持有人分红。(Y2′),负收益是在发现盈余管理而引发破产情况下给保单持有人的损失(C3),保险公司不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获得正常收益(Y2′)。保单持有人纯战略是发现盈余管理行为和不发现盈余管理行为。存在盈余管理时,保单持有者的收益函数为:

第四,监管部门有责任对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监管,监管的方法是包括进行查处,要付出查处成本C4和采取查处之外的方法进行监管需付出成本C5,如果未进行干预保险公司发生破产监管当局将承担政治损失C6(如破产给社会福利带来的损失和监管当局自身的政治声誉等)。存在盈余管理时,监管部门的收益函数为:

(二)保单持有人与公司管理层的博弈模型

根据以上假设,保单持有人与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博弈矩阵如下:

表1 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管理层之间博弈矩阵

对于单一保单持有人来说,由于主动发现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要额外付出高额成本(C2),且在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仍要支付破产支出,因此无论保险公司管理层如何选择,保单持有人都会选择不发现的策略。

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保险公司盈余管理引发的罚款(F)和其他负效应(C1)的成本是很大的,但在此博弈模型下,保单持有人发现盈余管理的情况下引发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概率是很低的,保险公司管理层极大可能权衡后认为盈余管理带来的正效益(Y1′)要大于负效益(F+C1),即(Y1+Y1′-C1-F)>Y1,此时,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进行盈余管理是占优策略。

可见,在此博弈模型中,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而保单持有人不发现是个绝对占优策略均衡。值得注意的是,保单持有人明知盈余管理有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不去发现的策略,这与现实逻辑不符,主要原因是单一投资者的发现成本C2过高,在所有保单持有者(假设为n个)合作的情况下,单一投资者需要支付的成本就为C2/n,这将改变博弈的结构①在保单持有者选择发现策略和不发现策略的情况下,导致的破产的概率是不同的,选择不发现战略时支付的C3更高,在C2/N足够小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会选择发现战略,构建博弈模型时为便于分析假设了两者相同。。实际上,对于单个保单持有者来说,这是个典型的“搭便车”问题,尽管保险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但由于个人支付成本过高,谁都没有动机去发现,使市场没有效率,导致市场失灵。这种情况下,发现盈余管理行为就是成为了公共品,需要监管部门介入,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

(三)监管部门与公司管理层的博弈模型

根据以上假设,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博弈矩阵如下:

表2 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之间博弈矩阵

假设该博弈是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根据矩阵中不同策略的收益比较,该博弈不存在绝对占优的策略均衡,但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监管部门发现盈余管理的概率是p,没有发现的概率是1-p,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是q,不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是1-q。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博弈模型中,保险公司管理层的收益U1和保单持有人的收益U2与监管部门是否发现盈余管理息息相关,因此他们都是p的函数,监管部门发现盈余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管理层来说将承受的罚款和其他负收益,因此U1是p的减函数,即u′1<0;而对于保单持有人来说,解决了个别持有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使其长期利益得到保护,因此U2是p的增函数,即u′2>0;监管部门的收益与保险公司管理层的收益、保单持有人的收益是同向变动的,即f(U1)、g(U2)均为增函数,结合前述可知:f′p(U1)<0,g′p(U2)>0

监管部门的预期收益为:

保险公司管理层的预期收益为:

监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预期收益的最优化一阶条件为

对两式计算后可得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

即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公司管理层用p*的概率进行盈余管理,而监管部门用q*的概率去发现。

(四)博弈分析基本结论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从保单持有人与公司管理层的博弈模型中可以发现,在盈余管理是有害的前提下,保单持有人单独无法形成有效监督机制,引入监管干预是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

2.从式(3)可以发现,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盈余管理为自身带来的额外收益越大,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越高;

第二,进行管理被发现时监管部门进行的罚款金额和其他负面效应程度,惩罚越大,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越低;

第三,没有有效干预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倾向于进行盈余管理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

3.从式(4)可以发现,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发现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部门在考虑自身效用时赋予了市场参与者公司管理层和保单持有人效用的系数α和β,赋予α的数值越大,即更多的考虑保险公司管理层的收益,发现盈余管理的概率越低,赋予β的数值越大,更多的考虑保单持有人的收益,即发现盈余管理的概率越大;

第二,监管部门发现盈余管理的成本(包括检查成本和其他制度运行成本)越大,发现盈余管理的概率越低;

第三,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导致公司破产给监管部门带来的负面效应越大,监管部门发现盈余管理的概率越大。

四、治理盈余管理有关建议

前文用博弈模型分析影响盈余管理和治理的有关因素,需要说明的是,模型假设盈余管理是有害的,这与现实并不完全相符,有的盈余管理是为了减少经营业绩波动过大而进行的,有的是为了加强财务报告的透明度进行,这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是有害的,有时还是有益的。对于有害的盈余管理行为,基于前文的分析,可以提出如下监管建议:

一是监管部门要积极干预。保险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很专业也是很难发现的,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保单持有人都没有动机主动去发现盈余管理,发现盈余管理本身具有“公共品”的特性,在个人无法提供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积极干预,用良好制度安排解决这个问题。

二是监管部门要定位准确。监管部门对于市场参与者利益的关注程度决定了出台监管的政策和监管方法,在干预盈余管理行为中,监管部门应站在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高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在考虑监管部门自身效用时,要更多的加入消费者效用的权重。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监管为民、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也将“为民”作为首要原则和监管的终极目标,这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

三是监管部门要创新方法。博弈分析中可以发现,监管的发现成本越高,发现盈余管理的概率越低,这似乎使问题更加无解。但应当注意的是,发现的方法有两个,分别为查处和其他制度安排。查处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不但成本巨大,而且效率非常低,保险公司由于被检查的概率不高,会产生“投机心理”,加大盈余管理行为。这样的情况下,“理性的”监管部门只有在其他制度安排方面想办法,以降低发现成本,提高发现盈余管理的概率。例如可以加强非现场监控,构建盈余管理的监控预警体系,提高发现效率,也可以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引入审计、评级等第三方鉴证等方式利用市场化的制度安排,解决发现盈余管理的成本过高问题,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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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4

A

1006-169X(2016)07-0086-05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内部资本市场视域下的我国企业集团债务融资与盈余管理关系研究”(L14BGL017);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辽宁省地方政府企业债务融资中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W20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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