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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文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

2016-09-20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年8期
关键词:函证银监会发文

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文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

2016年7月12日,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中银行函证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注册会计师审计中,需要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其开户银行致函,就被审计单位的存款、借款、担保、外汇买卖合约、理财产品等资金往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询证,并由银行书面确认予以回函。高质高效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对于提高审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注册会计师银行函证工作的重要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对询证函的格式及银行的回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往来的形式复杂多样,原询证函格式已无法覆盖新的业务情形。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也存在部分银行对回函工作不够重视、回函办理流程不规范、回函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银行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也易引发银行的经营风险。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中注协与银监会法规部进行了多次协调沟通,达成以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一致意见。中注协认真研究了部分国家或地区与银行函证相关的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联合发文的代拟工作。其间,就有关内容与银监会法规部反复进行沟通协调和修改,与银监会多次征求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商业银行的意见,同时向财政部、证监会等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通知》紧密结合金融业务创新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实际,就注册会计师银行函证的格式内容和保密义务,以及银行回函的工作程序、回函要求、回函的内部控制、集中处理机制和对银行回函的监管工作作出全面规范。《通知》指出,银行应从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通知》要求,各银行应严格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回函,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通知》强调,银行应建立和完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并细化了相关要求,同时鼓励银行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和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扩展,以保障回函工作质量和效率。《通知》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对于银行在办理回函工作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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