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办法
2016-09-20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行业信息化战略,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范和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会协〔2011〕115 号)和《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突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奖励。各地方注协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奖励政策,推动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进程。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评选工作每年开展1次,自2014年起至2016年结束。在此期间,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最多只能获1次奖励。
第四条 每次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为15 家左右,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奖励金额为50 万元。奖励名单确定后,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推动本所信息化建设,取得实际效果,基本完成业务管理应用和内部管理应用信息化建设任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善;
(二)部署实施了符合审计准则要求、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审计作业软件,且审计作业软件系统处于应用状态;部署了客户管理、项目管理、独立性管理和后续管理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实务要求;
(三)部署实施了财务、人力资源、培训和行政服务管理等功能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一体化管理要求;
(四)申报前1年,会计师事务所采购(开发)审计作业软件系统的投入不低于100 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作业软件的应用,提升了对上市公司、大型央企及银行、保险客户的审计业务服务能力。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申报要求材料,中注协信息技术部(行业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材料。
(一)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申报表,重点介绍本所业务管理和内部管理两项信息化建设情况,清晰阐述规划目标、建设架构、软件应用、部署成效等内容;
(二) 能够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申请条件的制度文件、合同文本、票据凭证、证书证明、视频图片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评审遵循公平公正、严格审核、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中注协组织信息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奖励名单,必要时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审核。
第八条 中注协对拟奖励候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根据公示结果报批确定奖励名单。
第九条 评审和公示期间,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直接取消参评资格。评审完成后发现弄虚作假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款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