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官僚制度的批判
2016-09-20菅从进
菅从进
[摘要]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进行官僚制度批判的直接标靶,是其遭遇的正在典型劣质化的普鲁士官僚制。其批判的思想武器,是批判理性主义的人民理性国家观。其理论成果主要有二:一是初步揭示了普鲁士官僚群体沉沦为私人利益工具和私人等级的原因;二是初步分析了普鲁士官僚政治伦理及管理原则与民众利益的对立性。这些理论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政治哲学思维等特征,但也体现了理性国家观对现实批判力量的局限性。
[关键词]马克思;莱茵报;国家观;官僚制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8-0013-10
现代官僚制度是资本主义现代国家成长和发展的产物。它从一开始就裹挟着中世纪的一些消极政治因素,却在绝对主义王权和资本的政治统治中都充当着顺手的工具,既体现了现代工具理性主义国家治理的必然,又在现代政治文明成长伴生的各种劣质的国家统治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毕生致力于社会批判的马克思,一直把其遭遇的官僚制度和官僚制理论作为重要的批判对象,形成了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理论成果,既表现为鲜明的阶段性特质,又表现为理论内涵和侧重点的重要变化。因此,必须对马克思批判官僚制的理论成果进行历史阶段性的梳理。本文仅对《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批判官僚制度的理论作较为系统的梳理,以求抛砖之效。
一、直接标靶:普鲁士国家官僚制度
普鲁士国家官僚制度,之所以成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进行社会批判的直接标靶,除了普鲁士是马克思的祖国,是马克思最早进行社会改造斗争的国度这一客观因素外,更根本的客观原因在于:普鲁士国家存在具有明显劣质特征的官僚体制,这是马克思追求社会进步的巨大障碍。
在欧洲资本主义国家成长史中,普鲁士国家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官僚群体”。这主要起因于普鲁士国家发端于分裂的政治集合体、社会力量发育不全和国家主义的传统。在王权绝对主义时期,当西欧各国纷纷步入民族国家的行列时,普鲁士还不是一个民族国家。由于封建等级势力强大,各种社会力量的发育非常不成熟,致使普鲁士国家不是由个人,而是由分离的部分组成的。既存在各具封闭特色的领地和制度,又存在分裂的社会等级。“为了巩固这个相对缺少民族凝聚力和社会凝聚力的特殊政治体,国家的作用便上升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成为一种与构成它的成千上万的人相分离的实体。”[1](P7)在构建军国化的王权绝对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普鲁士君主的手段除了依靠武装军队的力量,便是培植和掌握一个新兴的官僚阶层,通过他们来取代地方的行政力量。结果,一个服务于军国主义的、具有一定现代意义但形态特殊的职业官僚阶层,在普鲁士得到了极度发展和壮大。普鲁士的君主绝对主义同时也属于“官僚绝对主义的典型范畴”[2](P261),其官僚制度和群体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其一,普鲁士形成了典型的半封建化的官僚等级和官僚政治,充当君主专制和贵族社会的工具。在17、18世纪的普鲁士,王权绝对主义的统治极端强化,而君主又不能以个人的能力处理所有政务,这就为官僚政治提供了绝佳的生长条件。而且,这种官僚政治的形成和发展,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而使得情况变得复杂化、特殊化。经济发展的不足,社会力量尤其是工商业资产者力量的相对薄弱;资产阶级的懦弱,依附于王权;君主一直掌握着政治权力,国家的绝对主义君权特性即使在宪政时代也始终未消。这些因素都促成了普鲁士半封建的官僚政治的发达。结果,服从于君主的官僚在普鲁士超越了除贵族之外的其他社会等级,可以长期支配其他社会力量。反过来,“国家和官僚庞然大物长时期的重压又削弱了普鲁士社会各阶层‘政治能力的生长,导致了市民阶层难以消除的服从意识,对民主充满了恐惧的怯懦。于是,这样的一种循环便造就了一个‘普鲁士的模式:好像只有官僚才能代表普鲁士国家,担当起‘民族凝聚力的角色,官僚政治的长期存在似乎是合乎情理的”[1](P11-12)。因此,在普鲁士,无论是出于赞扬或是讽刺,国家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僚国家”,国家政治也被叫做“官僚政治”。而且,普鲁士官僚群体处于始终受制于王权的地位。虽然从王权绝对主义的后期,官僚在政治上的独立地位开始有了转机,官僚等级也一直自视为“代表全体的普遍等级”,是不代表任何集团利益的“中立组织”,但实际上它却受制于王权和贵族社会,倾向于和保守派保持密切的政治和人事联系。
其二,普鲁士当局建立了官僚群体绝对忠诚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了严密的职责规范和惩罚、奖励制度,但也滋生了官僚群体的诸多负面效应。“国家在普鲁士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官僚为抽象的、理想化的国家效劳,即使是最残忍的行为,也可以解释为合理地履行责任和义务,因而也是一种荣耀。”[1](P48)普鲁士官僚群体被要求对国家承担特殊责任和义务,必须对普鲁士国家忠诚、服从、恪尽职守。关于官僚的监督和惩戒,在早期是通过家长式的严格控制和职责教育,法制国家发展以后则利用法律作为管理和督促的手段,主要方法包括制定并监督工作规章的执行,实行严格的官员惩戒制度;同时,利用奖励和物质刺激等手段激发官员的荣誉感。这种培养官僚责任和义务感的举措,同样也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官僚必须遵循“效忠”和“服从”等原则,对君主和上司的命令要像完全符合本人的信念那样忠实地加以执行,惟命是从;个人感情服从于国家感情或君主感情,个人意志融会在国家意志或君主意志中,独立思想和自我意志遭到压制;官僚既缺乏创新动力,也不敢承担社会责任。
其三,普鲁士的官僚等级具有强烈的自我等级意识,既具有一种垄断国家管理知识的“智力等级”心态,更具有极端的以公民“监护人”自居的反民主意识。王权绝对主义统治的后期,普鲁士官僚确立了在公法关系上的法律地位,加上法律赋予他们的与级别和头衔相配的特权待遇,以及考试制度建立后作为社会中有教养者的身份的认可,结果在《普鲁士国家通用法》这个既结合了现代法律国家思想又保留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混合体的保护下,官僚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等级——“官僚等级”产生了。它是普鲁士特殊历史发展环境下人为制造的“杰作”。在社会流动性加强的情况下,官僚等级反而意外地得到了巩固,而且还可以法律的名义网罗,也确实网罗到了更多精明强干的人才。相对于其他的社会等级,官僚等级的社会基础以及等级意识不是在模糊和退却,而是在形成和巩固。这是一个与历史发展进程相悖的现象:19世纪原本是一个经济上自由竞争的时代,在传统的等级特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和法制国家的建设而逐渐消失的同时,官僚等级却脱离这个社会发展的核心原则,成为了成长中的普鲁士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一个人为的“与世隔绝”的特权群体。官僚的等级意识也随着等级地位的巩固和政治制度的特别关照而树立起来,这种等级意识与担任公职的荣耀以及官位与统治阶级既得特权的联系有关,更与官僚垄断着国家管理知识有关。首先,他们拥有对行政管理至关重要的那些学科的知识,如财经学、法学;其次,在履行职责时,他们得到大量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由于机密的需要,受到人为的封锁,因而加强了这个等级的神秘感和重要性。以至于维纳特认为,官僚是普鲁士国家中“最有教养的、最具精神和最解放的部分,是最能干、最有才华的成员”[1](P142)。他们被认为并自认为代表着国家的智力水平。普鲁士的官方哲学家黑格尔也给予了同样的定位。
作为一个地位特殊的等级,官僚有自己的“精神”和维系理念。在官僚的等级意识中最重要的,是他们对自己社会价值和政治重要性的自我认可。它自认为是惟一发挥公共管理作用的国家等级,是国家公民的监护人,国家与社会只能在它的身上得到认同,并以病态的敏感态度来坚持官方尊严不容侵犯这一观念。这种官僚制度固有的反民主心态,在具有社会特殊性的普鲁士官僚群体身上得到极端化的体现。
其四,在19世纪的上半叶,普鲁士半封建的、常态化的官僚政治进入最典型化的时代。温和自由派官僚主导当时普鲁士政治改革,他们的政治理想是,借助于君主-官僚制国家机构,有意识地保留国家与社会间进一步分离的状态,将社会改造成一个具有功利主义倾向的社会。经济上,奉行“自由的重商主义”路线:放弃国家监控一切的管理模式,但不与国家的传统力量,即君主制度和重商主义分道扬镳。制定经济建设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证容克地主的财产和利益的完整。因此,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普鲁士没有重创土地贵族,相反,传统的贵族势力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继续占领统治阵地[1](P178)。政治上,其所谓宪政改革以“自由主要是建立在行政制度而不是宪法上”为理念,根本否定代议制,反对三权分立的自由宪政思想,主张公民代表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府事务,构建所谓“自由行政”。总体上,这种改革建立了一种君主-官僚绝对主义的官僚政治,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官僚机构领导并承担责任的使命。在国家法领域,行政制度上升为国家法的首要组成部分。其间设立的参议院,是一个典型的“官僚议会”,而借鉴英国自治制度实行的公民参政和地方自治,建立了依附于地方行政的等级代表制,其职权并不在于立法,更重要的是参与行政。普鲁士这种“杰出”的行政政治很快造成官僚制的恶性膨胀,官僚等级进一步僵化,陷入脱离社会民众的怪圈中。“普鲁士官僚的思维还依旧固守于前现代的政治关系:官僚直接统治国家,间接管理经济和社会。……公民似乎只能借助于君主和官员来提出要求,由他们来代表,并且作为臣民还要无条件地服从君主和官员的命令。”[1](P199)普鲁士的官僚若不是依仗权力地位,骄横跋扈,就是故步自封,堕入平庸、琐碎的常规工作,只知道文件和规章。
青年马克思一开始直接遭遇的,正是这种高度典型化和劣质化时期的普鲁士官僚制度。他秉持激进民主主义的立场,立足于特定的政治哲学观,利用自己掌握的《莱茵报》这一舆论阵地,对这一典型化和劣质化的官僚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批判。
二、理论平台:理性批判主义的人民理性国家观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进行社会批判的主要思想武器和理论平台,是在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基础上形成的人民理性国家观。
不同于从本能或个人理性出发来认识国家的观点,黑格尔立足于客观精神来定义国家的性质和职责。他认为,国家是人类伦理生活的最高阶段,是绝对精神实现自身的承载物,对个体而言,服从国家就是服从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国家是代表一切人利益的、保障全民自由的理性整体,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的绝对理性原则,它可以通过法来调节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秉持的“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这一命题,“源自黑格尔,并且是按照黑格尔的精神来理解的,即把绝对精神、理念看作是时代的本质,哲学是对这个本质的最高的、最集中的‘反映、体现”[3]。马克思强调:“哲学是阐明人权的,哲学所要求的国家是符合人性的国家。”[4](P225)“现代哲学持有更加理想和更加深刻的观点,它是根据整体观念来构想国家的。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4](P228)这就是说,国家的概念,即国家的本质就是理性,国家是理性的最高实现或理性的定在。显然,马克思认同黑格尔对国家的基本观点:国家理性的体现,理性应当是自由的,国家不是压制自由而是保障人民的自由。
但马克思又不是简单地接受和恪守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而是提出了国家是“人民相互教育的自由人联合体”[4](P217)的观念,明显在几个方面超越了黑格尔的国家观。
首先,黑格尔将普鲁士君主专制国家整体上看作是体现国家本质的国家,不仅将普鲁士专制君主看作是国家理性存在的关键环节,而且将官僚等级看作是体现国家理性的普遍等级,认为官吏是有“国家的意识和最高度的教养”的人,作为处于人民和君主之间的中间等级,他们对国家理性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国家理性在他们的身上充分体现出来。而马克思则主张人民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主体,国家是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促进自由人联合、相互教育的机构。马克思反对理解国家的个人视角和等级视角。他认为,人既是有限的也是无限的,个人无论在存在的空间还是时间上都是有限的,但因具有自我意识,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可以突破有限,走向无限。只不过,这一突破在个人自身是无法实现的,而是实现在人与人结合而成的国家这一整体中。他还认为,真正的国家并不是个人或等级突破自身有限性的平台与中介,而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国家理性也不可能在某一个人或等级身上得到完整的体现,即使他们是国王或专职官员。要言之,黑格尔将君主和官僚群体看作是国家理性的基本载体;而马克思将本质意义上的国家理解为“人民相互教育的自由人联合体”,它的形成是国家理性的定在。
其次,黑格尔的理性国家不包括人民利益和主权地位,认为理性与人民的事情无涉;马克思则秉持人民主权思想,认为理性国家应以人民利益为基础,依靠“人民的智力代表”来处理国家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关系。马克思论证了承认和保护“贫困阶级”的习惯权利和利益是国家理性的基本要求,反对黑格尔把人民排斥于国家生活之外的“贱民”理论。他还揭露普鲁士政府企图建立的全国等级代表议会是虚伪的,认为这种等级议会把等级作固定划分,在本质上是地产和工业等有产者的等级代表制,其议员只能代表他自己的特殊的等级利益,这种特殊利益的汇总,也不能代表国家的普遍利益。在揭露了这种等级代表制的虚构性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建立“真正人民代表制”的政治主张。这种人民代表制,不是让“人民就作为原生无机体存在于现实国家中”[4](P333),也不是机械地划分几个固定等级,由他们的特殊利益作独立运动。其代表权是“人民智力的自觉代表权”。“这种人民智力不会拿个别要求去同国家相对抗,而它的最高需求就是使国家本质实现,而且把国家看作是自己的事业、自己的国家。”[4](P334)这种人民智力的代表,兼具国家意识和关于利益的知识,使特殊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而不是让两者相对抗。
最后,黑格尔藐视自由报刊作为公共舆论对国家理性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认为“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形式”[5](P332),鱼龙混杂、真伪难辨,只有国家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才是有机的,才能表现出国家中自我肯定的东西。而马克思则强调自由报刊、舆论自由在理性国家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认为“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4](P179)。他还认为,“在报刊这个领域内,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同样可以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然而不再是在从属关系的范围内,而是在平等的公民权利范围内进行这种批评——已经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4](P378)。
总之,黑格尔是用一个拔高现存国家的理性国家观来为现存的普鲁士国家辩护,兼有一定的批判性;马克思则是用自己理想的体现人民理性的国家观来严厉批判现存的普鲁士国家。这种理性批判主义的人民理性国家观,表现出如下鲜明的特质。
其一,彻底的理性批判精神。《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理解的理性,主要是一种批判理性,具有超越性、客观性和人本性。超越性体现在它对事物的批判是无限的、无止境的;客观性体现在它的批判是不离社会具体事物的;其人本性体现在它的批判以人性为尺度,认为人的理智是无限的,人具有自我意识,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但这种理性批判主义的出发点却不是现实事物,而是“现实事物的内在本性”。或者说,不是个别事物的现实属性,而是理想事物承载的一般理性或普遍理性,即具有抽象意义的整体的普遍本性才是出发点;现存意义上的事物即现实事物只能是理性批判主义的对象。其理论思维的逻辑是,现实事物要么是不合理的,要么是不完善的;不合理的事物则不应该存在,它只是证明其反面的合理事物是应该存在的,不完善的事物则需要进一步发展;现实事物发展的方向就是事物自身的本性,理性批判的目的就是探求实现事物的本性。“人的自由的实现,是理性批判主义的最终目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真正国家的实现,是人的本性的最高实现。”[5]这种理性批判主义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强调区分事物的本质(常被称为概念、理念或理性、内容)和存在(形式),强调事物的现实存在,并不能保证存在的事物就是合理的,是真正具有现实性的。只有事物的本质,才能成为存在的事物是否合理的判据。由此引发理性批判主义的其他思维特征:强调普遍与特殊、类与个别(种)以及整体与部分的区分,并认为在双方的关系上,是前者决定后者。这种用高度理想化的事物本性去批判被认为不符合事物理性的现实(现存)事物的做法,具有坚决的批判精神,尽管缺乏真正的杀伤力。
其二,倡导和维护人民理性。博士论文时期的马克思就认为:“直接存在的个别性,只有当它同他物发生关系,而这个他物就是它本身时,才能按照它的概念得到实现。”[4](P37)显然,在马克思那里,理性原则从一开始就主要体现为类的存在形式,其自由观是建立于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且在他人身上实现自己的基础之上的。问题是马克思能动的、普遍的自由如何在现实之中得到实现?《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屡屡使用人民精神和人民理性等概念,作为国家理性和人性的具体体现。如果说黑格尔“绝对精神”在原则上是属神的,则马克思的“人民理性”概念在原则上是世俗的[6],前者赋予普鲁士国家先在的正当性,后者则为批判普鲁士国家提供了根本的合法性。马克思认为,国家理性归根结底要求人民理性,可以为人民理性提供合法性来源,是人民理性的现实保障,人民理性则是国家理性的具体体现,而自由报刊又是人民理性的公开形式和发挥理性批判力的载体。正是出于这种理解,马克思坚决批判普鲁士政府限制自由报刊的行为,并寄希望用承载人民理性的自由报刊去矫正官僚制度的弊端。
其三,突出的自我意识和精神自由追求。与黑格尔认定主观精神只是客观精神实现自身的过程不同,马克思特别强调自由的个人思想作为“精神个体性”的独立性和积极作用。《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更是“从人的一般本性出发,把精神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把自由当作精神的类本质,当作人的本质的固有物”[7],是具有最高神性的东西。人的精神自由的表达形式就是思想自由,因为思想自由不能仅仅是人们进行抽象思维活动的自由,更在于人们进行思想表达的自由。只有自由的表达,才能使人作为精神存在物的规定得到社会确认。为此,马克思不仅反对宗教对于自由精神和人性的压制,也反对一切限制、压制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等级制度、国家体制和法律制度。这是马克思提倡政治自由和出版自由、批判官僚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之一。
其四,强烈反对私人利益对公共理性(国家公共利益)的侵害或僭越。马克思认为,私人利益是非理性的,与理性国家存在对立和逻辑断裂。“它是经常随机应变的即兴作者,因为它没有一套体系,而只有临时的应急办法。”[4](P270) “利益不是在思索,它是在盘算。动机就是它的数字。”[4](P273)尽管这种数字计算具有所谓理性的外观,但从真正理性的角度看,它恰恰是非理性的,是自私自利的物质算计和追求。由此,马克思强调国家理性的推理是真实的推理,“利益的推理”是虚假的推理,是不遵循理性推理的非理性的“推理”,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推理。《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坚决主张国家理性或“国家的必然性”对个人利益需要的绝对优先性,反对任何“特殊利益的需要”对国家需要的冒充或僭越[4](P342)。他认为,“在真正的国家中,没有任何地产、工业和物质财富会作为这种粗陋的要素同国家达成协议;在这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自然力只有在自己的国家复活中,在自己的政治再生中,才能获得在国家中的发言权。”[4](P344)但他处处发现林木所有者、地产主、等级会议的代表和官僚群体的私人利益在侵害或僭越国家理性、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的现实逻辑力量到处替代或压倒了理性国家的逻辑。这使马克思最终体认到自身批判武器的不足,引发了其自身国家哲学观的变革。
三、主要理论成果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并没有写下专门批判普鲁士官僚制度的著作,但在批判普鲁士当局压制新闻自由、推行等级会议制度、极端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推卸摩赛尔地区人民贫困的责任等恶劣的治理行为时,对普鲁士官僚制度的弊端也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批判。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两部分。
(一)初步揭示了普鲁士官僚群体沉沦为私人利益工具和私人等级的原因
首先,马克思指出,普鲁士官僚群体尽管以“政治智慧群体”自居,但本质上缺乏起码的自我意识和精神自由追求。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首先批判了诸侯等级代表对新闻出版自由历史歪曲、怯懦责骂及傲慢无知,骑士等级反对新闻出版自由时所体现出的中世纪等级特权意识、封闭意识和对普遍自由的敌视观念,城市等级代表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所表现出的等级意识、动摇不定和优柔寡断,以及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不认同普遍自由而将新闻自由区别对待的狭隘视野。同时,对普鲁士官僚自命拥有“熟悉国家的需要和发展这些需要的艺术”的自大观念进行了辛辣的讽刺,指出他们作为“政治智慧的世袭租佃者们”根本就没有尝过“自由的甘美和滋味”,而只知贩卖和炫耀奴役人民的“好处”[4](P201-202)。马克思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普鲁士的官僚等级这样一个所谓拥有“政治智慧”的群体,本质上正缺乏起码的自我意识和精神自由追求,他们根本不是国家公共理性的体现,相反,他们自得于奴役人民的“好处”中,成为压制自由精神和思想自由的普鲁士等级制度的一个体制性工具。
其次,马克思指出,普鲁士国家的立法肯定私人利益僭越和压倒国家理性,普鲁士官僚群体就只能背离国家理性所要求的身份和职责,成为特定私人利益的奴仆。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针对莱茵省议会立法将贫民为生活所迫捡拾枯枝的行为视为盗窃加以处罚,将轻微的盗窃林木行为作为犯罪加以重罚,马克思指出,这种立法实际上意味着,“因为私有财产没有办法使自己上升到国家的立场上来,所以国家就有义务使自己降低为私有财产的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4](P261),使普鲁士政治国家背离了“国家理性”而受制于私人利益。同时,马克思还重点指出,普鲁士政府通过该法案任命的一个乡村官僚群体——护林官员,在职责和身份上存在严重的内在对立性。一方面,他们是所有者利益的化身,具有受林木所有人雇佣充当告发者和损失估价者的身份,另一方面他们又应该是反对林木所有者私人利益的保障,作为第三者角色,体现国家对臣民的公平保护。法案确立护林员同时充当损害估价者的荒谬做法,事实上完全否定了该官僚群体作为第三者公正履行职责的可能性和身份定位。“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成国家权威的逻辑,也使国家权威变成了林木所有者的奴仆。”[4](P267)该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将乡镇长变成了个别乡镇成员即林木所有者的法律执行人,变成了典狱长[4](P268)。
最后,马克思指出,普鲁士官僚群体被认定为“智力等级”,作为“私人等级”产生自己的代表参与等级会议,本身就是对其“代表国家普遍利益”身份的否定。在《评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号和第336号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一文中,鉴于普鲁士当局坚持按照各省等级会议的原则,组建具有立法咨询性质的各省等级委员会和中央等级委员会,马克思基于理性的有机国家观,对这种恪守并扩大容克地主主导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做法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应实行以普选权为基础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制。他指出,等级制的拥趸们“根本不知道国家生活的有机体本身,只知道国家表面地机械地包括着的哪些不同部分的共存”[4](P333)。省等级会议的构成要素本身,决定它们不能真正联合成为真正的中央委员会,不能进行真正的中央活动。因为,各省等级会议依据等级要素产生所谓参加委员会的代表,既导致这些代表仅仅是少数的代表,更决定缺乏相应新要素使他们作为省的利益代表变成全国利益的代表,使他们的特殊活动具有普遍活动的本质。同时,针对把所谓智力作为特殊的等级要素,把自视为“智力”群体的官僚群体也作为一个等级选派代表进入委员会的政治设计,马克思指出,把官僚群体与智力群体混为一谈,行使智力等级的代表权,是荒谬的要求。因为不是国家的有机理性,而是私人利益的切身需要,才是等级制度的建筑师;而智力当然不是寻求满足的自私的利益,它是普遍的利益。因此官僚群体在等级会议中的代表权,是一个矛盾,是一个荒谬的要求。马克思认为,普鲁士国家构建等级委员会的做法,与理性国家所要求的人民的有机运动完全背道而驰;而让官僚群体产生自身代表进入等级会议的做法,实际上是公然按“私人利益需要”的原则,将官僚群体又定位为一个私人等级——“智力等级”,自我否定了将官僚群体定位为“普遍利益”代表的普鲁士官方国家哲学;而普鲁士官僚群体自诩为智力群体,参与等级委员会,本身就是让自己的特殊利益得以在政治上合法化。
(二)初步分析了所谓普鲁士官僚理性和管理原则与民众利益的对立性
1842年12月至1843年1月间,马克思写下了《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在该文中首先指出,不能否定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与国家管理机构的关系,然而官方的报告或审核意见,要么极力否定或掩饰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要么将该地区致贫的原因归于自身以外或自然原因;而当地葡萄种植业协会的报告、答复和人民的申诉,则体现了国家的过度征敛和官僚对该地民众贫困状况的无动于衷。“双方对话所表达的不同内容和事实,实际上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对立关系和基本思想。”[4](P342)基于这些对立关系和基本思想,马克思初步揭示了普鲁士官僚理性和管理原则与民众利益的对立性,并提出了化解路径。
其一,所谓“官员理性”,与民众反映的社会事实和利益诉求必然存在对立。马克思指出,民众所身处或看到的世界的现实景象,与普鲁士官僚坐在办公室里所设想的世界景象之间,必然存在明显的不同和矛盾。因为自视只有自身代表国家利益、具备国家的思想和判断能力的所谓“官员理性”,使普鲁士官员首先从维护自己的权威出发,最关心的不是民众反映的社会事实。在他们看来,同在它们撰写并递交的文件中得到确认的、也就是“得到官方即国家确认的现实以及基于这种现实的理性”相比,即使是昭然若揭的现实情况,也是民众虚构的;在官僚们看来,民众是国家所支配的对象,他们丝毫也不具备国家的思想和判断能力。其结果就是,这些官员存心要在有关的申诉资料中,发现对他所持的官方见解和他从事的官方活动进行的所谓“攻击”,指责民众夸大事实和私人利益,无理取闹,缺乏官方的见解。最终,“当一种弊端已经尽人皆知的时候,官员就把大部分的过错推给私人,认为这些人的境况是他们自己造成的,而另一方面,他既不允许对官僚一手创造出来的管理原则和制度的完善性表示怀疑,又不肯放弃这些原则和制度中的任何一项”[4](P371-372)。
其二,官僚自认高明的心态,加上其下对上负责的管理原则,必然导致官僚与民众的批评诉求存在严重对立。马克思指出,那些同葡萄种植者接触最多的个别官员,会把前者的处境想象得比实际情况要好。这非他有意为之,而是事在必然。原因在于,这种官僚们认为,他们辖区内的情况是否良好的问题,也就是他们是否把这个地区管理得是否良好的问题;“而管理原则和制度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这个问题他是无权过问的,对此只有上级才能做出判断,因为上级对各种事情的官方性质,即对各种事情和整个国家的联系有比较全面的和比较深刻的认识。他可以理直气壮地相信他自己管理得很好”。而因为官僚心态不能想象民众也持有与官方同样的见解,导致高级行政当局对自己的官员的信任肯定超过对被管理者的信任。这一切,必然决定官僚从下到上,都不能接受民众对管理原则和制度的批评,并尽力文过饰非,或委过于人,不愿、也不能面对真正的现实。“一方面,他就会发现情况并不是那样悲惨,另一方面,即使他发现情况确实很悲惨,他也只会在管理机构之外寻找原因,他把这种原因或者归于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或者归于同管理机构毫无关系的私人生活,或者归于同任何人都毫无关系的偶然事件。”[4](P373)
其三,官僚等级制度的成规和政治伦理,与民众改革愿望存在内在对立。马克思指出,普鲁士每届政府官员都会承受前任的“业绩”,把辖区内的涉及国家方面的状况看作是前任活动的结果。根据官僚等级制度的成规,这个前任多半会提拔,且往往会成为他的继任者的顶头上司。同时,“国家的自觉的、积极的存在体现于管理机构”这一普鲁士官僚政治原则,形成了一些官僚制的特殊政治伦理,如把公民划分为两类:作为官员的积极的、自觉的公民和作为被管理者的消极的、不自觉的公民;再如要求下级官员对上级绝对负责,上级首先信任下级。由此“决定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原则和措施,即便是错误和不当的,也被长期坚持,并要求管理对象改变生活安排以适用这种管理工作[4](P374)。这决定,“当一个政府在已经确定的、对它自身也起支配作用的管理原则和制度的范围内,越是勤勤恳恳地努力去消除引人注目的、遍及整个地区的贫困状况,……这个政府就会越发强烈地、真诚地、坚决地深信这种贫困状况是不治之症,深信它根本无法由管理机构即国家加以改变,相反,必须由被管理者一方来改变”[4](P374)。这就不难理解,普鲁士政府对摩泽尔河岸地区贫困状况采取的措施,要么有限的豁免捐税,要么是无任何经济支持的专业经营劝告,要么就是颠倒了管理的关系,对民众的习惯和法律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根本不会进行任何响应民众要求的管理改革。
其四,自由报刊的存在,是化解现实与官僚管理原则之间的经常性冲突的有效途径。马克思认为,即使普鲁士行政当局内心怀有“最善良的意图、最热忱的博爱精神和最高超的智力”,它也不可能解决这种存在于现实和官僚管理原则之间的持久性的、经常性的冲突。因为它是一种本质性的关系。“这种本质的关系就是既存在于管理机体自身内部、又存在于管理机体同被管理机体的联系中的官僚关系。”[4](P376-377)同时,从本质上讲民众的要求也仅具有私人的性质,占有私人的地位,“而私人的信念和愿望首先应该用普遍的信念和普遍的愿望来加以衡量”[4](P377-378)。因此,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双方都同样需要有第三个因素。马克思认为,这个因素是政治的因素,但却又不是官方的因素,因为它不是以官僚的前提为出发点;“这个因素也是市民的因素,但同时又不直接同私人利益及其迫切需要纠缠在一起。这个具有公民头脑和市民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4](P378)。在马克思当时看来,只有自由报刊才能使特殊利益成为普遍利益,才能使民众贫困状况成为普遍关注和普遍同情的对象,从而减轻这种贫困。
四、特点和不足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官僚制度的批判理论,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其一,批判对象具有现实针对性。马克思的批判对象是普鲁士国家官僚制度的现实弊端。主要包括:在普鲁士当局钳制新闻自由中官僚群体表现的自大的国家观念;普鲁士君主专制和等级议会国家对官僚这一所谓普遍等级的私人利益手段化;普鲁士国家公然将官僚群体定位为所谓智力等级并作为私人等级看待从而将官僚群体视为特权等级的政治设计;官僚群体在对待普鲁士下层民众贫困问题上的文过饰非、推卸责任及其背后隐藏的普鲁士官僚政治伦理和规则。这些问题,都是当时德国民主主义者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其二,批判的理论层次从一开始就超越了知性思维,具有鲜明的哲学思维的特质。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黑格尔普遍理性国家观的人民理性国家观,为马克思提供了对普鲁士官僚制问题进行哲学层面的剖析和批判的工具。对官僚这一垄断国家管理群体的自大观念的批判,实际上已经触及到现代官僚制度对政治自由和民主参与的敌视这一政治哲学问题;对普鲁士国家公然将官僚群体定位为智力等级并作为私人等级和特权等级的政治设计的批判,点破了“官僚的私人理性”对虚假的“国家理性”“公共理性”的胜利,尽管马克思仍局限于普遍理性的国家观将前者称为现存的即虚假的或非现实性的,将后者称为真正的或现实性的。马克思针对普鲁士官僚群体在下层民众贫困问题上惯于文过饰非和推脱责任行为的分析,总体上是在运用辩证方法对官僚制度本质弊端进行较为系统的思考和论证,初步揭示了与官僚制度共生的“官员理性”、科层等级制度及公民被二元区分的管理原则必然导致官僚群体与社会发生对立和冲突的内在机理,初步梳理了官僚政治伦理或“官僚本质关系”的根本局限性,堪称前所未有的思想成果。这些成果已体现出超验性、深刻性、概念性和批判性等哲学思维特点。
但是,此时期马克思对官僚制度的批判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其最根本的局限性,在于马克思此时期进行官僚制批判的主要思想武器和理论平台总体上属于黑格尔的普遍理性国家观,这种哲学观对马克思的相关批判也构成了明显的理论束缚。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理性国家观在哲学思维框架上仍是黑格尔式的。这种国家观的核心是认定理想中的(或真正的)国家或国家的本质体现了普遍利益和公共理性,是人理性生活的定在,用之作为批判和改造现实国家的标准。所不同的是,黑格尔认为现实的普鲁士国家总体上体现了国家的本质,而马克思认为现实的普鲁士国家整体上不符合国家的本质,需要进行革命性的的批判和改造。这种完全从理想出发坚决批判现实的思路,尽管有鲜明的对比性,却限制着马克思对普鲁士国家的本质和成因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准确的把握。普鲁士君主-官僚专制主义的等级制国家的社会基础是日渐资本化的封建贵族经济,其国家机器架构尽管表面上以公共利益体现者自居,本质上却是为这种私人利益服务的政治机器,普鲁士官僚是运行这种政治机器基本职能的职业群体,必然会公然地维护这种私人利益,其自身也必然会以“普遍等级”和“智力等级”的身份沦为私人利益化的等级,形成事实上与下层民众利益对立的“官员伦理”和官僚意识形态。这种基于唯物史观才能具有的深刻结论,此时尚远在马克思的视野之外。在人民理性国家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不可能科学认知普鲁士国家和其官僚制度的这种现实本质。他批判普鲁士官僚私人利益工具化和文过饰非的重要前提,是认定官僚群体应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应体现真正的国家理性。这种从官僚群体应是什么的思路,制约了马克思对官僚制度本质的思考,只能设想依靠人民主权的理论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去改造现实的普鲁士国家,甚至设想依靠体现公共理性的自由舆论去规制“官员理性”,化解官僚理性与人民利益的矛盾。
马克思甚至没有否定黑格尔论证的所谓普鲁士国家的“理性”基础。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仍将普鲁士君主视为公共意志的体现者,声称:“在这个当权者面前,没有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的差别,而只有不分亲疏的公民。”[4](P378)他在为《莱茵报》辩护时也强调:“《莱茵报》根本没有企图攻击普鲁士制度的基础,恰恰相反,它确信,它攻击的只是偏离这个基础的动向。”[4](P432)这一方面有出于批判的策略和自我保护的考虑,但另一方面也是受制于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的表现。
然而,对社会进步的执着追求,强烈的社会现实感,自主性的思想方法和灵敏的哲学思维头脑,决定在适当的条件下,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将不断获得革命性的发展。在前一阶段批判普鲁士国家和官僚制度所产生的“苦恼的疑问”——国家与法无法摆脱沦为谋求私人利益的工具,以及普鲁士当局坚决钳制自由报刊、查禁《莱茵报》的事实,促使马克思系统反思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也在新的历史阶段形成了对官僚制度的更深层次的系统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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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