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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如何疏而不漏

2016-09-20法人陆岷峰张欢

法人 2016年7期
关键词:高管金融企业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陆岷峰 张欢

互联网金融监管如何疏而不漏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陆岷峰 张欢

对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的准确认识是有效监管的前提,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只是工具,要加强行业监管,应避免一刀切,围绕其工具属性,结合中国互联网法律环境,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监管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的互联网监管路径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互联网与金融跨界融合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在理财、融资、支付领域形成了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抑制、金融供给不足背景下的产物,在转变发展思维、扩大金融服务半径、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和准入门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式增长的背后,其问题也在不断涌现,从外部看,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给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从内部看,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发展理念不清晰、经营不规范、缺乏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到了转型的“十字路口”,未来发展方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属性是有效监管的前提,必须准备把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明晰属性,分析潜在风险,针对风险各关联方进行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是工具

互联网金融最早出现于美国,美国的信息革命使得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对金融体系产生深刻影响,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经营模式,互联网与金融融合的产物——“网络银行”盛极一时。

但美国却没有产生互联网金融概念,美国金融体系发达,消费者投资渠道丰富,各种不同风险与回报的金融产品都能提供,美国经济发展程度高,市场完全竞争,金融产品风险定价较为合理,“监管套利”空间小,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仅仅体现在技术层面,提高了运行效率,没有改变传统金融六大功能(支付、配置资源、提供价格信号、融资、处理信息不对称、管理风险),且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影响有限,没有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冲击较小。

我国现代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差距明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投资者投资渠道较窄,互联网金融被重新定义,通过互联网技术对融资、支付、理财等业务功能产生影响,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渠道介入、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变化明显。

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和互联网双重特征,特征的区别只是基于角度的差异,特定的层面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不管是互联网或者金融属性,都归结于工具属性,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对其的正确运用,但问题也不断涌现。相关数据显示,平台负责人跑路涉及的人数逐渐增多,涉及金额也在不断上升,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逐渐加深。

网贷行业跑路现象不断的根源在于平台高管对互联网金融工具的错误使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部分平台高管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另外,中国投资者普遍存在“重收益、轻风险”的特点,风险意识薄弱,一旦资金不能收回,维权手段往往较为极端。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缺乏有效监管,且其风险极具复杂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容易触犯法律红线,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加以约束,正确使用互联网金融工具,同时,也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合格投资者,减小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监管根源在于加强约束互联网金融产品大多基于传统金融产品,大多是传统金融产品的互联网化,导致每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制性高,业务同质化竞争严重,无法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资产荒背景下,资金“高进低出”现象普遍,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负责人跑路则不可避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性工具,其本身为中性。当前,互联网金融克服不了“花钱赚吆喝”的顽疾,为了在流量端形成竞争优势,一些企业游走在法律边缘,一旦资金链断裂,不得不选择跑路。

因此,差异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必须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正确使用互联网金融工具,构建创新驱动发展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各大业态的爆发式增长,体量逐渐增大,风险不断积聚。作为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依然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电商出身,长期以来流量思维根深蒂固,片面追求规模,忽略风险,一旦出现大问题,处理方式较为极端,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

笔者建议,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前置约束,在源头降低风险。

第一,保障资金安全,金融是和钱距离“最近”的行业,资金安全十分重要,如果涉及到资金借入和借出,企业要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第二,加强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信息市场,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效率,企业要真实、准确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三,设立准入门槛,当前,互联网信托、保险、基金、消费金融和第三方支付都已经实现牌照管理,未来应明确众筹和P2P门槛,对注册资本提出最低要求;第四,加强高管人员监管,互联网金融之所以频繁爆雷,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高管人员操作风险,P2P高管携款潜逃事件屡见不鲜,强化对高管人员资质的考查,比如履历,征信报告等,加快完善高管人员奖惩制度建设,对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

事后处理机制必不可少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短,体系不完善,投资渠道窄,银行客户主要面向高净值人群,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几乎为空白。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宽了投融资渠道,金融服务不断下沉,长尾客户也可以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但中国投资者具有“只赚不赔”“急功近利”“贪恋高利”的特点,对投资作用的认识停留在赚钱阶段,风险意识淡薄,这也间接助长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

另外,投资者中老年人占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投资行为往往较为偏激,将资金投放在一家企业,容错程度低,一旦资金无法收回,对个人和社会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对互联金融企业起着倒逼作用,必须加强安全投资宣传,政府、高校、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可组织相关活动,引导投资者分散投资,逐渐树立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理念,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识别能力。

与此同时,建立事后处理机制,明确双方责任,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为避免互联网金融企业负责人跑路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建立危机处理安排,事后处理核心在于让投资者承担其应付的代价,为自己的投资失误承担损失,但也要满足其合法权益,让跑路的企业负责人履行应有职责,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首先可通过明晰损失承担主体,如果是企业虚假宣传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必须由企业承担损失,但如果企业明确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其次,严惩违法行为,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后所承担责任有限,必须加强惩治力度;第三,控制群体性事件,投资者过激的维权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加强劝导,拓宽投资者维权渠道,引导投资者正确、理性维权,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

互联网金融对弥补被传统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的长尾客户金融服务空白具有重要意义,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有利于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属性,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只是工具,行业出现的乱象正是由于工具使用不当所造成,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侧重对工具使用主体的约束。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是不断变化的,会涌现出不同的业态,对其本质认识也需要不断调整,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不断发展。

(作者陆岷峰系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张欢系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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