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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体系的初步设想

2016-09-19曹琦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100038陈依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广东广州510623

国际税收 2016年8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税务机关走出去

曹琦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陈依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 广东 广州 510623)

构建“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体系的初步设想

曹琦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陈依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处 广东 广州 510623)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从“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相关申报要求入手,梳理了截至2015年底政府职能部门取得的与“走出去”企业有关的各类信息。从税收工作的视角,分析了信息的利用价值以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提出了构建“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体系的初步设想。

“走出去”企业 涉税信息 境外税收征管

随着“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增长显著。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 1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4.7%,与吸引外资基本持平。①商务部合作司. 2015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EB/OL].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tjsj/ydjm/ jwtz/201601/20160101239832.shtml, 2016-01-21.大规模对外投资带来跨境交易金额、境外收入金额大幅增加,与此紧密相关的境外税收问题也引起了税企双方的广泛关注。“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和所得信息申报是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源头,深入挖掘已有的“走出去”企业信息,发挥大数据优势,构建我国“走出去”涉税信息体系,对于更好地管理境外税收、服务“走出去”企业将大有裨益。

广义上讲,经济层面上的“走出去”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技术转让或许可、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产品或货物出口等。股权投资一般分为新设和并购两类,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体现为股息。从税收上看,提供劳务不局限于劳务合作,而是包括了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及其他劳务活动。承包工程(仅指承包工程项目作业等活动,不包括机械设备等出口)和提供劳务一般方式为在境外设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体现为营业利润。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从性质上看都是劳务活动,属于积极所得,税收上管理方式相同,可归为一类。下文所述的“走出去”企业是指股权投资和提供劳务(包括承包工程)两类。

一、我国“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来源

从信息来源上看,与“走出去”企业有关的信息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涉税申报信息。它是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信息,这部分信息直接来源于企业,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信息。二是国内部门间信息交换。它是指应国内其他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需要报送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通过信息交换取得,是税务机关可以取得的间接来源于企业填报的信息,属于来源于国内的外部信息。三是国家间信息交换。主要是指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收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支持下,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交换的信息。它是国内信息的有效补充,这部分信息属于来源于国外的外部信息。

(一) 涉税申报信息

税务机关按照不同管理事项,要求纳税人提交申报表或报送有关信息,与“走出去”纳税人有关的涉税信息主要有:

一是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38号公告从源头入手采集信息,从设计思路上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走出去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服务和跟踪管理工作,并且引入了基于境外税收风险的分类管理,对于不同企业设置了不同的申报需求和信息披露的义务,既减轻了纳税申报负担,也更有针对性地监控了税收风险。《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也是税务机关目前采集对外股权投资信息最主要的来源渠道。

二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些信息是企业与境外发生交易的基础信息,可以作为境外税收管理信息的来源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分析数据。但相关表格在设计或使用上主要是为方便特别纳税调查分析使用的,并没有充分考虑境外税收管理的需要,相关报表与年度申报没有很好的勾稽衔接。

三是国别报告。在201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特别纳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将主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纳入同期资料准备范围。这些信息将随关联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采集,有助于全面了解大型跨国企业境外设立企业情况、经营情况,也可作为境外税收管理的基础信息。但是集团投资架构等资料采用图表或文字格式,缺乏统一的格式标准,无法与现行申报境外投资企业信息有效对接。

四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信息。即: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境外所得信息,共涉及年报表主表4个栏次和4张附表。年度申报表中对取得境外所得企业的采集项目较少,缺乏企业境外所得的明细信息,部分数据间没有建立逻辑勾稽关系,申报表中对境外所得调整计算过程体现不充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和深层次税收分析所需的信息还不全面。

五是企业在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提交的信息。由于申请表只涉及居民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不体现享受税收协定的条款和金额,且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企业实际取得境外所得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必然联系,在境外税收管理中未能提供有效监管信息,在境外税收管理中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六是申请税收协定相互磋商时提交的信息。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一般仅在企业发生境外税收争议时才会启动,且在该程序中企业提供的材料为非系统格式化信息,无法进行信息化、规格化管理,只能作为税务机关掌握走出去企业信息的一种补充。

(二)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

“走出去”企业发生境外投资时,通常需要经过商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或核准,通过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通过银行办理相关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商务部门等第三方部门存在“走出去”企业相关存量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之前向商务部门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时提交的相关信息。二是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投资(含新建、增资等)项目核准时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内容等信息。三是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时取得的信息,包括:“走出去”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和“走出去”企业按年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等。四是承包工程企业向商务部门核准时提交的信息,包括:工程建设类单位的信息、建筑施工企业的信息等。五是劳务合作企业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以及劳务人员名单等报商务部门的备案信息。

(三)来源于国外的外部信息

来源于国外的外部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各国在协定项下情报交换信息,目前我国的外来情报主要来源于缔约对方国家发出的自发情报,协定项下从境外取得的批量交换信息数据的质量不高。我国已经加入多边征管互助公约,为与相关国家开展自动信息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经济和发展组织(OECD)主导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我国承诺将于2018年9月实施这一标准,并将批量自动获得金融账户的信息。目前,这一标准还在转化落实过程中。

二、国际经验借鉴

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历来重视境外信息的搜集工作。这些国家税务机关的主要做法有:

(一)完备的申报制度

德国纳税人有义务自行收集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境外投资的所有信息,包括:全部直接和间接持股情况、参与合伙企业情况、境外低税率公司发生费用情况等。美国境外投资业务信息的取得途径主要为企业和个人自行申报,包括:自愿申报国际业务信息、受控外国公司、外国合伙企业等。美国国内收入局对申报合规性要求极高,申报表格设计复杂,采集信息项全,某些信息需要提交两次或多次。日本建立了完善的海外信息申报制度,纳税人需提交海外汇款调查表、海外财产调查表和财产债务调查表等。

(二)有效的征管手段

韩国国税厅专门设置了离岸避税信息管理科,负责企业境外避税信息搜集分析、境外法人申报和税源减免管理等工作。美国对申报不遵从的处罚措施十分严厉,对于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处以1万美元罚款。日本引入了长期海外出差制度,主要负责确定当地子公司实际情况和搜集各国产业信息。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建立了获取并评估对外投资信息机制,负责全面评估对外投资信息,并有专业境外税务审计、境外案件内部控制、外部资源等方面的支持。韩国国税厅开发了国际交易税源通和分析系统,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达到特定标准等条件的公司通过系统申报财务报表、重大股东变化和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等。

(三)高效的外部信息

韩国企业和个人在发生境外投资业务时需要向外汇指定银行报告,韩国国税厅通过银行收集韩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企业的信息。国际税源管理科还收集韩国居民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此外,一些特定的交易外汇银行要按月或定期向韩国国税厅申报。韩国国税厅也可以根据需求随时索要信息。德国通过驻外使领馆、对外经济信息局、外购服务等途径广泛获取有关信息。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报告美国人在海外的金融资料,以供美国政府开展税收管理。未申报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来源所得将强制扣缴30%的惩罚性课税。

三、对构建我国“走出去”涉税信息体系的设想及建议

相比于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境外税收管理在信息来源渠道、信息申报质量等方面都有改进的空间。笔者通过分析当前信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境外税收管理的现状和所处的阶段,提出构建“走出去”涉税信息体系的设想和建议。

(一)信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内部信息看,数据的填报口径和标准由税务机关确定,信息指向性强、准确性高,可以直接为税务机关使用。但在信息的使用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碎片化。目前采集的涉税信息是为实现特定管理和服务事项而由企业申报取得,没有按照同一纳税人进行归集,信息整体性较差,税务机关使用效率不高。二是申报范围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是境外经营的重要形式和积极所得的主要来源,但目前除申报境外所得外并无相关申报要求。三是申报数据质量不高。申报表格填写不规范、格式不统一、部分申报信息项目缺失、应报未报以及填报错误等时有发生,税务机关对不遵从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容易产生政策执行刚性不够等问题。四是38号公告的申报方式有待调整。38号公告对受控外国企业这类特定高风险事项采用企业自行确认的方式申报,使税务机关的管理相对受制于企业的遵从情况,而且要求仅在跨越10%持股比例门槛时申报,在没有发生跨越门槛的变动时无需申报,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准确持股比例信息。此外,过于简化的普遍申报义务无法满足税务机关境外税收分析需要。五是信息利用率低。由于境外企业没有惟一标示,企业在申报不足10%持股比例时,无法与之前申报相匹配,造成信息重复。且居民企业同时持有一家境外企业股权时,无法加总统计并与其他企业申报形成相互印证,判断股东构成,不利于开展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六是信息化处理和分析手段有待提升。

从外部信息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尚未建立。受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外部数据交换要求不足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其他文件的保密要求,大规模数据交换机制还未建立,各政府监管部门信息零散,没有进行有效的大数据整合,信息管税的协同效应没有充分发挥。二是数据口径存在差别。各部门关注点不一,数据口径不一致,税务机关无法直接使用。例如,商务部门数据主要是为满足境外投资合法性审查的事前管理,反映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意向,而在商务部门备案后企业是否进行了实质投资并无法在备案信息中反映,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口径往往偏大。

(二)构建“走出去”涉税信息体系的总体设想

信息是为税收管理和分析工作服务,管理是为了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开展的行政行为,只有明确了境外税收管理的方向和目的,才能在此基础上构建境外税收信息体系。2015年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上提到了建立境外税收管理体系,为境外税收工作确定了方向,在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和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中,境外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完善境外税收管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构建境外涉税信息体系设计思路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确立:

一是结合国际税收环境,确定总体工作思路。我国对居民企业行使全球管辖权,并在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下通过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在现行国际税收的背景下,以实现税收现代化为落脚点,围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成果转化和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构建信息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定位为:以申报数据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提高税收遵从、降低涉税风险为目标,提高境外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针对性,建立“走出去”居民企业和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清册,实施动态监控和分级分类管理,实现“走出去”企业信息在税收服务和管理中的增值利用,不断提升“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是结合总体工作进度,确定信息采集范围。“走出去”信息管理体系应主要采集三类信息:对外投资居民企业信息、境外企业经营纳税信息、关联交易和境外所得明细信息。其中,对外投资居民企业是境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主要对象,根据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对中国居民企业全球所得行使管辖权,采集对外投资居民企业信息,有助于全景展现居民企业跨境经营和税收的关键节点,实现对中国居民企业全球所得管辖权的行使,并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的双重征税或不征税问题;境外企业经营纳税信息是税务机关开展跨境税源风险管理和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基础支撑,也是准确执行税收协定、服务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必要信息辅助;关联交易和境外所得是境外税收管理的重点,在全球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大背景下,关联交易中可能隐藏的不当筹划和境外所得的资金流向与纳税情况是境外税收管理的主要风险域。因此,上述三类信息是“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的基石。在此基础上,采集国别报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辅助信息,形成基础信息完整、信息节点有效、辅助信息多样的信息采集体系。

三是结合境外税收管理阶段特征,确立涉税信息采集的基本方式。境外税收工作包括税收管理和服务两方面,涉及日常征收管理服务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预约定价、税收协定执行与救济等多个事项。就目前税务机关的职能分工而言,这些事项涵盖面广,涉及征管、税政、反避税等多个职能部门,信息分布零散,业务体系性不强,属于国际税收管理的难点。因此,在涉税信息的采集中,应遵循信息广泛采集、有效清分、高度整合、适度共享的原则。在涉税申报信息方面,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数据为基础,加强信息化平台支撑,强化核心征管系统的申报数据逻辑勾稽和匹配,提高特色辅助软件模块的开发应用水平,通过循序渐进地渗透理念、统筹协调、促进参与,不断充实申报数据基础;在外部信息方面,应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横向协同和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在拓展信息获取渠道、扩展信息获取方式上的应用,整合不同职能单位的信息采集需求并实现定期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同时,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尽可能平衡好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简化资料提交程序、减轻行政管理成本与加强税收管理和服务之间的关系,用足、用好内外部信息。

四是结合国家战略和企业“走出去”对境外税收服务的迫切需求,突出服务导向。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通过搭建“走出去”企业信息管理体系,开展信息分析,了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需求,分析企业在跨境经营方面面临的税收风险,辅导、帮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在做好分国对接提供境外税收咨询服务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集信息,开展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情况研究涉税风险特征,及时归纳总结涉及境外国家(地区)的税收遵从和风险管理办法,向企业适时提示风险预警,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

(三)工作建议

1.逐步推动信息共享。以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为契机,整合相关部门已有信息,统一信息标准,加快政府信息的开放共享,减少各部门重复加工信息,发挥信息资源效用最大化。二是实行共同管控,发挥比较优势。各部门联合惩戒或支持“走出去”企业。加强与我国驻外部门的联系,广泛获取相关涉税信息。积极鼓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建协税护税的良好格局。

2.稳步推进政策调整。一是完善《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涉税信息共享的义务,从法律上保证税收信息获取渠道的通畅。二是在合适时机引入境外资产申报、账户信息申报等申报要求。目前,应优先修改完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相关报表,并建立承包和提供劳务涉税报告制度。

3.着力加强信息利用。一是按照同一纳税人整合归集相关报表信息,加大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力度,优化数据展现形式,并实施动态更新调整。发挥风险管理对提升信息质量的促进作用,确保申报数据准确。二是加强数据分析,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口径等,全面规范业务数据的采集、应用、共享等流程,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反映经济活动变化情况。

[1] 周怀世. 推行税收风险管理 促进纳税遵从[J]. 国际税收,2014,(9):38-40.

[2] IBFD, Houlu Yang. Structuring an Overseas Investment -What Do We Need To Know?[EB]. ASIA-PACIFIC TAX BULLETIN, 2011(SEPTEMBER/ OCTOBER): 340-350.

[3] 嵇峰. 中国境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思路初探[J]. 国际税收,2013,(6):40-42.

责任编辑:赵薇薇

Preliminary Thoughts on Establishing Tax Information System in "Going-out" Enterprises

Qihuan Cao & Yiyuan Chen

Based on tax declaration and other reporting requirements for “going-out” enterpris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various information of “going-out” enterprises collected from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by the end of 2015.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x administration,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information value and the problems in utilizing such information. By comparing with and referring to the practice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a preliminary thought on establishing tax information system in “going-out” enterprises.

“Going-out” enterprises Tax information system Offshore tax administration

F812.42

B

2095-6126(2016)08-00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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