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采购环节涉税事项的思考
2016-09-18丁琴吴迎恺
丁琴 吴迎恺
纳税人在采购环节涉税事项的思考
丁琴吴迎恺
“营改增”后,企业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选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另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
5月1日国务院决定全面“营改增”后,企业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选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另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通过比较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提出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以帮助企业正确选择供应商并减少合同风险。
关于供应商的选择
全面“营改增”后,供应商身份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企业收益。假设采购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价格和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其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一般纳税人低。在含税价格相同的条件下,由于税率的差异,导致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差异,这时采购方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若要在市场中生存,小规模纳税人必然要降低价格,才能与一般纳税人竞争。当小规模纳税人价格降低到一定程度时,此时企业不管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企业收益相等,这一价格点就是采购价格临界点。
案例一:
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假设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含税价为A,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含税价为B,税率为3%;两方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含税收入-A/1.17)-(不含税收入*11%-A/1.17*0.17)*12%=(不含税收入-B/1.03)-(不含税收入*11%-B/1.03*0.03)*12%,测算出采购价格临界点为B= 0.8656*A,测算过程如下表(单位:万元):
【注】表中附加税为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费。
假设B>0.8656*A时,则毛利情况如下表:
【注】表中附加税为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费。
综上所述,当B=0.8656*A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他们的毛利额是相等的。当B>0.8656*A时,选择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毛利为113.63万元,选择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毛利为100.62万元,这时从毛利的角度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反之B<0.8656*A时,从毛利的角度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案例二:
一般纳税人甲贸易公司,适用税率17%,需租赁一幢写字楼作为公司办公用房,现有两个方案,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乙租赁公司或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丙租赁公司,在租赁价格(含税)相同的情况下,选择乙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11%的进项抵扣,而选择简易征收的丙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5%的进项抵扣,通过上述比较,租赁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向乙公司租赁可以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从而租赁成本也得到减少,因此甲公司会选择向乙公司租赁办公楼。但在租赁价格不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则需测算出租赁价格临界点,比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租赁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租赁价格临界点,以此来判断选择向谁租赁。
因此对于采购的企业来说,在测算出采购临界点后,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采购价格与采购临界点价格相比较后再确定供应商。面对现阶段多种增值税税率并存的现状,企业在考虑选择供应商时,需要通过各个业务性质,综合来测算比较各个供应商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大小。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明确价外费用发票开具。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采购清单报价总额以外收取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等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价外费用是否含税,开具何种类型发票。
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开票。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零售的单位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税率高,服务税率低,供应商往往会将混合销售行为分开,转变为二项业务。站在甲方的角度,需要判断是否对甲方有利。
取得发票后付款方式的约定。如果已明确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环节,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付货款”的付款条款,这样可以达到识别发票真伪的同时,尽早得到进项税额的抵扣;明确采购方以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采购方委托第三方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
明确“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相互统一,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就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抵扣依据”。这里的“所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一直被广泛误解,把所支付款项单位误解为付款方,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上的解释是“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明确税率变动如何执行。营改增现为试点过渡期间,后续仍会有相关的政策调整。如相关税率简并、变动,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如何执行,尤其是执行期长的采购合同,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不变动的情况下,按照原合同执行。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需签订补充协议来重新约定,以避免税率变动引起争议。
明确问题发票的责任。合同中明确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作者单位:丁琴杭州余杭供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迎恺杭州恒辰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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