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师爱的误解与消解
2016-09-10黎玮
黎玮
摘 要:师爱源自人的自爱、“替代性父母”之爱和弥补人与人之间隔阂的爱的诉求,而现实中人们对师爱的来源认识存在误区。消除对师爱之源的认识误区,应将爱生与爱己统一,从权威走向民主,从单向转为双向。
关 键 词:师生关系;师德;师爱;师爱之源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6)01-0019-04
师爱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基于对教育的投入而产生的一种对学生、对自己及对教育事业的依恋之情。然而,人们对师爱的认识存在着诸多误区。消除误区,重构师生关系,就需要从源头上去探明什么是“师爱”。
一、师爱之源
(一)师爱源自人的自爱
尽管爱作为人的一种最重要的情感已经超越了动物本能,但是它的起源仍来自动物本能——自爱。自爱是自己对自己的爱,即为维持自我生存和发展,获取幸福的一种内在动力。自爱包括物质性自爱和精神性自爱,物质性自爱是对自我生存、健康、安全的保护和关爱;精神性自爱是对自我的价值、人格、权利等方面的追求与热爱。在分析自爱时,一方面要在承认物质性自爱基础性地位的同时,倡导从物质性自爱上升到精神性自爱;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自爱与自利、自私有着明显差异。
首先,自爱是人生存的基本保障。人的存在需要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保障。为生存,每个人都会努力去获取基本的物质资料,否则,人的身体难以维系,这是不证自明之理。从理论上说,自爱是人的本能,除非将“我”消灭,否则就不能浇灭人的自爱。可见,“我”的存在是一切有关于“我”的行为的前提,没有“我”则没有我的一切。社会正是在“此我”与“彼我”的交融互动中才彰显活力,此时的“我”已经脱离了动物之“我”而变成了“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我”引发的自爱更多是一个关系伦理范畴。
中外伦理发展史上,有关自爱的思想源远流长。中国古代“孝”是人伦的基础,《孝经·开宗明义》认为,“身体发肤授之于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的基础是对“我”的身体“不敢毁伤”的自爱。所以,“爱己者,仁之端也,可推以爱人也”[1],由此可见,自爱是一切伦理行为的端点,由爱己方能爱人。
而在西方,自爱更是被关注的一个重要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爱之心人生而有之,“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然的冲动”[2],在文艺复兴时期,随着人的觉醒,自爱得到普遍肯定,从伦理学的角度,培根将自爱视为“个人的善”,霍布斯说自爱是人的“自然权利”,卢梭说自爱是人性的“首要法则”……而在心理学上,弗洛伊德认为,每个人身上都有一种力比多能量,这种力比多既能把自我作为投注对象,也能把外部对象作为投注对象,而最初的力比多所投注的对象是自我,这就形成了人“原发的自恋”(自恋是自爱的过分表达);弗洛姆则认为人越爱自己,就越爱他人,“因为我也是一个人。没有一种人的概念是不包括我自己在内的”[3]。
而“爱是自己给的,不是他人。是否能获得爱,获得爱的多少,完全取决于你的行为”[4],所以,自爱不仅是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人生存的一种方式。教师首先是自然人,故教师自爱是人的自然本性,教师同时又是社会人,所以教师的自爱要超越自然走向精神的高度。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物质层面的自爱已能够给予教师自我满足,教师更多是寻求作为一个有尊严、有价值的意义而存在。
其次,自爱不等于利己。在人们的观念中,似乎爱他人是一种美德,而爱自己却是恶的表现,似乎爱自己与爱他人是对立的。其实不然,如果我们把爱他人当作一种美德的话,那么爱自己也是一种美德。因为“我”是人,有关人的一切行为和概念都与我有关,所以,“我”应该是被爱的对象。传统观念中,被视为“世界上最光辉的职业”的教师作为社会形象代言人,被喻为“蜡烛”“春蚕”,奉献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是理所应当的,而谈及自爱则是不道德的表现。这实际上是对教师的“道德绑架”。
再次,自爱和自私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自爱是自己爱惜、爱护、尊重自己,是中性的,既没有趋向善(利他),也没有导致恶(损人利己)。自私是自私自利的缩写,正是不自爱的表现,把自己与他人隔绝起来,只看到自己的利益,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在自私者的眼中,只有“得”而无“舍”和“给”的概念,而“‘给’是力量的最高表现,恰恰是通过‘给’,我才能体验我的力量,我的‘富裕’,我的‘活力’。体验到生命力的升华使我充满欢乐……‘给’比‘得’带来更多的愉快,这不是因为‘给’是一种牺牲,而是因为通过‘给’表现了我的生命力”[5]。所以,爱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体现在“给”或者“舍”上,仅想从他人处获得利益的自私者实际上是不具备这种能力的。
(二)师爱源自替代父母之爱
教育家范梅南曾提醒,“记住教育者的替代父母的关系”。现代社会,父母对孩子的影响和支持在逐渐减少,孩子进入学校,便由教师替代父母对孩子进行教育。正因为教师与父母在教育孩子上存在很多共性,我们才说师爱源自替代父母之爱。
父母不能选择孩子,就如同现代教育制度下教师不能选择学生。父母结合时,并不知道孩子长相如何,是男是女,有怎样的性格。孩子借着父母来到这个世界,父母因孩子的降生而不自觉地爱孩子,这种神奇的力量是目前为止连科学都无法测量和解释的。同样,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义务教育,所有适龄孩子都必须进入学校学习,教育学生是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教师不能因为学生的任何差异而拒绝学生。对教师而言,学生是被给定的,而不是选定的。另外,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下,入学的孩子根据年龄划入一个班级,每个班级配备相应的教师,教师对学生也不具备选择权,而只能服从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因此,对学生的无可选择性正如父母对孩子不能选择一样,父母对孩子的爱与教师对学生的爱都源自神奇的基因力量:前者是自然遗传基因,后者是社会遗传基因。
教师如父母一样都爱学生,都期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父母最欣慰的事情就是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在经历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中,享受为人父母的幸福。同样,教师也希望学生能健康成长,并且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知识、智力、能力、情感支持。教师最大的成就是学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教师与父母都爱孩子,都因为爱而对孩子怀有期望。正是这样的“皮格马利翁”效应助推着孩子的成长。
(三) 师爱源自人与人彼此的需要
爱是一种双向情感,即使是自爱也是发生在现实的自我与可能的自我之间的双向流动。弗洛姆把爱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们为消除孤寂感而彼此需要。师爱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教师与学生彼此的需要促成了师爱的产生。如果学生不需要教师或教师不需要学生,那么教育就不可能发生。师生彼此的需要,首先源于彼此脱离家庭进入社会后的孤寂感和无力感。人只有互相依存才能消除这种孤寂,在他人的帮助下形成新的能力。教师与学生需要对方来成就彼此。
师生彼此的需要还体现在二者角色所固有的距离上。师之所以能为师,一般来说是因为教师在知识、能力或经验等方面有强于或优于学生的地方。师生之间差距的客观性,导致了“教”与“学”的可能性,但教师教授的知识是客观的、没有温度的,需要“爱”作为润滑剂。“亲其师而信其道”,传达了教师要让学生能感受到他的可亲、可敬,即教师的精神魅力让学生喜爱。这样,在师爱滋润下的学生,才会倍增学习的动力与热情。
二、对师爱之源的误解与消解
中国自古便有“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说法,教师是道德楷模,因“学而称圣”,慈爱与威严并重。传统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仅次于父母的伦理关系,所以,教师绝对爱学生,主动将自己的爱给予学生是师生人伦关系的内在要求。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今天,人的合理利益和需求开始被关注,但是人们对师爱的认识仍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由此造成了诸多误区。
(一)爱生与爱己
儒家文化讲“仁者爱人”,孔子作为万世师表热心教育事业,把毕生精力倾注于学生,因为爱学生,所以“爱之,能勿劳乎?忠焉,能勿诲乎”,把教书育人视为崇高的精神追求,所以对于自己的物质利益可以漠不关心,以至于“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过着“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的清贫生活仍然自得其乐。以孔子为楷模的传统师爱源于爱学生,甚至在爱学生理念的导引下,“鞠躬尽瘁死而后己”也在所不惜。不可否认,如此师爱是一种飞蛾扑火式的崇高而悲壮的爱。然而,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社会成员的利益主体和责权主体地位,每个人都作为主体参与市场,承担一定责任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的社会成员,也受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影响,为确保生存和发展,必须获取一定的利益。
因此,爱生与爱己并不对立,而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教师爱己是爱生的前提,爱生是更高层次的爱己。正如弗洛姆所言:“原则上说,我自己必然是我之爱的一个对象,就像其他人是我之爱的对象。对人自己的生命、幸福成长、自由的肯定,植根于人的爱之能力 ……如果一个人有生产性爱的能力,那么,他也就会爱他自己:如果他只能爱他人,那么,他就全然没有能力爱” [6]。可见,一个具备爱的能力的教师必然能将爱己与爱生统一。从表现形式上来看,教师爱生是爱他的一种形式,但爱生是爱己的升华。因为教师所爱的学生,没有一个不是“我的学生”,教师无私地爱学生,能使学生感受到爱的力量而引起感激之心,学生对教师的感激之心可以促进学生更加努力地学习,当教师看到自己对学生之爱引发了学生更加主动的学习,会因“利他”性的爱而产生内心愉悦。不仅如此,“爱生”还可以引发学生对教师的认可,让教师有了被尊重之感。更令教师欣喜的是,“爱生”促使学生更加努力学习,这将提升教师的社会声誉。上述由“爱生”所产生的连锁效应,既利己又利他,实现了爱生与爱己的统一。因此,教师越是爱自己就应该越爱学生,在爱学生与爱自己中共筑师生美好的生活。
(二)绝对权威与相对民主
师生关系在古代中国是一种仅次于父母人伦的关系。在古代中国,父爱是仁慈且具有绝对权威的,因此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表明教师被赋予了父母一样的绝对地位,这意味着一方面教师要像父母一样对学生慈爱,另一方面教师对学生具有绝对的权威。诚然,父母将儿童送进学校,教师就承接了“替代性父母” 的教育职责,但是这否意味着,教师可以为维护权威而一味地权威到底呢?
必须承认,绝对权威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随着现代社会附庸型人际关系的消除,民主型人际关系成为社会的主流,甚至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权威型教育方式也被民主型教育方式所取代。毫无疑问,师爱的表达方式不能仅仅依赖“替代性父母”的绝对权威,而应建构基于人与人平等的民主型师爱。民主型师爱意味着教师放下形式上的权威,以师生共同探求真理为最高指针。“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因为术业有专攻,“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民主型师爱还意味着教师以平等的人格来对待学生。教师爱学生,学生尊敬和爱戴教师都是教育中应有的美好状态,这种状态以教师尊重学生为前提,只有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爱学生,教师才可能为自己赢得实质性权威地位。最后,民主型师爱以情感为纽带,正如斯宾塞所说:“野蛮产生野蛮,仁爱产生仁爱,这就是真理。待儿童没有同情,他们就变得没有同情;而以应有的友情对待他们,就是一个培养他们友情的手段。”[7]因此,以互相尊重、民主、平等为核心构筑师爱,才是师爱良性发展之道。
(三)单向与双向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亦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从古至今,爱都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需要。既然是彼此的需要,爱就是双向的。长久以来,人们在谈论师爱时,似乎教师爱学生天经地义,而学生爱教师则可有可无,更不用说家长对教师的理解,社会对教师付出的认同等奢望。师爱因单向付而艰难、疲惫。因此,必须给予师爱正确的认识。
爱不仅是一种情感,更是一种态度和能力,一种积极寻求被爱人的发展和幸福的能力。师爱首先以促进学生的发展和幸福为根本指针,要求教师创新教育教学内容、方式,充分挖掘学生身上的各种可能性,“教师要节制自己的力量,俯就学生的能力”[8]。但是,爱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行为,师爱也应在师生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形成双向互动。教师也是人,也有普通人的需求,付出爱的时候也希望能够被爱——被学生喜爱、被家长关爱。如果教师被爱的需求暂时无法得到满足,退而求其次,教师也希望能够被理解、被尊重。其实,“理解就是解理”[9],师生双方或者教师与家长如果都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想一想,就不难达成理解。有了理解作为基础,师生之间、教师与家长的诸多矛盾都将化解,爱才可能产生并转化为巨大的教育热情。最后,只有在交往中,“爱”的品质才能提升。爱是一种能量,是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能量。但什么是交往?是否人与人相处就是一种交往?从字面来看,交往可理解为交通有无,彼此往来。如果师生同处一室,共上一课却没有产生信息的交流、情感的融通、价值观的碰撞,至多只能算师生共处,而没有实质交往。因此,从师生交往的视角,必然要求师爱从教师单向传输变为师生双方爱的传递。通过交往,教师爱学生,学生敬爱教师,“爱”的能源由交往而产生,随交往而增进。如此,在双向师爱滋润下的教师与学生便超越了工具性的师生关系,实现了“人是目的”这一最高旨归。
参考文献:
[1]王安石.《荀卿》.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5:55.
[3][6][美]埃利希·弗洛姆.为自己的人[M]. 孙依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88 :128,129.
[4][美]威廉·詹姆斯.行为改变思想[M].龙湘涛,译.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14:66.
[5][美]艾·弗洛姆.爱的艺术[M].李健鸣,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21.
[7][英]赫·斯宾塞.教育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2 :107 .
[8][罗马]昆体良.雄辩术原理[M].任钟印,译.武汉:华中师范学院教育系,1982:17.
[9]刘次林.理解就是解理[J].中小学德育,20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