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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我“遗忘”

2016-09-10田野丛林

检察风云 2016年12期
关键词:遗忘米氏人格权

田野 丛林

学者郭明旭曾就职于一家公司,离职后发现在一家知名网络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中输入自己的名字,搜索结果中有多个自己名字与该公司密切相关的关键词和链接,因曾就职的这家公司“名声不好”,其认为与该公司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被遗忘”,要求网络公司予以删除,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2016年5月5日,这起北京市发生的公民个人信息要求“被遗忘”而引发的被遗忘权案件,经北京市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了。

恐受牵连,要求“被遗忘”

现年45岁的郭明旭,是人力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主要从事相关的教育工作,著有学术专著一部,在业内算得上是一名知名学者。2014年7月1日,郭明旭到江苏无锡米氏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的教育工作。当年11月26日,该公司向郭明旭发出了《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离职后,郭明旭只得上网重新寻找合作单位,但一直没能找到满意的合作方。一天,在寻找合作单位的过程中,他通过电脑进入网络公司的搜索页面,在搜索框内偶然键入“郭明旭”三个字,却发现“网页”页面中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米氏教育郭明旭”、“国际超能教育郭明旭”等;他又在搜索框内键入“米氏教育”,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米氏教育”、“米氏教育怎么样”、“米氏教育骗局”等等。随后,他又打开手机,打开网络公司的搜索界面,在搜索框内键入“郭明旭”,手机页面中“相关搜索”处显示有同样的内容。

郭明旭认为,米氏公司在外有着“不好名声”,且通过网络公司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其名字“郭明旭”及“米氏教育”,搜索的结果均出现其名字与其曾工作的米氏公司密切相关的不良搜索结果,他认为正是这些不良搜索结果影响了寻找工作,便于2015年1月28日和2月26日,两次通过电子邮箱向网络公司投诉。在与网络公司通过邮件交涉期间,郭明旭于3月初终于应聘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但没干几天,商贸公司便提出解除与郭明旭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内容显示,解除理由是商贸公司发现在网络公司的网络上显示“无锡米氏教育郭明旭”,米氏教育被很多人称为骗子公司。

这次经历,让郭明旭深知不良搜索结果给他所带来伤害的严重程度,遂于3月24日再次通过电子邮箱向网络公司进行投诉,声明自己早已不在米氏教育,米氏教育声名狼藉!由于郭明旭是通过发送邮件而非专门的投诉渠道投诉的,网络公司认为郭明旭未按照他们公司公示投诉的正式渠道投诉,故未对郭明旭的投诉进行删除处理。

投诉无果,维权上法庭

因见网络公司对自己的投诉未作处理,郭明旭遂于2015年4月8日和5月21日,先后向公证处申请对网络公司网页上“郭明旭”及郭明旭个人邮箱内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后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网络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郭明旭诉称:从2015年2月初开始,本人陆续在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发现“米氏教育郭明旭”、“无锡米氏教育郭明旭”等字样的侵权内容及链接。本人曾应聘多家公司,但均由于“米氏教育郭明旭”等负面信息严重影响本人取得公司信任而无法找到工作,已给本人精神、经济和健康上造成极大的伤害。此外,米氏教育在行业内口碑不好,现本人已经结束了与米氏相关企业的教育工作,不再与该企业有任何关系。如果有学生搜索“郭明旭”的名字,网络公司在搜索页面中公开本人与米氏教育有关个人信息的不良搜索结果,会误解本人与米氏还有合作,从而误导潜在合作伙伴、误导学生,造成本人在就业、招生等方面困难而产生经济损失,并已经产生了现实的损害,本人此段经历不应当仍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应当被网络用户所“遗忘”,但是网络公司拒绝删除。综上所述,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网络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网络公司辩称:第一,本公司只提供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包括“关键词搜索”和“关键词相关搜索”,都客观体现了网民的搜索状况和互联网信息的客观情况,在服务过程中网络公司未做任何人为的调整和干预。第二,根据郭明旭的法庭陈述,其之前确实与米氏教育有过现实的业务合作与媒体宣传,这些业务合作与宣传信息反映在互联网上,搜索“郭明旭”,不仅会出现与关键词“郭明旭”有关的第三方网页链接,还会自动出现与“郭明旭”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如“米氏教育郭明旭”,本公司搜索引擎的上述情形,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本案郭明旭姓名的行为,不构成对郭明旭姓名权的侵犯。

且搜索时,与郭明旭名字同时出现的“米氏教育”相关信息,与郭明旭的现实社会关系客观上存在一定关联,不构成对郭明旭的侮辱或诽谤,也不属于侵犯郭明旭名誉权的行为。第三,“被遗忘权”主要指的是一些人生污点,本案并不适用。郭明旭并没有举证米氏教育的负面影响有多大,社会评价有多低,对郭明旭的客观影响在哪里,郭明旭对被遗忘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搜索引擎的“相关搜索”功能,是根据过去其他用户的搜索习惯和与当前检索词之间的关联度计算而产生的,随着网民输入检索词的内容和频率变化而实时自动更新变化,并非由网络公司人为干预。

第二,网络公司搜索页面的相关搜索处显示“米氏教育郭明旭”、“无锡米氏教育郭明旭”等词条,仅是对郭明旭从事与米氏相关企业教育工作的历史情况的客观反映,既不存在使用言辞进行侮辱的情况,也不具有捏造事实传播进行诽谤的情况,不构成对郭明旭名誉权的侵犯;网络公司并无人为干预“相关搜索”有关“郭明旭”词条的行为,“郭明旭”这三个字在相关算法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不存在干涉、盗用、假冒本案郭明旭姓名的行为,也不构成对郭明旭本人姓名权的侵犯。

第三,郭明旭希望“被遗忘”(删除)的对象是网络公司“相关搜索”推荐关键词链接中涉及其曾经在“米氏教育”工作经历的特定个人信息,这部分个人信息的确与郭明旭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但对这部分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关键就在于该利益的正当性与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具体到本案,由于郭明旭主张的该利益的直接理由是“米氏教育”在业界口碑不好,但企业的商誉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诋毁或不正当利用合法企业的商誉。郭明旭希望通过自己良好的业界声誉在今后吸引客户或招收学生,但是包括郭明旭工作经历在内的个人资历信息正是客户或学生借以判断的重要信息依据,这些信息的保留对于包括郭明旭所谓潜在客户或学生在内的公众知悉郭明旭的相关情况具有客观的必要性。因此,郭明旭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其主张该利益受到一般人格权中所谓“被遗忘权”保护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7月21日,法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郭明旭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明旭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称网络的“相关搜索”显示词条并非“非人为可控”,已经构成对郭明旭姓名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严重侵权。网络公司怠于履行删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5月5日,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企业均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博士点评

说起“被遗忘权”,很少有人知道。但是,对于曾经有过不愉快的情感经历、违法犯罪事实、不愿被人知晓的工作履历,或者与不良信息有着千丝万缕关联的网民,往往有过这样的经历,只要在网上搜索一下自己的名字,很多不愿意看到,甚至令人尴尬的信息就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他们迫切希望能够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将网页上可能会令人尴尬的内容链接从搜索结果中移除,从而使涉及自己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网上能够“被遗忘”,这种权利便是“被遗忘权”。

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被遗忘权这一法定权利。本案中,尽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囿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也不可能逾越,据此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也是正确的。

原告虽然败诉了,但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该案的判决,为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打通了路径,通过对该权利法律性质的分析,寻找了现行法律保护的依据,确立了保护的条件和标准,其提出的“非类型化权利涵盖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三大裁判规则必将为被遗忘权的形成和案件裁判标准的完善奠定有力的实践基础,为我国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相关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案也给我们带来很深的启示。落实大数据时代下用户的被遗忘权,应受到足够的重视,这不仅在于自律,既包括网站自身的规范,也包括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和技术自律规则,而且立法也必不可少。只有尽早制定一部适应技术发展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才是落实被遗忘权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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