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合同能否等同AA协议
2016-09-10莫特
莫特
一对再婚夫妻,定下终身大事时,恰逢男方购置一套二手房,遂在买受人一栏加上女方名字,并约定房屋产权为共有。后来,两人办了酒,扯了证,夫妻一场又分道扬镳,只是房屋仍让两人藕断丝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了,男方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要求女方搬离。“当初约定产权共有,房屋我也有份!”女方奋起抗争,以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抗辩。2016年五一前夕,一场房屋争夺大战在湘中某县法院上演。
房屋转让协议上加了名
2007年年底,离异的钱刚经过一段时间调整,终于从失败婚姻阴影中走了出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李丽。钱刚三十出头,李丽年近三十,两人都没有孩子,曾经的婚姻没有成为障碍,相同的婚姻经历,倒是拉近了两人之间的距离。有过婚姻的人更加理性,也更加现实,交往几个月后,彼此才投下满意票,定下终身大事。
婚事敲定了,房子在哪里?离婚时近乎净身出户,这几年,靠着努力工作,钱刚攒下一些钱,买房是他的首要目标。然而仔细一盘算,买新房缺口不小,钱刚只能把目光放到二手房上。看房的事儿,钱刚没告诉女友,先是悄悄进行,毕竟开始张罗的时候,李丽还没答应嫁给他,何况买房的资金,也没打算要女友掏腰包。一边是买房进行时,一边是恋爱进行时,房子甫一选定,求婚也告成功。
“钱刚,我们的新房怎么办?”2008年5月的一天,李丽主动同钱刚商量。“房子,我已经看好了。”钱刚将签字不久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给女友看。
然而男友买好房子,带给李丽的不是惊喜,而是不悦,因为她对房子权属有意见。转让合同中买受人一栏,只有钱刚一个人的名字。购房款是钱刚一个人支付,合同这样签没什么不对,可婚事已经商定,女友想在房屋上加个名字的要求其实也不过分。
找到了问题根源,很快便有了解决方案,钱刚爽快地答应给女友加上名字,并付诸实施。2008年6月的一天,钱刚带着李丽,来到卖房者家中,把各自保管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李丽在合同买受人钱刚名字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随后又将“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字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钱刚、李丽共有”的字样。卖房者和钱刚、李丽,三人均在合同文本改动处捺下手印,李丽的加名行动宣告完成。
没过多久,房子交付,装修无需过多劳神,简单装饰一下,便成为新房。2008年年底,钱刚和李丽步入婚姻殿堂。
离婚了,房屋还没过户
钱刚和李丽的婚姻生活拉开序幕,激情过后,柴米油盐酱醋茶成为生活主角。和谐的节奏也未能延续太长时间,彼此间的隔阂越来越深。2012年年初,一件小事触发夫妻大战,蓄积日久的矛盾像火山一般爆发。
“老婆,开门。”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钱刚应酬完毕,带着醉意回家,哪料,被挡在门口,大门被从里面反锁。一边打电话,一边敲门,过了好一阵,李丽才睡眼惺忪地来到门边,却不开门。
“现在才回来,你看看几点了。还喝了酒?把我的话当耳边风。”隔着门,李丽能嗅到门缝里飘进来的丝丝酒味,能感受到丈夫话里带着的浓浓醉意。丈夫过多的应酬,李丽向来反对;经常性的醉酒,更是让李丽厌烦不已。她要让丈夫长长记性,任钱刚好说歹说,就是不开门。
有家难归,有门难进,钱刚十分恼火,其实,他也是一肚子苦水。人在江湖飘,应酬少不了,妻子硬要约法三章,他除了表示接受,别无他法。可接受,只是他的权宜之计,出了门,还是自己说了算,這家规一犯再犯,与妻子的矛盾愈积愈深。今天,又被妻子挡在了门外,苦求无效,酒劲上来了,火也上来了,咚咚把门砸得山响,几乎就要破门而入,李丽才极不情愿地开门,把他放了进来。
进得家来,两人又是一场口舌之战,最后钱刚甩了妻子一耳光,李丽嘤嘤哭着回了房间。钱刚酒劲消退了些,蜷在沙发上睡着了。房间里,李丽的眼泪哗哗地流,这过得是什么日子啊……钱刚第二天醒来,也觉得无趣,再三地给妻子赔不是,妻子却不肯原谅他。
夫妻俩陷入冷战,僵持两个月仍没有丝毫缓和迹象。2012年4月,丧失耐心的钱刚搬离,这对夫妻进入分居状态。
分居是婚姻的风向标,往往是分手的前兆。钱刚和李丽分居后,情感路上相背而驶,愈行愈远,2014年3月,彼此再无留恋,分手最终来临。由于分居时,房子由李丽住着,离婚了,房子仍然由李丽住着。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房子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角度审视,钱刚和李丽都不是房主。因为离婚时拖泥带水,搁置了房子的分割,最终埋下纠纷隐患,让钱刚和李丽婚事虽了,房事难断。
钱刚一直惦记着那套房子,离婚时未提及,只因不想让房子来搅浑离婚一事。现在离了婚,他没有顾忌了,开始着手收回房子。对李丽下逐客令之前,钱刚做足了功课,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随后便要求前妻搬离。
依据合同法还是婚姻法
“我不同意。”李丽的回答很简单,她自有不搬的道理。房子购买时,两人已经在一起,购房款跟她没关系,但转让协议的买受人中有她的名字,协议写得明确,她是房屋的共有人。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为证,凭什么要她无条件搬离。李丽认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相当于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权属。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应当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分割。
前妻抛出共有说,钱刚并不认同。钱刚表示,房屋购买于结婚前,购房款系其个人独资,决定了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意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从法律上讲,叫做赠予,既然是赠予,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予人有权撤销。他与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没有交付至李丽手中,现在他反悔了,撤销赠予,是他的权利。婚姻已经结束,赠予已经撤销,李丽再无居住于房屋中的合理依据,应当搬离。
前夫PK前妻,房屋究竟如何分割?钱刚不急,房产证写上了他的名字,他准备打持久战;李丽本来也不急,可禁不住前夫左催右促,恼了,干脆一纸诉状将钱刚告上法庭。诉状中,李丽阐述了房屋的购买经过及她与钱刚的婚姻历程,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她和钱刚共有。
前妻选择法律途径,钱刚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他牢牢地抓住两点,前妻对于房子未出资,前妻的名字从未登上房产证。2016年年初,当法官试图从双方曾经的感情入手,希冀各退一步,握手言和时,钱刚毫不松口,调解大门完全封闭。非此即彼,非彼即此,几年夫妻情能否影响协议,房屋究竟属钱刚个人所有还是二人共有呢?
2016年五一前夕,湘中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除非该赠予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房屋系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为准,未登记过户,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财产姓私姓共,悉听尊便。AA制约定了,财产权属从约定,房屋即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不影响配偶依据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如果适用合同法,由于未登记过户,权利未转移,钱刚有权撤销;但如果适用婚姻法,则过户与否,不影响权属的约定,钱刚撤销无效,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
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了不同的结果,显然,这是本案的焦点。那么,李丽的加名行动到底由合同法说话,还是婚姻法来说话呢?关键在于协议达成的时间。众所周知,婚姻会将夫妻的感情乃至财产捆绑在一起,结婚后,可以不分彼此,但结婚前,依然是泾渭分明,一方给另一方财物,只能归于赠予范畴。婚前婚后两重天,即便婚前同居,不是夫妻胜似夫妻同样如此。由于李丽的加名行动过早,只能视为钱刚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予,此后因未及时过户,只能视为赠予未完成,钱刚有权撤销。钱刚将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视为钱刚对赠予的撤销,房屋所有权归属钱刚个人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要求享有诉争房屋共有权的诉求。
点评
缔结婚姻时,加名是个热门的词儿。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可感情绝不是婚姻的全部,特别是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又有谁不会对财产,特别是房子,视而不见。更何况,当今房价畸高,房屋往往是夫妻财产的大头,甚至全部。加名,对于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真的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当理解,也应当支持。但本案告诉人们,这加名也是个技术活儿,还得抓住时机,找准地方。
先说找准地方。千万别像李丽那样,把名字加在了房屋转让协议或者购房合同文本上,这样的加名不保险。如果不能及时过户或者办理房产证,而夫妻间又出现纠纷甚至离婚,很可能鸡飞蛋打,就像李丽一样,因配偶反悔撤销赠予而“赔了丈夫又折兵”。加名,一定要加在房产证上,只有找准地方,房屋的权属才算进了保险箱。
再来说抓住时机。如果房产证一时半会加不上名,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婚后签订AA协議。即便婚前已经在转让协议、购房合同上加了名,登记结婚后,仍然要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约定房屋的权属。这真的很重要,不然,就很可能像李丽一样,遭受惨痛的损失。
编辑:成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