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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袭警妨害公务犯罪的思考

2016-09-10杭颖华

检察风云 2016年16期
关键词:公务公安机关暴力

杭颖华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开展全市交通大整治。据市公安局通报,自3月25日交通大整治开始的一个月内,全市共查处抗拒民警执法案件264起,共计刑事拘留109人,行政拘留97人。另外据宝山公安分局通报,自交通大整治至5月初该区发生妨害公务案件近40起,56人被刑事拘留;嘉定公安分局通报,自交通大整治开始至6月初该区有64人因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以普陀检察院为例分析袭警案件的特点

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中,普陀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妨害公务案件109件128人。其中2011年34件36人,2012年37件39人,2013年38件53人。三年来,受理案件数呈逐年小幅上升趋势,对此笔者作了进一步总结分析。

1.行为对象多为接报出警的民警及执法交警。在受理审查起诉的109件案件中,侵害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共有106件占97.2%;其中78件侵害的对象是公安民警,主要发生在警察出警时妨碍执法工作,在娱乐场所盘查涉嫌吸食毒品、卖淫人员时拒不配合;28件侵害的对象是公安交警,主要发生在交警纠正和处罚违规驾驶、盘查可疑车辆人员、摩托车非法营运搭客等实施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人员过程中;另外对市容绿化及城管人员侵害的仅有3件,主要发生在城管执法人员查处乱摆乱卖、占道经营、无牌无证三轮车非法营运等执法环节。

2.年龄低,文化低,男性为主,外来人员多。在128名犯罪嫌疑人中,以年龄分析,其中20-29岁39人,30-39岁37人,40-49岁32人,50岁及以上20人。40岁以下中青年犯罪嫌疑人占妨害公务总人数的59.3%。中青年人相对生活压力较大,面对强制执法容易冲动。以文化程度分析,专科及以上文化23人,高中文化12人,中专及技校文化10人,初中及以下文化83人(其中文盲及半文盲6人),占所有人数的64.8%。文化程度低导致犯罪嫌疑人法律观念薄弱,在面临问题时较少考虑走法律途径,而是以简单暴力行为抗拒执法。以性别分析,128人中男性为106人占82.8%;女性为22人占17.2%。男性占绝大多数。据统计,在涉嫌妨害公务罪的128名犯罪嫌疑人中,外来人员为90人,占总数的70.3%。由于109件案件中有106件案件属于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上述人群又是最容易被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甚至查处的对象,因此更容易发生正面冲突。

3.参与人数较少,妨害执法的暴力程度不高。从近三年受理的妨害公务案件来看,非共同犯罪的有100件,占全部妨害公务案件的91.7%。此类犯罪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共同犯罪较少,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化而发案。暴力手段一般为谩骂厮打及破坏警用设备,较少使用器具,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一般都为轻微伤。从案件发生后行为人的表现来看,被告人大都非常后悔,并主动要求赔偿,属于冲动型犯罪。

4.行为具有突发性,酒后滋事居多。随着我国法制宣传的不断普及,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一般情况下,面对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文明执行公务时,被执行对象大都能予以配合。然而,在被执行对象呈醉酒状态时,无法理智认清自己的行为对执法行为的妨害,由此引发抗拒执法,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据统计,在2011至2013年的妨害公务案件中,因酒后滋事暴力抗拒执法的有36件,占所有妨害公务案件的33%。而酒后滋事暴力针对的都是公安机关的执法,占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的34%。

袭警妨害公务犯罪成因分析

由于在妨害公务犯罪中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袭警类型的妨害公务,下面我们就袭警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1.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激化,这是袭警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急剧的社会变迁,带来严重的社会失范和社会动荡。在这个转型时期,传统的警察权威对相对人而言不再绝对神圣不可侵犯,对袭警行为人也不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规范力,这一点在现阶段表现得特别明显。有一部分人扭曲地将人民警察看成是富人和官员保护者,而不是自身利益的守护神,将民警置于自身对立面,一旦有不怀好意者唆使就很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

2.执法权限不明确,非警务活动过多。在目前的中国,警察的职责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內,除了法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地方政府给安排的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粮食征购、计划生育等大量非警务性工作。这些工作是利益冲突的聚焦点,同时也是在社会转型期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点。在这些活动中,警察权启动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活动的合法性, 有时地方政府活动本身就是严重违法或者没有民意基础。警察往往被推到矛盾冲突的最前沿,而这些问题又都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很容易自然地将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作为利益的对立面,引起群众的反感和不满,甚至引发冲突,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3.警察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部分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存在滥用权力或者严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不满,容易引发警群关系的紧张和矛盾升级。这些警察内部的自身原因,造成一方面警察容易受到不满群众的袭击, 另一方面使得人民群众对警察失去敬重和信任,在警察遭到袭击时,往往群众都是持一种冷眼旁观的心态,而不愿去帮忙报警或者援助甚至是参与攻击。

4.制度不完善,维权意识弱,对暴力袭警、阻碍执法案件查处不力。部分暴力袭警案发生后,一方面,一些民警虽身为执法人员,但对于自身合法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制意识却相当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对于在执行公务时受到的不法侵害没有及时取证,在遭遇不法侵害后,有的是忙于岗位职责,没时间或者精力,有的是碍于面子和形象不想去正名维权;另一方面,部分领导往往出于害怕新闻媒体的过分追踪报道或袭警者家属的聚众上访闹事造成不利政治影响的考虑而采取息事宁人片面追求稳定的做法。对谩骂、羞辱民警的案件,往往是要求民警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在客观上既损害了警察执法应有的权威,也放纵了那些暴力抗法分子,造成袭警违法成本过低,也给那公众心理造成一种错觉,误以为袭警行为并不是很严重的行为。

预防袭警妨害公務犯罪的对策

可以预测,今后一段时间内暴力袭警现象仍然会非常突出,短期内难以消除。对此,应该采取积极有效应对措施,从法律、社会管理、媒体宣传等多方面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这既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恢复公共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1.提升社会综合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管理环境。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流入都市,流动人口数量多且不稳定,不同人群之间的交流导致各种冲突易发,常因琐事出现争执而报警,一旦单方甚至双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就可能导致暴力阻挠警察执行公务。因此,迫切需要提升社会综合管理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方法,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这对于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和预防妨害公务犯罪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2.加强媒体正面宣传力度,拓宽法治宣传渠道。通过电视、电台和报纸杂志等媒体加强宣传力度,可以联合居委会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法治理念和意识,让群众知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公安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各类媒体沟通。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改善警民关系,牢固树立和谐观念,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纷争,建立健全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机制。

3.加强民警队伍建设和纪律要求,提高警察各项素质。公安机关在执法时应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密切配合,既要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又要审时度势,机智灵活,随机应变,以发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整体威力,达到快速处置,控制人员,防止部分不法分子趁乱攻击,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公安机关还应改进执法方式,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同时要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协同检察、审判等相关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和震慑此类袭警妨害公务的行为。

4.建立人民警察执法保障机制,完善民警维权制度。开展立法调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具体案件的情节以及掌握处罚的标准,公检法三家单位应统筹协调,有统一的认识,从而公平、公正、高效的办理此类案件。建立袭警案件协同处理机制,对于已查明的证据确凿充分的袭警案件,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打击处理,对严重的袭警妨害公务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惩处力度,通过公开审判等方式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公安机关在受害民警有需求的情况下,应尽力协助其办理相关民事诉讼赔偿事宜,消除执法民警后顾之忧,为民警顺利执法,维护社会安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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