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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超越“运动安全”

2016-09-10王慧琳闫伟

体育教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伤害事故体育运动

王慧琳 闫伟

摘 要:目前我国学校体育运动伤害呈现出困扰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态势,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教育部2015年5月15日发布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对我国校园体育活动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从超越“运动安全”的视角评析《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中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目标、思路和操作手段等,以期促进人们对此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也提出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以期在今后的实施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运动安全”;实施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6)02-0013-02

教育部2015年5月15日发布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历经多年的研究讨论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建设的一件大事。此前,我国校园体育活动的安全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成为影响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有研究阐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是专门地为解决体育伤害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有其特殊性,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能有效解决体育伤害中的特殊法律纠纷问题。”[1]还有论述“时代呼唤我们要对涉及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法规条例进行重新审视分析和修订,以便更完善、更有利地指导学校体育工作。并建议制定《校园体育活动安全条例》,完善保险制度,明确责任,对事故预防、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办法、伤害赔偿等作出明确、可行的规定。”[2]《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制定过程恰逢校园运动安全事件频发并对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造成较大困扰之时,于是学校管理者、体育教师、家长在学校体育运动安全防控方面都寄予厚望。当《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发布后,我们发现,在一些方面已经超越了“运动安全”理想。就具体内容而言,《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概念界定上,明确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范围是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基于此,无论是对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法律层面的确认,还是对学校责任的强化,在管理职责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就此可以认为超越“运动安全”是应当的。

在防控目标上,明确了“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作为基础的一步是为了理顺目标与手段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规定,基于此,在总则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是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目标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目标。就此可以认为超越“运动安全”是确切的。

在防控思路上,明确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一规定呼应了201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工作任务。实际上与此形成关照呼应之势,有助于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规定目标和机制层面形成互补和互动。“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在形式上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表明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及其防控手段的理解更加深刻。同时,为推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修订进程和内容奠定了基础,《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常规要求。就此可以认为超越“运动安全”是顺理成章的。

在防控操作手段上,规定了重点内容和常规要求等对应措施。目前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呈现出困扰学校体育开展的态势。为此,《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设专章(第三章常规要求)规定了学校体育的重点工作中运动风险防控的具体办法,规定除了加强对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体育比赛、场地器材等的综合防控外,还对安全教育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并对事故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超越了“运动安全”。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中作出了“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规定。这实际上与校园安全相呼应,在对校园安全中的体育运动安全领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方面,形成了相衔接的机制。

在肯定上述优点的同时,也应看到《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可能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第一,责任条款还没有得到进一步体现,比如,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如果学校没有“减少”而是“降低质量”,如何进行处罚还没有体现,也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情形。第二,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再如,第三章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但对于如何“定期”却没有明确的解释,这种模糊性直接影响着实施的有效性。第三,与现有相关立法的衔接问题需要考虑。例如,《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法律效力较低,《侵权责任法》则具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性,而在某些情形上能否完全呼应《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总之,新发布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对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目标、思路和操作手段上得到明确,尽管可能存在责任条款还没有得到进一步体现、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与现有相关立法的衔接等问题,但可在今后的实施中进一步完善,对于这样一众人所期盼的超越了“运动安全”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其实施效果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黄婷婷.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硕士论文,2015(10).

[2]杨桦.完善学校体育安全保障法规条例[J].教育与职业,2013(25).

(天津体育学院 3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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